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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参阅本书第4 章,《休谟和皮亚斯》。

作者:贺卫/伍山林 当前章节:1370 字 更新时间:2026-6-18 16:52

起因于他们的回忆、活动、预期、愿望和可能选择的目标。因此,意义能够

根据活动来加以科学的考察。这种考察的对象不是观念和本质,因为这些只

是心理的公式,除了它们所表示的评价和选择以外,和外界没有关系。

我们可以总结起来,先在这里说,洛克的基本理论,像因袭他的那些经

济学家的理论那样,是一种“个人的认识论和价值论”,或者一个人怎样能

认识一种事物并且评定它的价值;我们的理论却是一种许多的个人在一切交

易关系中联合活动和评价的理论,通过这些交易关系,所有的参加者相互诱

导,达到一致的意见和行动。这不是洛克的“理性”学说,而是他的“合理

性”学说。①

2.价值

洛克把法学、经济学和伦理学结合在“劳动”这一个单独的概念里。问

题起因于他对1689 年革命的辩护。托马斯·费尔默爵士在1680 年已经发表

了他的《族长制》,虽然那是早先在克仑威尔专政期内写成,不公开发行的。

在这本书里,他拥护“帝王的神权”作为一种自然权利、可以支配他们的臣

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只对上帝负责,帝王的权利是从上帝手里得来的。②

洛克用“劳动”的神权来回答他。洛克说,“英国宫廷谄臣”费尔默的

这种“口齿伶俐的胡说近来已经得到讲坛的公开承认”③,成为“一时流行的

神威。”针对着这种政治权力的神权学说,洛克创立了“生命、自由和财产

的自然权利”学说,这是根据劳动享受自己的成果的权利推论出来的。两者

的区别在于费尔默采取一种有机体的类比,使部分服从整体,洛克采取一种

机械结构的类比,所以整体是部分的总和。

这种类比适用于个人,也适用于财富。在费尔默看来,个人由他们的原

始的遗传法则和社会本性维系在一起,象一个家庭。在洛克看来,个人为了

便利而结合,象一种集会。在费尔默看来,国家的财富是社会的产品,可是

在洛克看来,那是个人产品的总和。在费尔默看来,个人对那财富的所有权

是从君主得来的,可是在洛克看来,私有时产发生在宗主权以前。因此,费

尔默认为,上帝和造物主对世间帝王赋予权利,由于把义务加在他的臣民身

上;可是洛克认为,上帝和造物主对个人赋予权利,由于把义务加在帝王身

上。他们各人把自己的理论说成上帝和造物主的永恒的道理。

洛克的许多观念的基础是一种以劳动作为价值的唯一来源的理论,人们

加以审察,就会看出他的“劳动一价值”观念是劳动所生产的物质东西的私

人所有权的化身,转化为一个“复合的观念”。根据这个复合的概念,他判

断了工厂厂主、农场场主、商人和地主的一些惯例是适当的。既然洛克是他

的时代的产物,我们需要找出这种包含劳动、物质资料和所有权的复合观念

的起源。

托马斯·斯密斯爵士,在洛克的《政府论》出版的一百二十五年以前,

已经给了“共和政治”这个名词一种政治的意义①。他作为伊丽莎白女王派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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