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ipei, Chinese Comfort Women, 28–9. Matsumura, ‘Combating indiscipline’, 91.
有两个地方性犯罪十分普遍且不受惩罚,因为那里的军事机构接受了过分的性行为,而且不打算限制它们。尽管强暴违反了日本的军人守则,军人行为守则中专门将其作为一个子类别加以规定,但在战争期间只有28名士兵因强暴而被军事法庭定罪,同期其国内刑事法庭的同类判罚却有495人。 在战场上,士兵们把那些国破家亡的女性的脆弱和无力利用到了极限。在南京,估计有2万名女性遭到侵犯、骚扰或杀害,尽管这一数字很难证实。当有人向一名日本军官抱怨城中护士遭到集体强暴时,他答道:“她们应当为受到一名日本皇军军官的强暴而感到光荣。”这么说肯定不是为了讽刺。 在漫长的战争中,强暴成了日本军事文化的流行病,日军高层还普遍认为性活动有助于恢复男性的战斗精神,甚至在不加约束的暴行中也是如此,这起到了火上浇油的作用。由于日本军队已经有了所有军队中最庞大的军妓院组织,因此在“慰安所”体系外仍然屡见不鲜的大规模强暴就揭示了更为根本性的问题,那就是当时日本人把女性尤其是敌国女性只当作满足兽欲的对象,而不是当作人。既然强暴如此普遍,它显然没有被视为任何通常意义上的犯罪。日军士兵接受的指导要他们在一个封闭的道德体系中行事,这个体系要求他们集体忠于天皇,而对体系之外的人类基本毫无尊重。
Milovan Djilas, Conversations with Stalin (New York, 1962), 161. Gebhardt, Crimes Unspoken, 73–5. Krimmer, ‘Philomena's legacy’, 90–91. James Mark, ‘Remembering rape: divided social memory of the Red Army in Hungary 1944–1945’, Past & Present, no. 188 (2005), 133, 140–42. Svetlana Alexievich, The Unwomanly Face of War (London, 2017), xxxvi.
苏联军队的大规模强暴和日军并不相同,其差别不仅在于其极端的性暴力基本局限在苏联红军向胜利最后冲刺,即突入东欧和德国的一年时间里。尽管强暴在苏联军事守则中也被定为犯罪,但它很少被用来指控侵犯了敌国女性的士兵们。性犯罪在战争期间是得到容忍的。当1945年著名的南斯拉夫共产党人米洛万·德热拉斯向斯大林抱怨苏联红军士兵强暴南斯拉夫女性时,斯大林解释道,毕竟红军士兵经历了那么多可怕的事,“他找个女人乐一乐又算什么呢”。 一名苏联军官列夫·科佩列夫试图阻止士兵强暴,结果反被指责“资产阶级人道主义”和“同情敌人”,被判10年劳改。这里同样有一个封闭的道德世界,它赞许对敌人残酷无情的惩罚,犯下罪行者也会被赦免。军方当局只会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才予以制约,但这是因为强暴会导致纪律崩溃和引发民众敌意,而不是因为他们必须反对这么做。 苏联红军宣传机构为暴行的开始铺平了道路。“用力量打破日耳曼女人的种族傲慢!”伊利亚·爱伦堡告诫士兵们,“把她们当作合法的战利品!” 苏军军人根本不需要激励。甚至在他们打到苏联边境前,对沿途投敌者和非俄裔民众的强暴就已经开始了。在1944年占领布加勒斯特和1945年初占领布达佩斯之后,士兵们在城中四处强暴女性,任何能找到的酒精都让其火上浇油。在匈牙利,估计有5万女性被强暴,尽管在战后的多年里布达佩斯的共产党政府一直坚称苏联红军是模范解放者,性活动都是两相情愿。 在整个东普鲁士和通往柏林的路上,所有年龄的女性都会遭到轮奸,有时会因反抗而伤残或遭到杀害,有时对她们的折磨和残害只是为了取乐。“女性不够用,”一名老兵回忆道,“我们找来非常年轻的女性,十二三岁的样子……如果她哭,我们就打她,用东西塞进她嘴里。她很痛苦,我们却很快乐。” 刺激苏联红军士兵们的还有对敌人的深刻仇恨,这些女性在他们眼里不仅仅是发泄性欲的对象,还是那些曾经侵犯了苏联社会的人和国家被自己踩在脚下的标志。强暴也是一种戳破德国人虚幻的种族优越感的方式。侵犯无法控制而且无差别,许多时候针对的都是女性难民,她们远离家乡人群,更加脆弱。甚至是在集中营里找到的女囚犯也不能幸免,还有不少犹太女性,她们在迫害犹太人的年月里想方设法躲藏起来,结果刚刚离开藏身之处,就遭到了解放者的强暴。
Helene Sinnreich, ‘“And it was something we didn't talk about”: rape of Jewish women during the Holocaust’, Holocaust Studies, 14 (2008), 10–11. Anatoly Podolsky, ‘The tragic fate of Ukrainian Jewish women under Nazi occupation’, in Hedgepeth and Saidel (eds.), Sexual Violence against Jewish Women, 99. Levenkron, ‘Death and the maidens’, 16–19; Sinnreich, ‘The rape of Jewish women’,109–15; Zoë Waxman, ‘Rape and sexual abuse in hiding’, in Hedgepeth and Saidel (eds.), Sexual Violence against Jewish Women, 126–31; Westermann,‘Stone-cold killers’, 12–13; Burds, ‘Sexual violence in Europe’, 42–6.
战争岁月让犹太女性暴露在了双重危险之下,她们既是种族迫害的受害者,也是性暴行的受害者。尽管德国关于种族玷污的法律起初是专为禁止德国人和犹太人发生性关系而颁布的,但几乎没有士兵、党卫军成员或警察因藐视这一法律而受罚。一名德国官员要求华沙的一名犹太人社区领袖亨利克·佐斯基斯争取招一些年轻的犹太女孩送进一处军妓院:“不要让种族法律困扰你。战争就是战争,这种情况下所有理论都不作数了。” 由于对犹太女性的性暴行被认为是越轨行为,所以许多证据都消失了。在东线,掩盖这些暴行很容易,由于犹太人本来就是要被灭绝的,许多女性会在被杀害之前先遭到强暴,就像有人在基辅郊外的娘子谷看见七名士兵轮奸并杀害了两名犹太女孩。 党卫军官员有时会把犹太女性留作妾室,之后再把她们杀害或送往集中营;在各个犹太区,都有党卫军成员和士兵们冲进来寻找犹太女孩施暴的记录;有些犹太女性会被送到军妓院强制卖身,她们的种族标识则会被军方当局藏起来;藏起来的犹太女性也会被保护她们的男性所威胁。
Podolsky, ‘The tragic fate of Ukrainian Jewish women’, 102–3; Geissbühler,‘“He spoke Yiddish like a Jew”’, 430–34.
由于犹太人被定性为常规司法范围之外的受害者,她们也就不会因被强暴或侵害而得到赔偿。她们孤立无援,遭受迫害,这令其也成为非德国人的“软柿子”,施暴者包括乌克兰民兵,还有波罗的海沿岸国家沦陷区里在大屠杀或当地反犹期间为德国人服务的看守。在罗马尼亚,罗马尼亚军队进攻和夺回比萨拉比亚和北布科维纳,并把罗马尼亚犹太人赶到德涅斯特河沿岸之后,军队和警察也参与了对犹太人群的大规模性侵犯。罗马尼亚士兵在犹太区的街道和市场上东游西逛,绑架年轻女性,将其送往当地军营。1942年夏季在伯沙德犹太区,一群女孩被绑走,被迫“排着队”进入兵营,据说她们在那里被强暴至死。 大部分关于犹太女性遭到强暴的战后证词都围绕着集中营,那里的犹太女性完全孤立无助,是随意和侮辱性的性暴力的受害者。在这个基于种族的性犯罪随处可见的可怕而怪诞的世界里,犹太女性不得不去承受双重侵害。
罪与罚
Schrijvers, The GI War against Japan, 220–21.
绝大部分战争罪行没有受到惩罚,通常也没有记录,只有那些有目击者证词留存的除外。无论如何,不是所有军人都会犯罪。对太平洋战场上的美国军人所犯战争罪行的粗略计算显示,干过坏事的人不超过5%;根据战时一项调查,只有13%的美国军人承认看到过罪行,尽管有45%的人有过耳闻。 但在规模巨大的军队中,即便只是5%的比例也会在全世界造成或许500万人次的犯罪,从战场上的偶发暴力到劫掠、强暴、大规模处决和杀戮。只有被派往苏联和亚洲战区的警察和安全部队才会常常犯下暴行,他们的首要任务是在东欧和苏联“肆意屠杀”犹太人,但他们同时还身处残酷的镇暴作战背景之下。在这两种情况下,他们都不会把自己的所作所为视为犯罪。
Wharton, Shrapnel, 252. Moore, Writing War, 145.
普通军人对犯罪的态度差异很大,有人强烈反对,有人愤世嫉俗地认为总体战的矛盾致使罪行无可避免;另一个极端则是拒绝接受把自己做过的事明确地定性为犯罪。关于战时过度暴行的回忆录通常会把人性的扭曲归责给战争环境。威廉·沃顿写道:“当你解除束缚时,人类能变得多么恶劣啊。” 在许多情况下,施暴者给自己的行为找的借口是,那只是一种抽象的外部强迫的结果,个人的道德选择在其中完全不存在。东史郎在他后来出版的日记中记述了杀害7000名中国俘虏一事——当时他意识不到这些罪行是“不人道或是可怕的”。他还写道:“在战场上,人命并不比一把米更有价值。我们的性命都被丢进了一个叫战争的巨大垃圾箱……”
Neitzel and Welzer, Soldaten, 158–9. Ehrenburg and Grossman, The Complete Black Book, 388–9. Christopher Browning, Nazi Policy, Jewish Workers, German Killers (Cambridge,2000), 155–6. 关于秩序对心理的重要影响,见Harald Welzer, ‘On killing and morality: how normal people become mass murderers’, in Jensen and Szejnmann (eds.), Ordinary People as Mass Murderers, 173–9。
德国人在东欧杀戮犹太人时,在许多面对面的屠杀现场,关注的重点是在编排好的屠杀流程中维持一种秩序感,甚至连埋葬被害人的壕沟的精确尺寸都会得到具体指示,犹太人还被勒令站成整齐队列等候处决。 当一名押送一队犹太人从里加犹太区前往屠场的警察被问及他为什么要在沿途射杀老人或病弱者时,他答道:“我们是完全根据收到的指示行事。我们必须严格遵守让队伍行进到指定地点的时间表,因此我们要杀掉队伍中每个会拖慢节奏的人。” 秩序和命令让施暴者感到有义务从命,同时也使他们不再需要尊重受害者的人性。“但总有人要去做,”东线的一名警官在被问及为何这么做时答道,“命令就是命令。” 在轰炸作战中,这种个体的主动性被取代的情况也显而易见。无论是德国的、英国的还是美国的飞行人员都不会把自己视为大规模屠杀平民的执行者(尽管结果就是如此),而只是执行任务的军人,任务就是把炸弹从基地带到命令所指的目标,他们只是要规避敌人的高炮火力和敌机的威胁,扔下炸弹,然后返回。几乎没有一个轰炸机组人员在回忆录中提到过侵犯平民安全带来的任何道德沦丧感,它们反而揭示了机组人员彼此间强大的道德承诺,以及对自身生存的优先关注。
Theo Schulte, ‘The German soldier in occupied Russia’, in Paul Addison and Angus Calder (eds.), Time to Kill: The Soldier's Experience of War in the West, 1939–1945 (London, 1997), 274–6. 关于杀戮受到的约束被解除的观点,见Dorothea Frank, Menschen Töten (Düsseldorf, 2006), 12。
那数百万大大小小的行凶者并不是职业虐待狂或精神变态者,一般来说这些正常人(其中有一些是女性)并不愿意在他们自己的家乡社区进行偷窃、强暴或杀人。可他们并不算是“普通人”,如克里斯托弗·布朗宁在他关于东欧种族灭绝犯罪的开创性著作中提出的那样,因为他们就是士兵和安全人员,他们被遴选、训练就是为了杀死敌人,残酷地对付暴乱,或遵守命令消灭任何可能对本种族构成威胁的人。尽管军队组织通常都会试图排除队伍中任何明显疯狂的人,但在数以百万计的军人和警察中,有些人明显具有精神变态倾向,这在他们的平民生活中或已有之。“正常人”的嬗变是在他们自己身处的特殊环境中形成的,在这里,原本能在家乡决定其行为的道德准则作用微弱,或者被完全抛弃。在亚洲、太平洋和东欧战斗的道德荒漠中,施暴者变得习惯于这个极端暴力的扭曲世界,对虐待狂行为和杀人的普遍限制在这里都不复存在;这种行为获得了认可,甚至在一名历史学家所称的“杀人之旅”中成了娱乐。 在这些怪异的环境中,兽化成了一个日积月累的过程,而每一次未受惩罚的行为都会让暴行得寸进尺。一名德国警察在其东线的杀戮生涯结束时对他的妻子说:“他能够一边吃三明治一边枪杀一个犹太人。”
Sturma, ‘Atrocities, conscience and unrestricted warfare’, 458. Overy, ‘“Ordinary men,” extraordinary circumstances’, 518–19, 522–3. 这些是1995—1996年为BBC一部关于轰炸机司令部的纪录片做的采访,访谈例子见Richard Overy, Bomber Command, 1939–1945 (London, 1997), esp.198–201。
没有可靠的道德准则,这意味着没多少施暴者会在当时或事后有什么后悔的表现。许多暴行是集体行为,责任由群体共担,也就让个人免于通常的负罪感。战场罪行由于没有任何管控规范而特别难以界定。一名美军潜艇艇长在战后声称,如果有人问他是否会为所有那些被他留在水中听天由命的水手和士兵感到良心不安,他将会回答:“不。事实上,我觉得杀掉这些浑蛋让我感到十分荣幸。” 20世纪60年代有人收集了曾在东线杀害犹太人的安全警察在受审时的众多陈述,其中没有对受害者流露出半点歉疚之情,他们只在让队友失望或未能完成职责的时候才会感到愧疚。 20世纪90年代,从仍然在世的英国皇家空军轰炸机机组人员处广泛收集的口述证词中,只有一个人承认自己后悔曾经“像恐怖分子一样”向平民扔炸弹。 在所有这些例子中,战后回忆里都基本没有关于犯罪的想法。而在战时,罪责被转而推给了受害人群,把他们作为深刻仇恨的对象。叛乱被认为是非法的,于是对叛乱者的残酷惩罚在道德上也就没有问题了;犹太人在纳粹党的世界观中被定义为想要消灭德国人民的密谋者,他们的“罪行”让德国人的极端回应变得正当;甚至性犯罪都被当成了那些女性应得的报应,而非施加给她们的不该有的暴行。
McManus, Deadly Brotherhood, 206. Moore, Writing War, 145. Hasegawa, ‘Were the atomic bombs justified?’, 119. Andrew Rotter, Hiroshima: The World's Bomb (Oxford, 2008), 128, in a letter to Samuel Cavert, 11 Aug. 1945.
那些罪行和暴行的实施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它们在西欧和北欧的规模和强度都比较小,当地的国家机构和司法系统在占领下仍然存在,罪行更容易被发现和上报。在战争中最残暴的地区,战场罪行、种族罪行和性犯罪大规模交叠,国家机构薄弱或是在入侵和占领中被推翻,因难民或移民而发生大规模人口替代,正常司法难以维系或被基本废弃。在这些特殊环境下,当地社群在敌人洪水般涌来时就会极其脆弱。仅仅是战役的规模就足以让宪兵和司法当局无法约束所有的犯罪事件。然而,在亚洲和东欧让军人和安全部队的行为尤其残暴的并不是缺乏管束,尽管这也发挥了一部分作用,而是军政领导层对暴力的主动引导、认可和纵容。德军的“犯罪命令”、日军的“三光政策”、斯大林在1941年11月命令苏联红军用自己的“灭绝之战”去对抗德军的暴行,都对当时的战争惯例和战争法造成了破坏。反过来,一方的残暴会激起对方的残暴回应,而战场指挥官基本都会予以容忍,就像美国军人的经历那样。“我们不能把面对的敌兵当人看,”瓜达尔卡纳尔岛上“亚美利加”师的一名老兵回忆道,“他们折磨……俘虏,残害我们的死者和伤员。我们觉得他们是最低级的生物。” 在这些战争暴行中,受害者完全没被当作人。那个写了杀害中国战俘一事的日本日记作者形容这些战俘是“一群兽类”,把他们当作人类的敌人是“不可想象的”。 威廉·哈尔西将军觉得日本兵“如同野兽……他们在丛林中就像是他们在那里长大一样,而且如同有些野兽,你在他们死掉之前从来见不到他们”。 即便是轰炸作战也要用委婉的语言掩盖其目标是人类的事实。当美国基督教会联邦委员会秘书长要求杜鲁门为投掷原子弹做出解释时,总统给出了一句著名的回答:“你要去对付野兽,就必须拿他们当野兽对待。”
Moore, Writing War, 245.
战争中幸存下来的大部分犯下罪行和暴行的人都完全逃脱了惩罚。1945年盟军的胜利消除了任何可能不利于盟国的主张,只留下几个被抓住并被定罪的士兵蹲在大牢里。在苏联,受到审判的有批评苏军罪行的人和被指控为懦夫或投敌的归国战俘,但不包括任何施暴者。在轴心国一方,许多背负战争罪和反人道罪行的人到战争结束时已经死去,使得追踪和起诉已知的犯罪者的任务在许多情况下都变得多余。大部分活下来的施暴者也重新融入了平民社会,回到了正常的司法和道德约束框架下,把他们的劫掠、强暴和杀戮丢在了身后。联邦德国司法当局等了20年才开始逮捕并起诉那数百名曾在波兰和苏联参与犹太人大屠杀的后备警察,但考虑到其中许多人都帮助屠杀了数万男女老幼这个事实,他们的刑期显得太短了。在日本,基本没人想要因战争罪行而起诉任何陆海军人,尽管日本警方不得不配合盟军追捕那些被胜利者认为是罪犯的军人。在1945年之后的年月里,日本社会始终认为军方的行为是有道理的,是在服务于天皇的理想,因此完全不能被定为犯罪。一名军官在战后撰文指责了西方把他参加过的大屠杀形容为“暴行”的做法:“在和平时期,这些举动是完全无法想象而且不人道的,但在战场的特殊环境中,它们都是自然而然的。”
Andrew Clapham, ‘Issues of complexity, complicity and complementarity:from the Nuremberg Trials to the dawn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in Sands, (ed.), From Nuremberg to The Hague, 31–3, 40; Ball, Prosecuting War Crimes and Genocide, 73. Clapham, ‘Issues of complexity’, 40–41; Ball, Prosecuting War Crimes and Genocide,77; Norbert Ehrenfreund, The Nuremberg Legacy: How the Nazi War Crimes Trials Changed the Course of History (New York, 2007), 115–21.
但是,打赢了的盟军想要利用自己的胜利来强调其敌人的邪恶。他们没有去寻找那数百万参与罪行的人,而是聚焦于中高级军官,这些人能够为其麾下部队在战场上所犯的罪行负责。用国际法来起诉个人而不是起诉抽象的国家或机构,这本身就是个值得一提的创新。然而,对战争罪和反人道罪的定罪却遇到重大困难,因为1907年《海牙公约》并没有把其禁止的行为明确定义为犯罪,只是将其作为各签字国一致同意应予避免的战时暴力行为。这些关于战俘待遇和劫掠行为的限制(《海牙公约》第22、23和28条)被用作战争罪行讨论的起点,但是在德国和日本建立的旨在审判主要战犯的国际军事法庭(IMT)需要把他们的行为定性为犯罪。盟国审判人员主张,关于何种行为违犯战争法存在共同或约定俗成的理解,因此根据惯例,军事法庭可以直接把这些违法行为视为犯罪而无须借助《海牙公约》。 1944年各主要盟国同意的《伦敦宪章》(即《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在第6(b)条中回溯性地定义了战争罪,这样法庭就有了可以拿来指控受审人的依据。对罪行的一般定义仍然是“违反战争习惯和惯例”,包括但不限于对占领区平民的“杀戮、虐待或驱赶为奴工”,对战俘和“海上人员”的杀害或虐待,杀害人质,掠夺私人和公共财产,以及恶意摧毁城、镇、村,或任何其他在军事上非必要的毁坏行为。这是个大胆的步骤,因为苏联政府和军队在战场上也屡次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这一清单中的许多条款,而即将到来的核攻击会让“军事必要性”这一概念超出任何法律限制。当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于1946年宣布其宪章时,罪行定义的复杂性被回避了,第6(c)条“常规战争罪行”下只发布了统领性的总体原则:“违反战争习惯和惯例”。到了这个阶段,“反人道罪”这一提法已经囊括了所有严重的种族和政治迫害形式,包括“屠杀、灭绝、奴役、流放”,并在欧洲法庭提交的最终诉状中与一般的战争罪区分开来,以确保战争中所有方面的残暴行为都会被定罪,东京法庭也采纳了这一区分。
Beatrice Trefalt, ‘Japanese war criminals in Indochina and the French pursuit of justice: local and international constraints’, Journal of Contemporary History,49 (2014), 727–9. Ball, Prosecuting War Crimes and Genocide, 56–7, 74–6; Cameron, ‘Race and identity’, 564. Beorn, ‘Negotiating murder’, 199.
这些定义也被当时和后来在亚洲和欧洲举行的众多审判采纳,用来指控那些已知的施暴者,他们都是些曾经下令或组织过战争罪行的军队指挥官、安全人员和警察。在亚洲,横滨、马尼拉、吕宋、南京、广州和其他城市也都组织了法庭,有5600人受审,4400人被定罪,920人被处决。法国政府在西贡建立了永久军事法庭来追查那些在战争最后6个月里杀害过法国军人和平民的日本士兵,但这个法庭只关注杀害法国侨民的事,对于中南半岛非白人人民遭受的持续而普遍的暴行并不关心。在4年时间里,法国审判了230名受审人,判处63人死刑,其中37人是缺席审判,这证明了追查和引渡被指控人是多么困难。20世纪40年代末,法国当局对追查战争罪行失去了兴趣,为了在对付越南独立同盟的战争中服务于法国利益,一些已知战犯中的杰出者被法国招募了。 总数差不多的人也在欧洲受到审判,在这里追查已知和指定被告人也同样困难,有些人已经逃往国外,有些则已在苏控欧洲,命运不详,下落不明。在随后由一支美国审判团在德国进行的国际军事法庭审判中,177人受审,142人被定罪,25人被处决。其他欧洲国家也对被指控违反军事和民事条款的战争罪犯进行了自己的审判:英国军事法庭定罪了700人,判处230人死刑;法国法庭审判了2100人,定罪1700人,处死104人。在1947—1953年的全部战争罪犯审判中,共有5025名被告人被定罪,其中1/10被判死刑。 在这一时期,死刑通常都会被减刑为普通有期徒刑,而其他那些犯下重罪的人也有办法被法庭宽大处理或避免被起诉。当费舍尔中尉最终于1964年被逮捕并因比雷格卢兹诺屠杀而受审时,法庭判定——与所有证据相悖——他没有犯下联邦德国刑法规则中定义的谋杀罪,因为他的举动并非故意残暴,也不是什么卑鄙动机的产物,他没有表现出任何“蓄意和非法杀人所独具的应受指责的特征……”
Gaggioli, ‘Sexual violence in armed conflicts’, 512–13, 519–20.
盟国想要在国际法中定义战争罪的努力体现在了《联合国宪章》第六章中,所谓“纽伦堡原则”被载于此处,它定义了反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道罪。这一原则得到了1946年12月14日联合国大会的拥护。同月,联合国第96(1)号决议将种族灭绝定义为国际法中的一项罪行,两年后,《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发布。1949年新版《日内瓦公约》达成协议:3号公约《关于战俘待遇》和4号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各方在1977年又达成了若干协议,第一次为未来轰炸中的潜在受害者提供了更明确的保护。根据1949年的4号《日内瓦公约》,国际社会首次明确认可对女性“荣誉”的侵犯是非法的;这一规定将强暴纳入了适用范围,尽管它仍然被当作道德侵犯而非极端的生理和心理侵犯行为。直到1977年,《日内瓦公约》的第一和第二《附加议定书》中才把“荣誉”的部分替换为“对人身尊严的侵犯”,包括强奸、强迫为娼,以及其他形式的非礼之侵害。 针对女性的暴力行为在1993年发布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中得到了特别关注,但这并不构成法律约束。直到20世纪90年代,战争罪中的性暴行才在对前南斯拉夫和卢旺达的特别法庭审判中第一次受到指控。
McManus, Deadly Brotherhood, 211.
如果有了更可靠的战争法协议或是各方认可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律,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罪行和暴行是否能得到约束,这仍然是个谁也说不准的事情,因为它们在后来发生的大部分战争中并没能做到这一点。这看起来也不太可能做到,因为即便是在人们知晓并理解现有《日内瓦公约》和《海牙公约》的地方,它们也没有法律效力。当一名受伤的日本军官在冲绳被俘时,他对抓他的人说,根据《日内瓦公约》他应当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他得到的答复是“去你的浑蛋!”和就地一枪。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罪行的无处不在反映了战争的巨大规模、激烈程度,以及各方的战斗决心。最重要的是,它反映了不同形式的冲突和暴力的多样性,从残酷的战场遭遇战到镇暴行动、全民战争、殖民地治安、种族灭绝和性犯罪,每一样都会产生独有的暴行形式和各种各样不幸的受害者。
贾瓦哈拉尔·尼赫鲁在1955年4月印度尼西亚的万隆亚非会议上发言,这是亚洲和非洲国家组织的第一次大型国际会议,其中许多国家刚刚挣脱欧洲和日本帝国主义,已获得自由或者即将获得自由。尼赫鲁旁边是加纳(黄金海岸)代表克瓦米·恩克鲁玛、坦桑尼亚代表朱利叶斯·尼雷尔和埃及独立后的领导人贾迈勒·阿卜杜勒·纳赛尔。
图片来源:UtCon Collection/Ala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