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分. 所以,凡不得不遵从人性的必然性的(也就是遵从自然本身,因为我们认为自然的作用因人而显)也遵从人的力量. 所以这种律的制裁大可以说是依赖人的法令,因为这种制裁主要是依赖人的心的力量;所以人的
心知觉事物准确或不准确,很可以说是不具有这种律,但是是具有我们前面所说明的那种必然律的.(2)我已说过,这些律依赖人的法令,因为最好是用事物的直接原因来说明事物. 关于命运和原因的连续的一般思考,对于我
们考量特殊问题,没有多少帮助. 不但如此,说到事物的实际上的协调同连结,也就是事物的构成和接连,我们显然是一无所知的. 所以,认为事物是偶然的对于处世是有益的,而且对于我们是必要的. 关于律从理论上就讲到
这里为止.那么,律这个字好像只是由于类推用于自然现象,其普通的意义是指一个命令,人可以遵守或不遵守,因为它约束人性,不使超出一定的界限,这种界限较人性天然的范围为狭,所以在人力所及以外,并没有规定.所
以,详细说来,律是人给自己或别人为某一目的立下的一个方案. 这样给律下定义是方便的.但是,因为只有少数人知道立法的目的是什么,大多数人虽然为法律所限制,却无法知道立法的目的何在,立法者为使大众所信守,深
谋远虑地另外悬一目的,达一目的与法律的本质所必含的目的有所不同. 凡遵守法律的人立法者就许给他们以大家所企望的,犯法的就有大众所恐惧的危险.这样想法尽可以约束大众,就好像马衔着马嚼一样.因此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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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一名辞主要是用于一些人的威权加之于人的生活方式;所以守法的人可以说是受法律的管辖,使他们不得不从. 实在说来,一个人因为怕上绞刑架对人无所侵犯,这不能说他是一个有正义的人. 但是有一个人因为知道
为什么有法律的真正理由与必要,出自坚定的意志自愿地对人不加侵犯,这样才可以说是一个正直的人. 我想这就是保罗的意思,他说凡为法律所辖制的人不能因为守法即为一公正之人,因为公正普通的定义是指尊重别人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