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馨听到我这样说,也是这样认为,这件事研究了一下感觉发现了一个能符合逻辑的点,但分析动机的时候,却又感觉很牵强。
不管怎么样,我们都要先找到谌学林,这个过程中,我找到了监狱长,问起谌学林的情况时间,他告诉我这个谌学林已经在他们监狱干了狱警10几个年头了,从来没有见过他有什么不良的举动,要不是他失踪了,狱长都觉得我们是搞错了。
许多狱警都说谌学林这个人工作很勤奋,对待同事也是比较随和的,有时候谁因为什么事情请假,他就帮别人顶班,基本都没什么怨言。
很多狱警都说他不会做违法乱纪的事情的,但又没有人能解释清楚他为什么会在这种关键时间失踪。
我们发出了协查通告,先从本地入手,接着是谌学林的老家福州,让那边的警方也配合我们,如果发现谌学林的踪迹第一时间反馈。
在协查通告发出后,我这边就没什么好处理了,毕竟最重要还是要找到谌学林这个人,其他的调查现在基本都放了,理论上确定了嫌疑人的身份,之前我说过48小时内警方就能找到人,这个不假可是我们很久都没有找到谌学林,或许是因为他本来就是警察,所以他很了解我们的调查方式。
但即便如此,也不至于完全找不到人,从前我们看电视,看到什么无间道之类的角色,因为从前自已也当过警察的,所以很了解警方的一套流程,好几次都在警方找到自已之前就转移了,这些其实都是影视桥段了,现实中如果被锁定,绝对是跑不掉的。
在搜查到了第三天时间的时候,福州警方就跟我们反馈说发现谌学林的踪迹在本地的浩海大街附近出没,我们当时在北京肯定赶不及过去抓捕了,只能让当地警察立马行动,竟然一番折腾,谌学林在一处食店的前面被当地警方给摁了,控制住后,我们还得过去进行交接。
这一次我让高明强这个大块头跟我过去,其实这种事情未必要我亲自动手,只是作为他们的领导,这一次案件也比较严重,出事的地方可是监狱,我不亲自去,估计张局那边都会不同意。
事不宜迟,我们立马动身,坐飞机到达福州,随即来到当地公安局,在我们看到谌学林的时候,他就坐在了刑警队办公室的某个位置,被几个刑警看着,身上是手铐和脚镣,我走过去一眼就辨认出此人就是我们要找的谌学林了。
“谌学林,你知道我们为什么要抓你吧?好歹我们从前也是同行,你就老实点!”
“我明白,只是你们的速度也太快了,为了外甥……唉,我们回去再说。”
谌学林没有抵赖,看那表情是妥协了,我和高明强顺利地把人带回到北京,本来一切正常的,但回来后,再次提起梁浩斌时,他就否定自已曾经帮助过梁浩斌了,他说自已承认的事情不是那件事,而是看到监狱着火,自已就逃跑了。
当时我和审讯他的苏甜都感到疑惑,这家伙所说的跟我们预想的竟然都不太一样,我拿出了当时梁浩斌跟那个几个罪犯合照的照片,谌学林却解释这是因为梁浩斌从小脑袋就有点问题,他做事挺冲动的,那种笑容应该是没什么意识的,只是身体上的某种反应而已,谌学林还说自已跟这个外甥关系也就一般般,根本没必要帮助他的。
我当时差点就想笑,之前他在福州的时候明明说了,为了他的外甥啥的,现在却突然又说自已根本不可能为了这个外甥做什么,虽然他口供改变了,但我们之前是有执法记录仪保存了一些录音的。
当我播放出来的时候,谌学林就说道:“我那个时候乱说的啊,你们别当真,实际上我就是害怕监狱追究,唉,其实起火都是我一时间不小心了,我违反了规定,在控制室里烧烤吃……”
“你确定你现在说的话经过大脑了?”那个时候我忍不住憋出了这么一句后。
“确定啊,我虽然是狱警,但我也是人,饿了就吃东西难道不行吗?一不小心就把一个垃圾桶烧着了,之后是控制室附近的一个房间,唉,说来那个时候事情发展得太快了,我都控制不住啊,害怕的我就这样逃跑了啊!”
“你……”我当时再次被气笑了,这家伙根本就是在装傻也不知道怎么回事,之前他不是很正常吗?难道之前那些都是他伪装的?
我们现在要不是没有必要的证据说电脑是他黑掉的,起火原因倒是我之前咨询过消防队的,跟谌学林现在说的一样,但就算是这样,谌学林当时也可以是故意引起火灾的。
这下子我还在思考,苏甜却说:“你在控制室烧烤,那其他的同事不可能不管吧?有一个狱警衣服都脱光了,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我不知道啊,当时他们不在啊,都被我找借口买东西支出去了,估计要一段时间才回来的,我就开始在那里动手了,那个时候着火了,我好像看到他们回来了,但我早就已经逃出了控制中心。”
“那你当时经过那个门逃跑的?”我追问。
“南门,因为我知道那边比较远,如果我从那里走,最不会被人追上的,接着我就连夜买票回老家了,至于梁浩斌的事情我也是现在才知道的。”
“你别在这里撒谎,也不要编故事,如果你和梁浩斌有什么关系,我们迟早还是会查出来的,但我们自已查跟你坦白,到时候对你的待遇会完全不一样。”
我提醒了他一句,但谌学林似乎是一副完全不在意的样子,就说让我们去查了,现在自已被逮捕了,该怎么负责就怎么负责,他也不在乎自已能不能继续当警察,这种情况,受到处分是必须的,但如果他跟杀人有联系,那处罚的程度就天差地别了,这也是他不愿意认罪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