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参见本书第3卷,第66章以次。[52] 参见本书第3卷,第58章注。
[53] 罗马的正式婚姻主要有三种:(1)男女二人同居已有一年时间者称时效式(usus);(2)视婚姻为一种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者称买卖式(coemptio);(3)最古老的、也是最主要的一种,即此处所说的“麦饼式”或“共食式”(confarreatio),这个名称即从麦饼(panis farreus)而来。举行婚式时须有证人至少十名在场,新婚夫妇必须在人祭司和朱庇特祭司面前食用供神的麦饼。
[54] 里普西乌斯版本在这里标明有脱漏的地方。
[55] 在1月3日;在元旦则是vota pro incolumitate rei publicae,这是为着共和国的安全而发愿的。
[56] 公元14年他是上日耳曼的行政长官身份的副帅(legatus pro praetore)(参见本书第1卷,第31章);公元21年他击败了撒克罗维尔(参见本书第3卷,第42章以次)。关于他在公元15年所取得的凯旋的勋记和这一荣誉的性质,参见本书第1卷,第72章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