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杜阁:《关于财富的形成与分配的考察》、艾希利版,第89 节。
正可以随便使用的收入。”②
因此,祖税的负担必须不仅从制造家和商人身上去掉,而且从农业和贷
款上面去掉,同时不是像杜阁的批评者假设他说的那样。放在农业上面,而
是必须放在地主和地主贵族身上,这些制造家、商人和农业家所付的这种地
租都是付给他们的。
他说,不错,资本家作为“一种可以移动的资本的所有人,可以选择还
是用它取得地产,还是用它经营农业或工业,谋取利润。”可是,在他“已
经在农业或工业上成为一个企业家”以后,他就不能再有所选择,和工业中
的工人或者耕田的农夫一样。即使他是贷款给一个“地主或者企业家,”一
方面和当时的工人和农夫不同,他还能“处置他自己的身体,”然而,对于
他的资本本身,却没有再选择的机会,因为那资本已经“陷入企业的垫支中,
收回查本就会损害企业,除非由一笔相等价值的资本来替代。”①以贷款为业
者“就他的身体来说,属于可从自由处置的阶级,因为他不忙于做业务工作,
可是,就他的财富的性质来说,他又不属于这种阶级。”②
另一方面,贷款者或查本家从他的货币上所得的利息是“可以自由处置
的”,因为,他个人可以随意使用。可是,就农业、工业或商业来说,利息
不是可以自由处置的,因为它们并不是无代价地或无故地给他利息。利息决
定于资本物品的一般丰裕或稀少,因此“是垫支的价格和条件,没有那种垫
支企业就不能进行。如果这种报酬减少了,资本家将收回他的货币,企业就
完结。”这利息的数目,既是这样决定于资本物品的一般丰裕或稀少,“应
该是不可侵犯并享受完全豁免的特权,因为它是对企业垫支的代价,没有这
种垫支,企业就不能进行。侵犯它就会增加一切企业中付给垫支的代价,因
而减捐企业本身,就是减损农业、工业和商业。”
付给地主的地租,情况不同,因为他们并不自己耕地取得工资或利润,
也不垫支资本取得利息。
“社会中一切其他阶级的收入,只是工资和利润,这些工资和利润, 或是由所有人
从他的收入(净所得,例如地租)中支化或是由生产阶级 的代理人从准备用来满足他们
的需要的部分中支付,为了这些需要,他 们不得不向那生产阶级购买商品。这种利润或
是分配给工人作为工资,或是给企业家作为利润,或是作为对垫支的利息,不管什么形式,
并不改变它们的性质,并不增加生产阶极所生产的在它的劳动的代价以外的[净]收入的数
目——在这个数目里产业工人阶级所分享的只限于它的劳动的代价。
“那末,所谓除了土地的纯产物以外没有收入(地主的净收入,或地租)那个主题,
仍然不受影响,一切其他每年的利润或者由收入来支付,或者构成那用来生产这种收入的
经费的一部分。”①
这种情况怎样造成的呢,杜阁的解说不是根据魁奈的“自然权利”学说,
而是根据一种历史的分析,这种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是一种经济的和制度的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