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丛林里的猴子:
人类应该如何与人猿相处?
“杰若姆死于1996年2月13日,再过十天就是他14岁的生日。他虽然正值青少年,却意兴阑珊、身形肿胀、郁郁寡欢、浑身乏力,并患有贫血病以及腹泻。他已经有11年不曾在户外游玩、享受新鲜空气了。当他还只是个30个月大的幼儿时,就被蓄意接种了HIV-SF2病毒;到了第四年,他又被注射了另一种HIV病毒LAV-1;在他4岁生日的前一个月,人们再度给了他第三种病毒NDK。”报告就是如此开场的。作者是哈佛大学法学院的法学家斯蒂芬·怀斯(Steven Wise),报告内容是关于一只名叫杰若姆的实验黑猩猩,它被隔离在位于亚特兰大埃默里大学(Emory University)的黑猩猩传染病大楼(Chimpanzee Infectious Disease Building)中,一个由钢筋和混凝土盖成的、没有窗户的小房间里,并在那里结束了生命;和它命运相同的还有另外10只人猿。怀斯是位于波士顿的基本权利发展中心(Center fort he Expansion of Fundamental Rights)的负责人。他积极主张的理想,是要让大型人猿在未来也能享有人类最重要的三种人权:不可侵犯的生命权、身体不受伤害权以及自由的个体发展权。
赋予黑猩猩、侏儒黑猩猩、大猩猩和红毛猩猩基本人权的要求开始于14年前,发起人为彼得·辛格和意大利的动物权利运动者葆拉·卡瓦里瑞(Paola Cavalieri)。他们于1993年共同出版的一本书,同时也成为一个新成立组织“大猿计划”(The Great Ape Project)的宣言。他们对于人猿的看法在当中说得很清楚:猿猴拥有与人类相近的社会及情感生活,它们的智力几乎不亚于我们,却没有完全的法律保护,这在辛格和卡瓦里瑞看来简直是不可思议。
这两位哲学家的看法正确吗?我们必须改变人类与大型人猿之间的关系吗?毕竟于18世纪发明科学“双名法”(Nomenklatur)的瑞典人卡尔·冯·林奈(Carl von Linne)早在第一次尝试分类时就把人类(Homo sapiens)和黑猩猩(Homo troglodytes)视为同一个“属”。他的看法在230年后被证实不是完全错的。1984年,耶鲁大学的两名分子生物学家查尔斯·希伯利(Charles Sibley)和琼·阿基思特(Jon Ahlquist)发表了长年研究人类和猿猴DNA的结果,而这些结果在今天都被视为科学界的智慧财产。根据他们的研究,红毛猩猩和人类在遗传因素方面的差别约3.6%,大猩猩和人类的差别约2.3%;人类与黑猩猩和人类与侏儒黑猩猩的差别大致相同,都只有约1.6%。当我们发现黑猩猩和大猩猩之间的差别超过2%,而两个长臂猿种(Gibbon)间的差别约有2.2%时,这些相当抽象的数据也就变得特别麻烦了。据推测,人类(Homo sapiens)和黑猩猩(今日的学名为Pan troglodytes)之间的基因差距出奇的小:98.4%的人类基因同时也是黑猩猩的基因,而两个物种的相近程度大约如同马和驴子。从分子生物学来看,他们比小鼠和大家鼠、骆驼和羊驼之间的关系都要近。基于这些研究结果,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校区的演化生物学家贾雷德·戴蒙德(Jared Diamond)便主张为人猿的分类制定一个新的系统。戴蒙德认为,生物学家在未来大概“必须从不同角度来看事物,也就是从黑猩猩的角度。这么一来,稍微高等的人猿(三种黑猩猩,其中包括人类黑猩猩)和稍微低等的人猿(大猩猩、红毛猩猩和长臂猿)之间只存在非常小的对比。而传统上对人猿(被定义为黑猩猩、大猩猩等)和人类所做的区分则不符合实际情况”。生物学事实表现出的效力显得十分惊人。既然如此,对于“人猿与人类是相同的,所以必须被相同对待”这件事,是否仍存在怀疑呢?
还有一个怀疑是来自演化生物学本身;因为在进行分类时,不应该只考虑基因的远近,还必须加入其他完全不同的生物学标准。例如,从物种发展史来看,鳄鱼和鸽子之间的亲等关系比鳄鱼和乌龟更近,但是生物学家仍然把鳄鱼和乌龟同样归为爬虫类,而鸽子却不是。因此,对生物学系统里的分类而言,重要的不仅是近亲值,另外还有对环境的适应以及生活方式等要素。那么,人猿和人类在这方面又有多大程度的不同呢?“动物之父”布雷姆(Brehm)早在19世纪中期就猜测说:“我们对猿猴的反感乃同时基于它们在身体以及精神上的表现。它们的身体只在外表上近似人类,而它们的精神只在不好的方面近似人类,好的方面却不像。”现在是否真的应验了呢?
日本的行为学家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在冲绳岛上露天观察了一群日本猕猴之后,证明“猿猴也有文化成就”。有些年轻猕猴在没有人类的指导之下,学会了我们从未在野生猿猴身上看过的行为方式。著名的新发现是在食用马铃薯前先洗掉上面的泥土,即所谓“淘金”,猕猴还会透过淘洗来分离小麦粒和沙粒;另外它还会开发新的食物来源如海里的海带和贝类等。特别的是,这些能力会被群体中其他成员仿效,作为一种“文化”传承给下一代。对人猿的观察结果在文化传承方面甚至还有更多的发现。著名的英国灵长类研究学家珍妮·古道尔(Jane Goodall)曾于20世纪60年代末提出报告说,野生的黑猩猩会搓揉树叶塞进缝隙里以吸取缝隙里的水、用草茎捞食白蚁,甚至还会除去树枝上的叶子,然后用树枝来制作工具。当珍妮·古道尔向古人类学家路易斯·利基(Louis Leakey)报告她的观察时,她收到了一封传奇的电报:“我们现在要不就是重新定义工具,要不就是重新定义人类,再不然就是接受黑猩猩也是人类。”
然而,在比较人类和猿猴时,最明显且重要的标准其实是语言;更确切地说,是人类的语言。没有人会否认,猿猴具有复杂而完整的声音和沟通系统。在猿猴的颞叶部位也有负责字词理解的韦尼克区,在其额脑也有负责字词发音和语法的布罗卡区。但是为什么它们不能像人类一样,用不同的语音来沟通呢?这个问题的答案简单地令人吃惊。人类语言的秘密,如前面曾提到的,就在于喉头(见《玻璃瓶里的苍蝇》)。人类喉头的位置比所有猿猴以及人猿都要低几厘米,早期人类喉头部位的改变,很可能和负责符号沟通的脑区发展产生了交互影响,而这个过程却并未发生在猿猴身上。
即使如此,对猿猴的语言实验还是有些成果的。20世纪60年代,内华达大学的比阿特丽斯和罗伯特·加德纳(Beatrice & Robert Gardner)的实验就引起了轰动。他们教给名为“华秀”(Washoe)和“露西”(Lucy)的两只黑猩猩一种由听障者使用的美国手语(Ameslan)。根据他们的报告,这两只黑猩猩学会了几百个手语词。人猿有能力使用代表物体、情境和行为的抽象符号,并且和特定的人、动物或物体相联结。心理学家休·萨瓦戈-鲁姆博夫(Sue Savage-Rumbaugh)于20世纪80年代也以对侏儒黑猩猩坎兹(Kanzi)的实验得到相同的结论。坎兹在两年内学会了使用一个由256个文字符号组成的键盘,并且能够熟练提出请求、确认事实、模仿、做出选择或表达感觉;此外,坎兹还能对听到的几百个英语词做出反应。田纳西大学的麦尔斯(Lyn White Miles)也对红毛猩猩做过实验,并得到类似的结果。
然而以上猩猩的成就都远不如位于旧金山市南方、加州伍赛德(Woodside)的可可(Koko)。可可是一只母猩猩,经过25年的密集训练,竟然可以掌握上千个美国手语词,并理解约2000个英语词。1998年就已经有了第一次与可可的网络在线聊天。它的句子由三到六个词组成,能表达时态,句子中甚至还包含笑话。可可专业智商测试的结果约为70~95;而100就已符合一个正常人类的智商。可可还会押韵,包括do和blue,squash和wash,并且还发明了一些比喻,如用“老虎马”来比喻斑马,用“大象宝贝”比喻一个皮诺丘玩偶。当人问它:“为什么可可跟其他人类不一样?”它能聪明而正确地回答:“可可大猩猩。”经过了30年以上的定期训练后,这只年迈的大猩猩夫人在人类语言上达到了其他非人类生物从未达到的境界。帕特森(Patterson)认为,透过向可可学习,我们可以了解大猩猩的一般心理;例如,当大猩猩高兴时会说什么呢?答案是:“大猩猩抱抱。”当它们生气时又会说什么呢?答案是:“马桶鬼。”
在可可的学习实验中有个特点是,这些成果只有在隔离的实验室条件里才可能完成。野生或动物园里的大猩猩则不会有闲工夫去管人类的语法。不过,大猩猩看起来仍然具备了比“只需满足适应自然环境和觅食”更高的智力。就像人类一样,所有其他灵长类脑部拥有的智力也都源自社会行为的必要性。猿猴世界的一切挑战中,最复杂的要数它们群体组织的游戏规则了;而人猿的智力也要归功于社会性的游戏规则。当然,这个发现同时也指出了为什么对人猿的语言实验都存在着问题,因为人猿只能学习在它们的世界中也有的或是能从中推导出的词语意思,而对人猿来说,其他的一切“很自然地”不知所云的,就像人猿的许多行为对人类来说是难以理解的一样。因此,智力和特定的社会交际形式有着密切的关系。然而,人类对人猿的实验却不是依据它们本身的标准,而是依据人类的标准去测量它们的成就;在这样的方式下,它们的语言习得约等同于两岁的孩子,而它们的计算能力则如几年前在京都发表的关于母黑猩猩小爱(Ai)的能力,有时可达到学龄前儿童的程度。这些研究证明的是:人猿能够学习语言以及计算系统中重要的基础元素,代价却是失去它们本身正常而特有的行为与沟通形式。这在道德层面上具有什么意义呢?
一般而言,语言能力和计算能力并不是判定它们是否该归于人类这个道德群体的标准。相对于人猿,重度智障者或是婴儿在这方面几乎都没有什么能力,却仍然有其应得而完整的道德保护。虽然黑猩猩和大猩猩在实验室里看似透过计算和语言技艺进入了人类这个道德团体,但智力对人类来说根本不算是道德考虑的标准。
即便如此,“大猿计划”的代表还是把人猿的智力表现作为论据。不仅是基因,还有根本的精神性质,如自我意识、智力、复杂的沟通形式和社会体系等,都将“同为人属的人类和其他人猿”归结在一个道德群体内。这些代表们以偏好功利主义的“位格”概念将人猿纳入人类的范畴。由于人猿有愿望和意图,并且遵循目的而行动,因此它们是“位格”。这样看来的话,它们不仅应该得到绝对的保护,而且还应该拥有基本权利:人猿应该有权于动物实验中不被滥用和伤害;它们应该有权不被展示在动物园和马戏团里;它们和受威胁的自然民族一样,都应该有权拥有自然的生活空间,而负责照顾它们权益的不应该是物种保护者,而是联合国。
反对这些要求的意见可想而知:单单谈论保障人猿身体不受伤害、自由发展其位格等权利,却不同时思考它们该如何尽“义务”,是否真的有意义呢?例如,这些被视为人类群体一员的人猿们,未来该怎么缴税和服兵役呢?就算不用这种语带讽刺的论调好了,我们还是要问,若是有一只猿猴违反了那些不是它自己接受而是由我们赋予的“人权”的话,该怎么办呢?我们该如何评价黑猩猩之间的“战争”,以及发生在人猿世界中“残暴谋杀”和“同类相食”的行为呢?我们该如何对待一只伤害甚至杀害一个人的猿猴呢?难道应该根据我们要求“位格”的法律标准审判它吗?
“大猿计划”的第二个难题在于逻辑的矛盾。动物权利人士想要瓦解人和动物之间所谓“种族差别主义”的界线,他们认为道德的标准并不在于是否“属于人这个物种”,而是能够复杂感受且至少拥有基本的目的。也就是说,人类必须学习不要从自身出发,而是接受每一种能满足“位格”条件的生物。这些听起来都没错;但是“大猿计划”如何能以此为前提,而主张说“人猿应该享受道德的优待,因为它们是所有动物中最像人类的”呢?因此,有些动物权利人士甚至认为“大猿计划”还是太过消极、不坚定或过于“人本主义”了。他们和保守的批评者一样,都不想要一个区分动物和人类的新界线;因为保守批评者并不想改变目前的界线,却提出另一个疑问:重新界定目前区别人类和黑猩猩的界线,以区别红毛猩猩和长臂猿类,又有什么好处呢?
支持者为“大猿计划”提出辩护,说他们的要求具有象征意义。辛格也希望让界线范围超过长臂猿类,进而使所有能够感受痛苦和快乐的动物都获得权利。这样看来,为大型人猿的人权请命只是第一步而已;而这个尝试已经获得了初步成功。1999年10月,新西兰政府正式赋予了在其国内生活的约30只人猿不可侵犯的生命权;英国也自1997年开始禁止对大型人猿的任何动物实验。这是个重大思想改变的开始吗?动物和人类之间古老的界线是否不再存在了呢?与其关注传统的道德,认知科学难道不应该探讨这类现象吗?如同我们所看到的,脑部研究在脉冲与反射、反应和处理之间的关系上划分了全新的等级制度。我们今天已经知道,人类的意识只有很小的部分和理性有关;我们的世界里大部分都是人类与其他动物共有的能力所决定的结果,而且这些能力早在语言形成以前就有了。把纯粹的知性当作人类行为的中心特质,其实是个幻想;而我们未来是否会因此认为人猿比较接近人类而不只是动物,则仍是个定义的问题。因为大概没有人能比日本灵长类动物学家西田康成(Toshisada Nishida)说得更贴切了:“黑猩猩本身就具有迷人的特色,它们在某些方面不如我们,在其他方面则超越我们。”整体来说,今天关于人类和人猿的知识都迫使我们进行一个思想改变,不管这个思想改变有多少会被纳入法规细则。思考的方向似乎很清楚了:我们从脑部研究中得到的知识越多,我们就越接近我们的动物近亲。当代行为心理学的研究结果将会很快地因脑部学者的研究结果而失去意义;而大猩猩可可对于死亡的认知,更是智慧、滑稽而平静(人们都有成见,以为动物不知道也无法想象何为死亡)。“死亡是什么?”帕特森曾对可可提出这个问题,可可思考了一下,然后用手指了三个词:“舒服、洞穴、再见。”
当达尔文证明人类起源于动物时,他仍然犹豫了很久,不敢把人类称作“聪明的动物”。而在20世纪时,著名的演化生物学家朱利安·赫胥黎(Julian Huxley),也就是达尔文的战友托马斯·赫胥黎(Thomas Henry Huxley)的孙子,就为人类发明了完全属于人类自己的生物存在领域“灵生界”(Psychozoa)。今天脑部研究却又将我们从这个尊贵的独享地位拉回到我们的动物近亲旁边。它们也不再是只从事机械化动作的“低等”生物,它们也拥有我们必须顾及的价值。问题是,这个价值始于大自然中的何处?大自然的一切都是值得保护的吗?我们真的必须保护周遭的一切生物吗?
弗朗辛·帕特森(Francine Patterson),大猩猩基金会(Gorilla Foundation)创办人、可可的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