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律性市场及虚拟的商品:劳动力、土地与货币
经济体制与市场的这一幅粗略的轮廓,分别地显示出直到我们自己的时代之前,市场只不过是经济生活的附属品。一般而言,经济体制是包容于社会体制之内的,而且不论支配这个经济体系的主要行为原则是什么,所出现的市场形式也必然与之相符合。构成这种市场模式之基础的交易或交换原则,并没有牺牲其他原则而扩张的倾向。市场在重商主义制度下高度发展的时期,它们是在中央集权管理——这在农民的家计经济和全国生活这两方面都助长独裁——的控制之下而滋长的。事实上,管制与市场是同时成长的。自律性市场是前所未闻的,自律这个观念的出现是完全违反当时发展之趋势的。根据这些事实可以更全面地了解构成市场经济基础的一些不寻常假设。
市场经济是一个只受市场控制、调节及指导的经济体制;商品之生产及分配的秩序,完全委诸此自律性的机制。这种经济体制是从人类会以达到最大金钱利得而行动这一可能性推衍出来的。它假设市场中的财物(包括劳务)的供应会在一定的价格上与需求量相等。并且,它假定货币的存在是作为其拥有者手上之购买力而起作用的。生产因而受价格控制,因为引导生产的那些利得是因价格而定的;财物的分配也依靠价格,因为价格形成所得,并且由于那些所得之助而使得生产成品得以分配到社会成员手上。在这些假设之下,生产与分配的秩序是只被价格所保证的。
自律性意味着所有产品都是在市场上售卖的,而且所有的所得都是从这些售卖中得到的。据此,生产的所有要素都各有其市场,不但财物(包括劳役)有其市场,而且劳动力、土地及货币都有其市场,它们的价格分别被称为物价、工资、地租及利息。这些词汇暗示着价格形成所得:利息是使用资本的价格,并成为有能力贷出者的所得;地租是使用土地的价格,且成为有能力出租土地者的所得;工资是使用劳动力的价格,且成为出售劳动力者的所得;最后,物价构成那些出售企业服务者的所得,而一般所谓的利润实际上是两组不同价格之间的差距——产品的价格及其成本的价格,亦即生产产品所需的价格。如果上述条件都能满足的话,所有形式的所得都是得自市场上的买卖,而所得将足够购买所有的产品。
就政府及其政策制定者而言,跟着这些假设而来的是另一组更进一步的假设。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被容许去抑制市场的形成,也不能容许从售卖以外的方式得到所得。此外,也不容许借调整价格来改变市场状况的任何外来干涉——不论是商品、工资、土地或货币的价格。因此,不但所有的产业部门都有其市场,[1]而且任何会影响到市场活动的措施或政策都不应加以鼓励。价格、供应及需求三者都不能加以固定或调节;只有那些以创造性条件——这使市场成为经济领域里唯一的组织力量——来帮助确保市场之自律的政策和措施是妥当的。
为了完全地认识市场所意味的是什么,让我们回到重商主义制度及全国性市场发展起来的那一时刻。在封建制度及行会制度之下,土地及劳动力构成社会制度本身的一部分(货币在此时还没有发展成产业的主要因素)。土地——封建秩序中的关键性要素——是军事、法律、行政及政治体制的基础;其地位与功能由法律和习俗来决定。诸如:其所有权是否可以转移;如果可以的话,转让给什么人,在什么样的限制之下;财产包括了什么;某一种形态的土地该如何使用——所有这些问题都从商业组织中抽离出来,并受到另一套全然不同的制度的节制。
相同的情况也见诸劳动组织。在行会制度之下——一如在历史上其他的每一个经济体制之下——生产活动的动机及环境都是包含于一般的社会组织之内。师傅、熟练工及学徒之间的关系,同业的相互关系,学徒的人数,工人的工资等都受到行会及城镇之习俗与规定的节制。重商制度所达成的仅是把这些条件统一起来——或者像英国那样经由法规来达成,或者像法国那样经由行会的“国家化”来达成。至于土地,其封建状态只有在与土地之特权相关时才被废除;在其他方面,土地仍是不准买卖,这在英法皆然,直到1789年大革命时,土地产业在法国仍是社会特权的来源,甚至在此之后,英国有关土地的习惯法在本质上仍是中世纪风格的。重商主义(尽管有着十足的商业化倾向)从未攻击过保护生产之两个基本要素——劳动力及土地——使免于变成交易对象之安全措施。在英国经由《工匠法》(Statute of Artificers,1563)与《济贫法》(Poor Law,1601)的制定而完成劳工立法的“国家化”,这些法令将劳工从危险地区移出,而都铎王室和早期的斯图亚特王室的反圈地政策是一种反抗把土地财产用来图利的持续抗议。
不论重商主义者如何坚持商业化作为国家的一种政策,他们对市场的看法正好与市场经济的看法完全相反,这从政府对产业之干涉的巨大扩张上最足以看出。在这一点上,重商主义者与封建主义者之间,釆邑领主与工商利益集团之间,中央官僚与保守排他主义者之间都没有差别。他们的差异只在于节制产业的方法:行会、城镇及省诉诸习俗及传统的力量,而新的国家权威则偏好于法令及条规。但他们全都反对把劳工及土地商业化的想法,而这是市场经济的先决条件。一直到1790年法国才废除了产业行会及封建特权;英国到1813~1814年才撤销了《工匠法》,1834年撤销《济贫法》。在这两个国家,直到18世纪的最后十年以前还没有人谈及建立一个自由的劳动力市场;经济生活之自律的想法是全然超出当时的眼界之外的。重商主义者所关心的是经由贸易与商业来发展国家的资源,包括充分就业在内;他们将传统的土地及劳动力组织视为理所当然。不论就这一点而言,或者在政治领域上,他们与现代的概念相去甚远,他们对开明专制君主之绝对权力的信仰没有受到当时之民主思想的影响。一如转变到民主体制及代议政治意味着时代潮流的全面反转,18世纪末从市场的节制改变到自律性的市场代表着社会之结构的全面转变。
自律性市场必须将社会在体制上分割为经济领域与政治领域。事实上,这样的二分法从社会整体的角度上来看只不过是自律性市场之存在的再声明而已。或许有人会辩称这两者的分割实际上已经在所有时代的每一个类型的社会中达到了,然而,这种结论却是基于一种谬误之上。诚然,没有一个社会能没有某种用来确保商品生产及分配之秩序的体制而存在。但这并不意味着就存在着分离的、独立的经济制度;一般而言,经济秩序只不过是社会秩序的一种作用,并包含于其中。就如我们在前面所看到的,不论在部落社会、封建社会或重商主义的社会里,都未曾有分离的经济体制。事实上,19世纪欧洲社会的经济活动被抽离并分解为一个独特的经济动机,是一个奇特的转折。
这样的一个制度,除非能使社会屈从于它,否则是无法运作的。一个市场经济只能存在于一个市场社会。这是我们在分析市场制度时所得出的结论。现在我们可以详细叙述这个论断的理由。一个市场经济必须包含产业的所有要素,包括劳动力、土地及货币(货币在市场经济中,也是工业生产的基本要素,而且一如我们马上会看到的,其内涵在市场机制中有深远的制度上的影响力),但劳动力与土地只不过是人类本身以及社会所处之自然环境,是每一个社会都有的。把它们包括到市场机制内意味着把社会本身屈从于市场规律之下。
我们现在可以较具体地讨论市场经济的本质,以及它对社会的危害。首先我们要探讨市场机制用以控制及引导工业生产所需之各种要素的方法,其次我们要探究这种机制对社会所造成之冲击的性质。
在商品这个概念的帮助之下,市场机制得以适应工业生产的各个要素。在这里所说的商品可以从经验上界定为:为了在市场上销售而生产的物品;其次,市场也可以从经验上界定为:买卖双方的实际接触点。因此,工业生产的每一个要素都可视为为了销售而生产的,也只有在此时它才是在价格上互相作用之供给与需求机制的主宰。实际上这意味着工业上的每一个要素都各有其市场;在这些市场上,那些要素都编入一个供给网或需求网;而且每一个要素都有一定的价格,这个价格受其供给量和需求量的影响。这些市场——其数目难以计算——则互相联结并形成一个大市场。[2]
关键点就在于:劳动力、土地及货币都是工业生产的基本要素;它们必须在市场之中被组织起来;事实上,这些市场形成经济体制中的一个绝对紧要的部分。但是,劳动力、土地及资本显然不是商品;认为任何可供买卖的物品都是为销售而生产的,这对它们而言绝不是真的。换句话说,根据商品的经验定义来看,它们都不是商品。劳动力只是一种与生命本身相调和之人类活动的另一个名称,它并不是为了销售而产生的,而是为了截然不同的理由而存在的,这种活动也不能与生活的其他面分开而加以积存或流通;土地则只是自然的另一名称,并不是人所制造的;最后,真实的货币只是购买力的一个表征,一般而言,它全然不是制造出来的,而是由银行或国家财政之类的机构所产生的。把劳动力、土地及货币看作商品全然是虚拟的。
然而,这种虚拟的想法却使劳动力、土地及货币之实际的市场被组织起来了;[3]它们在市场上被实际地买卖着;它们的供应及需求有真实的量;任何足以妨碍这种市场之形成的政策与措施事实上都会危及市场制度之自律性。因此,这类虚拟的商品提供了一个关于整个社会的重要组织原则,它以各种方式影响社会上的所有制度。也就是说,根据这个组织原则,任何足以妨碍市场机制之实际运作的安排或行为都不容许存在。
就劳动力、土地及货币而言,这样的一个假定却不能成立。倘若容许市场机制成为人类之命运、自然环境甚至购买力大小之唯一的主导者,它就会摧毁这个社会。所谓“劳动力”这种商品,并不能任意加以堆积,或无限制使用,或甚至不加使用,而不致影响到个人——后者乃是这种特殊商品的真正拥有人。在处理一个人的劳动力时,这个制度也同时处置了这个“人”之生理的、心理的及道德的本质。若将文化制度的保护罩从人类身上剥下,他们就会在社会裸露的影响下消失;他们会因沦落为罪恶、是非颠倒、犯罪及饥荒等社会动乱的牺牲者而死亡。自然被还原到其基本元素,街坊及风景被污损,河川被污染,军事安全受到威胁,生产食物及原料的动力被摧毁。最后,只受市场调节的购买力也会周期性地消灭一些企业。这是因为过多或过少的货币,对商业而言,就像水旱灾对原始社会一样会造成极大的灾害。对市场经济而言,劳动力、土地及货币的市场无疑都是绝对必要的。但是,没有一个社会能忍受这种纯然虚拟之制度的影响——即使是最短的时刻——除非人的本性与自然的本性一如商业机构那样都得到保障以对抗撒旦之磨坊的破坏。
市场经济之所以会极端虚拟化,根源于整个生产过程本身是依买与卖的形式而组织起来的。[4]在一个商业社会里,舍此之外没有其他为了市场之需要的生产方式是可能的。在中世纪末期,外销工业生产是由富有之城市居民所组织,并在他们直接监督下在本市进行的。其后,在重商主义的社会,生产是由商贾所筹办,而且已经不限于在城镇之内;此时已是“分包”(putting out)的时期,商业资本家提供原料给家庭工业并控制生产的过程,视之为纯粹的商业企业。这时的工业生产已经完全处在商人之有组织的领导之下。他熟知市场的行情,需求的质与量;他也可以为供销做担保,这在当时包括了羊毛、藏青染料,有时也包括家庭工业所使用的纺锭或织架。如果生产失败了,家庭工业者就会暂时失业,而蒙受最大损失;但这种生产却不需建造昂贵的厂房,而且商人也不会因承担生产的责任而冒风险。几个世纪以来,这个制度在势力上及范围上不断扩张,直到出现了像英国那样的一个国家,其羊毛工业——该国的主要产业——覆盖了全国各地,而其生产是由布商组织筹划的。这些从事买卖的布商此时成为筹办工业的生产者,而不需要单独的动机。商品的制造无须涉及互相帮助的互惠态度,生产者也无须过问他们的成品是满足什么人的需要,工匠在操作其专长时也无须考虑个人的骄傲或得自公众赞美的自满。这里除了商人所熟悉的图利动机之外就一无所有了。直到18世纪末期,西欧的工业生产仍只是商业的附属。
只要机器仍不太昂贵而且是非专门性的工具,这个情况就会持续不变。家庭式生产者若能因使用机器而在同样时间内生产更多的成品,他就可能采用机器以增加收入,但这一事实却并不一定会影响到生产的组织。不论这种便宜的机器属于工人所有或商人所有,对他们在同伙间的社会地位必然有所影响,而且一定会对工人的收入造成差异,他只要是拥有自己的工具,就会比较富裕;但是这并不会使得商人变为工业资本家,或限制自己贷款给这类人。商品的流通极少短缺;较大的困难仍在于原料的供应,它有时无可避免地会受到扰乱。即使在这种情形下,拥有机器的商人所受的损失仍然不是很大。全面改变商人与生产者之间的关系并不是由于机器的来临,而是由于发明了精巧及特殊的机器及工厂。虽然新的生产组织仍然是由商人引进来的——此事实决定了转变的全部过程——但使用精巧的机器及厂房更需要发展出新的工厂制度,并因而在商业及工业两者之间的相对重要性有决定性的转变而有利于后者。工业生产不再是由商人依买卖方式而组织起来和商业的附属品;它这时已经涉及长期的投资及相对应的风险,除非持续的生产被合理地确定,这样的风险是难以担当的。
但在工业生产变为更复杂时,就必须能保证充分供应越来越多的工业生产要素。其中最重要的三者是劳动力、土地及货币。在商业社会,它们的供应只能以一种方式组织起来,即可以用购买的方式取得。因此它们必须能在市场上出售,换句话说,就是作为商品。市场机制扩展到工业生产的基本要素——劳动力、土地与货币——是一个商业社会引进工厂制度所不可避免的后果。工业生产的要素必须能任意买卖。
这就意味着要建立市场制。我们知道市场制里只有经由互相依赖之竞争性市场所保障的自律性才能确实保证利润。由于工厂制的发展已经被编入买卖过程中的一部分,因此劳动力、土地及货币都转变为商品,以便生产能持续进行。当然它们并不是真正转化为商品,一如它们事实上并不是为了在市场出售而生产的一样。但它们为市场而生产的这个虚拟原则却变成了社会之基本组织原则。三者之中有一项最特殊:在他们不是雇主而是被雇者的范围内,劳动力是用来指人类本身的专门说法;跟随而来的是劳动力的组织会依市场制度之组织的改变而改变。但因劳动力组织只不过是一般人之生活方式的另一个称谓,这就意味着市场制度的发展必然会引起社会本身的改变。据此推论,人类社会在此时已经变成经济体制的附属品。
我们可以回顾一下前述的几项历史进展:英国历史上圈地运动所造成的破坏以及工业革命所引发的社会灾变。我们已经指出:一般而言,进步是必须以社会变动的代价来换取的。如果变动的速度太快,社会就会在变动的过程中瓦解。都铎王室及早期的斯图亚特王室调节变迁的速度使变迁成为可以忍受的,并且把其影响导向较少破坏性的方向,因而把英国从西班牙的命运中挽救回来。但是,其后却没有人将英国的人民从工业革命的冲击中挽救出来。这时人们已经盲目信仰自发性的进步,而且连当时最开明的人也像狂热教徒般追求社会之无止境及无节制的改变。这对人类生活的恶劣影响是难以形容的。事实上,假如没有当时一些保护性的对抗措施来打击这个自我毁灭之机制的运作,人类社会可能早已毁灭了。
19世纪的社会史因而是一个双重发展的结果:就真正的商品而言是扩展市场的组织;对虚拟的商品而言是限制其发展,这两者相伴随而发生。因此,一方面,市场已经扩散到全球各地,并且其商品的数量增加到不可思议的地步;另一方面,各政府却发展出成套的措施及政策来限制市场对劳动力、土地及货币的影响。虽然世界性的商品市场、世界性的资本市场及世界性的货币市场等组织在金本位制的推动下,为市场机制取得空前的冲力,但同时也产生了另一个更深入的运动以对抗市场经济的危害性影响。社会会保护自己以对抗自律性市场所具有的危害——这就是当代历史的特色。
[1] Henderson,H.D.,Supply and Demand,1922.市场的实地应用是两重的:分配不同用途之要素,以及组织影响各种要素之供应的力量。
[2] Hawtrey,G.R.,The Econmoic Problem,1925,p.13. 在Hawtrey看来,其功能是制造所有商品之相互一致的相对市场价值。
[3] 马克思对于商品价值之拜物性质的论断是就真正之商品的交换价值而下的,这与此处所指之虚拟商品无关。
[4] Cunningham,W.,“Economic Change,” in Cambridge Modern History,Vol.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