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义的诞生
经济自由主义是一个社会致力于市场制度的建立时的组织原则。它原来只是一种非官僚作风之方法的倾向而已,后来演变成一种真实信念,认为人可以经由自律性的市场得到世俗性的救赎。这样的狂热信念源自他们自己献身于其中的事业突然之间急剧恶化了:这可见诸无辜人民所遭受之伤害的深度,以及在建立一个新秩序时,所引起的广泛变化。自由主义者只有在应一充分发展之市场经济的需要时,才发挥其布道者般的热忱。
通常将自由放任的政策提早到18世纪中期——当时这个宣传口号首次在法国出现——是全然不符合史实的;我们可以确实地说在其后两代人中,经济自由主义只是间歇性的倾向。直到1820年,它才具有三个古典的教义:必须由市场来决定劳动的价格;货币的发行必须受独立机构的支配;商品必须能在国与国之间自由流通而不受阻挠或保护。简单地说,就是劳动力市场、金本位制,以及自由贸易。
把魁奈说成是曾想象到这种形势的人是捕风捉影的。重农主义者在重商主义时期所要求者,只不过是谷类的自由输出,以便确保农民、佃户及地主有更好的收入。除此之外,他们所谓的自然秩序(ordre naturel)只不过是由一个设想出的权力极大且无所不在的政府,调节规制着工业、农业生产的指导原则。魁奈之《农业国经济统治的一般准则》(Maximes,1768)一书就是试图提供这样的政府需要的观点,把他在《经济表》(Tableau,1758)一书——此书以他定期提供之统计数字为基础——中的原则转化为实际的政策。而自律性市场的观念,从未在他脑中出现过。
在英国,对自由放任的解释也至为狭窄;它只是指在生产上免于管制的自由,贸易并不包括在内。当时最主要的棉纺织业,就是从微不足道的地位,发展为全国之主要外销工业。然而,印花布的进口在当时仍然受到法令的禁止。英国生产的白洋布或棉布,尽管一直垄断着国内市场,仍然得到外销的补助。保护主义在当时是如此根深蒂固,以至于1800年时,曼彻斯特的棉纺织业主曾要求禁止棉纱外销,尽管他们知道这样做会导致他们生意上的损失。1791年通过的一项法案将对出口生产棉纺织工具的惩罚,扩大到包括设计图或设计说明书的外销。自由主义起源于棉纺织工业的说法,是一个神话。在生产领域中免于管制的自由是所有工业的要求,贸易领域中的自由仍然被认为有危险。
我们可以假定生产上的自由,自然地会从纯粹技术性领域扩散到劳动雇佣上。然而,只有在比较晚时曼彻斯特才开始要求自由的劳动。棉纺织业从未受《工匠法》的支配,因此没有受到每年一度之工资鉴定与学徒见习年限之规章的困扰。在另一方面,后来自由主义者强烈反对的《旧济贫法》,却是对棉纺织业者的一项帮助;它不但供应他们行政教区的学徒,而且容许他们逃避解雇工人应负的责任,从而将失业的负担转嫁到公共基金上。即使是斯皮纳姆兰制,在开始时对棉纺织业者而言,也并不是不受欢迎;只要津贴制在道德上的影响不会降低工人的生产率,工业界视家庭补贴为有助于维持产业后备军,当时确实是迫切需要这支产业后备军,以应付贸易上的巨幅波动。在农业雇佣仍是按年计酬时,这种流动劳工的储备在应付工业扩充时所需劳动力这一点上是很重要的。因此,当时的业者攻击《定居法》,因为它限制工人的流动。直到1795年这个法案才被改革,但是取代它的《济贫法》却具有(而不是更不具)家长式保护的色彩。贫穷仍然是地主与乡村的主要问题;即使是严格批评《斯皮纳姆兰法案》的人,像伯克、边沁与马尔萨斯等,都不认为自己是工业进步的代言人,反之却是良好的农村行政制度的倡议者。
一直到19世纪30年代,经济自由主义才开始具有十字军般的热忱,而自由放任则变为好战的信条。此时生产者阶级开始要求修改《济贫法》,因为它妨碍了工业劳动阶级的兴起——后者依他们的劳动力得到收入。建立一个自由劳动力市场所隐含的意义,到这时已经很明显了,同样明显的是进步的受害者所遭受的苦痛。因此,到19世纪30年代早期,一般人的想法有了激烈的改变。1817年所重印之汤森的《济贫法研究》就包括了一篇前言,称赞作者批评《济贫法》以及要求将之全面废止的远见;不过编者同时指出,汤森建议在短短十年之内废除贫民救济的论调,太过鲁莽与仓促。李嘉图的《经济学与赋税之原理》一书,也在同年出版,并坚持废除津贴制的必要性,不过他同时大力鼓吹必须以渐进手段达成这个目标。皮特这位亚当·斯密的门徒,却因废除《济贫法》会招致无辜者受害,而反对废除《济贫法》。一直到1829年,皮尔(Sir Robert Peel,1788~1850年,英国政治家,曾任首相——译者注)仍然“怀疑除了渐进的手段之外,是否还有其他的方法可以确实地废除津贴制”。[1]但到了1832年,中产阶级取得政治胜利之后,《1834年济贫法修正案》就以最激烈的形式出现,且仓促付诸实施,而不容许任何过渡期。自由放任已经转化为一次不妥协的残暴行为的动力。
经济自由主义从理论的兴趣转化为无限之行动主义可见诸工业组织的两个领域:通货与贸易。就这两方面而言,自由放任逐渐变为狂热的教条,尤其是当除了一些极端手段之外,其他对策已经明显无效时。
在英国由于生活开支不断提高,人们开始注意到货币问题。1790~1815年物价上涨了一倍。实质工资下降了,商业也因国外贸易的萧条而受到打击。但是直到1825年经济恐慌时,要有健全的货币才变成经济自由主义的一个教义,也就是只有当李嘉图的原理已经深入政客与商人的脑海之后,他们才不顾无数财政上的意外而强调需要维持货币价值的“本位”。这就是金本位自动导向机制那不可动摇的信念的开端,没有它的话,市场制度就不可能运行。
国际自由贸易简直是一种信仰。它的含义是全然没有限制的。它意味着英国需要依赖海外市场来供应粮食;如果必要的话将牺牲本国的农业,并开始一种新形式的生活,在这种新形式的生活下,英国成为模糊构想之未来世界体中的一部分;这一全球共同生活体必须是和平的,否则就以海军的力量来保障大不列颠帝国的安全;而且英国必须在对其优越创造力的坚定信心中面对持续的工业混乱。然而,人们也相信只有在全世界的粮食都能自由地流通到英国时,它的工业产品才能廉价地销到世界各地。再者,一定需要之策略是由全面接受(这种态势)所伴随之风险的广度与问题的规模所决定的。然而,不全面接受(这种态势)将招致损害。
只要把自由放任之独断教条的诸多乌托邦思想源泉分开来看,就无法完全了解它们。它的三个教义——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自动调整的金本位,以及国际自由贸易——是作为一个整体的。如果要达成其中任何一个而做出某种牺牲,是没有用的,除非能同时调整其他两者。要么就是三者全有,否则就是三者全无。
例如,任何人都可以看到金本位制隐藏了致命之通货紧缩的危险,并且可能在恐慌时造成银根紧缩。因此,生产者只有在确定生产会持续增加,并且在有利可图的价格下时,才会继续其企业(换言之,只有当工资能像物价一样按比例下降时,产品才得以打入扩张中的世界市场)。因此,1846年的《反谷物法案》(Anti-Corn Law Bill)就是1844年之《皮尔银行法案》(Peel’s Bank Act)的必然结果,这两者都假定,自《1834年济贫法修正案》以后,劳工阶级已经在饥饿威胁下倾力工作,因此工资须由谷物的价格来调节。这三个法案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现在我们就了解了经济自由主义是如何扩张到全球的了。只有一个世界规模的自律性市场才能确保这个巨大机制的运作。除非劳动力的价格是依最廉价的谷物来决定的,否则就无法保证那些没有受到保护之工业会屈从于黄金的支配。19世纪市场制度的扩张是与国际自由主义、竞争性劳动力市场及金本位制的散布并行的;它们是一体的。难怪一旦这一冒险事业的危机显而易见时,经济自由主义就转变成一个世俗性的宗教。
自由放任绝非自然产生的;如果让事物自然发展,绝不会产生自由市场。当时主要的自由贸易工业,即纺织业,即是由保护性的关税、外销补贴,以及间接工资补助等扶助手段创造出来的,自由放任本身也是由国家强行实施的。20世纪三四十年代不但出现各种立法,以废除各种限制性的管制,同时也大大增强政府的行政功能,政府在这时已经由集中的官僚体系来推动自由主义信徒们所提出的各种措施。对典型的功利主义者而言,经济自由是一种社会计划,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而实行;自由放任并不是达成某一个目标的特殊手段,而是有待达成的目标。诚然,立法手段除了能废除一些有害的管制之外,并不能直接做什么,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就应该全然无能,尤其是在间接方面。相反,功利的自由主义者认为政府应该是达成最大幸福的主要经纪人。就物质生活上的福利而言,边沁认为立法程序的影响,若与那些“警察教士”(minister of the police,即在斯皮纳姆兰制下主持济贫的行政教区神职人员——译者注)之无意识的贡献相比较,是“一样的没有作用”。就经济发展所需要的三个要素,即意向、知识及权力而言,私人所有的只是意向。边沁认为政府比私人更能廉价地支配运用知识与权力。政府中的行政人员能负起搜集统计数据及信息、培育科学与实验,以及提供各种设施并将其付诸实现等任务。边沁之功利主义的自由主义意味着用行政机构的措施来取代国会的立法。
就此而言,可施展的空间很大。英国的反动力量并没有像法国的反动力量一样,用行政方法来实施政治压制,而是用国会立法的方式来实施政治压制。“1785年与1815~1820年的革命运动并不是以政府部门的措施,而是以国会的立法来对决。《人身保护法》(Habeas Corpus Act)的暂时停止,《诽谤法》(Libel Act)与1819年之‘维持治安六法’(Six Acts)的通过都是极端压制性的措施,但它们并未显露出任何迹象要将大陆法的特质赋予英国的行政机构。就以破坏个人自由而言,是由国会的法案来加以破坏的。”[2]到了1832年,当情势全面改观而偏向行政措施时,经济自由主义对政府几乎毫无影响力。“从1832年以后,特质化(虽然有不同的程度)之立法活动的纯粹结果就是逐渐建立复杂的行政机构,其性质一如现代工厂,在有新情况出现时,经常加以修补、更换、重建及调整。”[3]这种行政机构的扩张,反映出功利主义的精神。边沁构想之圆形监狱——他个人的乌托邦——就是一座星形的建筑,在这个建筑的中心,监狱官可以用最有效的监督方法,花费最少的公款,收容最多的犯人。同样,在他理想的功利主义王国里,他最喜欢的“可监督”原则就是确定在上层的长官,应对所有的地方行政单位加以有效控制。
通往自由市场的大道是依靠大量且持久的统一筹划的干涉主义,来加以打通并保持畅通的。要使亚当·斯密所谓“简单而自然的自由”与人类社会之需要相一致,是一件很复杂的差事。我们只要看看各种圈地法之中的复杂条款,在执行《新济贫法》——这是从伊丽莎白一世以来首次由中央政府有效地来加以推动的措施——所涉及的官僚控制,或者在推动声誉卓著的都市改革时所导致的政府行政部门的扩张就可见一斑了。所有这些政府干涉的重点,其目的都是为了维护一些简单的自由,如土地、劳动、都市行政制度的自由。与人们所期待的正好相反的是:使用机械不但没有减少人力的使用,反而使之增加,同样地,引进自由市场不但没有消除对控制、管制与干涉等方面的需要,反而扩大了它们的范围。政府官员必须随时保持警觉,以确保这个制度的自由运转。因此,即使是那些最强烈主张去除政府所承担的不必要责任的人,也就是那些以限制政府活动为其哲学的人,也不得不将新的权力、机构与制度委诸政府,以求建立自由放任制。
比这更矛盾的是另一个现象。虽然自由放任经济是有计划的政府措施所造成的,但其后对自由放任的限制,却是自然而然出现的。自由放任是刻意造成的,而计划经济却不是。这个论断的前半段已经在上面证实过了。如果美国当时确曾有意使用行政命令来达成政府管制的话,这乃是一些功利主义者在自由放任之辉煌时期的作为。这句话的后半段是首先由戴西(A.V.Dicey)这位杰出的自由主义者提出来讨论的;他自告奋勇地去探讨“反自由放任”的起源,或者照他所说的,英国公共舆论中“集体主义”倾向的起源,这种倾向在19世纪60年代后期已经很明显。他很惊讶地发现:除了立法行为本身之外,没有这样一种倾向存在的痕迹。说得更准确一点,除了那些看似代表这种“集体主义倾向”的法律之外,公共舆论并没有显示出这种倾向。至于其后之“集体主义式”的公共舆论,戴西认为其主要的来源是那些“集体主义式”的立场本身。他深入研究的结论指出在19世纪七八十年代直接参与制定管制性法案的人,完全无意扩大政府的功能,或限制个人的自由。从1860年之后半个世纪发展出来的,由立法带头对抗自律性市场的反潮流,是自然发生的,不是由舆论引导的,而且是由纯粹实用主义之精神激励的。经济自由主义者必然强烈反对这种观点。他们的整个社会哲学是系于自由放任是一自然的发展这一想法之上,而其后的反自由放任立法是那些反对自由主义原则的人有意行动的结果。我们可以不夸张地说,对这双重倾向所做的两个截然不同的解释,涉及了今日之自由主义立场究竟是真是假的问题。
自由主义学者如斯宾塞、萨姆纳(William G.Sumner,1840~1910年,美国社会学家、经济学者,耶鲁大学教授,在经济上鼓吹极端的自由放任——译者注)、米塞斯及李普曼(Walter Lippmann,1889~1974年,美国作家,在政治事件、国际关系及社会哲学方面有许多著作——译者注)等人对这个双重倾向所做的分析与本书很相似,但他们却用完全不同的说法来加以解释。本书认为自律性市场的观念实际上是乌托邦的,而其发展受到社会本身之自我保护的阻止。但自由主义者认为所有的保护主义都是因为耐心不够、贪婪与短视而造成的错误,如果没有保护主义,市场将自行解决其困难。关于两种看法中哪一种是正确的,这个问题就触及了近代社会史上最重要的问题,因为这涉及经济自由主义自称它代表社会的基本组织原则。在我们进一步探讨更多的事实之前,有必要对这个论题做精确陈述。
回顾我们时代的历史,将会因自律性市场终结而著称。在20世纪20年代,经济自由主义的地位达到巅峰。数以百万计的人受到通货膨胀的伤害;所有的社会阶级,甚至整个国家的财产都被侵夺。货币的稳定化成为各国人民与政府之政治思考的焦点,重建金本位制也成为经济领域中所有计划之努力的最高目标。偿还外债及重建货币的稳定被视为政治理性的试金石;为了恢复对货币的信心,任何个人的痛苦,或对国家主权的侵害,都被认为是值得的牺牲。萧条使得失业者忍受各种苦难;公务人员在被解雇时因得不到遣散金而潦倒;为了要达成健全的预算与健全的货币——这是经济自由主义的先决条件——即使是牺牲了国家的权利,或者放弃宪法保障的自由,都被认为是应该付出的代价。
20世纪30年代时已经开始怀疑20世纪20年代的极端措施。在重建货币与平衡预算的几年后,英国、美国这两个最强大的国家发现它们面临重重的困难,进而放弃了金本位制,并着手管制它们的货币。它们大规模地拒绝偿付国际债务,而经济自由主义的信条这时被最富强、最体面的国家抛弃了。到了20世纪30年代中期,法国及其他一些仍然使用金本位制的国家,被英美这两个以前鼓吹自由主义信念的国家强迫放弃了金本位制。
到了20世纪40年代,经济自由主义受到更严重的挫折。虽然这时英美两国已经背弃了正统的货币主义,但它们在工商业——其经济上的一般组织——上仍保留着自由主义的原则及方法。这在事后证明是一种加速战争与阻碍预防战争的一个因素,因为经济自由主义制造、培养出一种错觉,认为独裁政权必然会造成经济灾祸。由于这种错觉,民主国家成为最晚才了解到管制货币与直接贸易的影响的国家,甚至在它们因情势所迫而不得不采用这些措施时亦然;此外,经济自由主义之放弃平衡的预算与自由企业则被自由主义者认为是战时唯一能提供经济力量的坚实基础。大不列颠这个实际上已面临全面战争的帝国仍然受预算与货币之正统教条的影响,而继续服膺传统的有限参与原则;在美国,既得利益——如石油业与炼铝业——把自己固守在自由商业的禁忌之中,并且成功地抗拒为应付工业紧急状况所做的准备工作。假如不是经济自由主义者顽固而强烈地主张其错误的信念,各民族的领袖与大多数的自由人大概能更有准备地应付这个时代的灾难,或者也许会完全避开它。
十年间的许多事件并没有驱逐整个文明世界所采用的社会组织的世俗性教义。在英国与美国,数以百万计的独立商业是依自由放任原则而生存的。自由主义在某一方面的重大挫折并没有摧毁其全面性的权威。事实上,它局部性的失色反而增加其声势,因为这使得其辩护者能辩称是由于没有完全施行它的原则才产生了各种困难。
事实上,这是今天的经济自由主义的最后遁词。它的辩护者以各种说辞辩称:如果不是那些反自由主义者所提出的保护政策,自由主义会不负所望;并不是竞争性制度与自律性市场要对我们今天的病症负责,该负责的是对这个制度与市场的干涉。他们不但从最近侵犯经济自由的无数例子中去找支持这个说辞的证据,而且还从19世纪下半叶以来持续抗拒自律性市场制度,因而妨碍经济自由运作的事实中,寻找支持这个说辞的证据。
经济自由主义者因此能够明确地陈述一个事实,这个事实把现在与过去在一个一贯的整体中联结起来。谁能否认政府对商业的干涉确实可以逐渐损坏人们的信心呢?谁能否认如果不是法律规定社会提供失业救济辅助,那么失业人数可能会减少呢?谁能否认由于公共事业的竞争而伤害到私人企业呢?谁能否认由于政府之财务透支而使私人的投资受挫呢?谁能否认家长式干涉的倾向阻碍了商业之进取精神呢?现在有这些问题,那么过去一定也没有什么不同。1870年前后当保护主义(包括社会的保护主义与国家的保护主义两方面)在欧洲开始流行时,谁会怀疑它将妨碍贸易、限制贸易呢?谁又会怀疑此时所施行的工厂法、社会保险、城市贸易、卫生设施、公共水电、关税、外销奖励、同业联盟与托拉斯、移民限制、资金移动、进口商品等限制——而不谈对人、商品与薪资等的控制——已经严重妨碍到竞争性市场的运作,延长了商业萧条,使失业情形恶化,加深金融的萧条,降低贸易力而且损害到市场的自律性机制呢?自由主义者坚称:万恶的根源是1875年以降,各种社会的、国家的与垄断的保护主义学派,对就业、贸易及货币自由所采取之干涉;如果不是工会、工党、垄断性企业与农业利益等团体之卑鄙的结合,加上其短视的贪婪而协力挫损经济自由的话,今日的世界早已享受到一个创造财富的自动机器的成果了。自由主义的领导人不厌其烦地复述:19世纪的悲剧是人们无法对早期之自由主义者所提出的灼见保持信心;我们祖先之丰富的创造才能被民族主义与阶级战争的激情所破坏,被特殊利益、垄断者,以及短视的工人——他们无视于经济自由到最后必然有益于全人类,包括他们自己在内——所挫伤。于是自由主义在知性上和道德上的进步被群众在知性上和道德上的虚弱所挫伤;启蒙运动之精神所达到的就被自私的力量所抵消。简而言之,这就是经济自由主义者的自辩之词。除非能将这些说辞驳倒,否则他们会继续反复论辩下去。
现在让我们将焦点集中在这些问题上。上述散播市场制的自由主义运动,面临一种自卫性的对抗运动,试图限制其发展;事实上,这样的一个假定构成本书所称之双重倾向的基础。虽然本书强调自律性市场制这个观念的内在不合理最后将摧毁社会,但自由主义者却责备保护社会的措施早已毁坏了伟大的创造力。由于他们无法引用证据来证明任何这样的共同努力以阻止自由主义运动的发展,于是就归诸阴谋这个实际上无法反驳的假设。这就是反自由主义之阴谋的神话,其各种形式的说法被所有的自由主义者用来解释在19世纪七八十年代出现的诸多事件。他们认为国家主义及社会主义的兴起就是这种转变的主要策动力;生产企业者的行会、垄断者、农业利益者及工会都是恶棍。于是自由主义的教义在其最净化的形式中假设现代社会中有某些辩论法则在运作,足以使开明动机之努力变为愚昧的,而在其最粗糙的说法中,则把自己退化到攻击政治民主主义,说政治民主主义是干涉主义的主要原因。
事实的证据却有力地反驳了自由主义者的论点。反自由主义之阴谋纯粹是虚构的。并不是人们偏好社会主义或民族主义而发展出各种形式的“集体主义的”相反倾向,而是因为不断扩张的市场机制影响到重大的社会利益而引发这种相反倾向。这说明了市场机制扩张所引起的普遍反应的显著实利特性。思想潮流在这一过程中完全不占任何地位;因此,自由主义者认为在反自由主义趋向的背后有意识形态的力量,是一无法立足的偏见。诚然,古典自由主义到了19世纪七八十年代已告终结,而且现在所有关键性的问题都可以回溯到这一时期,认为这时欧洲转向社会保护主义与国家保护主义,是由于内在于自律性市场制度之弱点与危险的表露这一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是不正确的。这可以从几个方面来加以说明。
首先,我们可以检视反自由主义者在极端不同事项上所采取的行动。这一事实就足以排除所谓共谋的可能性。让我们引用斯宾塞在1884年所列出的各种干涉来说明,他列出这个表的主要目的是责备自由主义者,认为他们已经为了“限制性的立法”而放弃其立场。[4]这个表包括五花八门的项目。在1860年,官方被授权“从地方赋税中支付研究饮食的专家的开支”;其后有一法令规定“检查瓦斯工程”;又将《矿工法》扩大到“惩罚任何雇用十二岁以下,不上学又不会写或读之童工的行为”。在1861年,授权给“执行《济贫法》的官员,强制执行防疫注射”;地方官员有权“制定规章以雇用运输工人”;而且,有些地方政府“有权为乡村之排水道、灌溉工程与供应饮牛用水而在当地抽税”。到了1862年通过一项法案禁止“任何煤矿只有一个通风井”;另一个法案则授给医学教育委员会绝对的权力以“编纂一套药典,其价格由财政部决定”。斯宾塞继续记载了几页诸如此类的干涉措施。到了1863年,“强迫防疫注射扩大到苏格兰与爱尔兰”。另一个法案则委聘一位检疫官以决定“食物是否有益于健康”;《烟囱消除工法案》是为了防止使用儿童去清除狭窄的烟囱而导致他们伤亡;此外还有一部《传染病法》;《公共图书馆法》则授权地方能“让大多数人向少数人为他们的书刊抽税”。斯宾塞从这些例证中归结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反自由主义的阴谋。但这些法案全都是针对现代工业所引起之特殊问题而制定的,其目的在于保护公众利益,以对抗这种情况的内在危机,或者以市场的方法来处理这些问题时的内在危机。对一个没有偏见的人来说,这些法令正足以证明这些“集体主义式”之对抗措施之实利的、实用的本质。支持这些法案的人也大都支持自由放任,而且不会因为赞同在伦敦设立一个救火队就表示他们反对经济自由主义的原则。相反,支持这些立法议案的人,大都是坚决反对社会主义或任何形式之集体主义的人。
其次,从自由主义的立场转变为“集体主义”,常在一夕之间发生,而且对那些立法者而言,常是在无意中发生的。戴西曾引用《工人赔偿法》——它厘定雇主在工人于受雇期间受伤时应负的责任——这个有名的例子来说明这一点。自1880年以后,具体体现这一意念的众多法案的历史显示了一贯服膺个人主义的原则,即雇主对其雇工所负的责任,与这个雇主对其他人——如陌生者——所负的责任一样。到了1897年,在舆论界没有任何改变的情形下,雇主突然变成雇工的保险,承担雇工在受雇期间的伤害责任;正如戴西所称的,这是一部“彻底集体主义的立法”。这个例子最足以证明,在没有改变有关者的利益关系,或对此事件的舆论下,突然用反自由主义的原则,来取代自由主义的原则,其改变完全是因情况的演变,产生出问题,并因而需要一个解决方案。
再次,如果比较一些在政治上或意识形态上很不相同之国家的发展,也可以得出一些间接但极为明确的证据。维多利亚时代的英格兰与俾斯麦时代的普鲁士,其差别有如天南地北,而二者与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或哈布斯堡帝国也极不相同。但它们都各自经历过早期自由贸易及自由放任的阶段,然后进入在公共卫生、工厂条件、城市管理、社会保险、造船补贴、公用设施、贸易协会等方面之反自由主义的立法阶段。从这些国家所发生的类似改变,就可以很容易制定出一个有秩序的日程表。英国在1880年与1897年制定工人补偿法,在德国则是1879年,奥地利是1887年,法国为1899年;英国在1833年采用工厂安全检查制,普鲁士是在1853年采用,奥地利是1883年,而法国则在1874年与1883年采用;城市管理,包括公共设施的经营,是由约瑟夫·张伯伦(Joseph Chamberlain,1836~1914年,英国帝国政策的鼓吹者,曾任殖民部部长——译者注)这位非国教派者(Dissenter)与资本家在19世纪70年代于伯明翰采用,在维也纳是由卡尔·卢埃格尔(Karl Lueger)这位天主教社会主义者与犹太迫害者在19世纪90年代倡导,在德国与法国则是由一些地方联盟的变动所促成。支持这些改变的力量,有时来自极端暴力的反动分子及反社会主义者,如在维也纳的情形,有时候则来自“激烈的帝国主义者”,如在伯明翰的情形,或者是最纯正的自由主义者,如里昂市市长爱德华·埃里奥(Edouard Herriot)。在清教徒的英国,保守党及自由党内阁轮流当政,完成了《工厂法》的立法;在德国,罗马天主教与社会民主党携手完成这项任务;在奥地利是由教会及其好战的支持者完成此项工作;在法国则是由教会的敌人及反教士者制定几乎完全相似的法案。因此,欧洲各国在各种不同的旗帜下,加上形形色色的各种动机、政党与社会阶层,对这些复杂的社会问题却产生几乎完全一致的对策。从外面看来,没有比相信反自由主义阴谋这类神话者的说法——这类立法是由同一意识形态或狭隘的团体利益所驱动的——更荒谬的。相反,各种证据都支持本书的论点,也就是特殊情况的客观理由使立法者采取这些法案。
最后,一个有意义的事实是,经济自由主义者在许多情形下,也会建议在重要关头对自由结社与自由放任加以限制。当然,他们的动机并不是出自反自由主义的偏见。在这里,我们可以举工人结社的原则,以及相对的商业团体法来加以说明。前者是指工人有权为了提高他们的工资这个目的而结合起来,后者则是指组织托拉斯、企业组合或其他资本主义式组织以抬高物价的权利。在这两种情形下,我们可以公平地说,结社的自由或自由放任已经被用于贸易的限制。不论是为了抬高工资的工人组合,或是为了抬高物价的贸易集团,自由放任的原则这时已很明显被有关利益团体利用来限制劳动力市场或其他商品的市场。很有意义的是,在上述两种情形之下,即使是强硬的自由主义者,从劳合·乔治与西奥多·罗斯福到瑟曼·阿诺德(Thurman Arnold)与李普曼,都将自由放任原则置于自由竞争市场的需要之下;他们鼓吹管制及约束,支持刑事法与强制性规定,并像任何“集体主义者”一样称自由结社权已经被工会或企业集团所“滥用”。就理论上来说,自由放任或自由结社权是指工人如果决定个别或联合地保留他们的劳动力不出卖,他们有权如此做;也指不管消费者的意愿是什么,商人结合起来制定价格的自由。但是实际上,这种权利却会与自律性市场的制度相冲突,而且自律性市场在这种冲突中总是占上风。换句话说,如果自律性市场的需要,与自由放任的需要互不兼容时,经济自由主义者就会转而反对自由放任,并且像任何反自由主义者一样,采用管制与约束等所谓集体主义式的手段。工会法与反托拉斯法就是出自这种心态。由于经济自由主义者本身在工业组织这种关键性的问题上也经常使用反自由主义的方法,这个事实就可以说明何以在现代工业社会里,会无可避免地使用反自由主义或类似“集体主义”式的对策。
附带一提,这也有助于澄清所谓“干涉政策”一词的真义。经济自由主义者经常以“干涉主义”一词来指涉与他们对立的政策,但这只是显示出他们思想上的紊乱。干涉主义的反面就是自由放任,我们已经指出经济自由主义并不等于自由放任(不过在日常用语上,两者交替使用倒也无伤大雅)。严格地说,经济自由主义是一个社会的组织原则,在这个社会里,工业建立在自律性市场的基础上。诚然,在这种制度趋向完美时,减少某些干涉是有必要的。然而,这并不表示市场制与干涉互不兼容。在市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时,经济自由主义会毫不犹豫地呼吁政府干涉,以便维持它。因此,经济自由主义者可以毫不违背立场地呼吁政府使用法律力量以建立自律性市场;他甚至可以诉诸内战的暴力以建立自律性市场的先决条件。在美国,南方各州使用自由放任的说辞为奴隶制辩护,而北方各州则用武力干涉主义以建立自由劳动力市场。因此,自由主义者所指控的干涉主义,实际上是一句空洞的口号,他们指责的都是同样一套措施,只不过为他们所不赞成而已。自由主义者唯一能前后一致坚持的原则,只有自律性市场,不论它是否涉及干涉政策。
概略地说,针对经济自由主义与自由放任而生的相对倾向具有自然反应之所有明白的特质。它在许多毫不相干的问题上出现,而没有任何痕迹显示受其直接影响的利益之间有何关系,或它们之间有何意识形态上的一致。甚至在处理同一个问题,如工人赔偿的问题上,其解决的方法可以从个人主义转到“集体主义”,或从自由主义转至反自由主义,或从自由放任转到干涉主义,而在所涉及之经济利益、意识形态的影响与政治力量上都没有改变,唯一改变的只是对问题的本质有更清楚的认识。同样可以看到一个很相似的,从自由放任转向“集体主义”的改变在许多国家工业发展过程的特定阶段中发生。我们可据此指出这个过程之根本原因的深度与独立性,以及经济自由主义者把这个过程归因于变动的情绪或各种利益是如此肤浅。最后,从上述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即使是激进的经济自由主义者,也无法逃避一个法则,它使得自由放任无法适用于先进的工业状况;在工会法与反托拉斯法等关键个案上,即使是极端的自由主义分子也会要求政府多方面干涉,以便能达到反抗垄断协议的目的,这是自律性市场运作的先决条件。即使是自由主义与竞争也总要政府的干涉才能使之发生作用。自由主义者所谓的19世纪七八十年代之“集体主义阴谋”的神话完全与事实相反。
我们发现,本书对这一双重倾向所做的解释,是更合乎事实的。依照我们所坚持的看法,当市场经济对社会组织中的人性要素与自然要素构成威胁时,社会各阶层自然就会各自争取某种保护政策。这正是我们所见到的。此外,本书也认为在这些反应的背后,并没有特别之理论的或思想的背景作为驱策力,而且与他们对市场经济之基础原理的态度无关。这是事实。再者,本书认为如果在许多不同的国家里,特殊的利益能被证明是独立于特殊的意识形态之外,那么比较政治史可以对本书的论点提供准实验的支持证据。这一点,我们也引用了确凿的证据。最后,自由主义者本身的行为也证明自由贸易——我们所称的自律性市场——的维持不能排除干涉政策,事实上,正需要这种干涉措施,而且自由主义者经常呼吁政府在工会法与反托拉斯法等方面采取强制性的手段。因此,究竟对这一双重倾向所做的两种不同解释——其一是经济自由主义者认为其政策从未有机会实施,而被短视的工会主义者、马克思主义知识分子、贪婪的企业家,以及反动的地主扼杀了;其二是这种说法的批评者认为,从19世纪下半叶以来,对抗市场经济之扩张的普遍“集体主义式”的反应正是自律性市场之乌托邦式的原则会给社会带来内在危难之没有争论余地的证明——哪一种是对的,应该可以从历史的证据中找到答案。
[1] Webb,S. and B.,English Local Government,Vols.VII-IX,“《济贫法》之历史”条。
[2] Redlich and Hirst,J.,Local Govenment in England,Vol.II,p.240,Dicey,A.V.,Law and Opinion in England一书第305页所引。
[3] IIbert,Legislative Methods,pp.212-213,Dicey,A.V.,Law and Opinion in England一书第305页所引。
[4] Spencer,H.,The Man vs.the State,18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