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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论仪式的法则97

作者:荷-巴鲁赫·斯宾诺莎 当前章节:1409 字 更新时间:2026-6-22 23:17

我想他们之所以这样做,其目的是在鼓舞他们的虔敬之心.因为他们的心自幼就已对祭祀习惯了. 我们知道祭祀一观念自以诺的时候,就已是普遍的了. 所以他们从祭祀可以得到很有力的激发.这样说来,亚伯拉罕的子孙祭

祀,并不是遵什么神权之命,也不是因神律基本的原则而祭祀,那不过只是随那时的风俗而已.并且,如果他们祭祀的时候遵守什么法令条例,那只是他们所在国的条例,这种条例他们是不得不遵守的(如我们在前面谈到麦基洗

德时所见)。

我想我已把我的意见在《圣经》上的根据举出来. 其次我须证明为什么以及如何遵守礼仪有维持巩固希伯来王国之用.我可以根据大家所公认的理由不用多少篇幅就可以证明.社会之形成其目的不专在保卫防御,并且使有分

工的可能,也是很有用的,而且的确是绝对必须的. 如果人不彼此互助,人就没有技能和时间以供应自己生活下去. 因为人人并不是一样地长于各种工作. 没有一个人能够备办他个人所需的. 我再说,如果每个人都得亲自耕,

种,收获,磨面,织布,缝衣,做维持生活所需要的各种事情,精力也不够,时间也不够. 还不用说艺术和科学,这两门对于人性的圆满与幸福也完全是必须的. 我们知道无文化的野蛮人过的是一种可怜的生活,几乎与兽类相

等. 他们若无某种程度的互助他们的几样粗陋的必需品也是得不到的.那么若是人生来只听清醒的理智的指挥,社会显然就用不着法律了. 教导真正的道德信条就够了. 人就毫不迟疑地循他们的真正的利益而行了. 无如人类的天

性不是这样. 每

08神学政治论

人都谋其个人的利益. 其所以出此并不是凭清醒的理智. 因为大多数人关于欲求和效用的观念是为肉体的本能和情绪所支配,只顾眼前. 因此之故,若无政府、武力、和法律以约束压抑人的欲望与无节制的冲动,社会是站

不住的. 虽然如此,人的天性是不受绝对的压制的. 正如辛尼加所说,强暴的政府是不会长的,温和的政府会站得久.若人的行为只是出于恐惧,则其行为是违反他的愿望的.没有想到其行为有什么利益和必要,只是设法避免惩

罚与丧命. 他们对于他们的统治者一定是幸灾乐祸,那怕灾祸也牵连到他们自己. 也必是渴求有这样的灾祸,并且在可能的范围内,用尽各种方法以求这样灾祸的实现. 还有,人为其同等的人服役,和为同等的人所统治,是特

别不能忍受的. 最后,自由一旦授与于人,再收回来是极端困难的.有此诸点,所以第一,威权须属于整个的国家,如此则每人都有服务的义务,可是也不受制于与他同等的人;另外一种办法就是,如果权势握在少数或一个人的

手里,那个人须与众不同,或竭力使人承认其为如此,第二,每一政府的法律之设置,他人循规蹈短,是因有获得所求的好处之希望,而不是由于恐惧,这样每人才能欣然各尽其职.最后,服从是遵外来的命令而行,所以在一个

民治的国家,共法律之制定是经过全民的同意,服从是不存在的. 在这样的社会中,不管法律增加或减少,人民是自由的,因为法律之增减是由于人民之自由认可,而不是由于外界的权威.若王权操之于一人,则所得恰恰相反,

因为大家都遵他的命令而行;所以,除非人民自始就有训练,完全听从统治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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