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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论神律

作者:荷-巴鲁赫·斯宾诺莎 当前章节:472 字 更新时间:2026-6-22 23:17

律这个字,概括地来说,是指个体或一切事物,或属于某类的诸多事物,遵一固定的方式而行. 这种方式或是由于物理之必然,或是由于人事的命令而成的. 由于物理之必然而成的律,是物的性质或物的定义的必然结果.

由人的命令而成的律,说得更正确一点,应该叫做法令. 这种法律是人们为自己或别人立的,为的是生活更安全,更方便,或与此类似的理由.例如,有一条定律,凡物体碰着较小的物体,其所损失的运动和传给这较小物体的运

动相等. 这是一条物体普遍的定律. 这是基于自然的必然性. 一个人记起一体东西,马上就记起与之相似的另一件东西,或本来同时看见的另一件东西. 这条定律是由于人性不得不然. 可是,人必须放弃,或被迫放弃一些天赋

的权利,他们自行约束,有某种生活方式.这是一条基于人事命令的律. 那么,虽然我坦白承认万事万物都预先为普遍的自然律所规定,共存在与运行都有一固定的方式,我仍然要说,我方才所提到的律是基于人事的命令.(1

)因为,就人是自然的一部分来说,人构成自然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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