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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作者:德-理查德·大卫·普莱斯特 当前章节:3862 字 更新时间:2026-7-22 15:08

贝莎姑妈不应该死:

可以杀人吗?

噢!提到我的那个贝莎姑妈呀,她一辈子都在用卑劣的方式压迫自己的家人,还好她没有孩子可以让她折磨(谢天谢地),但这却使她折磨的对象变成了自己的弟弟,也就是我的父亲。就连她的邻居们也不堪其扰,几十年来的土地界线问题,以及她那只到邻居花园里四处便便的狗。对了,那只狗!一只狂吠不停又爱咬人的小恶犬,而她总是放任它去攻击送信的邮差。没错,这就是令人憎恶的贝莎。

我还忘了提到一件事,她很有钱,可以说是个大富婆。她早死的先生亚伯特留给她一笔巨额遗产,而她也做了很好的投资——不动产、有价证券、股票,这使贝莎姑妈拥有亿万身家。而这一切最好的部分是:我是她的财产继承人。只可惜这个贝莎身体硬朗得像一匹马似的,才刚满70岁而且健康得很。她烟酒不沾,甚至连蛋糕也不碰。说穿了,贝莎姑妈除了钱之外,对什么都不感兴趣。我想她至少会活到90岁或者100岁吧,而她若真的活到100岁的话,届时我也70多岁了,谁知道那时候的我会在干什么、我究竟还需不需要她的钱了?有时候我会希望老贝莎明天就两腿一蹬;最好别等到明天,干脆就今天吧!

难道我们找不到什么理由能让自己杀掉可憎的人来做点好事吗?也许有个具有说服力的理论能用来支持我们,让贝莎姑妈提早去见阎王?而我还真的想到一个:哲学里的功利主义。

边沁(Jeremy Bentham)于1748年生于伦敦附近的斯毕塔菲尔德(Spitalfields)。他出生于一个政治立场保守的富裕家庭,从小读的是城市中上流家庭小孩就读的著名的西敏寺学校(Westminster School);哲学家洛克(John Locke)、建筑师克里斯托弗·雷恩(Christopher Wren)和作曲家亨利·普赛尔(Henri Purcell)都曾在该校就读。1760年,边沁12岁时,他的父母就为他在牛津大学女王学院(Queen’s College)注册,15岁便取得法律学士学位。他24岁在伦敦担任执业律师,不过他往后的事业却和家人的期望大相径庭。边沁对18世纪英国法律和法庭的状况多有抱怨,不愿继续执业,而是想推动法律改革,使它变得更合理而民主。在1792年父亲过世后,他得到一笔遗产,因此能衣食无忧地实践自己的理想。往后的40年间,他完全沉浸在写作之中,每天的文字量达到20页。当他开始对法律的细枝末节感到乏味时,便让一名学生草拟他改革民法的建议,并改写成法典的优美形式。边沁是个既出色又讨人喜欢的人,就像法国人刚废除了教会和贵族的传统阶级特权一般,他也致力于让英国社会变得更自由而开放。他思考社会改革形式,倡导言论自由,为监狱设计更人性化的蓝图,并支持妇女运动。

边沁思想的出发点既简单又令人折服:快乐是好的,而痛苦是不好的。如果这个出发点正确的话,那么哲学以及国家也都应该视其为准则,而社会的目标就应该是尽可能地降低社会的痛苦指数,并促成所有人或至少大多数人的快乐。一个措施越能为世界带来快乐,它就越好、越有用,边沁将这个基本原则称为“功利主义”。他于1832年以84岁的高龄过世,当时已是个远近闻名的学者。他自命政治立场自由开放,然而法国革命者和后来的法国共产主义者也都对他的哲学有极大兴趣。在美国,纽约州、南加州和路易斯安那州等三个州也沿用边沁的法典。

这个“快乐是好的,痛苦是坏的”原则,看起来十分合理。为什么我们不也用在贝莎姑妈身上呢?我姑妈完全没为这个世界带来快乐,她只给别人带来痛苦,例如对邻居和那位可怜的邮差;而她在银行里的钱对于世界也没有任何益处。不过,我们当然可以改变现状。要是我拥有这么多钱的话,除了为自己,我还能做多少好事啊!比如说,我有个医生朋友,他的医院专治患白血病的孩子;还有另一位女性友人热心投入关怀巴西街头儿童的事业。如果我有了贝莎姑妈的钱,我就给这两位朋友各汇100万欧元,如此一来,将会有多少快乐一举降临世界啊!我想到了医院中那些将得到完善照顾的病童,眼前还浮现了巴西儿童脸上喜悦的笑容,他们将因我的资助而得到受教育的机会。

要让这个梦想成真,唯一要做的仅仅就是……不!我不只是可以这么做,我根本就必须杀了贝莎姑妈!因为,如果边沁的理论正确的话,那么我有义务去除掉那个老女人。我只是要尽量人道且温柔地送姑妈归西,让她在没有痛苦、没有知觉的状况下上路。我那位医生朋友肯定有什么办法能让她静静长眠。谁知道呢,说不定她还能因此而免去原本更不舒服的痛苦死亡呢!没有人会为她的死掉泪,而这已经是非常客气的说法了,有谁不会庆幸这个恶心的老女人不再存在呢?邻居们终于能享受安静的生活和干净的庭院,而邮差也可以期待会有善良的人搬进这个房子里。我的医生朋友只需要意外地发现她,并为她开立死亡证明,让一切事情看起来极其自然到没有人会想到要去调查。这么一来不就没事了吗?难道我没有杀害一个人的道德义务吗?

让我们再次仔细思考这些论点:如果我为了拯救那些生活在痛苦之中的孩子而杀死贝莎姑妈,那么无疑地,我就为所有相关者找到了快乐和痛苦之间的最佳平衡。这同时意味着:对一个人采取不好的手段是可以被原谅的,只要结果对于群体而言是好的。论点至此还很清楚。但是,如果边沁知道我是用他的理论来使我的谋杀合理化,他会有何看法呢?奇怪的是,他在著作中对于这个其实很容易就能从他的哲学主张推论出的结果却只字未提。我所知道的,只是他(就历史记载)从未为了得到遗产而毒死姑妈,不过他也没有这么做的必要就是了;而在他的文字里也从未呼吁人去谋杀暴君、冷酷无情的大地主以及其他剥削者。他是个自由主义者,而这也反映在他的行为选择上。

不过这对我来说并不够。我反复思量,为什么边沁没有做如此简单的推论,也就是在衡量痛苦与快乐之后,有时候大可以去谋杀一个人?因为这个想法实在太顺理成章了。

当我父母第一次对我讲述纳粹集中营以及被谋杀的800万人时,我应该是12岁左右。虽然是第一次听到这些事,但当时的我就已经问过自己:为什么没有人想过自己有责任去杀死希特勒以阻止那可怕的不幸呢?以边沁的理论来看,事情再清楚不过了:一个建造杀人炼狱或破坏世界和平的暴君是人人得而诛之的,因为侵略者造成的灾难远大于个人死亡的不幸。

那么,同样的衡量难道不能用在贝莎姑妈的例子上吗?她的死为世界带来的快乐,远远超过她的不幸。不过,边沁可能还是只会露出狡黠的微笑。他会问我是否想过,如果我这个贝莎姑妈的例子让许多人起而效尤的话,那么将会在社会中造成什么后果呢?

上百万的人——有钱的姑妈、可憎的人、政客、大老板,还有许多囚犯或没有家属的智障者,都得做好随时可能在睡梦中被下药谋害的心理准备。这将在社会中引发何等的恐惧啊?而这样的恐惧又将给人类带来多大的不安和祸害呢?

或许我的运气好,对贝莎姑妈的谋杀行为最后神不知鬼不觉。但是如果我自认行为正确的话,那么它必定在原则上也没问题才对;而如果它在原则上是没问题的,那么就应该适用于每个人。谁知道,也许有一天我自己也会碰上这种状况,而我的侄子对我的看法就像我对贝莎姑妈的观感一样,到时我也无法确定自己是否会性命不保了。根据边沁的看法,为了能够正确应用“快乐是好的,痛苦是坏的”原则,首先必须清楚的是:把痛苦和快乐像算术题一样单纯地加总起来,然后依照结果决定人的生死,这么做是行不通的。否则任何文明社会都会崩溃瓦解。

以上所述是可以理解的。不过,这两个基本原则能够在边沁的哲学中相容吗?一方面,快乐程度决定好的行为;另一方面,边沁又把杀人当作例外,而我们在他的著作里无法找到有力的道德论据去支持这个例外。因此,反对杀死(或折磨)我们憎恶的人,充其量只是为了维持公共秩序,而不是出于个人的道德。相反的,康德认为每个人都有个无法超越的价值,也就是人性尊严。他如果听到我关于贝莎姑妈的加减计算的话,肯定会难以置信地双手抱头说:“一个人的生命是不能用其他人的生命来抵偿的啊!”

边沁对于快乐和痛苦的权衡,以及康德赋予人命至高无上的价值,两者是对立的。那么哪一方更有说服力呢?难道我们不应该基于道德的理由而杀了希特勒,以阻止不幸和灾难吗?康德“人性尊严”的教条在这里是不可侵犯的准则吗?至少,在像贝莎姑妈这种案例里是不能相提并论的。我们可以说:她毕竟并没有造成太多的伤害。而就像第1章所指出的,“积极的行动”和“消极的卑劣”的差异并非微不足道,无论是对于牺牲者的评断还是对行为者的评断皆然。不过对边沁而言,这个差异(至少在行为者来看)是不存在的。边沁不仅会启动转辙器,也会把那个胖子推下桥去。因为他的功利主义只问行为的道德好处;而就像我们看到的,在“积极杀害”和“被动容忍”之间并无差异。不过,边沁的方程式虽然很合逻辑,但人类却显然不只是逻辑的动物。还有比公正更重要的道德原则。尤其伤脑筋的是,并非每个人都可以依照自己的想象去理解诠释正义是什么。无论如何,人类还有一些直觉,那是无法轻易抹杀或从道德之中删去的。虽然道德和法律不能建立在直觉上,但是它们也无法完全摆脱直觉,从而变得不合人性。

所以,贝莎姑妈不该死。而人也不可以拿一个人的生命价值来和他的好处做比较。不过,我们还有个棘手问题要探讨,那就是还有没有其他可以解释生命价值的角度?这个价值究竟从何而来?它又从何处开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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