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使用。因此,如果银行家主要地放短期贷款给商人,从而扩大他的业务的范围和增加他
的业务的安全,竞争也许会使他对这种贷款所取的利息不高于——甚至低于——永久而同
样安全地投资的资本所得的普通利息。这似乎是实际的情况;也许部分地是因为商人是银
行的特别重要的顾客;可是,主要地是因为银行家借钱给在一定的短期后必须偿还的借
户,比较方便,这样他们遇到需要作大宗支付时,就可以随时减少放款的数额。因此,我
们没有理由预先肯定地说,银行家对商业票据所取的贴现率——即使是平均的并且把危险
程度的差别计算在内——和一般资本所得的利息相同;没有经济上的理由可以说商业票据
的贴现率不应该高于资本的利率,因为银行家的麻烦必须得到报酬;另一方面,没有理由
可以说它不应该低于资本的利率很多,如果上面提到的有利条件的价值确是很大;因为对
于银行家自己不费多大成本生产出来的交换媒介,一种比较低的利率就足以使他在营业资
本上获得正常的利润。”①
银行家所得的这种利率,西季威克区别为“货币使用的价值”,可是,
那些不是“职业货币商”的人所得的利率是“为了使用储蓄而付的价格,”
或者另一种意义相同的说法,“所有人因为让别人使用他的资本而取得的价
格。”
① 参阅本书下册,第248 页,《从边际生产力到资本收益》。
① 西季威克:《政治经济学原理》,前引版,第245—246 页。
这样,西季威克的货币和资本的区别,其关键在于付给银行的利率和付
给其他的人的利率的区别,前者不是因为银行的储蓄,而后者是为了他们的
储蓄的使用。他认为这些储蓄是“资本”,表现为土地价值、股票价值和债
券价值这三种形式,按现在的价格计算。就“职业货币商”来说,利息是一
种银行收费,不是储蓄的代价。就其他贷款的人来说,利息是一种资本收益,
是储蓄的代价。
可是,在这方面,两者没有什么不同。银行收费是一种为了储蓄的使用
而付给的利率,和资本收益是为了储蓄的使用而付给的费用,完全一样。西
季威克的谬误起因于两种错觉,麦克劳德所谓信用的制造厂,而不讲信用的
交易,以及储蓄的实体,而不讲储蓄的市场价值。
(a)制造家还是商人?
西季威克仿效麦克劳德,把银行家想象为自己不花成本的“信用制造
者”,对这种信用的使用,他收取一种价格(贴息)。
可是,银行家不是一种制造家。他买进他的顾客的短期或长期债务,在
他的帐册上把别人的所谓储蓄转移给他们,这种储蓄他已经承担了随时付还
储户的责任,由于发出他自己的过期债务(存款)。
这样,如果为了买进一项六十天期的债务二万元,银行家以存款帐户的
方式付给一万九千八百元,那未这一万九千八百元就是一种负债(他一般地
对其他的人的负债)的移转,使他们的“储蓄”可以由他们随时请求支付。
为了承担这种责任,他收取一种价格(贴现率),在本例中是二百元,年息
百分之六,或者每两个月百分之一。
或者,反过来说,银行家卖给他的顾客他自己的一般“良好信用”的一
部分(一万九千八百元),这种信用的保障在于他的商誊、他的法定准备金、
和其他为了加强他的信用而规定的法律条件。为了这种一般信用的使用,他
收入二百元。可是这种“良好信用”完全在于他能随时应存户的请求,付给
存款。同时,在法律的让与的意义上,他买进了他的顾客的特殊的良好信用,
结果在这一笔交易上他的利润是二百元。
假如,那二万元是一种长期债务或者债券,同样的关系也能适用。可是
这里在核计价格时必须考虑那一年一付或半年一付的利息,这价格是用一种
存款负债的名义支付,由银行家从他对所有其他存户的负债或随时应他们的
请求归还储蓄的责任中,转移给这个特殊的卖方,用“现金”或一般购买力
计算。
因此,银行家不是“信用的制造者。”他是一个商人或中间人,买进和
卖出别人的“储蓄”,所采取的形式是用他们的未到期的债务交换他自己的
过期的债务。在这种买卖的交易中,决定价格的不是一个制造家的“生产成
本”,像麦克劳德所暗示的那样;而是商人的机会的选择,这种选择我们曾
加以分析,作为机会成本,或者反机会价值。①
因此,在这方面麦克劳德混淆了制造家和商人。没有成本的制造家是商
人,所谓成本的意思是古典旅的“正的”或积极的生产成本。正如我们在对
凯雷、巴斯夏和庞·巴维克的学说的分析中看到的,他是一个商人,买进和
① 参阅本书上册,第361、365 页,《服务的成本和产品的成本》、《服务的价值和产品的价值》。
卖出社会的“储蓄”。商人的成本是“负的”或消极的成本,由于选择一种
较大的收入而避免了一种较小的收入;他的“价值”是“负的”价值,由于
选择一种较小的支出而避免了一种较大的支出。从制造象的生产成本的积极
意义来说,这些是“没有成本的”,然而银行这个机构的清偿能力、周转能
力、或破产却决定于这些没有成本的机会的选择。
(b)储蓄和储蓄的市场价值
这使我们要谈到另一种错觉——关于储蓄的错觉。古典派学说把储蓄说
成等于资本,有一种“正的”生产成本——节欲。②这种在消费上节欲的强度
由利率来表现。利率若是高,节欲的痛苦或者储蓄的“生产成本”就重;利
率若是低,节欲的痛苦或者储蓄的“生产成本”就轻。
可是,储蓄具有一种和利率一样的“资本价值”。西季威克注意到只有
在储蓄被用来按股票、债券、或土地的当时市场价值购买“资本”的那一刻
时候,储蓄等于资本。此后如果利率发生变动,它们在价值上就分开。
可是,它们根本并不“分开”。储蓄本身消失,一种别的东西再现,就
是资本。如果利率低落,“资本”在价值上增涨;如果利率上涨,“资本”
在价值上减低。“资本”现在不是储蓄,而是储蓄的增加的或减少的市场价
值。
可是,我们注意到,这种储蓄的市场价值不仅决定于利率。它也决定于
繁荣、投机买卖、萧条、银行的周转能力、信心、熟悉内幕者对价值的操纵、
货币购买力的波动等等一般情况。储蓄的价值可以因股票、债券、土地的价
值跌落或者银行的破产而消失。或者储蓄的价值可以因资本价值的增涨而扩
大。
早期古典派对物质资本(物资)的劳动生产成本学说也有同样的情况。
生产时劳动的原始使用价值产量,后来由于折旧或陈废,可能减少;或者它
的使用价值,在最初生产出来以后,由于新用途和新时尚的关系,可能增加。
储蓄在理论上被认为和资本相同的时候,也是这样。储蓄发生在过去,
可是,资本是打了折扣的对未来收入的预期。它们之间没有任何相同性。实
际上,从亚当·斯密的节约和极度俭省的观念或者悉尼耳的节欲观念来说,
储蓄正像早期经济学家的劳动学说一样,完全从现代资本主义制度中消没。
变化是从储蓄到储蓄的市场价值,就是,从储蓄到资本。我们说银行家是一
种中间人买进和卖出“储蓄”,我们的意思其实不是储蓄,而是对未来收入
的现在权利。这是现代的资本的意义,和陈旧的储蓄的意义完全没有关系。
“储蓄”这个名词变成可以说是仅仅一种宣传家的口号。①
这种排除储蓄、代以资本价值的说法,似乎符合现代的很中立的名词,
债券收益和股票收益,以及它们的结合体“资本收益”这个名词②。这些名词
仅仅是说明资本价值和资本所有人有权利取得的一种收入之间的比率。各种
因果作用影响这种比率的大小,可是不管怎样,那比率是预测的标准,而不
是过去的储蓄的量值。
② 参阅本书下册,第136 页,《等待的稀少性》。
① 参阅本书下册,第397 页,《宣传家的理想典型》。
② 参阅本书下册,第248 页,《从边际生产力到资本收益》。
这种几率的概念,当资本家比较他们投资在各种短期或长期债务、公司
股份、或者土地价值的资本的估价时,表现在他们的日常语言中。计量单位
是每年收入的元。取得这笔收入所需要的资本的市场价值的数额,和利率成
反比例,和预期的净收入成正比例。这样,在我们的举例中,如果利率是每
年百分之六,那取得这项利息所需要的资本数额就是大约十七与一之比。或
者,如果利率是百分之三,取得这项利息所需要的资本数额就是大约三十三
与一之比;依此类推,可以适用于许许多多不同的利率或贴现率。
因此,我们得到一种计量麦党劳德的“经济量”的标准。它是一种和预
期每年从销售或利息上所得的净货币收入成正比例并且对利率成反比例的倍
数。实际上这种观点很久以前在欧洲从土地价值开始,这土地价值是按购买
若干年的预期的每年收入的代价计算的③。如果,像西季威克举例说明的那
样,利息从百分之六降低到百分之三,那以若干年计算的购买价格就从十七
增涨到三十三。换一句话说,增加一倍的不是储蓄,而是收入的“资本化”。
银行家所买进和卖出,交换他们自己的过期债务的,是这些预期收入的资本
化。他们的来取即付的负债不是他们必须负责在顾客来取时恢复储蓄的原
状,而是他们必须负责在顾客来取时恢复资本的原状,用“现金”或一般购
买力来计算。
c.从单一的因果关系到复合的因果关系
西季威克说他的分析是一种“静态的”分析,不是“动态的”。所谓静
态,他的意思是假设利率在研究的时期从内始终不变,以及货币的购买力没
有显著的变化①。所谓动态,他的意思是指货币、制度和生产上的一切变化。
这两者就是我们所谓单一的因果关系和复合的因果关系。一切科学作为一种
研究的工具,必须作出这种区别。基础必然奠定在一种单一的因果关系的分
析里。每一因素都是相继推论出来的,正像其他因素未发生变化似的。可是,
所有的因素是在一起变化。我们将用限制的和补充的因素的经济概念,得到
一种复合的因果关系的理论②。同时,我们将研究各种不同的因素,债务的创
造、稀少性、同转让性和解除。
我们已经考虑了麦克劳德的债务的流通性。我们现在要考虑纳普的债务
的解除,霍特里的债务的创造,以及卡塞尔的等待的稀少性。
③ 参阅本书下册,第121 页,关于杜阁部分。
① 西季威克:《政治经济学原理》,第259 页。后来克拉克在所著1899 年版《财富的分配》中采用了一种
比较扩大的静态的分析,他的所谓“资本基金”是心理学的说法,其意义等于西季威克的制度的资本价值。
② 参阅本书下册,第283 页,《关键的和一般的交易》。
Ⅱ.债务的解除
纳普在他的“偿付的社会”的概念中开始了一种动态的分析。偿付的社
会是债权人和值务人的协力一致的行动,建立一种怎样解除债务的程序或手
续。纳普是德国的麦克劳德①。他根据德国和奥国的经验创立了他的“货币国
定学说”,如同麦克劳德根据英国的经验创立了他的习惯法学说。可是,不
像麦克劳德,纳普的货币和债务不是商品。它们是制度,作为可以买卖的债
务和一个偿付债务的社会在值务的购买和解除上所必需的协力一致的行动。
具有双重意义。他所谓“债务的解除”就是我们所谓“结束那件交易”的意
思。
在他的货币学说里,“主要的”特质是支付手段,至于货币是金属还是
纸的,那是“偶然的事”。实际上,为了使他自己不用比喻的说法,并且用
一种“以政治学为基础的制度的观点来替代硬币论者的观点”,他杜撰了一
种奥僻难懂的名词,像生物学家把猿叫做猿猴“hylobate”,那样②。这样硬
币就称为“hylogenic lytric”——一种用若干重量的物资来解除债务的手
段,而纸币是“autogeniclytric”——一种用命令、立法或法庭判决来解除
债务的手段。
支付手段的这种“主要特质”是什么呢?这必须用一种一般的法则去找,
这种法则将包括像1866 年的奥国国家钞券那样的贬值纸币以及硬币。纳普
说,“因为,仔细考虑一下,似乎在这种‘变坏了的’货币中可以找到线索,
从而发现货币的性质,尽管初听起来,也许显得不合理。通货的灵魂不在于
一个个钱币的物质材料,而在于管理钱币的使用的法律条例。”纳普说,“硬
币论者”只研究货币的“不会动的躯体”,而不能解释通货、流通或纸币。
纸币“也许是一种有疑问的、甚至危险的货币,可是即使最坏的一种也必须
包括在理论之内。它必须是货币,才能是恶货币。”③纳普特意说,他不主张
采用单纯的纸币。“我不知道我们有什么理由要在正常的情况下脱离金本
位。”
纳普的支付手段的“主要特质”系根据可解除的和不可解除的债务之间
的区别,以及商品和支付手段之间的区别。我们可以说,奴隶是受一种不可
解除的债务的支配,那是一种终身为主人服役的义务;这种债务不是由主人
强派和核定的,而是由社会的管理势力所规定和许可,在这个社会里那主人
是一个成员,那奴隶是一个不情愿的参加者。可是,一个自由人——那主人
自己——主要地是受可解除的债务的支配,从这种债务中,他能把自己解脱
出来,由于提供一种东西,社会认为可以接受作为一种赎金或解放的代价。
纳普不研究这种从不可解除的债务到可解除的债务的历史发展,这种发
展是文明的全部历史。因此,他不谈履行的债务。他只谈可解除的、偿付的
债务。麦克劳德认为,债务是经济量,这种经济量的义务是个人的责任。解
除债务是解除义务,不管是履行或是偿付的义务。在历史上,各个阶段是逐
渐发展的,从执行正式的和习惯的履行或偿付的契约(不管负担多么繁重),
发展到一再扩大解除的方法。解除的方式和方法从废除奴隶制和为了债务的
① 纳普:《货币国定论》,引文根据英译本1924 年版。
② 同上书,英译本,第2 页。
③ 同上书,英译本,第1 页。
监禁,从破产法和工资免税法,直到爱尔兰的废除地租契约,美国的废除公
用事业契约,逐渐废除劳工的定期或终身契约而代以“随意”的契约,禁止
实物偿付而代以货币偿付,等等。在多数的时候,用来替代习惯的债务或契
约的债务的,是国家当局认为“合理的”履行或合理的偿付。由于扩大了解
除债务的方式和方法,债务和义务因而减少。资本主义是可解除的债务的现
在的状态,纳普的支付手段的定义是方式和方法上的变化的一般原则的一种
特殊情况,这些变化,通过文明在有关解除债务方面的运行规则上的变化,
不断发生。
这是货币的“主要特质”,根据纳普的说法。纸币实在不是国家的“债
务”,虽然由于历史的原因,含有国家承担偿付的意思。和硬币一样,它是
一种解除债务的手段。
“纸币解除我们的债务,一个摆脱他的债务的人不需要花费时间来考虑他的支付手
段是不是物质的。主要的是它解除我们对国家的债务,因为国家在发出纸币时就承认它在
收进税款时将接受这种支付手段。租税的关系越大,这一点对纳税人越重要。 用非物
质的货币支付,对原始发行的国家来说,和任何其他的支付是同样的真实。它足以应付国
内贸易的需要;实际上它使这种贸易可能进行。它确实不能满足某种其他的需求,可是那
种现象本身不是不正常的。”①
纳普的次要的区别,商品和支付手段的区别,系基于首要的区别,可解
除的值务和不可解除的债务的区别。他把商品解释为“交换商品”,从他所
谓“十分基本的观念”出发。在这一点上,他明确地说出一切经济学家和法
律家在“商品”这个名词本身所含蓄的意思。它意味着所有权的可转让性,
“交换”这个名词并不增加任何意义。交换商品就是商品。
可是,一种商品是不是一种支付手段呢?我们说不出它是不是,如果只
看“一作交易。”
“然而,在任何社会里,例如一个国家,如果法律上逐渐承认一种习惯,一切物品
都应该对一定数量的某种特殊商品(例如白银)交换,那末在这种情况下,白银”就是一
种一般的交换商品,“一种社会交易的制度!它是一种在社会里取得了特殊用途的商品,
最初由于习惯,后来由于法律上的承认。”②
这种社会承认的一般的交换商品向来是“支付的手段。”
“并不是每一种支付手段都是社会承认的交换商品。 要成为商品,它必须在法
律规定的用途以外,又能有工艺上的用途。 工匠眼睛里的纸币只是一张张的纸,这些
纸就是没有其他产业用途的东西。因此,它们不是交换物品,虽然是一种交换的手段。”
“一个能使用自己因为某种工作而获得的交换商品、可是不能使它继续流通的人,他所有
的是一种商品而不是支付手段。”①
这种金属,用作支付手段的时候,取得一种例如“镑”或”元”的名称,
① 纳普《货币国定论》,英译本,第52 页。
② 同上书,第3 页。
① 纳普:《货币国定论》,英译本,第4、6 页。
这种名称,经过相当时期以后,就原来的重量来说,变成纯粹“有名无卖”。
那名称甚至还沿用到纸币上,以致从原来的重量的观点来说,它不是一种实
际存在——其意义已经转移到另一种目的,一种为了用于债务偿付的“效力
的单位”。现在对它的解释,不是从真实出发,而是从历史的发展来说。
因此,纳普认为货币作为一种支付手段,和“制钱”及纸币都有区别,
后者在他看来,只是一些“圆片”、“符号”、“表记”、“券”。“‘券’
这个名词是当时的一种很好的说法,久已用于表示一种能移动的、有标记的
并且有一定形状的东西,由法令使它有一种用处,不受本身物质的影响。
它的意义不能从标记上了解,而是必须参考法令的规定。”②以往,在法令生
效以前,支付必须通过权衡重量;现在,支付根据公布的法令来进行。
这种法律上的意义起源于习俗,然后被法律采纳,使它在国家的管辖范
围以内普遍适用。无论在哪一种情况下,这种意义都由纳普的“偿付社会”
的概念表现出来。银行和它的顾客“形成一种所谓私人的偿付社会:公共的
偿付社会是国家。”③这个“偿付社会”里的情况是成员们彼此之间根据“效
力单位”偿付债务,这种效力单位等于“价值单位。”它们是“有效的”,
因为得到社会的承认,意思就是说社会作为一个整体,解除值务人以后再偿
付的义务,从而使得它们有效。
那末,支付手段和交换手段的区别在于后者是具有交换价值的一般商品
的一种特性,而前者是一种社会认可的赎金,或者义务的解除,这种义务是
个人所在的社会由于别的原因加在个人身上的。一种用交换价值的单位计
量,另一种用债务偿付效力的单位计量。一种是经济的,另一种是法律的。
这种效力单位,在它具有交换价值的范围内,也是一种价值单位,虽然我们
从历史上知道它可能有效力而没有交换价值。
人们立刻可以看出,这种“支付的手段”或者债务的解除的概念,是一
种普遍原则,适用于从原始时代到最现代的一切人类社会,只要它们继续是
“进行中的机构”;可是关于表示债务解除的工具和行为,却有彼此大不相
同的规章法则。在这里纳普由于他的概括的“偿付社会”的概念,比麦克劳
德更前进了一步。
我们不需要进一步追问,纳普的“偿付社会”凭借什么制裁,使成员们
不得不接受和使用这种解除债务的工具。那不仅是暴力的“法律制裁”(纯
粹的“国定论”只限于这种制裁),而且也是他所谓“私人的偿付社会”的
道德的和经济的制裁。法律制裁可以称为法币或法偿——其他的都是“法律
以外的”,因为它们是习惯的手段或者习惯的偿还行为。用他所举的商业银
行和顾客的例子来说:什么东西强迫顾客们接受一张所谓存户支票的那样一
种“券”所代表的一家有偿付能力的银行的即期债务,作为别人偿还欠他们
的债务呢?这种银行债务,根据成文法或习惯法,都不是由暴力强迫使用的
法币——它们是习惯的手段。然而,债权人在习惯的范围以内不得不接受,
在经济上(虽然不是法律上)却是强迫性的,因为任何要在这个社会里做生
意或者继续做生意的人,必须接受这种支票。假使他坚决不肯接受,总是要
求对方用法币支付,那末,在这一偿付社会的范围内就没有人会和他发生通
常的买卖关系。他为环境所迫,不得不接受“信用良好的”银行支票,让人
② 同上书,第32、33 页。
③ 同上书,第134 页;又参阅本书下册,第239 页,《世界范围的偿付社会》。
们用来偿还欠他的债务,正如他不得不接受法币一样。这不仅是一种对他便
利的问题,也不仅是一种自愿的选择,也不仅是预期他自己作为债务人的时
候也能用同样的或相等的银行支票偿还自己的债务,也不是预期人们用法币
赎回——而是一种经济的强制问题。是竞争的经济制裁,有关最后的利润或
亏损、成功或破产,使他不得不接受银行支票那种习惯的手段。结果,在美
国十分之九的债务偿付不是用法币实行,而是用习惯的手段实行的。
在历史上,其他的“偿付社会”也是这种情况。支付手段作为习惯的用
币开始,后来可能成为或者不成为法币。例如——把纳 普的德国历史转移到
英美偿付社会来说——公历1300 年,在圣伊弗斯镇①的集市法庭,理查德·梅
控诉约翰·斯坦格朗德不公平地破坏了一项契约,因为他用“去角牛和废马”
偿还他所借的一头牛和一头猪的债务,而不用英镑偿还。在订约的时候一头
去角牛或一匹废马照当时惯例作价一辨士,可是在交易开始以后结束以前的
期中国王发布了公告,在英国各地禁止去角牛和废马,“以致没有人应该接
受她们,除非按两头去角牛或废马折价一辨士计算。”集市法庭的陪审员于
是决定应该服从国王的命令,不应按照习惯行事,约翰应按所欠债款每辨士
补给理查德一头去角牛,外加对“不公平的拖延”赔偿损失。后来,经济学
家把这种赔偿称为变相的利息。
纳普所作的解释,可以适用于像这种事例,其关键在于他的“价值单位”
和“效力单位”这两个名词的意义。他把它们说成是相同的,并且用“价值
单位”这个名词,不管法律上的效力和经济上的价值的区别。他的名词没有
经济的或物质的意义,是纯粹法律的名词,只有一种“有名无实的”意义。
这“有名无实的”意义就是一种债务偿付的效力的单位,由偿付社会承认、
给它一种名称、并且实际施行,不管那偿付社会是圣伊佛斯集市的买户和卖
户的社会,或是联邦准备银行制度中的银行和顾客的社会,或是一个中古时
代的国王、现代的立法机关、或者现代独裁者所统治的社会。在交易中,就
像在“英镑”或“废马”这些名词所含的物质的或经济的意义发生变动的时
候,理查德得到利益而约翰受到损失那样,某些个人也许大大地捐失经济价
值,另一些人也许大大地获得那同样的经济价值。可是,这不是支付手段的
法律上的“要素”。重要的是,人们用习惯的手段或法定的货币完成偿付时,
那偿付社会就解除债务人以后再偿付的义务。
这似乎是很平常的道理,也许可以认为当然,不须讨论,像物质的和快
乐主义的经济学家的看法。当然,如果由于战争危机或黄金不见流通,或者
由于集中黄金,以致纸币或钞票或银行存款替代硬币,使国家甚至若干国家
的集团不得不通用的时候,这一点的重要性就显露出来。
作为维持一种“支付手段”的制裁,纳普认为第一重要的,是需要用来
偿付对国家的强迫的债务,例如租税:第二重要的是偿付公民彼此之间或国
家和公民之间自愿的、用法币偿付的值务。第一种我们将称为“租税”,作
为代表对政府的一切强迫的债务:第二种我们将称为“债务”,作为代表自
愿的债务,包括政府作为一个私人在市场上进行买卖时人们欠政府的债务在
内。租税是强迫的债务,例如捐、费、定额税、关税,这些捐税人民必须缴
纳,不是因为买卖的交易,而是因为国家根据纳税能力或其他原则而规定的
限额。它们可以更恰当地称为“命令的”债务,因为是由命令强加的,不是
① 圣伊弗斯(St.Ives):英格兰西南部的一个市镇,在圣伊弗斯湾上。——译者
由劝诱或说服而来。可是,自愿的债务是严格意义上的债务,因为它们起源
于劝诱或说服,按照习俗、习惯法或成文法所立下的规则,因此可以更恰当
地称为“公认的”债务。命令的债务是租税,公认的债务才是债务。①
这种区别同样适用于私人的团体,例如工会、卡特尔、俱乐部、商会。
成员们对一个私人团体应纳的会费、费用、指定捐款,是命令的债务,属于
本团体内的租税的性质:成员之间遵照团体的规章所做的交易产生公认的债
务。两种债务同样由“偿付社会”加以执行,同样是必须偿还的,可是,一
种的起源不经过买卖,另一种经过买卖。这种区别彼此混淆,像塞利格曼说
明的那样②,可是,也相当明了,足以作为下文的基础。
纳普提出的问题是,作为采用解除个人对其他个人的债务的手段的基
础,哪一种比较重要?是租税,还是公民之间的公认的债务呢?纳普的答案
是前者比较重要。
他说:“因为国家一经把一种货币(例如国家发行的钞票)提高到‘价值的代表’
的地位(可以由国家收进和付出),它在法律上就不能要求私人债务者用一种方法履行他
的偿付的义务(可以解除的值务),而国家作为债务者却用另一种方法。因此,如果由于
政治的必要,国家宣告它今后将用国家的钞票偿付一切,那末,作为法律的源泉,它就必
须同样地准许国家纱票可以用于其他的支付。 在发生争执的时候,国家作为裁判者,
必须决定只要用国家钞票支付。假使它不这样决定,那末,作为裁判者,就是否定它自己
的行动,就是自相矛盾。”①
他认为,虽然在逻辑上确实是这样,可是,在历史上,我们还应该考虑
两种因素的比较重要性,就是现行制度和国家的迫切需要这两种因素,哪一
种较为重要。当信用的制度在社会里比旧的硬币的制度占优势的时候,由于
惯例(像上文所说的商业银行)或是由于法律(例如代替金镑的纸币和国家
银行的钞票),支付手段受债务偿付的需要的支配就较多,超过付税的需要
对它的支配。同时,如果国家的需耍或政策为了其他目的比私人债务的偿付
更加重要,那末,这些特殊的国家需要就决定用什么工具作为私人交易中的
支付手段。
因此,付税的手段和偿付债务的手段这两种目的共同发生影响,可是在
历史上它们曾被分开。在公历1300 年以前,英国国王们曾下令规定,除了用
实物完纳的租税以外,在人们向国家交付一切强迫的债务或租税时,国家只
接受金镑,可是直到国王真正禁止私人交易中的去角牛和废马,圣伊佛斯的
“偿付社会”才消除用她们作为偿付手段的习惯。偿付私人债务的手段和缴
付租税的手段是可以分开的。国家规定作为缴付租税的手段的东西,即使“在
逻辑上”也不一定必须用作偿付私人债务的手段。圣伊佛斯的商事法庭继续
用它自己的惯例的偿付手段,直到国家真正禁止它们,才停止使用。
因此,更重要的区别不是租税和债务的区别,不是它们在决定当时的支
付手段上哪一种占优势,而是国家目的和私人目的的区别,究竟由哪一种目
的支配,决定租税或债务的支付手段。由那为私人目的服务的商业惯例来支
① 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第83—121 页。
② 塞利格曼:《财政科学的社会理论》,载《社会科学季刊》,1926 年第41 号,第193、354 页注。
① 纳普:《货币国定论》,第110 页。
配呢,还是由为公共目的服务的政府政策来支配呢,不管是立法、行政、或
者司法方面的政策?这些公共目的的关键不是仅仅在于租税的征收,实际上
它们和租税的减低不是矛盾的,因此和租税在规定私人支付手段方面的重要
性日益减少,也不是矛盾的。
圣伊佛斯法庭上的行动在美国南北战争初期重演了。国会最初发行了它
的“见票即付的票据”,用来购买战争物资。这种票据可以用作付税的手段,
可是不是私人支付中的法币。公众在私人偿付中不收这种票据,因为它们用
于缴付关税时可以申水,以致不能一般地流通。因此,在战时的需要下,政
府采取下一个步骤,强迫通用,发行了美国钞票(绿背纸币),赋予法币的
特质,适用于公私质务的偿忖。但是,这种纸币在缴付关税时不作为法币。
再则,政府授权财政部再发出这种纸币,支付政府在商品市场上的采购,可
是不能用于支付公债的利息。
美国最高法院,对宪法作了解释,最初否认国家有权对这种纸币赋予法
币的特质,可是后来它又改变了自己的解释,于是作为法币的绿背纸币成为
一种永久的支付手段,适用于公私债务。这种改变所根据的理由,起先是在
战时必须保存联邦,后来又说国会在平时享有最高权力,可只宣告国家的政
策。因此,在决定私人债务的偿付手段方面,人们承认公共目的是主要的,
其重要性超过私人目的。
再说,1873 年从复本位制改变到金本位制的时候,债务人被剥夺了以前
可以用比较便宜的白银偿付的机会,可是公共的目的达到了,国家需要建立
一种等于英德的金本位的币制,可以便利对外贸易。
1910 年有关当局决定在菲律宾建立金汇兑本位制的时候,菲岛政府禁止
银币出口。有一个商人在联邦法庭提起诉讼,控告菲律宾政府,理由是“不
经合法程序”,他被剥夺了私有财产,这种剥夺是美国宪法以及设立菲律宾
政府的权能授与法令所不容许的。那商人的银币在香港的价值比在菲律宾较
高,每一元多值八分,因此他被剥夺了银币的价值,虽然不是剥夺银币本身。
这种稀少性价值被认为是私有财产,可是美国最高法院却认为所谓“合法程
序”在本案中的意思是指建立金汇兑本位的那种公共的目的。虽然,菲律宾
采取的措施可能不妥当,可是它的行为是一个重要的国家政策问题,因此那
商人被剥夺了他的财产,不是不经过而是经过合法程序的。
英美历史上的这些例子说明纳普所主张的那一般原则,国家作为最高的
“偿付社会”,用单纯的命令创立支付手段。可是,它们也说明那一般原则
不应该从租税缴付的情况中产生,而应该产生于各方面的情况,在这种情况
下政府当局认为一种公共目的比私人目的更为重要。在所有这种时候,私有
财产——就是私有财产的稀少性价值——从一种人的手里,债权人或是债务
人、买户或是卖户的手里,被移转到另一种人的手里,债务人或是债权人、
买户或是卖户的手里,由于单纯的政府命令,宣告用什么作为法定的支付手
段。
它们也更清楚地说明纳普对他的“价值单位”这个名词的意义是什么。
实际上它是一种法定效力的单位,而不是一种经济价值的单位。“种种辅助
的货币,”他说,“带有申水(例如,在使用绿背纸币时的金币和银币,菲
律宾事例中的银币),假使它们的圆片作为一种商品来使用,所值的债务偿
付能力单位多于作为支付手段时所得的价值;‘有(交换)价值’是商品的
一种特质;有效力是靠命令的钱币的一种法定的特质。”①法定的效力解除债
务人的义务,使他不再受债权人在法律上对他的控制。如果用经济的字眼,
把这种效力称为一种价值的单位,那所谓“价值”是一种新的使用价值——
集体行动的“使用”,我们称为一种制度。一蒲式耳小麦或者一元的实物黄
金,在工艺和产业上有一种技术性的物质使用价值。用它们可以制成面粉和
饰物②。可是,一种人类的制度的使用价值——就这个特殊例子来说——是对
债仅人和债务人的用处——对债权人有用,因为那偿付社会解除他需要逼迫
他的债务人偿还的麻烦:对债务人有用,因为偿付完成以后,它解除他再偿
付的义务。这种偿付债务的用处,实陈上是一切“社会使用价值”中最重要
的一种,因为资本主义就建立在这一点上面。
然而,在这里显出了每一种偿付义务的相互的或相对的一面。不仅有偿
付的义务——在相对的一面,还有交出商品或服务的义务,我们称为履行的
义务。
这种履行的义务是用使用价值的单位来计量的。契约上交货一蒲式耳小
麦的义务,和偿付小麦价格的义务是相互的。这里,法律上的效力单位是蒲
式耳,可是经济上的价值单位是那一蒲式耳小麦的价格。由于交出一定数量
的商品若干蒲式耳小麦,他解除了再履行的义务。由于交到一定数目的元,
他解除了再偿付的义务。
因此纳普的“偿付社会”也是一种履行的社会。在“偿付”方面,它确
定法定的或惯例的偿付的数额。在商品或劳动方面,它确定法定的或惯例的
履行的数量。一种是法定的偿付手段或惯例的偿付手段:另一种是法定的履
行或惯例的履行。一种计量法用于解除买户偿付的义务:另一种计量法用于
解除卖户交出一种商品或提供一种服务的义务。无论就哪一种来说,被针量
的对象都是那可以作为法定的或惯例的履行手段或者作为法定的或惯例的偿
付手段的东西。
这里我们得到纳普所谓“价值的单位”的完全的意义。它是履行或偿忖
手段的一种法定的或惯例的计量单位。作为一种效力的单位,它只是重量和
度量的单位,一种从被衡量的东西上抽象出来的概念。因此有所谓价值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