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根据李维的说法(李维,第7卷,第27章)是公元前347年。
[58] 严格说来,出售被没收的财产的价款,就如同无主的遗产一样,是要归元老院的国库(aerarium)的,但是它们常常被收进皇帝的财库(fiscus),这种做法不久便成了一件前例(参见本卷第19章开头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