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制度的演进
市场在资本主义经济体制里的支配性地位,以及以物易物或交换原则在这种经济体制里的根本重要性,使我们如果想要抛弃19世纪有关经济的一些迷信,就必须仔细探索市场的本质及起源。[1]
以物易物、交易及交换都是有效性依赖于市场模式的经济行为原则。市场是为达到以物易物或者买卖目的的聚合处。除非这种形式的市场存在(至少是局部性的存在),交易的特性是不能全面发挥的:价格无法产生。[2]正如互惠制依赖于对称的社会组织模式之帮助,再分配制因集中性而易于推广,以及家计制有赖于自治一般,交易的原则有赖于它在市场模式上发挥的效力。同样,互惠、再分配及家计可能出现在一个社会而不居于主要地位,交易的原则也可能在一个社会中居于附属地位,而由其他原则居于主导地位。
然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交易的原则与其他三个原则并不是处于全然相同的地位。市场及其连带的制度比对称性、集中性,及自治——这三者与市场模式相较之下只是“特征”而已,它们并不仅是为了一个功能而设计出来的制度——都更为特殊。对称性只是一种社会学的配置,不会引出单独的制度,它只是我们现存制度之外的一种模式(不论一个部落或一个村庄是否依对称形式而组成都不意味着其含有独特的社会制度)。集中性虽然常会产生特殊的制度,却不蕴涵着为了一个单一的特殊功能而产生特殊制度的动因(例如,一个村落的头目或重要的官员可以没有区别地同时承担着政治、军事、宗教或经济的职务)。最后,经济上的自治,只是一个封闭群体的附属特征而已。
另一方面,市场制与其特有的动机,即交易动机相关联,是能形成一个特殊之制度,即市场的。终极来说,这意味着社会的运转只不过是市场制的附属品而已,这就是何以市场对经济体制的控制会对社会整体产生决定性影响,即视社会为市场的附属品,而将社会关系嵌含于经济体制中,而非将经济行为嵌含在社会关系里。经济因素对社会生存的极端重要性,排除了任何其他的结果。一旦经济体制以单独的制度、特殊的动机且享有特别的地位等方式组织起来了,这整个社会就必须依此而改头换面,以让这个体制能更好地按自己的法则运作。这就是一般所说的市场经济只能在市场社会中运作的意思。
从孤立隔离的市场变成市场经济,以及从有外力节制的市场变为自律性的市场,其转变的过程是很重要的。19世纪——不论我们赞之为文明的顶峰,或斥之为癌毒的发展——曾很天真地以为这种发展就是市场扩张的自然后果。当时未了解到把市场联结到强有力的自律性市场制度并不是市场向外膨胀的先天倾向,而是由于对社会体施予人为的刺激,以应付某种状况而生的后果,而这种状况也是机器这个人为现象造成的。市场制之受限制的及非扩张的本质一直没有被人认识到;直到现代的研究才清楚地表明了这个事实。
“市场并不是在每一个地方都可以发现的,缺少它——虽然显示出某种程度上的孤立及隔绝——是与任何特殊的发展无关的,就如我们不能从它的存在而证明什么。”从图恩瓦尔德所著《原始社群之经济学》(Economics in Primitive Communities)一书中引出来的这一段中立的话可以总结现代研究这一论题所得到的重要结果。像图恩瓦尔德对市场所做的评述一样,另外的学者则谈到了货币:“一个部族使用货币这个事实与其他在同一文化水平但不使用货币的部落之间,在经济上没有什么差别。”对上述的看法,我们只需指出其中一些较为特殊的含义。
有无市场或货币的存在并不必然地影响到一个原始社会的经济体制。这就驳斥了一个19世纪的神话,即认为货币发明之后就必然会因市场的形成而改变一个社会,加速社会分工的步骤,并解放了人类以物易物、买卖及交易的自然本能。事实上,正统的经济史就是建筑在这种对市场的意义极端夸张的看法上。唯一可以正确地从缺少市场制推引出来的经济特色只是“一定程度的孤立”或可能是“隔绝的倾向”;从一个经济体的内部组织来看,有没有市场或有没有货币并没有什么差别。
这个道理很简单。市场并不是只在一个经济体系内运作的制度,它也可能在一个经济体系之外运作。它们是远途交易的聚会点。地方性市场本身一般也没有什么重要性。此外,不管是远途交易或地方性的市场本质上都不具有竞争性,是以任一者都不会有动力去产生区域性的贸易,即所谓国内的或全国性的市场。上述基于现代研究所得之结果的每一点都击中了古典经济学家们视为理所当然的一些假设。
实际上,这些论点的逻辑与古典经济学学说几乎是完全相反的,正统学说是从个人有交易的习性这个假设出发去推论出地方性市场的必然性、社会分工的必然性,最后推论出贸易、国外贸易(包括远途贸易)的必然性。就我们现有的知识来看,我们几乎可以把这个推论的顺序颠倒过来:真正的起点是远途贸易,这是财物地域性的分布以及因地方不同而出现之社会分工的结果。远途贸易常会产生市场——一个包含着交易行动以及买卖行为(如果使用货币的话),因而最后就会提供机会(但并不是必然地)让一些人能专注于他们所谓讨价还价之本性的制度。
这个学说的主要特色是认为贸易的起源在于与经济体制内部组织无关的外在领域:“在狩猎民族中所观察到的从居住环境之外取得财物之原则的应用,导致一定形式的交换,后来我们就视之为贸易。”[3]要探索贸易的起源,我们的出发点是要考察在一个狩猎社会中如何从远处得到财物。“澳大利亚中部的迪埃利族(Dieri),在每年七八月间就要组成远征队到南方去取得用以涂染在身上的朱砂……他们的邻族杨楚翁塔族(Yantruwuna),也组成类似的团体到800公里外的弗林德斯山丘(Flinders Hills)搜取红砂及用以压碾草籽的石板岩。在这两个例子中,如果当地的人拒绝外人来搜取物品的话,可能需要经过格斗才能取得想要的物品。”这种搜集物质或探宝似的行径,不但近似抢劫及海盗行为,也类似我们所称的贸易。基本上这是单方面的活动。它可以变成双方面,也就是“一定形式的交易”,这经常是以由强有力者在现场向外人勒索的方式达成的;或者经由互惠性的安排,就像库拉交易圈,或西非朋威(Pengwe)的访问宴会,或像克佩勒族(Kpelle,主要分布于利比里亚——译者注),该族的酋长借款待所有的宾客而垄断对外贸易。当然,这种互访并不是偶然的,而是——用我们的(而不是他们的)话来说——真正的贸易旅行;然而,财物的交易经常是在互赠礼物的表象下进行的,而且通常以回访的方式完成。
我们得到的结论是:虽然人类的社群从来没有完全放弃对外贸易,但这种贸易却不必然要伴随着市场。对外贸易起源于冒险、探勘、狩猎、抢劫及战争等人类的本性,而不是起源于交易。它也绝少意味着是和平及双边性的,而即使是意味着这两者的时候也是基于互惠而非交易的原则组织起来的。
对外贸易转变为和平的交易可以从交易及和平这两个方面来加以探讨。如前面所述,一个部落的远征队必须遵从当地强有力者所订下的规矩,这些强有力者可以从外来人手中取得一些回报;这种形态的关系虽然不完全是和平的,但可以产生出交易来——单方的夺取转变为双方的获取。另一种发展是像在非洲丛林中的“沉默的交易”。在那里,格斗的危机是借着有组织的休战来避免的,和平、信赖及信用的因素就在这种情形下引入贸易之中。
我们都知道,后来市场在对外贸易之结构中成为主要的部分。但是,从经济的观点来看,外贸市场全然异于地方市场及国内市场。它们的不同不仅是在规模上,就是在功能及起源上也是不同的制度。对外贸易是一种运输,其特点是在某一个地区缺少某一种物品;像英国的毛纺品换取葡萄牙的酒就是一个例子。地方性贸易则限于地方上的产品,它们无须运输,因为太重、太大或者易于腐败。因此,对外贸易及地方性贸易都是相对于地理上的距离,后者限于那些无法克服地理之限制者,前者则是能克服这种限制者。这两种贸易正好可以说是互补的。城市与乡村之间的地方性贸易以及不同气候区之间的国外贸易都是基于此原则而来的。这种贸易并不意味着竞争。如果竞争会破坏贸易的话,那么去掉它也没有什么矛盾。在另一方面,相对于对外贸易与地方性贸易,国内贸易在本质上是竞争性的;除了互补性的交易之外,国内贸易包含数量巨大的交易,在这些交易中不同来源之相似财物彼此竞争。因此,只有在对内贸易或国内贸易出现后,人们才接受竞争作为贸易的一项一般原则。
这三种在经济功用上极端不同的贸易,其起源也不尽相同。我们在前面已经叙述过对外贸易的起源。当驳运者在渡口、海港、河流终点及陆运交会点停歇时,市场就自然萌生。“港口”就是在转运之处发展出来的。[4]在中古欧洲一度盛行的交易会就是一种远途贸易产生的特定形式的市场,英国的土产市集则是另一个例子。但是当交易会及土产市集再度消失并使得教条式的演化论者感到突然的挫折时,这些市集在西欧城镇之兴起上扮演了重要角色。然而,即使这些城镇是建立在对外贸易市场的旧址上,地方性市场不但在功能上,而且在组织上都与之有所不同。是以港口、交易会、土产市集都不是内部或国内市场的前身。那我们要从何处探索国内市场的起源呢?
一个看似理所当然的假设是:由于个人交易的活动,长久下来就形成地区性市场,以及诸如此类的市场,一旦地区性市场出现,就自然地会导致国内或国家市场的建立。但是,这两种说法都不是事实。个人的交易活动在其他经济行为准则占优势的社会中通常并不会导致市场的建立——这是一个赤裸裸的事实。这样的交易活动几乎在所有类型的原始社会中都是很普通的,但它们是被视为次要的事情,因为它们并不提供生活的必需品。在许多再分配的古老制度中,交易行为及地区性市场是很普通的,但它们只不过是一个附属的特征。同理也可见诸互惠的法则:交易行为经常具体表现于互信互赖的长期关系之中,这种关系有助于消除交易时的对立性。从社会学领域的各个角度可以看出一些限制性的因素:习俗与法律、宗教与巫术都会产生同样的结果,也就是将交易的行为限于特定的个人和物品,特定的时间和场合。一般而言,从事交易的人只不过是加入一个已经决定好交易之品类及数量的既有交易网。在提柯皮亚(Tikopia,波利尼西亚的一个小岛,英国人类学家Raymond Firth在此研究——译者注)语中,乌涂(Utu)一词的意思是在互惠交换中依传统而来的对等部分。[5]那些18世纪思潮所假设的一些交易的基本特质——如交易中个人自主性的成分,以及买卖动机所表现出来之讨价还价等——在现实的交易中却很少见到;如果这一动机确实潜伏于交易过程中的话,也很难浮到表面上来。
初民社会所接受的行为准则表现出完全相反的动机。馈赠者可能故意将赠品落在地上,而受施者则假装无意之中将它拾起,或者甚至让伙伴替他那么做。没有什么事比一个受礼者仔细察看收受之礼品更违背既定的行为准则了。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这一有教养的态度并不是对交易之物品缺少兴趣的结果,是以我们可以把这种交易上的成规描写成是一种设计来限制交易之范围的抵消性措施。
事实上,从现有证据来看,我们无法肯定地区性的市场是从个人之交易行为发展出来的。即使我们对地区性市场的起源不甚清楚,但可以肯定的是:这个制度从一开始就被一些设计来保护社会的一般经济组织免于受市场活动之干扰的防范措施所围绕。市场的和平是以各种仪式和礼节为代价得来的。这些礼仪限制了交易的范围,并保证能在已给定的狭窄范围内进行交易。市场贸易最主要的成果——城镇和都市文明的诞生——实际上是矛盾发展的结果。因为从市场衍生出来的城镇不仅是市场的保护者,而且也是预防它扩展到乡村去并因而侵害到这个社会之一般经济体制的手段。“包含”这一个词的两个意义也许最足以表现出城镇对市场的双重作用:一方面是将之圈围起来,另一方面是防止它发展起来。
如果以物易物是四周环绕着各种禁忌以防止人际关系侵害经济体制的话,市场的纪律则是更为严格的。在此可以用查加族(Chaga,有时作Chagga,位于东非坦桑尼亚的一个部落——译者注)作为例子:“在集市的日子里,市场必须定时加以查勘。若有意外事件妨碍开市超过一天以上,那么交易不能恢复,直到市场被斋净为止。……在市场上发生任何伤害事件并导致流血时都必须立即给予祓除仪式。从那时开始,任何妇人不可以离开市场,而且不可以触摸任何商品;商品在被运走或用为食物以前都必须加以净戒。至少要立即用一只羊作牺牲品。如果一个妇人在市集上分娩或流产,那么更昂贵、更重大的祓除仪式是必需的。在这种情形之下必须用一只产乳的动物作为牺牲品。此外,地区酋长也必须用祭祀过之母牛的血来清涤。乡村的所有妇人都必须接受同样方式的斋净,按区进行。”[6]像这样烦琐的规则使得市场不易扩散。
典型的地区性市场——家庭主妇在此购买日常用品,农民、菜贩及地方工匠在此贩卖他们生产的成品——通常不受时间及空间的影响。像这种市场不但在原始社会甚为普遍,甚至18世纪中期西欧最发达的国家也依然如此。它们是地方生活的附属品,而且不管它是构成中非之部落生活,或墨洛温王朝时法国的城镇,或亚当·斯密时代苏格兰村落的一部分,其间的差别都是微不足道的。这不但在村落中是如此,就城镇而言也是一样。地方市场在本质上就是街坊市场,虽然它们对该小区的生活很重要,却没有一个地方显示出一般经济体制可以化约为地方市场的任何痕迹。它们不是国内或国家贸易的起点。
西欧的国内贸易实际上是由于国家的干涉而产生的。直到商业革命时我们所了解的国内贸易实际上并不是全国性的,而是地域性的。汉撒同盟(Hanse)并不是德国商人;他们是由一群来自北海及波罗的海沿岸许多城镇之贸易巨头组成的公会。汉撒同盟并没有将德意志的经济生活“国家化”,他们实际上有意地将其腹地从贸易中切开。安特卫普或汉堡,威尼斯或里昂的贸易实际上并不属于荷兰或德意志、意大利或法国。伦敦也不例外:它比较少是属于“英国的”,而一如吕贝克(Luebeck,或作Lubeck,德国西北部的港口——译者注)是属于“德意志的”。这个时期,欧洲贸易地图很适当地显示出只有城镇,而将乡村留下空白——就有组织的贸易所关切的地方而言,它的存在与否无足轻重。当时所谓的国家实际上只是政治的单位,而且非常松散,它包含了在经济上无数的大大小小的自给自足家庭,以及村落中无足轻重的地方市场。贸易只限于有组织的城镇之间,这就使得贸易或者是地方性的街坊买卖,或者是远途贸易——两者截然分开,并不得任意伸展到乡村去。
城市组织中地方性贸易与远途贸易的这种截然划分对演化论者又是另一个冲击,对他们来说,一样东西总是会很容易发展成另一样东西的。然而,这个特殊的事实却形成了西欧城市生活社会史的关键。它有力地支持我们从原始经济状况来解释市场起源的论点。在地区性贸易及远途贸易之间的截然划分看似太过严格,尤其是这会导致一个使我们感到意外的结论:远途贸易及地区性贸易都不是现代国内贸易的前身——这就无选择地使我们从国家干预这个角度来解释国内贸易的起源。就这一点而言,稍后我们就可以看到最近的研究支持我们的结论。不过,首先让我们简略地描述一下城市文明的历史,这乃是因为它是中古城镇中将地区性贸易及远途贸易截然分开后形成的。
实际上,这种截然划分是中古城市制度的核心。[7]市镇乃是城市居民(burgess)的组织。只有他们能享有居民权,而且这个制度是建立在城市居民与非城市居民之间的区别上的。乡村的农民或其他城市的商人自然就不是城市的居民。虽然城市的军队及政治力量可以对付周围乡村的农民,但这种力量却不适用于外地商人。因此,城市居民发现他们在地区性贸易及远途贸易上处于两种极端不同的地位。
就食品的供应而言,城市居民所使用的管制方法包括强制性公开贸易及排除中间商,以便能控制贸易量及抵制高价格。但这种管制方法只适用于城乡之间的贸易。在涉及远途贸易时,情形就不一样了。香料、咸鱼或酒类都必须从远处运入,也因而属于外来商人及其资本主义式趸售方法的范围。这种贸易避开了地方性的管制,而城市居民唯一可做的是尽可能将它与地区性市场分开。全面禁止外来商人从事零售买卖就是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资本主义式趸售的数量愈大,将进口商品排除于地区市场之外的限制也就愈严格。
就工业产品而言,地区性贸易及远途贸易的分界更为深入,尤其是在影响到整个外销生产体制时,其原因在于工匠行会——在此工业生产被组织化——的性质。在地区性市场上,生产是按照生产者的需要来调节的,以便把生产限制在一个有利可图的水平上。这一原则并不适用于外销上,在这里生产者的利益不会对生产有限制。因此,当地区性贸易受到严格管制时,外销生产却只象征性地受行业公会的控制。当时主要的外销工业,即纺织贸易,实际上就是建立在工资劳动的资本主义基础之上。
对地区贸易及外销贸易越来越严格的区分,乃是城市居民对流动资本逐渐威胁城镇制度之生存时所做出的反应。中古时代的城镇并不企图以缩小可以控制的地区性市场与各种难以控制的远途贸易之间的鸿沟来消除其危机。相反,它们却采取最严格的排外性及保护性政策来应付这个危机,这是它们存在的理由。
在实际操作中,这意味着这些城镇设立各种可能的障碍来防止全国性或国内市场的形成,而这却是资本主义式趸卖者所冀求的。城市居民借着非竞争性的地区性贸易及在各城镇之间同样的非竞争性远途贸易等手段,将乡村排除于贸易范围之外并避免开放城乡之间的贸易。这种发展使得各国政府不得不出面来作为市场“国家化”的工具以及国内贸易的催生者。
欧洲各国政府在15~16世纪所采取之有计划的措施,将商业制度巧妙地引导到具有强烈保护主义色彩的城镇及公国中去。重商主义借着打破分离这两类非竞争性贸易的障碍而摧毁了地区性贸易及城市间贸易之落伍的排他性,并因而为全国性市场——它逐渐消除了城乡之间、各城镇与各省份之间的区别——奠定基础。
事实上,重商主义是在面对着许多挑战时的一个反应。从政治上来说,中央集权制国家的政府是商业革命所产生的,这个革命将西方世界的中心从地中海转到大西洋沿岸,并因而迫使一些大农业国家中的落后人民为了商业及贸易而重新组织起来。就对外政治而言,主权的建立是当时所需要的;由此,重商主义者的经国治术是为了国际事务上之权力这个目的而将全国的所有资源都集中起来。就国内政治而言,将这些被封建主义及地域排他性所分化的国家统一起来是这样一种努力的必然副产品。从经济上来说,统一的工具是资本,也就是以货币形式储积着,且因而特别适合于商业发展的私有资源。最后,作为中央政府经济政策之基础的行政技术将传统市镇的行政制度扩张到全国。在法国,行业公会有变成国家机构的倾向,行业公会制被直截了当地扩展到整个国家领域之内;在英格兰,以围墙围起来的城镇的衰败命中注定地削弱了行会制度,而乡村已经在没有行会的督导下完成了工业化,此时乡村的贸易及商业扩散到全国各地,并且成为经济活动的主要形式。重商主义国内贸易政策的起源就存在于这一情势之中。
国家的干涉——它曾经将贸易从有特权之城镇的限制中解放出来——现在被用来对付两个密切相关的危机,即垄断性及竞争,已往的城镇曾成功地应付过这两个危机。当时的人已经深切了解到竞争必然会导致垄断,而垄断因为经常涉及生活必需品并且很容易对整个社群造成危害,所以更加可怕。于是,对经济生活的全面管制——不过此时已经不止在市镇范围内,而是在全国范围内——就成为必要的对策。现代人看来是短视做法的排除竞争性,在当时的情况下却是保障市场运作的手段。在市场上对买方或卖方的暂时性干扰都必然会破坏两者之间的均衡并使买卖双方失望,其结果是使市场停止运作。先前的供销者就会因为无法确定商品价格而停止供应他们的商品,并且市场将因缺乏充分商品的供应而变成垄断商人的战利品。在某种程度上,同样的危险也可以见诸需求的一方,需求量突然降低也会导致需求上的垄断。政府为减少市场上之特殊限制所采取的每一个步骤——如关税与禁令——都会危及生产及分配的组织体制,它们此时已经受到无节制之竞争及外来侵入者这两者的威胁——后者经常在市场上抢先“赚取暴利”而不提供长期供应的保证。因此虽然这种新出现的全国性市场不可避免地有某种程度的竞争性,但是占优势的却不是这个市场新要素的竞争性,而是管制的传统特色。[8]自给自足、为生计而劳动的农民仍是这个经济体制广阔的基础,而且农民经由国内市场的形成而被整合到大的国家单位之内。全国性市场现在已经取得与地区性市场及国外市场并存(部分地互相重叠)的地位。农业现在已经被国内商业——一个相对孤立之市场的体系——所补充,后者与仍支配着乡村之家计经济原则并行不悖。
上面总结了到工业革命为止之市场的历史。一如我们所知道的,人类历史发展的下一个阶段是试图建立一个巨大的自律性市场。但是,从重商主义这个欧洲民族国家所特有的政策中没有什么东西可以预示这样一个独特的发展。重商主义所推动之贸易的“自由化”只是将贸易从传统的排他主义中解放出来而已,但同时也扩张了管制的范围。经济制度仍是隐伏于一般的社会关系之下,市场只不过是前所未有地受到社会权威之控制与节制的一项制度装置的附属特征之一。
[1] 参见资料来源注释,第447页。
[2] Hawtrey,G.R.,The Econmoic Problem,1925,p.13.“个体主义之原则的实际应用是完全依赖于交易之运用。”Hawtrey错误地假设市场的存在是从交易之运用而来的。
[3] Thurnwald,R.C.,Economics in Primitive Communities,1932,p.147.
[4] Pirenne,H.,Medieval Cities,1925,p.148(注12)。
[5] Firth,R.,Primitive Polynesian Economics,1939,p.347.
[6] Thurnwald,R.C.,Economics in Primitive Communities,1932,pp.162-164。
[7] 我们的说法是根据皮朗(H.Pirenne)的著名著作。
[8] Montesquieu,L’Esprit des lois,1748.“英国束缚商人,但支持商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