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名义性”和“命令性”那些说法,其实他的价值单位只是一种效力的单
位。一个“蒲式耳”也是“名义的”和“命令的”,因为我们的“履行社会”
用这个单位来量度完成履行义务所需要的行为量。社会在完成履行的义务中
所实施的是法定的履行单位,和一切其他计量单位一样。元也是“名义的”,
因为“偿付社会”用它作为一种计量单位,确定在完成偿付的义务中所需要
的偿付量,不管那偿付量所包含的是黄金、白银、或是银行信用,这些都是
偿付或支付手段。
这是我们对纳普的所谓“价值单位”所能作出的唯一的解释。由于是“效
力的单位”,它只是一种计量的单位。它是单纯法律的或惯例的衡量的制度,
从被衡量的东西上抽象出来,法庭使用它,以便对任何一种偿付或履行可以
计数。它是执行偿付或履行中的计量单位,从而解除诉讼当事人的偿付或履
行的义务。实陈上,计量单位是从历史上而不是从逻辑上来解释的,因为它
们是历史的制度,从习俗或法律中发展出来,为了使法律的执行可以准确。
① 纳普:《货币国定论》,第164 页。
② 同上书,第4 页。
一切计量单位都是“名义的”,如同语言是名义的或空洞的一样。然而,它
们有实在性。它们的实在性是集体行动,因为它们使运行的规则可以准确,
这种规则决定个人或法人组织应该偿付或履行的是多少。
这使我们接触到这些效力单位的经济意义。它们的制度的意义在于义务
的计量、执行和解除。它们是法庭所用的单位——因此也是一切可能发生纠
纷需要法庭解决的私人交易中所用的单位——法院在按照当时的国家政策而
决定的相互的履行和偿付的义务中,用它们来计量、执行以及解除个人所负
的义务。它们的经济意义在于每一项交易谈判的时候,那种预期的关于履行
手段和偿付手段的相对稀少性。
这适合交易上的价值的意义,具有使用价值、稀少性价值和未来扣息价
值这三个可以计量的方面。第一方面由标准的物质单位来计量,例如蒲式耳
或者金元的物质重量。第二方面由标准的稀少性单位(元)来计量。第三方
面由一种标准的时间单位(年)来计量。第一种单位量度法律上履行的手段:
第二种量度法律上偿付的手段;第三种量度等待和冒险的服务。
这使我们得到纳普所谓“券”的一种双重意义——一种是要求商品的使
用价值的委托券,另一种是要求商品的价值的债务券。他认为“券”是一种
“符号”,而它的意义必须求之于法律书籍。习惯法发民出相当于价值的两
种意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法律上的工具,即“券”。①
对一个人要求一种商品,只管它的使用价值,而不管它的稀少性价值或
扣息价值上的变化,这是委托法所创造的一种“券”,可以名之为“商品券”。
被委托人的责任(由栈单、提单、保管库存单、黄金或白银券等为凭),是
交割该项商品,当然所有原来的使用价值必须没有捐减,但不同价格或者任
何预期的时期间隔上的变化。可是,要用一种商品券或合法的要求仅交换另
一种合法的要求权,却是一个有关它们的稀少性价值和扣息价值的买卖的问
题:在法律和经济学里,这是它的价值。古代银行业务中的金银券(这是商
品券或委托)由金匠发行①,其发行额超过存金时,不得不由法律规定这种券
属于银行的债务,而不是委托,也就不是一种商品券:它们变成价值券。作
为一种价值券,或者债务,它们是一种符号,代表着使用价值、稀少性价值
和扣息价值那种三面的意义②。可是,作为一种商品券或委托,它们只是商品
的使用价值的符号。
使用价值和合法控制权的稀少性价值或扣息价值之间的这种区别,不仅
是古怪的和比喻的,它而且是从约翰·劳到蒲鲁东以及克洛格的美国绿背纸
币主义一切历史上纸币谬论和祸害的根源。他们的错误就是不能区别作为使
用价值的委托或符号的纸币,和作为稀少性价值和扣息价值的符号的纸币。
他们因此要求有足够的纸币来“代表”一切商品,而不会采取预防物价高涨
的措施。他们混淆了作为委托(要求交付商品)的“券”的意义和作为债务
(要求交还商品的价值)的“券”的意义。
对于“在市场买卖”一字的双重意义,常常也可以看到同样的混淆。它
的意思可以指买卖的实际活动,或者指市场上的买卖议价。在买卖的实际活
动中,“券”和栈单一样,要求实际交割货物。可是,在市场上的买卖议价
① 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第254 页。
① 十八世纪以前,金匠往往兼营银行业务。——译者
② 参阅本书下册,第147 页,《交易的货币和价值制度》。
中,“券”和商业债务或银行存款一样,要求偿还货物的价值。如果委托是
可以转让的,它要求的是商品货物。如果债务是可以转让的,它要求的是商
品价值。
因此纳普所谓支付的手段也成为购买的手段。如果我从另一个人手里收
到一种商品,成为它的所有人,而不是一个小偷、强盗、或拦路贼,法律就
假设我已经同意按当时市价用当时的法币或者以前的所有人肯接受的等值的
东西付给代价,那以前的所有人现在被认为卖户,而不是被害者。
因此,所谓商品或服务的“购买”在法律上是一种债务,是所谓购买者
因为取得商品或服务而负担的债务,信用销售和现金销售的唯一区别在于实
际交货时刻和债务解除时刻中间经过的一段时间。在“现金”购买中,债务
的偿付即时实现,没有一段值得量度的时间,可是在债务(一般意义的所谓
债务)的偿付中,商品的交货和债务的偿付之间却有一段经过的时间。卖和
买跟贷和借同样是债权和债务,贷和借在法律上也是一种可转让的工具的卖
和买。可是,在现金销售中,债务随即偿付,没有可以计量的时间经过,而
在信用销售中债务要经过一定的时间以后才偿付。时间上的不同可以区别为
债务的现金偿付、短期偿付和长期偿付。
因此纳普,和麦克劳德一样,认为一切商品所有权的移转是债务的创造,
因而对“支付手段”和“购买手段”不作区别,这种见解是正确的。“偿付
社会”一经替代了物物交换,一切东西的交换不再单纯用实物进行,不管所
有权的问题,像物质经济学家实际上假设的那样,而东西的所有权的移转是
用偿付社会所建立和实行的一种债务偿付的手段为代价,那就无论在事实
上、惯例上、或者法律上都没有区别。
必须注意,纳普对他的问题的处理,其关键在于立法和行政的分别。立
法是国家承认要做的事;行政是它实际做的事。关于1866 年奥地利的国家纸
币(显然也适用于1862 年的美国绿背纸币),他问道“在法律上,这些纸币
是什么地位。”
“ 在表面上,法律也许承认它们是债务,可是实际上,如果那债务是不准备偿
还的话,它们不是债务。就国家发行的正式纸币来说,国家不提供其他的支付手段!因此,
即使明确地声明由国家负责的话,它也不是一种承认国家负债的契约。这种声明无非是政
治上的善良意向,实际上国家并不会把它兑换成某种其他的支付手段。决定性的因素不是
国家尽可能地肯做什么,而是它实际所做的事。因此,认为用不兑现纸币偿付不是真实的
偿付,那是完全错误的。它是一种真实的偿付,虽然不是物质的。 如果我们拿国家机
关在征收捐税中接受某种货币作为测验,那就非常接近事实。 根据这一点来说,有决
定性的不是发行,而是,我们称为,承认。”①
正象上面解释的,此外,我们还要加上私人必须和国家官员一样地承认。
就是这种立法和行政的区别,使纳普把支付手段分别为“起源的”和“功
能的”两类。起源的一类说明支付手段的由来,那是双重的:凭重量的支付,
以及凭法令的支付。这种区别产生他的“名义性”的观念,因为在衡量上和
法令上都使用同一名词,元、法郎或马克。②
① 纳普:《货币国定论》,第50,51 页。
② 卡南:《1797—1821 年的英镑纸币》,1919 年版。
可是,功能的分类是属于行政的,产生“本位”和“辅助”的区别。本
位市是本身就有效的货币,因为行政上和法庭上用它作为支付的手段。它可
能是硬币或纸币:它的主要特质是用于偿付债务和完纳租税的现行法币。辅
助市是在对法币(本位币)的一定关系下有效的货币,也可能是硬币或纸币。
本位币(法币)不起商品的作用,决不作为买卖的对象。它是行政和法庭在
偿付上的“最后的手段”,不管是付出或收进。可是,辅币是一种商品,因
为它毕竟是用法币购买的。③
这样,纳普比一般的货币概念进了一步,深入那更为根本的社会学的概
念。他用可以转让的制度替代物质的商品。他说普通人生来是一个“硬币论
者”。例如,银行家说他收进的“钱”增多了,因此钱就“松”,其实他所
收进的是他对存户的鱼债额的增多。这些债务是支付的手段,那所谓“松”
的东西,不是钱(货币),而是过期的债务。“华尔街”号称“货币市场”
的中心,其实它是债务市场的中心。经济学家说“货币的数量”或者“数量
货币论”,其实不是一种货币的数量,而是一种债务的数量,这笔数量的债
务总有一笔相等数量的债权存在。货币的数量是值务的数量,债务的数量是
债权(信用)的数量。那“真实的东西”,“本体”,不是货币——而是值
务交易的现在的和预期的重复,在这种交易中所谓货币的“额”就是值务的
“额”。货币的额不是“物”的额,而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交易的重复。货币
的制度的本体是义务和值务,自由和债务的解除,由“偿付和履行社会”使
其实现:它的物质的本体是商品;它的经济的本体是稀少性、有用性和扣息。
纳普特别避免了这经济的本体和他的法律问题上一切“经济的反映”。
我们将从霍特里身上得到这种对经济价值的反映,适合于纳普的法定效力学
说。
③ 同上书,第158 页。
Ⅲ.债务的创造
麦克劳德和纳普都不把债务和商品联系起来,纳普是因为故意地避免一
切“经济的反映,”麦克劳德是因为误认债务就是一种商品。直到1919 年,
霍特里才辨别债务和商品,可是,把两者在单独一项交易中结合起来。
霍特里说,人类所创造的人为的东西,像货币、茶匙、伞,必须以它们
的用途或目的来解释,跟自然事物,像地震和金凤花不同,在这些自然事物
中,用途与解释或定义浚有关系①。商品经济学家的学说认为货币的主要用途
是作为价值的贮藏,交换的媒介、价值的尺度和延期支付的标准。可是,霍
特里,跟麦克劳德和纳普一样,认为货币的主要用途是解除债务,这种债务
起因于不相等的交易;它的次要用途才是交换的媒介和价值的尺度,以致它
的“价值的贮藏”只是别人所欠的一种值务的市场价值。
商品经济学家对货币的四种功能的说明,系根据一种假设的、起源于物
物交换的货币的历史发展。可是,霍特里区别他所谓货币的“逻辑的”起源
和“历史的”起源。逻辑的起源是作为一种“计算上的货币”,用来支付买
卖人之间的差额,因此它可以记在脑子里或者帐簿上,没有物质的存在。
再说,债务和“偿付的契约”是有区别的。债务“根本上是一种不是偿
付货币而是偿付财富的义务。”它起源于生产的程序本身,通过这种程序“所
作出的服务造成一种债务,使获得产品所有权那个人对作出服务的那个人负
债。”从法律上来说,货币的使用使债务人依结束那笔交易,或者,如纳普
所说的,能解除债务人所负的义务。可是,从经济上来说,必须等到债权人
在市场上取得“他收进的购买力所代表的那么多财富”以后,那债务本身才
算偿付完毕。因此,债务是欠另一个人的“财富”,货币是通过偿付债务而
供给那笔财富的手段。
这是“计算上的货币”起作用的地方。“如果,他不从债务人那里收进
货币,而把他在债务上的权利转让给另一个人,换取相当数量的财富,他就
采取了达到同一目的的捷径。”这种债务的转让意味着他用其他方面的人欠
他的债,向一种人购买商品。可是,他不可能继续不断地这样做,除非所有
和他有业务关系的人也都把人欠的债务转让给一个中间人。这中间人是银行
家。他们向银行家换得的银行信用也仅仅是一种债务,这种值务“和其他债
务所不同的只在于银行家所提供的便利,可以把它转移给另一个债仅人。”
他们找银行家帮忙,不是为了“货币,”而是为了“计算上的货币,”因为
银行是给社会记有债务帐目、抵消他们彼此的债务,并且用他自己的债务清
偿差额的中间人。那是纳普的偿付社会。
这样,我们的经济理论的出发点,不是亚当·斯密所假设的个人生产和
取得财富的自由,而是霍特里所假设的一种生产和交付财富的义务。虽然霍
特里认为无需详尽地发挥他的出发点的逻辑的和历史的涵义,但是他的学说
和古典派及快乐主义经济学的差异非常之大,我们将努力指出我们所看到那
种对比。
亚当·斯密认为,个人的自由不仅是“自然的”(他的意思是指论理上
必然的),而且从历史观点来说也是想像的个人的原始状态。可是,霍特里
① 霍特里:《通货和信用》,1919 年。引证系根据1923 年再版本,第1—16 页。并参阅霍特里:《中央
银行技术》,1932 年版。
认为,论理上必然的和历史上的状态是有区别的。个人由于作为社会成员而
发生的根本的论理上必然的状态,是有义务把财富交付给对他服务、生产财
富并且把财富交付给他的那些生产者。这种支付财富的义务是债务,债务是
经济的语言,它的法律上的等义名词是义务。照斯密的说法,财富是自由地
生产出来,以供预料会自由地生产其他商品进行交换的其他的人使用之商
品。照霍特里的说法,财富是必须生产出来,以供已经作出服务而未受到报
酬的其他的人使用之商品。一种是个人自由,另一种是社会义务。在一种情
况下,人们没有生产财富的义务,所处的状态是个人的自由和暴露。在另一
种情况下,人们有生产财富的义务,所处的状态是债务的制度的束缚。照斯
密的说法,信用学说和生产学说完全脱离关系,因为生产只创造一种交换价
值,信用必须在另一种不同的理论基础上从头说起。可是,照霍特里的说法,
生产学说同时就是一种有关生产和信用两者的学说,因为生产在那取得产品
的一方造成一种债务,同时为那交出产品的一方造成等值的债权。
霍特里虽然未曾从事于一种历史的研究,以便发现他对所谓“根本的”
东西的“逻辑的”分析,从历史观点来说是否也是根本的(斯密却假设他认
为合乎逻辑的情况因此也就是历史的情况),然而,历史的研究——不是空
想的历史——却表明,从历史的观点来说,霍特里的逻辑的基础即“债务”,
也是经济史的根本出发点,这种经济历史不是空想。原始社会往往有“赠与”
的制度,这是他们创造债务的方法,并且人们知道他俩甚至创立了一种计算
上的货币。只要有纳普的可以解除的债务和不能解除的债务的区别,并且考
虑到契约、流通性和法币等这种值得注意的法学上的发明,就可以完成一种
经济学说,不仅使生产和信用统一,而且也使历史和逻辑统一。
这可只做到,只须注意霍特里怎样把他关于计算上的货币、交换的媒介
和价值的标准等主要概念,在逻辑上联系起来,然后观察这种逻辑怎样和历
史秩序互有关系。他那种逻辑的货币的起源是从一种假设出发,首先假设一
个“完全有组织的和文明的社会,具有一切现代的商业和工业的发展”,然
后研究“假如没有货币的使用,现在这样的社会可能存在到什么程度。”他
从社会的一个横断面出发。他发现这种社会,没有一种作为货币的商品,就
会采用一种“计算上的货币”。很有趣味,现代人类学家确实发现了一些在
社会成员间的确以这种计算上的货币①进行交易,而对其他社会即“对外”贸
易时使用商品货币的原始社会。换一句话说,他们在内部贸易创立了一种相
当于纳普所谓偿付社会和霍特里所谓计算上的货币的东西,使得霍特里从现
代信用社会所推论出来的想像的逻辑,实质上是历史上原始社会里实有情况
的一种写照。以下是霍特里对这种计算上的货币的叙述:
“商品被拿到市场上来交换。可是,尽管没有交换的媒介,商品并不因此就必须直
接地物物交换。如果一个人卖一吨煤始另一个人,这就造成一笔买户对卖户的债务。可是,
那买户本身也会是对另一个人的卖户,那卖户本身也会是一个买户。市场上的买卖人可以
聚在一起,抵消他们的债务和债权。可是,为了这个目的,代表各种商品买卖的债务和债
权,必须折合为某种共同的标准。实际上,一种债务的计量单位是不可缺少的。在一种商
品彼用作货币的地方,它自然地可以作为债务的计量单付。在没有货币的地方,这单位一
① 特纳:《在波利尼西亚十九年》,1861 年版;戈登-柯明:《在斐济的故乡》,1885 年版;霍伊特:《原
始商业,经济学心埋学》,1926 年版。以往在希腊这种计算货币是牛。
定是一种完全习惯的和指定的东西。这是学术上称为‘计算的货币’的东西。甚至在使用
货币的地方,有时也会发生一种情况,计算债务的单位在某种程度上和流通的货币不完全
一致。假使那样,货币和计算货币的分别立刻就成为一种实际问题。标准钱币的价值将
用 计算的货币为计价单位,人们将需要用不同数量的标准钱币来偿付一项固定的债
务。这就接近我们所假设的那种事态。”①
那末,在没有商品或法市作为货币的地方,由什么机构发生作用,稳定
这种计算的货币,使它会继续作为日常债务的标准计量单位呢?一种机械作
用必须代替商品的作用。计算的货币或者由习俗或者由银行使它稳定。在原
始社会里,我们已经说过,在社会成员当中计算的货币可以由习俗加以稳定,
另一方面,在部落与部落间的贸易上,人们使用商品货币,而由买卖谈判的
各种力量决定一切。
可是,在一个现代社会里,如果没有商品货币又没有法币,稳定计算货
币的责任就放在银行家的身上。霍特里说,他所描写的机构不是空想的,因
为那是英兰银行在1797 至1812 这十五年中所起的作用,当时“英国普遍的
支付手段是英兰银行钞票,那不是法币,而只是英兰银行应该偿忖的一种债
务的证据,可是,这种债务不能用黄金或任何其他媒介物偿付。”①它仅仅是
一种银行钞票,在经济上和银行存款没有区别,结果在那一时期内商业债务
不用货币支付,甚至不用将来付货币的契约支付,而用英兰银行所管理的针
算的货币。因此,可以看出,霍特里的“计算的货币”是不兑现的纸币,这
种计算的货币的单位是“英镑纸币”。②英国于1931 年以及美国于1933 年停
止硬币支付以后又是这样。
在没有货币或法币的情况下,机构的运行和纳普的偿付社会一样。霍特
里说:
“整个社会的债务可以通过银行转帐或者交付钞票等代表银行义务的证券来清算。
只要银行有偿付能力,银行的义务是一种完全适当的手段,可以用来解除债务,因为(如
麦克劳德所说)一笔债务可以和另一笔债务对消,就像由偿付货币来消灭它一样。当然还
是可以说,假使银行家本身被人在法院追诉,却没有一种法币可以由法院命令他用来偿付
他的债务。可是,如果他是有偿付能力的,他就能从另一个银行家那里取得信用。实际上,
对一个私营商人的偿付能力的自然的考验,就是他是否能取得足够的银行信用来应付他的
负债!对一个银行家的偿付能力的考验,就是他是否能把自己的义务变成其他银行家的义
务。”③
可是,这里立刻发生问题,如果我们假定一种没有货币的社会,既没有
黄金又没有法币,然后又认为有偿付能力的银行的银行信用和货币一样地完
成相同的目的,那末,我们用另一种名称引进货币,是不是违反了我们的假
定呢?不是,因为我所引进的一种东西在法律上和趣济上都跟货币不同。霍
特里说,
① 霍特里:《通货和信用》,第2 页。
① 霍特里:《通货和信用》,第13,14 页。
② 卡南:《1797—1821 年的英镑纸币》,1919 年版,第xvii—xxix 页。
③ 霍特里:《通货和信用》,第4 页。
“ 我们习惯于认为银行信用是货币。可是,这不过是因为对于日常的实际用途,
银行信用和货币的区别没有什么重要关系 银行信用仅仅是一种债务,和其他债务所不
同的只在于银行供给的便利,可以把它移转给另一个债权人。没有人想像贸易上的债务是
货币,尽管它和银行信用同样是一种资产。”①
因此,我们回到霍特里最初的假设,所谓一种社会没有商品货币也没有
法币,只有一种自愿采用的计算的货币,并且回到他的最初的问题,所谓银
行的作用,如果没有商品货币或者法币,是否能稳定那用于债务的计量和偿
付的计算的货币的单位。
结果是一项债务和一项价格是同样的数量,或者不如说,价格的作用是
“决定一项债务的大小。”因此,计量债务的单位和计量价格的单位是同一
的,后者决定那债务的大小。这是因为霍特里不是从商品的观点把价格看作
一种商品在交换中取得的其他商品的数量(这些其他商品之一是商品货币),
而是从交易的观点把价格看作由交易的当事人造成的一种法律上认可的义
务。它是习惯法的口头契约学说的自然的结果,作为在十六世纪中起始的现
代契约学说的元素。“ 任何商品在市场上开出价格时,就构成一种‘要
价’,接受这种要价就造成商品的买者对卖者的债务。价格的作用是决定这
项债务的大小。”②
因此,霍特里的假设,所谓一种社会,没有商品货币也没有法币,只有
一种计算的货币,那不仅是说明信用和货币的区别的逻辑的方法,也是历史
情况的“必然”结果,历史上的情况使法庭在解释和执行契约时必须有一种
比那不稳定的计算货币更进一步的东西,才可能保障经济上的安全(有别于
法律上的安全)。这种必要在逻辑上(但不是在历史上)怎样发展的,以下
是霍特里的说明。
既然计量债务的单位就是计量价格的单位,它也“必然是计量价值的单
位。一切商品的相对价值(从价值的经济的意义来说)都以它们的相对价格
为尺度。各商品的价格是它的单位价值的尺度。”
这里所用的价值这个名词,是指交换价值那种经济的意义。商品的价格
是它换取货币的交换价值,就是,每单位那种商品在市场上会换得这种计算
货币的数目。
“只要价值的意思是指交换价值,任何东西,不管是一种商品或是计算的货币单位,
它的价值一定总是一种比例——以另一种东西为根据的价值。正如每种商品有一种依据单
位计算的价值,计算的单位也有一种依据每种商品计算的价值。它也许是一条裤子或者一
吨煤的等值。”①
这样,一条裤子或一吨煤的“价格”,用习惯的货币单位计算,也是那
裤子或煤的“价值”。
在这里人们会注意到,价值具有双重意义:作为每单位的价值,那是价
① 霍特里:《通货和信用》,第5 页。
② 同上书,第5 页。当然,霍特里在这里只说到债务的置的一面,其他方面是“价值”的其他方面。
① 霍特里:《通货和信用》,第5—6页。
格,又作为一批商品按那种价格计算的价值。我们已经把这些意义区别为价
格,以及数量和价值。从这两种意义里将区别出价值的第三种意义,各种商
品价格的平均。这第三种意义的产生是由于“价值单位必须具备的主要条件
是稳定性。”因此,价值的这第三种意义是一切价格的平均数,霍特里对这
种平均数作如下的说明。“说单位的价值必须不变化,那的确很好,可是那
单位的价值没有单纯的解释。它在煤这方面的价值也许稳定,而在裤子方面
的价值也许上涨或下落。”然而,这种情况,一种商品黄金和假设的计算单
位都同样会有。“只须说,如果我们能指出以那单位计算的一切物价同时上
涨的趋势,那意味着单位的价值在下落:一切物价下落的趋势意味着单位的
价值在上涨。”①那是说,如果一切物价的平均数上涨,就是货币单位的价值
在下落,相反地,如果物价的平均数下落,单位的价值就是上涨。这种道理,
对于在没有货币时的计算单位,和对于货币的单位,同样适用。
那末,如果没有货币,而只有一种算帐的单位用来支付债务的差额、仅
靠“一天一天的继续使用那种单位,是不是就会自然地防止它的以商品计算
的价值变得过高或过低呢,虽然它并不和任何特殊商品有等值的关系,并不
受到这种约束?”
要回答这个问题,且看信用的机构怎样发生作用。“当一个银行家贷出
时,我们说他贷与或创造信用,或者‘一种债权’。这是对一种双重交易的
模糊的说法。”事实是“两种债权或债务被创造出来。”其中的一种,银行
家的债务或者“银行信用”,来取即付,是顾客的财产,作为一种“存款”
归他所有,由他通过对银行发出支付命令的方式,用这笔存款偿付另一个人,
偿付他因为购买商品而欠那第三者的债务。另一种债务,顾客对银行家的负
债,“由于它在到期以前的这一段时期内产生利息或贴现,供给银行家的利
润。”②
这种对顾客的银行债务,由顾客创造他自己对银行的债务用来向银行家
购买,但是那顾客将购买多少呢?如果那顾客是商品的买户,他的标准首先
是“当时一般的市场价格”:如果他是制造家,标准就是他必须付出的原料
和劳动的市价。他创造自己的债务来购买的银行债务,其数额将决定于他的
需要,决定于他在这些先前的生产者生产,这些货品和他自己在市场上向这
些货品的购买者收进价款之间的一段时期内需要付给先前生产者的数额。可
是那货品的这个购买者以及所有以后的批发和零售购买者也必须创造自己的
债务用来购买银行债务,以便支付这些价款,这样继续下去,直到最终消费
者付出了价款为止。
可是,另一方面,这个最终消费者在不断地以银行的顾客们向银行借人
的这些信用中收进他的购买力。他们的购买力的来源受这些银行信用的数额
所支配;实际上这种购买力就是用银行家贷予商人和制造家的信用在他们的
产品销售以前预先付给他们的。虽然最终消费者,例如工资劳动者,不向银
行借款,可是他们的雇主代他们在借,从而能够付给他们工作的报酬,在他
们作为最终消费者出钱购买制成品的若干月甚至若干年以前就付给他们。
结果,要按照当时市价供给消费者的购买力所需的资金,只须由银行不
断地每天创造足够的新信用来替代它们的顾客不断地每天偿还银行的老信
① 霍特里:《通货和信用》,第6 页。
② 同上书,第10 页。
用,他们用来偿还银行的就是银行每天在创造的这些新信用。它循环地运行,
一种无尽止的循环,银行家创造他们自己的银行存款值务,从而买进它们的
顾客的商业值务,并且使这些顾客们后来能解除这些商业值务,由于创造数
额相等的新银行债务,用来偿付顾客们的商业债务,这样循环不绝地在货币
市场上创造和解除债务,从而在商品市场上偿付货物的价格。
如果每天都是这样,没有一切物价同时上涨或下落的趋势,那末,只要
继续不断,就足以维持算帐的货币单位的稳定的价值。“信用机构的经常运
行 依靠新借款大体上足够补充还掉的旧借款,既不太少又不太多。
假定做到这样,整个机器的其他各部分就自然会稳定。”①
可是,我们开始所讲的计算上的单位的价值的稳定又怎样呢?
假定这种经常的运行受到阻碍:“如果我们要证明那货币单位是一种稳定的价值的
标准,必须证明那单位若是遇到任何扰乱的原因,就会回复它以前的价值,或者,尤论如
何,会达到一种新的和比较稳定的价值,和以前的价值没有多大差别。”②
在这一点上,首先考虑新借款的缩减所引起的波动,然后考虑新借款的
扩增所引起的波动。
借贷的缩减可能由于商人减少向制造家计货,或者由于借款人减少自己
的负债,而不用他们的信用去购买商品和劳动。就后一种情况而言,消费者
将购买较少的商品:并且在这两种情况下,“减少新信用的创造意味着减少
对制造家的订货。”③这情况将在越来越大的范围内蔓延,结果“最初的信用
的限制会继续实行并且加强。”
可是,不久就有一种纠正的倾向开始发生作用。
“信用的限制意味着银行家的业务受到限制。银行家不会心甘情愿地坐视他们的利
润因此减少,他们将诱引顾客来借款。事实上,他们将减低所取的利息。”④
可是,减低利率的不仅仅是银行家的自愿,也是由于经济的强制。
“信用的缩减引起商品需求的萎缩。这需求的萎缩将产生物价的下落。商人将发现
他们手里的存货损失价值,这价值的损失将减少利润——他们用这种利润来支付供给这些
存货的资金的借款的利息。因此,跌价会自然地使借款不如以前令人咸觉兴趣,减低借款
人所愿付的利率。银行家必须相应地减低他们所取的利率,才可能引诱顾客继续按减少了
的数额借入他们的货物周转所需要的资金;如果要诱得这些顾客增加他们的借款,必须把
利率减少到甚至这种低水平以下。”①
可是,如果这些措施并不促进人们借款,物价将跌到什么程度呢?信用
① 霍特里:《通货和信用》,第11 页。
② 同上。
③ 同上。
④ 同上书,第12 页。
① 霍特里;《通货和信用》,第12 页。
的运转不会减缩到完全停止的地步,因为失望的商人们会被迫接受任何条件
的借款,“仅仅为了使他们的企业能苟延残喘。”因此,老一套经常的运转
将会恢复,可是,在一种较低的物价水平上——就是,较高的单位的价值—
—并且没有“自动地回复以前价值的倾向。”通过一种缩减新借款的新的波
动,它可能继续落到更低的水平。
可是,谈到那相反的波动——那引起信用扩张的事态。
“ 这种变动在范围上甚至更没有限制。私利促使大胆进取的商人总是要多借一
些,以及大胆进取的银行家总是要多贷出一些,因为信用运转的增加对于双方都意味着业
务的增加。 物价的普遍上涨将引起借贷方面一种比例的增加,以便供给一定数量的产
品所需要的资金(不包括产量的增加所需要的资金的增加)。 这种过程发展到什么地
步为止呢?在信用缩减的时候,银行家的私人利益和商人的困苦使得他们要恢复信用的创
造,虽然不能达到以前的水平。可是,在信用扩张的时候,却没有这种矫正的势力在起作
用。信用的无限扩张或膨胀似乎同样有利于商人和跟行家两者的眼前利益。”②
再说,计算货币的价值完全失去了标准。这垦是货币本身有用的地方。
第一,作为银行家和顾客在法律上解除债务的手段。这是它的主要用途。“银
行家的义务必须是偿付货币,”因为它本身不是解除债务的合法的手段。
第二,作为交换的媒介,“因为购买造成一笔债务,货币供给偿付那债
务的手段。如果用现金偿付,那不过意味着债务立刻解除。”因此,“交换
的媒介”,从法律和经济的观点来说,是一种债务的创造和立刻解除。如果
那媒介是银行信用,债务的解除是由于自愿的接受:如果那媒介是货币,债
务的解除是由于强制的接受。
第三,作为价值的标准。“一种立刻到期的值务必然等于依法偿付这种
债务所用的手段的价值。因此稳定信用和稳定货币的价值是同一问题。”①
这样,霍特里完成了法律问题的经济学,这种经济学不仅是由麦克劳德
和纳普而且也是由马克思和蒲鲁东开始的。它的关键在于财产和价格。在马
克思和蒲鲁东看来,财产的意义是古典派和快乐主义经济学家所主张的意
义,就是,个人绝对占有一种物质的东西,供自己使用,任何人不得干涉。
麦克劳德添上了“无形体的财产”的法律意义,就是一个人欠另一个人的债
务。可是,他把这种债务像商品一样看待,因为,由于法律上发明了“流通
性”,这种债务可以像商品一样地买进卖出。因此,由于英国习惯法上一种
纯粹技术的偶然性所引起的误解,他把这种债务当作一种重复的商品,在物
质商品以外的另一种东西,那物质商品的担保或出售创造了这种债务:他没
有看到商品市场和债务市场只是同一市场的两方面。
然后,纳普由于他的“偿付社会”的概念,发挥了一种债务市场的原理,
而不是一种商品市场的原理。最后,霍特里详细研究商品市场和债务市场上
现代商业交易的每一步骤,用他所讲的价格的两重表现把这两种市场结合起
来:商品市场上的一项价格决定货币市场上一项债务的数值。在法律方面,
麦克劳德只采用了法律上“流通性”的方法,适合于债务所有权的移转;霍
特里添上了早期法律上的契约学说,适合于债务的创造本身。这种学说,经
② 同上书,第12、13 页。
① 霍特里:《通货和信用》,第16 页。
过现代的发展,已经成为各种市场上差不多一切交易的基础,并且,实际上,
就是假设只须商品市场上有人提出一种价格和有人接受,就按这个价格造成
一种债务,它在货币市场上的流通性引起了麦克劳德的兴趣,它可以由银行
办公室里用记帐方法来解除,引起了纳普的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