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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合理的价值.10

作者:贺卫/伍山林 当前章节:15354 字 更新时间:2026-6-18 16:52

式耳小麦仍旧会换得和以前同样数量的工业品,一套衣服仍旧会换得和以前

同样数量的农业品。所不同的是一切物价比以前高百分之十,这意味着或者

小麦和衣服会多卖得百分之十的货币,或者少百分之十的货币会买得同样数

量的小麦或衣服。

如果一切物价下跌百分之十时对工业品和农产品之间的交换价值或者实

陈价值没有影响,那末,一切物价上涨百分之十时对实际价值也同样没有影

响。可是谁获得那效率上百分之十的增加呢?

再假设另一种情况。假设备方面的效率同等地增加了百分之十,而平均

物价水平没有变动。因此小麦售得和以前同样数目的美元,同一数目的美元

买得和以前同样的一套衣服。所以,当物价水平稳定不动时,对交换价值或

者实陈价值仍然是没有影响,和货币价格上涨百分之十或者下跌百分之十时

一样。可是,现在谁获得那效率上百分之十的增加呢?

当一切物价下跌百分之十而一切效率同等地增加百分之十的时候,那增

加的效率归谁所得呢?显然,我们必须区别生产者和消费者。这是通常的说

法。某些人是生产者,其他的人是消费者。可是,这不适合我们的问题。在

我们假设的情况中,所有的农场主和农场工人以及所有的工厂主和制造工

人,既是生产者又是消费者。因此我们的区别必须不是分别生产者和消费者

好像他们是不同的人那样,而是分别同样的人的“生产一出售”作用和“购

买一消费”作用。

这种分别是重要的。效率上的增加归于千百万的参加者,是在他们的生

产出售作用中呢还是在他们的购买一消费作用中呢?让我们来看上面假设的

关于物价的三种不同情况。如果一切物价下跌百分之十,那农场主和农场工

人、工厂主和工厂工人取得效率增加百分之十的利益,是作为生产一出售者

还是作为消费一购买者呢?显然,实际的情况各方面都取得利盆,不是由于

它自己的增加了的效率,而是由于交易的对手方面的增加了的效率。各方面

会失去它自己的效率增加可能产生的利盆。在这假设的情况中,结果他们大

家扯平,因为每一方面从对方的效率增加中所得的利益,和它由于价格下跌、

不能取得自己的效率增加的利益因而损失的数目恰恰相等。换一句话说,当

价格下跌和效率增加的程度相等时,备方面在购买一消费作用中的利得和它

在生产-出售作用中的损失相等。

拿相反的极端来说,假设物价同等地增加百分之十,同时效率也全面增

加了百分之十。实陈价值或者交换价值,我们已经了解,仍然和以前一样,

可是物价全面上涨了百分之十。哪一方面获得效率增加的利益,哪一方面损

失呢?显然生产一出售方面获得两重利益。它由于效率增加获得百分之十的

利益,白于价格上涨又获得百分之十的利益。它的总收获是百分之二十。另

一方面,消费者一购买方面受到百分之十的损失,因为物价要上涨那么多,

于是购买者的一定数目的货币所能购买的商品耍比以前减少百分之十。可

是,作为出售者,他们已经取得了比以前多出百分之十的货币,可以供购买

之用。因此,我们又必须把我们的生产者一出售者方面分开为两部分。生产

者一出售者方面获得两重利益,从效率增加中获得百分之十,从价格上涨中

又获得百分之十。这意味着它从生产作用中获得百分之十的利益,从销售作

用中又获得百分之十。没有任何情况来抵销或者减少这种作为生产者从效率

上所得的百分之十的利益。这是纯粹的净效率利润或者净效率工资。可是,

当它发挥作为购买者的作用时,就有一种完全相等的捐失,将抵销它作为销

售者所得的利益。

在这里,我们必须进一步区别两种消费者。一种是最终消费者,一种是

商业消费者。最终消费者是最后的购买者:商业消费者是一种中间购买者。

为了生产机器和农具而购买钢铁的厂主协会,自称“辗钢消费者协会”。可

是,他们不是消费者,他们是生产者。他们组织起来,为了取得有利条件,

以便付出较低的价格购买所需要的半制成的钢产品,不是用于消费,而是用

于进一步生产,变为制成品。因此,精确地说,他们应该叫做购买者一生产

者,而不是购买者一消费者。我们在这里要把他们作为购买者一生产者来考

虑。

生产者有三种方向可以扩大他们的利润:第一,作为售卖者,抬高他们

的产品的价格;第二,作为购买者,降低为了换取原料和劳动而付给别人的

价格:或者,第三,作为生产者,增加他们的效率。

为了测量这三种增加利润和工资的方法,我们需要两种针量的制度。为

了第一种和第二种抬高和降低物价的方法,我们的计量单位是元。为了第三

种方法,就是以生产者的地位增加效率的方法,我们的计量单位是工时。第

一种和第二种方法依赖供求的关系,就是依赖商品的相对稀少性。第三种方

法依赖增加由同样数量的劳动生产出来的产品的数量,就是,依赖增加劳动

和管理的效率,我们测量相对效率的尺度是工时。

我们以前已经考虑过这些计量标准。在这里我们看出,在我们假设的物

价全面相等地上涨中,怎样有一种完全相等的变动,足以抵销作为售卖者所

得的利益。这种抵销是由于作为购买者所必须付出的价格上百分之十的增

涨。因此,作为生产者,各方面从效率增加中获得百分之十的利益,作为售

卖者,各方面又获得百分之十,但是,作为购买者,各方面却失去了自己作

为购买者所得到的利益,虽然保留着自己作为生产者所得到的利益。

我们将发现这些细致的区别是重要的。某一个企业家想要证明化学和电

气的科学可以运用到商业里来,从而获得巨大的利润。他的理想显然是效率

利润,并且他大为成功。突然他自己在停止生产和解雇工人,因为他在等待

那些供给他原料的生产者不久会破产和抛售存货,到那时候他可以指望用较

低价格买进他的原料。为什么他从起初以提高效率来谋利的理想改变到完全

不同的打算,要以停止生产和压低原料价格来谋利呢?在1921 和1931 物价

下跌期内,所有的企业家都在采取这同样的手段。他们大家互相等待别人被

物价下跌挤垮,因此他们很像那有名的岛民,要逼得每个人在家里给别人洗

滌衣物,勉勉强强地维持生活。他们大家都想取得靠不住的利润,都在兜圈

子,想以购买者的身分在下跌的价格下互相从别人身上来取利。

或者,当相反的动向出现,物价上涨时,每个企业家和股票投机者都认

为自己很精明很敏捷,如果他趁着市价最高峰售出,恰好在市价开始下跌以

前“脱身”。“脱身”的意思是让买进者去受跌阶的困难。那末,为什么在

物价上涨的时期,雇主和工资劳动者都不好好地工作,以致减低效率呢?1919

年出现了这种情况。那是因为,作为售卖者,他们彼此想从别人身上取得池

俩的利润和工资,而不是作为效率高的生产者从自己身上取得。这时候它变

成了用上涨的价格互相从别人身上取得。

第三种增加利润和工资的方法是效率的方法,在这里他们不用那种循环

的程序,借物价的普遍上涨或下落彼此从别人身上取利,可是他们用增加效

率的方法从自己身上产生额外的利益。拿第三种假设的情况来说,物价同等

地稳定,实际价值或者交换价值,和以前一样,也是稳定的。现在,很明显,

双方作为售卖者或购买者都没有什么所得或所失。价格和交换价值没有变

动。可是各方面作为生产者——不是作为购买者或售卖者——都有所得,其

所得的利益恰恰等于本身效率上百分之十的增加所代表的利益。

因此,在我们假设的平均效率普遍增加中有三种可能的价格情况,我们

必须测验第一种自然的假设,所谓一切物价将随着效率增加而下跌。问题现

在转入另一种不同的方向。问题不是,当效率增加时我们应该自然地预期供

求法则对一切物价发生什么影响,而是,哪一种物价情况我们预期会对一切

有关的人最有利?是不是对备方面最好,如果生产者从效率中造成的利益归

于作为购买者的其他的人?若是这样最好,那末,下跌的物价会做到这样。

或者,是不是最好,如果生产者以售卖者的地位取得一种不是基于效率的额

外利益?若是这样最好,那末,上涨的物价会做到这样。或者,最后,如果

效率造成的利盆保留在生产者自己的手里,没有什么作为售卖者或作为购买

者的利得或损失,是不是最好?若是这样最好,那末,一种稳定的物价均数

会做到这样。

那末,我们实际上有三个问题要回答,一个经济的。一个政治的和一个

行政的问题。经济的问题是,当效率增加时,不如管理的供求法则对物价会

有什么影响?政治的问题是伦理性的问题,在利益的冲突中,谁应该取得效

率的利益?行政的问题是,中央银行和财政部,如果由政府授予极力,是不

是能稳定物价的平均变动?

我们在这里将不考虑第一和第三问题。我们已经考虑过那第三个问题。

当然,如果我们肯定知道第三个问题不可能正面地回答,那就不值得考虑其

他的问题。然而,我们确实知道,自世界大战从来,全世界的政府,以及它

们的中央银行,或多或少地始终在研究物价均数的巨大波动这个问题,想要

减少这些波动。我们现在不是考虑它们能否减少波动。我们只是考虑它们在

管理世界的信用制度中应该采取什么公共政策作为指导方针。我们在考虑“合

理的价值”的问题。问题是,它们是不是应该以促进效率为指导方针?这是

不是对公共政策的一种合理的指导?

又必须记住,效率和生产或生产过剩不是同样的东西。效率仅仅是生产

率,用工时测量。增加效率不一定是增加总产量。它也许意味着减少工作时

间而每小时的产量加多,并不是总产量增多,减价倾销于市场。

我们可以和亚当·斯密一样,假设人人在一切买、卖、生产和消费的经

济活动中,追求私利,不顾对别人的影响。这在于尽可能取得最多的利益和

尽可能受到最少的捐失。人人都这样做,不顾对别人的影响,除非他受着一

种不能克服的束博。如果有人自称他从事商业是为了公共利益,我们可以和

亚当,斯密一样,当它是废话。那末,公共政策问题就是“合理的价值”问

题:他的最大的私人利益和最小的私人损失,白银行制度使他能够达到目的,

应该是作为一个生产者呢,还是作为售卖者、购买者或最终消费者呢?

实际上,一个自私地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的人,要达到目的而不是不劳

而获、从别人身上榨取,那只有一个办法,就是增加他的效率。他可以做到

这一点,或者由于加紧劳动,或者由于动脑筋而不增加劳动强度。如果他的

利益完全来自拾高别人所付的价格,他的所得就完全来自别人作为购买者的

等量的捐失。他不仅是不劳而获,而且比不劳而获所付的代价更少。然后,

那些别人,如果他们也是生产老一售卖者,可以用两种方法收回损失,或者

作为售卖者抬高他们的价格,等于他们作为购买者的损失,或者增加他们作

为生产者的效率,等于他们作为购买者所受的损失。如果他们作为售卖者抬

高价格,他们本身就又从别人身上去不劳而获,因而结果扯平。如果他们提

高自己的效率,但是收入相应的较低价格,那就是别人得去他们的效率的利

益,结果他们就不能扯平。最后,如果双方都增加效率而不抬高价格,那末,

他们结果也扯平,但双方都是从自己的效率中取得利益,不经过那中间步骤,

不劳而获地或者无代价地从别人身上取利。

对政治的和伦理的问题的答案就似乎是,每一个追求增加纯粹自私的利

润或工资的人,取得他的最大利益,应该作为一个生产者通过增加效率,不

应该作为一个售卖者在物价上涨上赌博,也不应该作为一个购买者在物价下

跌上赌博。

如果以前制造一套衣服的货币成本是三十三元,现在货币成本降低到二

十四元,我们说不出这货币成本上百分之二十八的降低究竟是由于较低的工

资、较低的利息、较低的利润、较低的原料价格,还是由于效率的提高。可

是,如果工时成本降低百分之三十三,我们就可从说还有一个差额应该分别

摊派,作为由于较短的工作时间或较高的工资、利润或利息。

从公共政策的立场来说,哪一种比较好呢?答案的关键系于以前问过的

另一个问题。由于生产者-卖者和消费者-购买者根据纯粹自私的动机在行

动,耍为他们自己尽可能取得最多利益,没有任何对别人负有义务或责任的

意识,所以他们喜欢采取比较容易的方法,用索取高价或付出低价和低工资

的手段,从别人身上取利,而不采用比较困难的方法,增加自己的效率,从

自己身上产生利益——那末,对商业的诱因应该放在什么地位呢?

那些回答上面这个问题助人,如果说那套衣服的价格应该下跌百分之二

十八,那就是采取购买老一消费者的立场,认为购买者应该自私自利地从生

产者手里夺去效率的利益。这样合理吗?那些可能回答说价格不应该降低的

人,就是采取自私自利的生产者-售卖者的立场。这样也完全合理吗?两方面

都不值得予以伦理的考虑,说什么公道、正义或者同情,因为备人都是追求

自己的私利,不顾别人。消费者恨不得用较低价格从生产者手里拿走生部利

益。生产者尽可能用较高价格从消费者身上、或者用较低价格和工资从原料

售卖者和劳工身上取得利益。生产者除非在必要时不肯增加他们的效率,而

他们没有增加效率的必要,如果他们能有更容易的方法,可以用较高价格从

消费者身上取得利盆,或者用较低价格从原料的生产者身上取得,或者用较

低工资从他们自己的工人身上取得。

既然两方面都不值得予以伦理的考虑,说什么公道、正义或者同情,因

为两方面进入我们政治经济学的法庭都带着一双同样龌龊的自私的手,那

末,社会的问题就必须转移到其他方面。对整个的国家,哪一种情况比较有

利?国家作为一个整体,所要的或者应该要的是哪一种情况?它应该要消费

者取得效率进步的全部利益吗?或者,它应该要生产者取得全部利益吗?

当问题这样地提出时,许多人会说,他们应该分摊这种利益。可是,在

这里人们又提出某些其他的问题。该的效率将被分摊?怎样分摊?什么时候

分摊?应该分摊的是其中的多少?

我们不需要猜测这些问题的答案,也有需要让我们的供求“法则”的学

说给我们答案。我们有经验可以作为根据。专利法是政府对供求“法则”的

自然作用的一种人为的干扰。专利法使发明家以及运用新发明的制造家能禁

止别人利用此项发明所提高的效率来增加供给,从而维持产品的价格。专利

法的用意,像国会代表全国所同意的那样,显然是给予发明家和制造家他能

从自己的特殊效率增加中所能得到的全部利益。他们作为生产者的效率,根

本不和购买者-消费者分摊。他们取得效率完全是为了他们自己。

可是,有一种由供求“法则”造成的限制因素。他们不能把价格抬得高

于效率较差的竞争者所收取的价格水平,这些竞争者出售同样的产品,但没

有同样的专利的效率工具。因此供求“法则”继续发生影响。它防止他们作

为售卖者把价格抬高到超过效率较差的竞争者的价格,从中取利。他们必须

完全作为效率高的生产者来取得利益。供求法则可以解决这一问题。供求“法

则”不能废除——但能加以利用。

可是,如果他们要那样做,如果他们的效率使他们能那样做,他们就能

降低价格,从而逼垮他们的效率较差的竞争者。因此他们自己决定在他们所

增加的效率中有多大一部分将以较低价格的方式和作为消费者的购买者分

享。他们显然也运用供求“法则”来达到这种目的,在自己要这样做的时候

增加供给。

可是法律规定专利权在若干年后满期。然后任何人都能利用那专利的发

明增加他的效率,供求法则又发生作用,使价格降落,因而最后把效率增加

所产生的利益转移给购买者—消费者。

当然,专利法上有一些缺点和流弊,可是上面所讲的是它的社会哲学,

也是它在实践上主要地运用的方法。最初它把效率上全部利益给予生产者。

后来终于把全部利益给予购买者。专利法做到这一点,由于从三方面控制供

求的“法则”。第一,由于使生产者能限制效率工具的供给。第二,由于容

许生产者增加他的出产,减低他的价格,从而逼垮他的竞争者,因此随他自

己的意思怎样和购买者分享他的增加的效率,随便给予购买者多少。第三,

由于在专利满期时剥夺生产者以前对供求“法则”的控制,这样把效率增加

的全部利益转移给购买者—消费者。

因此,就专利品来说,那人人自然发生的第一个思想,所谓供求“法则”

会随着效率的增加使价格下跌,只有我们加上国家的集体目的,使效率的利

益最初完全归于生产者,然后逐渐归于消费者,只有我们再如上国家的权力,

准许专利人在有限的一段时期内控制供求的“法则”,那种想法才是真实的。

从经验中又显然可从看出,他自己的政府单独地没有能力可以这样授权

专利人,来控制供求的“法则”;事实上,差不多各国政府以条约成其他方

式联合起来,在各国对同—发明家或者制造家给予同样的专利权。在现代运

输和电讯的制度下,供求“法则”是世界范国的和迅捷及时的:必须这些专

利法能在仕界范国内控制供求,生产者才能取得效率增加的利益。

然而,有许多种效率上的改进不能取得专利权。较好的工厂设计,较好

的劳动力组织,较好的原料购买,较好的对职工的诱导,较大的机器设备—

—这些不能取得专利权。这里很明显,速十七年的专利权都没有,生产者没

有机会实际取得效率增加的利益。这些利益必须用其他方法来取得,而不倚

赖专利法,必须逐日地随时取得,并且尽可能要快,要赶在竞争者仿效改进

以前。

可是,即使在这里,也有其他的主要由习惯法判决形成的方法,可以保

障这些暂时的效率利益,并且及时加以发展。习惯法保障业务秘密。如果有

雇员对一个竞争者泄漏一项秘密方法,法律将使那竞争者赔偿损失,以他盗

窃此项秘密所得的全部利润为度。我国法律非常注意于防止供求“法则”发

生作用,以致一种新方法的发明者不能享受效率增加的充分利益。

还有一种对效率的保护——习惯法和立法对企业的商誊和商标的保护。

如果一个制造象因为质量好和服务好而取得声誉,法律就禁止他的竞争者“盗

窃”他的美名,使用任何和他相似的名称或标记。实际上这也是一种对效率

的保护,因为质量或服务上的进步和数量上的增多同样是一种效率的增加。

在这些方法中,国家的公共目的,通过立法和司法,表现于运用一切可

能的限制,抑制供求“法则”在纯粹自私的动机下毫无拘束地发生作用,以

便保护生产者,使他不至于不得不以较低价格把自己的效率所造成的利益让

给购买者,从而保护效率。

所谓应慈有一种世界范围的稳定货币平均购买力——平均的物价变动—

—的计划,以及肚界各国政府应该授权各国中央银行稳定货币的价值,这种

主张实际上和专利法以及保护业务秘密、商标、商誊的方针所根据的那种伦

理原则和公共目的是相同的。可是它更进一步,保护那些自己的效率没有受

到这些法律保障的人。至少,这种稳定政策的一项目的是,一切产业中效率

增加的利益将尽可能首先归于生产者,不是归于购买者:生产者取得他们的

利益,应该作为高效率的生产者,而不是作为单纯的售卖者以较高价格从购

买者身上取得;以及,作为最终或中间消费者,他们取得利益,不是作为购

买者付出较低价格,而是从他俩作为高效率生产者的其他职能中。

这种主张的实现,不是像专利法和类似的法律以及法院判决那样简单;

也不如我们为了简化理论在上文假设的例证那样简单。然而,这不过是把公

共政策对个别生产者保证的东西扩充到一切生产者。它是否合理还要决定于

其他条件,例如阶级优势和阶极仇恨,或者国陈的复杂情况,这些使得它不

一定能够做到。如果由于这些和其他原因,稳定不能作为一种“理想的典型”

来实现,我们还能以在一切情形下可能做到的最大限度的稳定为目标。这是

合理的稳定。可是总必须有一种“目的”,作为理想的典型;否则,就不能

号召和得到一致的行动,尽可能实现这种目的。

这种不用稀少性而用效率来缩短工作时间以及增加利润和工资的社会理

想,使我们接触到一种可以用作标准的指数的理想典型的问题,并且接触到

实施这种标准的行政机构。一般说来,资本主义文明的最严重的问题是失业。

效率增加一倍、两倍、甚至三四倍,一方面永远存在着重大的失业问题,这

一矛盾使得战争或者共产主义或者法西斯主义也许比和平与自由更为可取。

因此,由于大多数人在变成无产阶级,可以导致稳定的最重要的方针,是维

持充分的和经常的就业。1919 年和1923 年中急剧上涨的物价很快地恢复了

充分就业。1920—1921 年和1929—1933 年的急剧下跌的物价大大地增加了

失业。这是因为产业的利润边际很窄,全面上涨的物价水平,即使上涨的程

度不大,对于放宽利润边际以及因此增加需求,却有一种扩大的影响,另一

方面,价格下跌就减少对劳动的需求。

可是,如果让物价水平涨得超过充分就业的水平,像在1919 年那样,就

是单纯的物价和工资膨胀,因为在全部充分就业时,除了减少工作时间,不

可能有由于生产的就业增加。充分就业是合理的膨胀的限度。1923 年问题处

理得比较好。在当时产业和银行业的情况下,由于出售证券和提高贴现率,

物价没有涨得超过恢复充分就业的程度。

5.课税的警察权力

(1)私人效用和社会效用

“警察权力”是“行动中的社会效用”的美国名称。它是一种立法和司

法的权力,不是一个行政人员——警察——的仅力。在联邦立法中,它被包

括在管理州际商业和国外商业的权力之内。它是指挥个人行动的极力,使个

人的行动采取某一种方向,而下采取另一种方向。在这方面,它和课税没有

什么不同。两者都基于一项事实,没有一个人本身是自给自足的,而是通过

交换从别人手里取得他的收入。

这一社会事实向来引起两个问题:财富的分配,以及维持机构的继续运

行。自从李嘉图的时代以来,在财富的分配中,对于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

始终有所区别。可是,最近一百年改变了这些字眼的意义。一切都是非劳动

的,一切都是劳动的,可是程度不同。我们需要一种比较明确而不那么惹人

反感的名词。我们根据李嘉图的线索,把它们弄得精确一些,区别为个人收

入、资本收入和地甚价值收入。我们和它有关系的运行中的机构,有时在进

行,有时迟缓,有时停顿,这些情况本身大大地影响财富的分配以及捐税和

利息两项固定支出的负担。

我们已经看到,制造公司付出的捐税总数,在包括若干年的一段时期内,

只占平均生产成本的百分之一二左右,但是平均利润边际上的捐税负担,却

大不相同,从1919 年的百分之三十三到1921 年的“无穷大”;无疑地在1930、

1931 和1932 年又是这样,这三年的统计数字还浪有发表。这些公司生产全

国制造品的百分之丸十。它们的捐税负担在1926 年超过利润边陈百分之三十

五,在其他年份,是利润边际的百分之三十三到百分之九十。

在资本主义制度的二十世纪阶段,决定商业是不是维持现状、繁荣、衰

落或者停顿的,正是这种公司组织的利润边际,而不是十九世纪个人主义经

济学的生产戍本。捐税和利息一样——一种固定的经常费——在美国可以占

取人民的总收入的百分之十或十二,但是,从制造机构的平均数来说,它们

最少是利润边际的三分之一,多的大大地超过利润边陈。

老派经济学家主耍地研究分配的问题,就是,个人分得的社会出产的份

额。可是,在根据微小的和变动的利润边陈发行巨额证券的公司替代了个人

以后,二十世纪的经济学家变成研究这个问题:什么因素使得这种法人资本

主义的运行和停顿的变化比旧日的个人资本主义还更加剧烈呢?在所有的答

案中,我们归纳为主要地是物价、捐税和利润边际。此外还有其他的利害关

系方面,像工人,可是这些可以暂时解雇,不构成固定支出的负担。法人资

本主义无疑地是资本主义的最强有力的阶段,同时也是最脆弱和最危险的,

因为它主要地在狭小的捐益边际上运转。个人资本家,像今天的自耕农,或

者斯密和孪嘉图时代的制造家,他不分别什么利润、利息、地租和工资,遇

到利润、利息和地租消没的时候,也许可以束紧裤带,全家工作,依赖减低

的工资,继续维持生活。可是法人资本主义,遇到利息、捐税、地租和工资

耗尽了利润边际的时候,就会破产。因为,那公司变成一个债务者,它欠工

人的工资、欠贷款者和银行家的利息、欠地主的地租、欠国家的捐税:结果

利润只是销货收入中偿付了这些负债以后剩下的余额。法人资本家反对高度

累进的私人所得税和遗产税——这两种说不是来自法人的利润边际——那是

他分辨不清他的私人的和法人的利益;可是,当他反对在法人的较高利润上

征收累进税时,他是聪明的,因为,根据近年的情况,大公司和小公司的地

位同样脆弱。

金融资本主义的这种脆弱性、重要性和社会危险,需要塞利格曼教授的

所谓《财政学的社会理论》①。

塞利格曼根据个人的需要的性质分别他的所谓“团体”,而我们区别为

运行中的机构,根据集体行动用来控制个人行动的业务规则和制裁。它们的

相同点和相异点从下列他的分类中可以很容易地看出:

塞利格曼的团体的分类

团体的条件需要的性质团体的名称

私人的

和一个别人在一起性的──婚姻

和几个或若干别人在一起

社会的──俱乐部、互助会、联谊会、协会

娱乐的──球队、赌场、合唱队

军事的──班、连队

职业的──工会、行会、农民互济会、同业工会

企业的──合伙、公司、辛迪加

党派的──党、集团、同盟

宗教的──教派、修道会、教友会、教会

公共的∶和所有的别人在一起

保护

生命

财产

自由──政治组織例如国家、联邦、联盟

公道

公共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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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利格曼用这种团体或者运行中的机构的制度,回到古典派的个人需要

或欲望的概念,认为这是经济学里的根本因素,可是,和帕累托一样,注意

到欲望或需要本身是变化的和无法测量的,如果转移到任何一个团体的集体

需要或欲望来讲。这种需要的区别,不是基于“它们的原始的心理特性”,

① 塞利格曼:《财政学的社会理论》,载《政治学季刊》,1928 年第41 号,第193、 354 及以下各页。

而是基于个人的或集体的“满足需要的手段”。这些手段是“各别的”、“相

互的”和“集体的”,并且集体的满足需要的手段又“根据由私人团体或者

由公共团体予以满足,进一步分别为私人的和公共的需要”。公共的需要以

及满足这些需要的手段,和私人的不同,因为它们是根本的、普遍的、强制

的和永久不变的,因为公共团体的成员身分是强制的。这造成公共团体和私

人团体的区别,因为就公共团体来说,没有互惠作用,像我们在买卖的交易

和限额的交易的对比中所看到的那样,而且对各个人的利益是分不开的和无

法测量的。因此,为了作出满足集体需要的公共服务而以捐税形式征取的价

格,不是根据成本或利润的原则。这种价格是以不同的程度根据特别利益和

付税能力的原则;或者甚至和利益或能力戍反比例,像销售税那样。

塞利格曼的结论是,财政科学在较广的意义上是社会科学的一部分;财

政科学起因于共同的需要:它区别私人团体和公共团体;然而两种团体在要

求个人为了满足集体需要而付出代价的程序上,却是相同的;付税的能力和

所受的利益这两种长期矛盾的原理,必须放弃,作为互不相容的东西,因为

各有其适当的作用范围。

我们断定,由于这些原因,决定性的因素是休谟的公共效用、或者帕累

托的社会效用、或者那同样不能测量的甚至煽动性的“公共政策”或者警察

权力和课税权力,它用限额(不是买卖或者甚至管理)在分配社会负担和利

益给个人以及通过财富的生产维持机构运行的程序中,决定种种界限。

这种课税权力,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考虑对个人的诱导和抑制,以及

税收的数额。它在经济上是限额的交易的一种特殊情况,支配着买卖的和管

理的两种交易。它做到这样,是通过民主的各种特殊利益集团合作的制度,

或者通过独裁政治或者占优势的集团的同样合作的活动。因此,它主要地考

虑各种矛盾的利益集团的压力,决不遵守那些基于个人主义的私人效用学说

的原则,除了这些原则符合那些争取支配地位的矛盾的利益集团的政治原

则,并且只以符合一致的范围为限。

这一点可以从事实中看出,随着商人和制造家方面从地主方面取得政

权,帕累托的社会科学的“分子”原则最后可以在政治上采用,像英国在1846

年采用了斯密和李嘉图的自由贸易原则那样。可是,一百年后,经过另一次

政治冲突以后,连这种原则也放弃了,代以加雷和李斯特等其他经济学家的

保护贸易原则。

(2)地甚、成本、预期

保护贸易的原则,实陈上,内容远远地超过征收关税。一切捐税,或多

或少地,抑制一方面,从而诱导另一方面的扩展。单纯的国家收入的取得不

是捐税的唯一目的。可是,把负担转移给别人,从而取得那种收入,是显然

可以看得出的目的。财政科学是经济科学,因为它分析这些使别人纳税的集

体努力的手段和影响,这种分析的关键大部分系于“资本”这个名词的意义

的历史的变化。

我们已经注意到这种意义上历史的变化,从李嘉图的过去的生产的劳动

成本到加雷的现在的再生产成本,到预期的金融资本主义的商业债务、股票、

债券和土地价值的所有权会产生的未来净收入的现在价值。在这种意义的转

变中,李嘉图的非劳动所得的地租和劳动所得的工资、利息或利润的区别消

失了。区别的消失从加雷和巴斯夏开始,因为土地的“再生产成本”包括生

产另一块和现有土地价值相等的土地所需要的一切社会的和个人的成本李嘉

图的非劳动所得的地租的区别也消失了——像费特于1901 年在资本的意义

的最后转变的转折点所说的那样——因为一切未来收人,不管多么垄断的、

歧视的、或者不公平的,都波看作为了使用任何一种财产而缴付的未来的“租

金”。结果资本成为那些未来祖金的现在的贴现价值。

我们可以看出,并且已经常常注意到,“资本”的不断变化的意义决定

于“地租”的意义上的变化。地租,在费特对这个名词的通俗用法中,和“租

费”的意义相同,或者和为了在一个时期内使用任何东西而付给的代价的意

义相同。不动产的租金是一种每单位时间的代价,不管地产所有权中存在的

许多经济的差别。利息是为了货币的使用而缴付的租金或租费。工资是为了

劳动的使用而缴付的租费。租金和利润是付给一个所有人的代价,为了换取

他的马的使用。整个十九世纪和二十世纪初期的经济理论,始终从事于拆开

地租的这种封建的、法律的和通俗的意义,分清它的经济的差别;随着城市

土地价值的增涨和农业土地价值的相对减落,这些区别的需要更加迫切。

李嘉图第一个指出地租的经济的特性,这是由资本家和封建地主在小麦

的保护税则上的利益冲突所引起。在这样做的时候,他不得不改变地租的意

义,从以往的土地使用的代价的意义改变为土地的“固有的和不可毁灭的”

特质的使用的代价。这一来他使地主的地租成为一种“非劳动收人”,他们

取得这种收入而不作出等值的服务,另一方面,利息、利润和工费是劳动收

入。

马克思,把李嘉图的劳动的意义从个别工人扩充到社会劳动力,消除这

种李嘉图式的区别,因为他认为地租,和利息及利润一样,是非劳动收入,

由于私有制而起,不是由于生产力上的差别;这种区别在公共所有制之下就

会消失,像在苏联那样。约翰·穆勒在他的土地国有化建议中,部分地承认

了李嘉图的区别,可是没有承认马克思的资本社会化。亨利·乔治在他的土

地单一税的建议中也只是部分地承认李嘉图的区别,因为他包括了地力在

内,而李嘉图没有包括。

穆勒和乔治都没有利用李嘉图对地力和土地的不可毁灭的特质的区别。

乔治在他最初的作品里并没有仿效魁奈的单一税,魁奈认为只有土壤的固有

的地力是神对人类的恩赐,而保持的和扩大的地力是地主和耕种者所垫支。

乔治,最初和斯密及焉尔萨斯一样,认为一切地力,由于神的恩惠,生产财

富超过劳动和资本(魁奈的所谓垫支)所生产的一部分,因此应该作为单一

税的征税对象,从便解除生产性的资本家和劳动者的捐税。我们知道,魁奈

和李嘉图以及乔治在他的后期作品中也知道,这是不确实的。地力大部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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