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们形成关于某一命题C的存在的猜测,我们能够力图通过迅速的综合从已知的命题推导它,但是这需要相当牢固的有关基础的信息。要不然,我们可以尝试反过来分析地行进到C的邻近条件B,接着行进到B的邻近条件A。若A是已知的或自明的,则我们发现推论“A承担B,B承担C”。若非C来自B,B来自A,A原来是不可能的,则C再次被证明。这个最后的结果是无条件的。另一方面,如果分析被理解成为了直接证明的缘故,那么我们必须保证,命题“C以B为条件”、“B以A为条件”等等都是可改变的,因为只有此时才能够把颠倒的顺序看作是C的恰当证明。并非所有命题都是可改变的:M制约N无法从N制约M得出。举例:在正方形中(M),对角线是相等的(N)。反题:两个相等的对角线N确定正方形(M),这显然为假。为了得到反题,或者我们将不得不扩大概念M,用M’代替它,M’把迄今还没有发明出名称的许多具有相等对角线的四边形统统包括在内,或者我们可以把N的范围限制为某个N’。这样最后的步骤会导致可以改变的命题:在正方形中(M),两个相等且相互垂直的对角线在它们的中点相交(N’)。全等的图形是相似的,但是相似的图形必须在面积是全等的情况下才相等。三角形中的两个相等的边与相等的角相对,反之亦然。这些例子将足以表明,在应用理论分析或盖然性分析时需要谨慎小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