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学习管理 > 《选股绝招与股市宝典》作者:张晓君等【完结】 > 选 股 绝 招与股市宝典.TXT

第三章 本 票

作者:张晓君等 当前章节:675 字 更新时间:2026-6-18 16:10

第七十三条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第七十四条 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 。

第七十五条 本票出票人的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七十六条 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本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第七十七条 本票上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第七十八条 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

第七十九条 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第八十条 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第八十一条 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本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关于汇票的规定。

目录
设置
设置
阅读主题
字体风格
雅黑 宋体 楷书 卡通
字体大小
适中 偏大 超大
保存设置
恢复默认
手机
手机阅读
扫码获取链接,使用浏览器打开
书架同步,随时随地,手机阅读
首 页 <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 > 尾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