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学习管理 > 《被隐蔽的真相》作者:多人【完结】 > 被隐蔽的真相.txt

第22节赵磊是不是“孙大午”(1)

作者:多人 当前章节:2213 字 更新时间:2026-6-18 16:10

---------------

经济学博士“集资诈骗”调查:赵磊是不是“孙大午”?

孙大午案掀起的“草根金融”讨论热潮还未散去,又一起非法集资大案在偏僻的河南漯河浮出水面。这起被称为“从漯河市原市委书记到卖煤球的老人”都被卷入其中的特大非法集资案,不仅牵涉面极广,而且数额巨大。

2003年11月15日,刚刚搬进新址的河南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宣读完长达24页的判决书之后,漯河银鹰典当行5亿元特大非法集资案一审在清查两年之后判决下达:被告人银鹰董事长赵磊集资诈骗罪成立,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然而,这个等了两年的结果并不能让6000多名储户稍展愁眉,目前,银鹰典当行有1亿多元的公众存款无法偿付,“我在2000年存进去10多万,现在只还给我3万多,那可都是我家几口人的血汗钱啊。”一位赵姓储户对记者说。

经济学博士与非法集资

法院判决认定:银鹰典当行自1995年7月1日至2001年8月10日案发,累计骗取社会公众存款5.422509亿元。

漯河银鹰典当行是由原漯河市体改委等单位于1993年发起设立。本来,典当行是没有吸收存款融资的经营范围的,但在1993年银鹰典当行成立之初,当年10月,为扩大规模,人行漯河分行(漯银复1993第70号文)同意典当行向社会招募股金300万元,开了典当行吸收公众存款的先河。

1995年2月,人行漯河分行再次批复同意典当行当月向兴亚集团扩招法人股73万元。这几次集资由于得到人行的批准,因此不算非法。

但赵磊在控股银鹰典当行后,在没有得到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却继续在社会上以12%~21%的高息,以股金证、存折等形式,大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至案发,累计吸收社会公众存款5.422509亿元,其中1.245034亿元无法全额兑付。

赵磊于1994年8月进入银鹰典当行,其本人并非寻常之辈。赵磊46岁,江苏铜山县人,厦门大学经济学博士,在1993年来河南漯河之前,任厦门大学证券事务所所长,中国社会经济决策咨询中心董事长,曾带领十几名厦大教师,于1992年创办福建省第一家证券事务所,并帮助厦汽、九洲、国泰等企业上市。其后在漯河本地上市公司银鸽投资中也曾担任董事。

1993年5月,赵磊登记成立了漯河市兴亚实业有限公司(后法院认定:赵磊虚假出资),后更名为兴亚集团。1994年8月,赵磊从厦门汇入典当行73万元实现控股,同年12月经变更工商注册登记,赵磊任典当行董事长。

从后面的情况来看,典当行实际成了兴亚集团的输血机器。赵一直全力发展兴亚集团,在程三昌等当时市领导的帮助下,兴亚集团先后收购了漯河的商城宾馆、白兰宾馆、人民商场、饮食服务公司等,一共拥有和控股8家企业,迅速成为漯河市举足轻重的大型综合性集团。

但赵磊在对外的一些投资中出现了投资失误,其投资的很多项目并没有带来多大的收益。截至2001年被查处,兴亚集团亏损1000多万元。

而支持赵磊并购、投资雄心的大部分资金来自典当行吸收的公众存款。

判决书显示:自1995年至2001年8月,典当行以贷款形式累计向兴亚集团转款3.369192亿元。据当地储户介绍,银鹰除了在漯河市主要街道上散发招股传单外,还在当地报纸公开刊登招股公告,并且声称其获得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批文。

据漯河当地相关人士介绍,赵磊的上市梦想也许已经不太遥远,漯河市政府曾经在2000年向有关部门推荐兴亚集团上市。不过,后来一切成空。2001年5月,漯河市前市委书记、市长程三昌出逃,专案组对他在漯河执政期间的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3个月后,银鹰典当行因此被查封,赵磊被捕。

非法吸收存款还是诈骗?

此次赵磊聘请的辩护律师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兴良以及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志辉。

控方漯河市人民检察院和辩方律师的分歧焦点在于赵磊及其兴亚集团是“集资诈骗”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公诉机关漯河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中称:赵磊在控股银鹰后,超越经营范围高息揽储,并将其中95%以上的非法集资款以借款的名义转移到了兴亚集团及其下属公司,案发时有1.245亿元集资款不能返还。被告人赵磊在明知自己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且无法偿还,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损失,已经构成集资诈骗罪。

赵磊辩称:公诉机关指控集资诈骗罪罪名不能成立。首先,他主观上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兴亚集团与银鹰是正常的信贷关系,兴亚集团没有滥用资金及挥霍性投资,其个人与企业有偿还能力,因被采取强制措施无法归还。

辩护律师辩称:公诉机关的证据只证明了这些资金流向了兴亚集团进行经营活动,不能证明集资诈骗的犯罪事实。再次,赵磊在客观上没有使用诈骗方法,集资行为是以典当行的名义进行的,该行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储户是把银鹰当作金融机构存储款,不存在被欺骗问题。另外,赵磊主观上是想通过包装运作兴亚集团上市保障储户的利益,尽管这一目的没有达到,但是至少说明赵磊自认为有能力最终可以偿还。

---------------

目录
设置
设置
阅读主题
字体风格
雅黑 宋体 楷书 卡通
字体大小
适中 偏大 超大
保存设置
恢复默认
手机
手机阅读
扫码获取链接,使用浏览器打开
书架同步,随时随地,手机阅读
首 页 <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 > 尾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