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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作者:德-理查德·大卫·普莱斯特 当前章节:6523 字 更新时间:2026-7-22 15:08

罗尔斯的游戏:

正义是什么?

我们来玩个游戏:试着想出一个真正正义且完全公平的社会吧!我们有一块游戏板和一组棋子,你我两个人担任裁判,决定游戏规则,让所有参加者都有机会获得最好的结果。我们的前提是:一群人共同生活在某个封闭的地方,也就是我们的游戏板。里面有人们需要的所有东西,每个人都有足够的食物和饮料,温暖舒适的起居室和足够的空间。里面有男有女,有老有少。为了使我们在这个理想的社会真的可以从零开始,我们规定在游戏板上的人都对自己一无所知:他们不知道自己的贤愚、美丑、强弱、年纪或性别。在他们的个性、偏好和能力之前挂着一片“无知之幕”,他们是一张没有生平记录的白纸。

这些人必须看看他们怎样和平相处。他们要有规范,才不至于陷入混乱和无政府状态。当然,他们首先都想满足自己作为人的基本需求:要能取得饮用水,要有足够的食物和温暖的寝室。其他需求都还未知,因为无知之幕让他们无法看清和评估自己;因此人们得聚在一起,在所有一切都还完全不确定的状况下找寻规则。

你认为人们首先会在哪个基本原则上达成共识呢?这个问题可是一点也不容易,因为在无知之幕背后,没有人知道他在真实生活里是谁,也没有人可以预见什么是对他最好的。无知之幕让人个别的需求不能影响其决定,它应该要承诺公平,并确保所有人共同的需求都得以实现。由于人在无知之幕的另一边的真实情况中可能并不具备一个好的初始条件,因此我们建议应设想自己为最弱势的角色,最好是采取一般大众的立场,并积极支持一些也能照顾到最弱势者的公平规则。因为没有人会甘冒风险,没人能够评估自己是否承受得起风险,所以这组人列出所有的建议来分配一切重要的基本物资。接着他们为这些建议规定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优先顺序,以保证每个人都得到最基本的自由和物资。为了避免有吃亏或占便宜的情况,我们可以制定以下的规则:

(一)每个人都拥有相同的基本自由。个人的自由只能因为涉及其他人自由的缘故而加以限制。

(二)社会和经济上的差异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所追求到的富裕必须也能为最弱势者带来最大可能的好处。

2.存在公平的机会均等。一切物资原则上必须是开放给所有人的。

您相信或至少同意以上所描述的吗?倘若如此,您就是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这套模式的原创者)的知音了。罗尔斯在成为哲学家之前有过一段非常精彩而丰富的人生。他在家中排行老二,有两个兄弟在一年内相继死于白喉;其中一个是他的幺弟,而他是被约翰传染后死亡的。罗尔斯的父母都热衷政治:母亲积极参与妇权运动,而当律师的父亲则是活跃的民主党党员。罗尔斯就读于昂贵的私立中学,之后则进入享誉盛名的普林斯顿大学。然而就在此时,美国宣布加入第二次世界大战战局;罗尔斯被征召入伍,到太平洋地区的新几内亚和菲律宾担任步兵。美军在广岛和长崎投下原子弹之后,罗尔斯来到日本,并在广岛亲眼见到原子弹造成的可怕后果。这时军方给他提供了晋升军官的机会,他却因震撼太大而辞去职务。他回到大学里完成关于道德哲学的博士论文,主题为“人类性格批判”。作为哲学家之后的罗尔斯一帆风顺。1964年他来到马萨诸塞州的波士顿附近,在著名的哈佛大学担任政治哲学的教授。然而他不是杰出的演说家,说话结巴,面对人群时显得羞怯,但在同事、学生和朋友面前则是个文雅的绅士,总是态度谦逊且专注倾听。人们在他的办公室里看到他脱了鞋把脚放在沙发上,大腿上摆着一本笔记本。与人谈话时他总会不断做笔记,更将谈话内容加以整理并送给对方。他从不觉得自己是个大哲学家,而只是个把探讨哲学视为与他人共同思考的人罢了。1995年起他经历了好几次中风,这也严重影响了他的工作。罗尔斯于2002年去世,享年81岁。

虽然罗尔斯写了四部著作以及数量丰富的论文,却只有一本书会与他共同在哲学史留名。这本书也许是20世纪后半叶最著名的道德哲学作品:《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书名虽然听起来平凡无奇,却是现代道德哲学的伟大尝试。其背后的基本原则极为简洁明了:凡对所有人都公平(fair)的,就是正义的。而一个社会若是符合自由且平等的人们所设想的,那么它就是公平且正义的社会。换句话说,如果每个人在知道自己的社会位阶以前都赞同某个社会制度,那么该制度便是正义的。

其首要原则是:在一个自由的国家里,所有人民都享有相同的基本自由。然而,由于人们的天赋和需求各异,因此在这个国家里便自然会逐渐产生社会和经济的差异。有的人比其他人更有能力、更有商业头脑或只是运气更好,而这便足以让他比别人更富有,这是难免的。为了使国家继续依循着公平的基本准则,罗尔斯又定了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差异虽然无可避免,只有在符合“最弱势者仍能从中享受最大可能之好处”的前提下才能被接受。

罗尔斯后来表示,该书其实只是写给几个朋友看的,没想到造成了极大的轰动。它被译为23种语言,在美国其销量超过20万册。这个成功让罗尔斯坚定地继续修改他的理论。他花了30年的时间修正这个模型,不断加以补充和增订。从哲学史的角度来看,这个模型背后的想法其实已经有很长的历史。希腊哲学家伊壁鸠鲁(Epikur)(见“远方的花园”)就曾经希望国家建立在一个共同合意的契约之上:一个理想的国家,就是其社会成员在心智完全健康的情况下自愿以契约来建立的国家。英国哲学家霍布斯(Thomas Hobbes)和洛克(John Locke)于17世纪便撷取了这个想法,并设计出精心琢磨的契约论;连卢梭也写了《社会契约论》。相对的,契约理论在20世纪却已陈腐过时。维特根斯坦甚至尝试将道德伦理从哲学里整个剔除掉;关于人类应该如何生活的言论,对他来说都显得不合逻辑而无意义。因此,当罗尔斯于20世纪60年代末重拾社会契约这个古老的传统时,让人倍感惊讶。

从政治上来看,他的理论在那个不稳定的时局里并没有什么人买账。1971年,越战到了最胶着的状态,也造成国内反政府的大规模示威抗议。西方世界到处都有关于国家和财产制度、公民权和个人自由的激烈辩论,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形成水火不容的对峙情势,而双方都在越南和捷克各自露出丑陋的面貌。就在这样的背景下,罗尔斯的著作完全不经意地出现,成为一个大和解的尝试。然而,他那套强调社会衡平的系统对右派人士而言过于左倾;对左派人士而言他却是畏首畏尾的自由派。如此具争议性的敌友界线,使这个极为缜密的正义理论成为哲学界的震撼弹。

保守的批评者喜欢诟病说,罗尔斯所设想的初始状态并没有多大意义。卢梭早知道那只是个幻想,而罗尔斯当然也清楚这一点。关于他们的认知价值其实见仁见智。但批评者认为,每个人都知道在真实世界里的一切并非如此,而且这还有个很好的理由:正义和公平根本不是人类真正的动力。罗尔斯所谓以初始状态建构正义的要求,在现实中其实远不如他所描述的那么明显。比正义更重要的是自私以及对自由发展自我的要求,而这个动力可以在所有社会里观察得到。18世纪的道德哲学家亚当·斯密(Adam Smith)不就曾剀切地指出,引领社会向前的(无论在经济或是道德领域)并不是正义,而是自私吗?“我们不会期待肉店老板出于善心给我们食物,而是为了他自己的利益给我们。”为了得到好处,肉店老板必须以尽可能公平的价格来卖肉,不是卖得价格比其他店家低,就是至少要考虑到其顾客的经济能力。如此便产生了一个运作的群体,也就是一个“自由的市场经济”。

根据亚当·斯密的《道德情操论》,财产的追求就像“一只隐形的手”一般引导我们,并“在不经意中,也就是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促进社会的利益”。亚当·斯密在20世纪的信徒——其中首推罗尔斯在哈佛的同事诺齐克(Robert Nozick)——都以这个方式来为社会的现状辩护,因为每个社会都是人类真实动力下形成的不同结果。而其他的动力则不是像建筑师在制图板上规划出来的那样。因此诺齐克认为,罗尔斯想以公平原则找到群体的规范是大错特错的,因为社会并不需要这种基本准则。为什么人类在竞争有限的天然和社会资源时,就不能理直气壮地享受他自然拥有的才能、平白获得的天赋以及幸运得到的起跑点优势呢?为什么他的成功总是必须要为其他人带来好处呢?若是他的成功大体上也有利于他人,这难道还不够吗?对诺齐克来说,罗尔斯是个完全低估人类真实天性的假社会主义者。

罗尔斯是个社会主义者?这个看法在真正的社会主义者当中只会引来尖酸的笑声,而他们的批评点也是那虚构的“初始状态”。他们认为就算人类在“无知之幕”的背后再无知,也都还是自由的人格。把“人”的意志设定为正义理论的起点并非毫无问题。众所周知,在社会里并非所有人都是完全自决和自由的,例如儿童以及重度智障者,他们因为懵懂无知而不能参与决定。如果单纯考虑成年人的需求和利益的话,那么人们大可以将他们(至少是孤儿以及无亲属之重度智障者)排除在外。如此看来,就算是在虚拟的结构里,“所有人都均等”仍是个困难的起点。也许所有人在原则上都具有“相同的需求”,但光凭这一点却不会使他们变成“相同”的。

如果我们把罗尔斯的初始状态理论应用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的话,这个平等问题将变得特别棘手。虽然“相同的需求”能让社会繁荣和进步,但是它难道不会使这个社会将其他社会排除在外吗?彼得·辛格(见“香肠和干酪以外”)解释说,富裕国家的人民可能会在考虑所有人的利益后达成协议,将利润在国内加以分配,却不会分享给其他国家的人民。也就是说,“世界上所有人都具有相同的需求”远比罗尔斯所认为的困难得多。再者,关于财产的问题也是莫衷一是。诺齐克觉得过于左派的,在左派批评者眼中仍然太过右倾。“财产所有权”对罗尔斯来说还是属于政治上的基本自由。财产权让人们成为独立的个人,并有助于建立自尊心。只有尊重自己的人才有能力尊重他人,也就是做符合道德的行为。对若干左派的批评者而言,财产权在罗尔斯的理论里非常重要,有些人甚至太倚赖它了。关于这一点是很有争议的,虽然罗尔斯并不乐意在这一点上争论;《正义论》书末有个完备而仔细的索引,其中却独缺“财产”和“所有权”。

尽管罗尔斯非常努力地寻找一个政治上无偏见的并且让每个人都能接受的基本原则,但是他仍然无法让所有人满意。不过这并不稀奇,因为不曾有一本哲学著作能够让所有人赞同。就算有人要写这样的书,也必定无甚重要性可言。如果我们不带任何左派或右派的政治视角来检视三个对罗尔斯理论最重要的批评的话,我们可以说:

造成意见分歧的第一点就是社会模型,也就是建立在虚拟结构(初始状态)上的价值问题。这个初始状态(与其他契约理论不同)并不是自然状态,而是社会状态,因为传统自然状态(例如霍布斯)中所有的性质在这里都找不到,如暴力、无政府状态和无法治状态。罗尔斯的初始状态比较像是很文明的合作;其物质的基础(足够每个人使用的物资)比较令人联想到瑞士,而非撒哈拉沙漠或17世纪霍布斯所处的贫穷而悲惨的英国;另外,一切大自然的困难和匮乏都被排除,好让人类发挥善良天性并顺其发展。倘若罗尔斯的初始状态充斥着灾难和匮乏,那么在无知之幕下的“团结一致”也不会持久:一个即将发生洪水的地方,没有人会讨论机会均等的问题,而是为自己争取船上的位子。

第二点是:正义是否真的如罗尔斯所言,是社会中如此关键的因素?初始状态里排在第一位的是自由,自由会被第二优先的正义所限制,而正义又是由机会均等和社会衡平决定的。排第三位的是效率和富裕。正义的高位值使得罗尔斯受人尊敬,让人喜欢他的理论。像科威特如此独裁却富裕的国家,在他眼中的价值并不如一个贫穷的民主国家。他的批评者则把其他的“物资”,如无限制的自由、稳定或效益等看得比正义更重要;他们宁可要一个富裕、稳定却无正义的国家,也不要一个公平却贫穷的社会。然而,当功利主义者将富裕所带来的快乐总额放在天平上(见“贝莎姑妈不应该死”)时,罗尔斯却坚持正义的总额。功利主义者的准则是:“对众人而言是好的,也就是正义的。”罗尔斯却坚持:“合乎正义的,对众人而言才是好的。”讨论得再多,这两个“价值”依然不会有绝对的高低之分。也许有一些比较讨喜或不讨喜的价值,但是价值的天性正在于它们是主观而不是可以客观证明的。即便是像罗尔斯如此缜密的理论,也无法摆脱这个问题。

第三点是“理性”的问题。罗尔斯的哲学家立场刚好符合制宪者的立场。他理性、衡平、逻辑且公平地设计出一个普遍适用的秩序,这个秩序几乎考虑到所有男人和女人的需求(可惜排除了重度智障者)。他同时认为自己的基本原则也适用于其他所有人,不过重点在于是否每个人都像罗尔斯一样明智、坚定而理性呢?“感觉”和“情绪”这两个关键词和“财产”与“所有物”一样,都未见于索引。虽然《正义论》还是经常提到“财产”问题,“感觉”问题却几乎不受重视。这一点尤其令人感到惊讶,因为整个理论可以说都是以一个感觉为基础,也就是“正义感”!在无知之幕下的初始状态中,这个正义感的来源是自私。我自己的风险会引发恐惧感,因此我寻找能够减轻恐惧感的普遍性规则,因为这些规则可以保护每个人。如此说来,正义感就是被疏导过的恐惧感啰?我们无从得知,因为罗尔斯不谈感觉。

他在理论中并没有交代一个具体的感觉,而只是提出了一个“对正义的感知”,也没有清楚解释其心理学背景。因此其他类似的感觉,如醋意和嫉妒,也会面对类似的问题。罗尔斯尤其苦恼的是,弗洛伊德关于正义的理论正是建立在感觉的基础上:只有吃亏的人才会大声疾呼要求正义!而罗尔斯却和马克·豪瑟(见“站在桥上的那个人”)的看法接近,觉得道德感是人类的天性。只不过罗尔斯并没有深入探讨被他视为基础的这个本能。这可能也因为他和康德一样,都非常传统地视之为先天的理性法则,而不是一种感觉。

正义或富裕何者更为重要,这个问题是罗尔斯与功利主义的分水岭(见“贝莎姑妈不应该死”)。如果像边沁和穆勒(John Stuart Mill)等功利主义者提出“如何从每个自由之个人的快乐需求产生出一个正义的社会”这个问题,那么罗尔斯就必须展示一个正义的社会如何能够为所有人带来自由以及快乐。对边沁和穆勒来说,国家是“必要之恶”;罗尔斯则认为它是个有道德的立法者。这条线划分了迄今为止政治的阵营。正义究竟是国家的责任,还是个人的自我道德责任?边沁和穆勒认为,如果只涉及个人的利益,且其行为不至过分限制或影响社会其他成员的话,国家并没有插手的余地;国家扮演的角色应该像个夜巡者,只有在发生火灾时才启动警铃。罗尔斯却认为国家应在许多地方注意利益的衡平,它比较像是明智的领导者和尽心尽力的教育学家。个人生活形态的多元性(罗尔斯去世前关心的最大主题)不能威胁整体社会的多元性。他认为一个对所有不同政治、世界观或宗教团体都无限包容的国家,很容易毁坏自己的运作基础。换句话说,当私人的多元性危害到政治的多元性,也就是它终止的时候。

这两个理论都反对齐头式的平等,例如国家社会主义。一个一味追求平等的社会是违反人类天性的,将会停滞不前或走下坡。就连其精神领袖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里也承认:“个人的自由发展是所有人自由发展的基础。”

有趣的是,每个关于正义的理论(包括罗尔斯的在内)都认为正义是幸福的基础,虽然正义在关于幸福的哲学里似乎并不是最重要的。尤其是罗尔斯以他诚恳而客观的态度来定义快乐:“人的幸福定义为在合适的情况下最理性而长远的人生计划;当一个人在实行这个计划时有些成就,那么他就会感到幸福。简而言之,善就是理性需求的满足。”罗尔斯在总结里用“善”这个词取代了“幸福”,如此理所当然的做法颇令人惊讶,因为“善是幸福”是对人类天性极为荒唐可笑的看法。从心理学来看,《正义论》当然还有修正的空间;然而,如果幸福并不是源自善,那么其中还缺了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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