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探小说的推理模式很简单: 凶案发生,嫌疑产生,发现真凶,绳之以法。这个经典模式包含了一个精彩故事所需的所有元素——有开头,有发展,有结尾。这个模式最早是由爱伦·坡在《摩格街谋杀案》中创立的,许多年来一直被后人悉心沿袭。 《特伦特的最后一案》长久以来一直被认为是这一模式的完美典范。这本书的语言风格比当下流行的同类小说更轻松诙谐。它用流畅道地的语言传达出令人愉悦的轻快,带着一种自然的幽默。对E·C·本特利先生来说,不幸的是,采集指纹虽然在他那个年代还鲜为人知,可在当下却已成为警方探案的标准流程。自这本书问世以来指纹已被无数作家写了又写,以至于本特利先生花在这一情节上的浓重笔墨现在看来已经失去意义了。而侦探小说的读者也愈发地精明。每当一位文雅,慈祥,似乎绝无作案动机的老人出现在他们面前时,读者会毫不犹豫地指认他为真凶。你只要读上几页《特伦特的最后一案》,就可以非常肯定地认出库伯先生是凶手。不过你依然能够带着“他为什么要杀害曼德森”的疑问兴致盎然地读完此书。本特利先生故意违背了侦探小说的一条定律: 凶案的事实应当在侦探对质凶手时当面揭穿。如果库伯先生没有自愿说出真相,秘密是永远不会揭开的。他当时恰好在那个特殊的情境下藏匿在那个特殊的位置,出于形势所迫不得不自卫开枪打死了曼德森——必须承认的是,这简直是不可能的巧合。而案发时的情形也同样不可信。一个头脑精明的商人精心策划自杀方案,为的就是要让自己的秘书上绞架——这听起来太匪夷所思了。在这里援引著名的坎普登案来为作者辩护是徒劳的——在那起案件中,约翰·皮利指控自己的母亲、兄弟和他本人谋杀了一个后来被发现还活着的男人,为的就是让亲人上绞架,甚至不惜搭上自家性命——真实生活中发生过的事件并不意味着它适合作为小说题材。生活中充满了不可思议,而小说对此是拒不承认的。
对我来说《特伦特的最后一案》中最大的谜团是,一个家财万贯的男人,拥有一座至少十四个房间的乡间别墅和包括六名仆人的内勤人员,可他的花园竟然如此之小,只需一个村民每周过来两天就能料理得了。
尽管我先前说过,侦探小说的理念很简单,可这条创作之路上却隐藏着无数的明枪暗箭。作者的目标是阻止你发现凶手的身份,直到你读到小说的最后一页;为此他可以使出浑身解数。但他必须和你公平竞争——凶手必须是一个在故事中占据重要地位的人物,不能藏在某个阴暗的角落里,或是戏份少得你自始至终都不会注意到他。可另一方面,一旦凶手在叙事中崭露头角,那他就有可能会引起你的兴趣,甚至是同情,这样一来你反倒不愿见到他最终被绳之以法,送上绞架了。同情心是个很难捉摸的东西,常常会违背作者的意愿倒向他本不希望你同情的人物。(我相信简·奥斯丁的本意是想把亨利和玛丽·克劳福德树作反面角色,期待读者唾弃他们的轻浮与无情。可她却把这两人塑造得如此无忧无虑,魅力四射,以至于和一本正经的范尼·普莱斯还有自以为是的埃德蒙·博特伦相比,你反倒更喜欢亨利和玛丽。[1])读者会很自然地同情那些最早出现的人物。这不但适用于侦探小说,也适用于其他各种题材。这其中的道理是,如果读者在小说前十页中关注的人物随着故事的展开反倒淡出了视野,那读者会不由得觉得自己被绑架了。我想这条规律值得侦探小说的作者们注意——不要让小说中最早出现的几个人物做凶手。
很显然,如果凶手刚一出场就人见人厌,那么不管作者后面怎么大使障眼法,你都会不由地对他起了疑心,这么一来故事还没开始就已经结束了。为了避开这个两难问题,作者有时候把所有的——或大多数人物都塑造得面目可憎,这样你至少要做道选择题。不过这里有个问题——对现代人来说,要像维多利亚时代的人那样相信世上有彻头彻尾的坏蛋是件很困难的事。我们知道人性中有好有坏,因此当呈现给我们的是百分百的善良或百分百的邪恶时,小说人物就显得不可信了,而这时的作者就已失去了读者的心——我们已不再关心他如何操纵那些木偶了。作者必须让他笔下的谋杀犯和我们所知道的普通人一样亦恶亦善,与此同时又必须做到当罪行大白时,我们乐意见到凶手被送上绞架。一种处理方法是让凶案的性质极其残忍恶劣。当然我们这时可以质疑,一个人性中还稍有亮色的人怎么可能犯下如此的滔天罪行。不过这还只是作者所要面对的麻烦中最小的一个——因为没有人(在读侦探小说的时候)会同情受害人。他不是在小说开场以前就是在故事刚刚展开之时便死于非命,你因而对他知之甚少,自然不会对他本人产生多少兴趣;他的死对你来说和杀掉一只鸡也没多大区别。因此不管谋杀方式有多么残忍,读者对于他的死都无动于衷。况且,如果嫌疑人不止一个,那么这桩谋杀一定有着多个(可能的)动机。被害人由于自身的过错——不管是愚蠢、蛮横、贪婪,还是其他什么罪过——是如此地令人厌恶,以至于他的死丝毫不令你难过——甚至可以说他的被害是咎由自取。一旦我们承认了干掉他也未尝不是件好事,那我们可就不那么乐意见到凶手被送上绞架了。为了解决这个难题,有些作者让凶手在东窗事发后选择自杀。 这既符合以命偿命的正义原则,又免去了刽子手的绞索,免得有些读者会黯然神伤。总而言之,凶手当然应该是坏蛋,但又不能坏得一目了然,坏得让人难以置信;其作案动机要令人信服,同时凶手其人又要足以令人义愤填膺,这样当真相大白之时读者才能欣然目送他被推上绞架。
这里我想要再多说两句作案动机。我曾经访问过作为罪犯流放地的法属圭亚那。尽管我曾在其他文章谈到过这次经历,但我估计很少有人会读完我的全部作品,而这个例子放在这里又恰到好处,因此我不妨重复一下自己。岛上那时至少有三座监狱,罪犯们根据其犯罪性质被分别押往对应的监牢。圣洛朗·德·马罗尼关的全是杀人犯。这些人由于陪审团在判决中认定有从轻情节,因而得以免遭死刑,改为长期监禁。 我曾经花了整整一天时间挨个询问他们的犯罪动机,而罪犯们也乐得开口。表面上看有些人似乎是出于爱情或嫉妒而杀人。他们有的杀妻,有的杀了姘夫或姘妇。不过我只多问了两句就发现最终的杀人动机依然是钱。一个男人杀了妻子,因为她把自己的钱花在了情夫身上;另一个人杀了情妇,因为她妨碍了他缔结一桩利润丰厚的姻缘;还有一个人同样杀了情妇,因为她威胁向自己的妻子透露两人的关系,以此敲诈他的钱财。即便是在与性无关的谋杀案中,金钱依然是主导因素。有人抢劫杀人,有人因遗产分割产生纠纷而杀死兄弟,还有人因分赃不均而杀死同伙。一个阿帕奇人杀死了同居的女人,因为她向警察出卖了自己;另一个人在一起酒后斗殴事件中为一名己方帮派成员复仇而杀死了一名对立帮派的成员。
我还从没有遇到过一起可以被严格地称为“冲动犯罪”的谋杀。当然,也有可能是这样的谋杀犯被陪审团宽大地赦免了,或是刑期很短,因此没有被押到圭亚那来。除了金钱,另一个常见的动机是恐惧。一个年轻的牧羊人在田野里强奸了一个小女孩。当女孩大声尖叫时他出于恐惧掐死了她。一个处境优越的男人杀了一个女人,因为她发现了自己曾经因欺诈而锒铛入狱的过去,他害怕那女人会把这段经历告诉他的老板。
由此可见, 可供侦探小说家们利用的最合理的杀人动机无非是金钱、恐惧还有复仇。谋杀是桩可怕的勾当,杀人犯必须承受极大的风险。因此读者很难相信一个人会因为心爱的姑娘爱上了别人,或者因为银行的同事爬到自己头上而杀人。摆在谋杀犯面前的赌注必须非常高昂。作者的任务就是让你相信为了这些赌注而杀人是值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