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帝的知识,所以也不能给我们以对于上帝的爱. 因为爱上帝是来自对于上帝有所知,而对于上帝有所知是源于明确的、已知的普遍观念. 所以一段历史的叙述的真实性对于达到最高的善绝不是必要的条件.话虽如此说,虽
然翔实的历史的叙述不能与我们以关于上帝的知识和对于上帝的爱,我并不否认读历史对于处世确是很有用的.因为,人的行动最能表明风俗和所处的情况.对于人的风俗情况越多加观察,知道的越多,我们也就越能小心地和人
相处,并且合理地使我们的行动适应世人的性情.Ⅲ. 我们知道这种天然的神律并不要求举行仪式,也就是说,自其本身而言无足重轻的行动,这种行动之称为是善的,是因为惯例使然,或是得救不得不有的某些事物的象征,或
是(如果你喜欢这个定义的话)一些行动,其意义是非人类的理解力所能了解的. 天然智并不要求其本身所不能供给的事物,其所要求的只是理智可以清楚地证明其为善者,或是获得我们的幸福的一种方法,凡事物之为善,若
只是因为是出自习俗的规定,或是因为是象征某种善的事物,则不过是空的形式而已,不足为出自健全的精神或智力的行动. 现在我没有把这个再加详述的必要.Ⅳ. 最后,我们知道神律的最高的报酬就是这个律的自身,那就是
,对于上帝有所了解,和出自我们本愿,专心去热爱上帝.神律的惩罚是无这些情形,并且为肉欲所奴役.那就是说,精神不能坚定自主.既有以上诸点,我现在必须要问:Ⅰ. 是否凭天然智我们可以认为上帝是一个立法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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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有权为人制定法律?
Ⅱ. 关于天然智,《圣经》上是怎么说的?
Ⅲ. 礼仪在从前制定的时候,其目的何在?
Ⅳ. 最后是,知道与相信圣书中的历史有何好处?
前两点我要在本章讨论,后两点要在下章讨论.我们关于第一点的结论很容易从上帝的意旨的性质推断出来. 只是从我们的理智来看,上帝的意旨和上帝的理解才有所不同,那就是说,上帝的意旨和上帝的理解实际上是一回
事. 只是由于我们关于上帝的理解的想法,二者才有所区别. 例如,若是我们只是见到一个三角形的性质是一个永恒的真理,永远含于神性之中,我们说上帝有一个三角形的观念,或者说他了解一个三角形的性质. 但是若是我
们再见到一个三角形的性质之含于神性之中,只是由于神性的必然性,不是由于一个三角形的性质与本质的必然性(事实上,一个三角形的本质与性质的必然性,就其为永恒的真理而言,完全有待于神性和神智的必然性)
,原来称为上帝的理智的,我们就以上帝的意旨或命令称之. 所以关于上帝,当我们说上帝永久注定一个三角形的三角之和等于两个直角,跟我们说上帝对三角形有所了解,我们是说一件事情.因此,上帝肯定什么与否定什
么,永远含有必然性或真理;所以,例如,如果上帝对亚当说他不要他吃善恶知识的树的东西,那就要发生一个矛盾,就是亚当是能够吃善恶知识的树的东西的,并且一定不应该吃,因为神的命令含有一个永恒的必然性与真理.
但是,既是《圣经》仍然说上帝确给了亚当这个命令,而且亚当还是吃了树上的东西,我们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