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作为政策、历史法则、原则与体系的均势
1. 均势政策。均势政策是英国既定的国家方针。它完全是一项现实的工具,一项事实,我们不应将其与均势原则或均势制度混淆。面对居住于大陆沿海有组织的政治社群,这个政策是其离岛地位的自然产物。杜维廉(Trevelyan)说:“从沃尔西(Wolsey)到塞西尔(Cecil),英国渐居优势的外交学派追求着均势,认为这是它面对大陆国家获得安全的唯一机会。”这个政策确立于都铎王朝时期,为威廉·坦普尔爵士(Sir William Temple)及坎宁(Canning)、帕默斯顿(Palmerston)、爱德华·格雷爵士(Sir Edward Grey)等人所遵行。它比欧洲大陆均势体系的出现约早两个世纪。它的形成完全与欧洲大陆芬奈隆(Fenelon)或瓦特尔(Vattel)所提出的均势原则的理论无关。但是,这一体系的成长对英国的政策颇有帮助;事实上,这个体系使英国更容易组织同盟,以对抗任何支配欧洲大陆的强权。因此,英国政治家多半认为,英国的均势政策实际上是均势原则的一个表现。而英国遵循这一政策,只不过是在以该原则为基础的体系中扮演它应有的角色。然而,它自己的自卫政策与任何对该政策有利的原则之间的差别,英国政治家并未故意予以混淆。在《二十五年》(Twenty-Five Years)一书中,爱德华·格雷爵士写道:“在理论上,大不列颠从未反对在欧洲有一个强大的支配团体,只要它能有助于稳定与和平。支持此种结合,一直是英国的优先考虑。只有在该支配力量变成侵略力量,而英国觉得自己的利益受到威胁时,基于自卫的本能——如果不是基于审慎的考虑——英国才会为任何堪称均势的主张所吸引。”
因此,英国是为了自身应有的利益才支持欧洲大陆均势制度的发展,并鼓吹其原则的。如此做是它的部分政策。将均势这两种基本上不同的意义结合起来所产生的混淆,见诸下列引文。福克斯(Fox)于1787年愤慨地质问政府:“是否英国不再支持欧洲的均势,是否不再扮演自由保护者的角色”?他认为,英国应被欧洲视为均势制度的保证人。四年后,伯克(Burke)把该制度说成“欧洲的公民”,认为它施行已达两个世纪之久。如此将英国的国策和欧洲的均势制度混为一谈,自然使原本就对这两个概念都同样不悦的美国人,更无从区别。
2. 作为历史法则的均势。均势的另一个意义直接以权力单位的性质为基础。在现代思想之中,它是由休谟率先提出的。在政治思想于工业革命之后的衰落期间,他的成就就被遗忘了。他看出这种现象的政治性质,并强调,它不依存于任何心理和道德事实。只要行为者成为权力的具体化身,它的实现就与他们的动机无关。休谟写道,经验显示,无论他们的动机是“疑忌的对抗或谨慎的政治手段”,“其结果都一样”。F.舒曼(F. Schuman)说:“如果我们假设国家体系是由三个单位,A、B和C所组成的,显然三者之中任一单位权力的增长,都会导致另外两个单位权力的削减。”他由此推论说,均势的“基本形式,是为了维持国家体系内每一个单位的独立”。也许他已经将这个假说普遍化,使它可以应用到一切种类的权力单位,无论是不是有组织的政治体系内的单位。事实上,这就是历史社会学中均势的意义。汤因比在《历史研究》(Study of History)中指出,在权力集团的外缘,而不是在压力最大的中心,权力单位更容易扩张。在西欧和中欧即使连小规模的领土变更实际上都不可能成功的时候,美国、俄国、日本和英国的自治领却急剧扩张。另一种形态相似的历史法则,是由皮雷纳(Pirenne)提出的。他注意到,在比较没有组织的社群,抗拒外来压力的核心通常形成于最远离强权邻邦的地区中。其事例有:丕平二世(Pepin of Heristal)在北欧建立法兰克王国(Frankish Kingdom),或东普鲁士成为组织日耳曼诸邦的中心。另一个相似的法则,可以见诸比利时人德格雷夫(De Greef)的缓冲国法则。它进而影响到弗雷德里克·特纳(Frederick Turner)的学派,并且导致了将美国西部视为“流浪的比利时”的想法。这些均势与不均势的概念,与道德、法律或心理概念都没有关系,它们唯一所涉及的是权力。这显示出它们的政治性质。
3. 作为原则与体系的均势。一旦人类某项利益被认为正当,就有某种行为原则可以由此引申出来。1648年以后,《明斯特与威斯特伐利亚条约》所建立的现状被确认;而签约国之间在这一点上的团结也被建立。实际上,所有的欧洲强权都签署了1648年的条约;它们宣称自己是它的保证人。荷兰与瑞士作为主权国家的国际地位,即开始于此条约。从此以后,各国有权主张,任何现状的重大改变都是所有其他国家所关切的。作为国际家庭的一项原则,这是均势的根本形式。因此,任何一个国家如果怀疑某强权意图改变现状,无论其判断是否正确,当它依据此原则行动时,没有人会认为它对该强权怀有敌意。当然,此种情况会促进政治联盟的形成,以对抗此种改变。但过了七十五年之后,当“为了维护欧洲和平”(ad conservandum in Europa equilibrium),西班牙领土被分割隶属于波旁(Bourbons)和哈布斯堡(Hapsburgs)王室时,这个原则才在《乌得勒支条约》中被明白承认。这个原则被正式承认以后,欧洲逐渐组成一个以此原则为根据的体系。由于大国对小国的兼并(或控制)会破坏均势,小国的独立遂间接得到这个体系的保护。1648年后,甚至1713年后,欧洲组织仍然脆弱而虚幻;大约两百年来所有大小国家之所以能维持,实必须归功于均势制度。无数次战争以它的名义发动,虽然我们必须承认,它们的动机毫无例外都是为了权力,但在许多情况中,其结果却都相同,仿佛这些国家确实依据集体保证的原则而行动,以对抗无正当理由的侵略行为。没有别的理由可以解释,在武力压境的威胁之下,像丹麦、荷兰、比利时和瑞士等国力弱小的政治实体仍能长时间生存下来。逻辑上,某一原则和以这一原则为根据的组织,即制度之间的区别,似乎是明确的。但即使是在没有组织的情况下,换言之,即使原则尚未达到制度化的阶段,而只是惯例或常见的指令,我们也不应该轻视这些原则的效力。即使没有常设的中心、定期的会议、共同的执行人员或强制性的行为规范,仅借着各种领事馆和使节团人员之间持续不断的密切接触,欧洲已经形成一个体系。在协商失败的时候严格规范着照会、外交方针与备忘录(无论是共同或分别发表的,也无论其用语是否一致)的传统,提供了许多表明权力情势的方式;它们使其不至于濒临危机,并且开始了妥协甚至最后导致联合行动的新途径。事实上,如果强权的正当利益遭到威胁,共同干预小国事务的权利等于是一个次组织形态的欧洲监督委员会(European directorium)。
也许此种非正式制度最有力的柱石,是国际大量的私人企业活动;他们透过某种贸易协议,或其他因惯例和传统而得以有效运作的国际途径,进行交易。在许多方面,政府及有影响力的公民经常陷入此种国际交易所涉及的金融、经济和法律各种错综复杂的关系。一场地区性的战争仅意味着某一部分交易的短期中断。其他保持不变或至少暂时未受影响的交易和利益,则会形成压倒性的力量,阻遏因战争而不利于敌方的解决途径。此种私人利益充满了文明社群的整个生活领域,超越国界;它所造成的无形压力,是国际互惠原则看不见的支柱,而即使均势原则并未形成欧洲协调或国际联盟等组织化的形式,它也能够使这个原则拥有有效的约束力。
作为历史法则的均势
Hume,D.,“On the Balance of Power,” Works,Vol.III(1854),p.364. Schuman,F.,International Politics(1933),p.55. Toynbee,A. J.,Study of History,Vol.III,p.302. Pirenne,H.,Outline of the History of Europe from the Fall of the Roman Empire to 1600(England 1939). Barnes-Becker-Becker,on De Greef,Vol.Ⅱ,p.871. Hofmann,A.,Das deutsche Land and die deutsche Geschichte(1920). Also Haushofer’s Geopolitical School. At the other extreme,Russell,B.,Power. Lasswell’s Psychopathology and Politics;World Politics and Personal Insecurity,and other works. Cf. also Rostovtzeff,Social and Economic History of the Hellenistic World,Ch.4,Part I.
作为原则与体系的均势
Mayer,J.P.,Political Thought(1939),p.464. Vattel,Le Droit des gens(1758).Hershey A. S.,Essentials of International Public Law and Organization(1927),pp.567-69. Oppenheim,L.,International Law. Heatley,D. P.,Diplomacy and the Stud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1919).
百年和平
Leathes,“Modern Europe,” Cambridge Modern History,Vol.XII,Ch. I. Toynbee,A. J.,Study of History,Vol.IV(C),pp.142-53.Schuman,F.,International Politics,Bk.I,Ch.2. Clapham,J. H.,Economic Development of France and Germany,1815-1914,p.3. Robbins,L.,The Great Depression(1934),p.1.Lippmann,W.,The Good Society. Cunningham,W.,Growth of English Industry and Commerce in Modern Times,Knowles,L. C. A.,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Revolutions in Great Britain during the Nineteenth Century(1927). Carr,E. H.,The Twenty Years’ Crisis,1919-1939(1940).Crossman,R. H. S.,Government and the Governed(1939),p.225. Hawtrey R. G.,The Economic Problem(1925). p.265.
巴格达铁路
冲突被认为通过1914年6月15日的英德协议而解决:Buell,R. L.,International Relations(1929);Hawtrey,R. G.,The Economic Problem(1925);Mowat,R. B.,The Concert of Europe(1930),p.313;Stolper,G.,This Age of Fable(1942)。相反的观点见Fay,S,B.,Origins of the World War,p.312. Feis,H.,Europe,The World’s Banker,1870-1914,(1930),pp.335ff。
欧洲协调
Langer,W. L.,European Alliances and Alignments(1871-1890)(1931). Sontag,R. J.,European Diplomatic History(1871-1932)(1933). Onken,H.,“The German Empire,” in Cambridge Modern History,Vol.XII. Mayer,J. P.,Political Thought(1939),p.464. Mowat,R. B.,The Concert of Europe(1930),p.23. Phillips,W. A.,The Confederation of Europe 1914(2d ed.,1920).Lasswell,H. D.,Politics,p.53.Muir,R.,Nationalism and Internationalism(1917),p.176.Buell,R. L.,International Relation(1929),p.512.
二 百年和平
1. 事实。从1815年到1914年的一百年间,欧洲列强仅在三个短暂时期处于交战状态:1859年中有六个月,1866年中有六个星期,1870~1871年有九个月。至于持续达两年之久的克里米亚战争,包括克拉彭、杜维廉、汤因比和宾克莱在内的史学家都同意,在性质上是边缘性和半殖民地的战争。在这场战争期间,英国人手上的俄国债券仍可以在伦敦兑付。19世纪和之前各世纪的基本差异,在于后者有偶发的全面性战争,而前者则完全没有。富勒将军(Major General Fuller)认为19世纪中没有一年免于战争,这是不足取的见解。昆西·赖特(Quincy Wright)只比较各世纪的战争年数,却忽视了全面性与地区性战争的差异。因此,他也没有掌握到要点。
2. 难题。英法之间几乎持续不断的贸易战争,是全面性战争的沃土。它所以终归于休止还需要解释。这牵涉到经济政策领域中的两件事实:(1)昔日的殖民帝国已经式微;(2)进入国际金本位制的自由贸易新纪元已经来临。在新的商业形态之下,战争的利益迅速衰退;而随着金本位制所带来的新国际通货与信用结构之出现,一股肯定和平的态度亦因之兴起。如今整个国家的经济利益有赖于维持稳定的货币及世界市场的运作。后者正是收入与就业机会所依存的。反帝国主义的趋势取代了传统的扩张主义;一直到1880年,这个趋势几乎笼罩了列强(关于这一点,我们曾在第十八章 中加以讨论)。
在贸易战争期间,外交政策所关心的是实利企业的促进,这被视为理所当然。但在其后超过半世纪之久的时间内(1815~1880年),新的主张却排除了私人企业利益对外交的影响;直到这一时期结束之际,外交部门才又认为此类利益主张是可以接受的,但当时对新的舆论趋势的顺应,自有其严格的限制。1880年以后,外国债券所有人和直接投资者的利益,再度被认为是外交官员应关切的事务。我们认为,此种改变应归因于贸易的性质。就19世纪的情况而言,贸易的范围与成败已不再依赖直接的武力政策。而企业之所以再度逐渐影响到外交政策,则是因为国际通货与信用体系已创造出一种超越国界的新形态商业利益。但只要此种利益仅涉及外国债券所有人,政府就绝不会乐于给他们任何发言权;因为长久以来,对外贷款就被认为是极不可靠的投机行为;既得收入定期地被存进本国政府的债券中;如果国人贷款给信誉可疑的外国政府,没有一个政府会认为此种冒险事业值得支持。投资人希望英国政府关心他们在国外的亏损,但坎宁断然拒绝了他们的强硬要求;他也拒绝因保障国外债券,而给予拉丁美洲各国以外交承认。帕默斯顿1848年著名的传阅信函是态度改变的第一次显示,但改变的幅度并不太大;因为贸易团体的商业利益牵连甚广,政府不可能因任何次要的既得利益而使得世界帝国的事务更形复杂。外交政策再度对海外的商业冒险发生兴趣,主要是自由贸易的时代已过,以及随后18世纪的方法再度被采用的结果。但只要贸易与非投机性的、非常正常的海外投资紧密结合在一起,外交政策自会重返促进贸易利益的传统路线。需要解释的,不是后来的这段发展,而是1815年到1880年这段时间的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