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耗尽的,在这个程度内必须再生产,和任何形式的“资本”或者魁奈的
垫支一样。
可是,李嘉图的区别本身还可以再进一步加以区别。他所谓土地的“固
有的和不可毁灭的特质”可以分析为地基价值,决定于社会的需要,以及基
础价值,产生于生产者和耕种者的努力。地基 价值不过是稀少性价值,因为
它完全起因于接近市场的机会,因此主要地决定于社会的需求以及需求集中
地点的有限的供给。可是基础价值是一种可以由个别所有人努力造成的东
西,个别所有人是否生产这种价值,决定于他针算收入是否能补偿生产成本。
在这方面,基础价值也和李嘉图的可以毁灭的、增进的、或者保养的地力相
同,他的价值是一种劳动成本价值。对他来说,成本价值是所包含的“资本”
或劳动数量的一种尺度,而稀少性价值是一种“名义的价值”,因为它不是
多于就是少于成本价值。在他的反税则的宣傅中,城市土地对他的关系不如
农业土地,所以他不区别基础价值和地甚价值。可是城市土地和农业土地确
有区别。
土地的资本价值,像杜阁在他对“地产”的说明中所提示的那样,是一
种可变数,由五项因素构成:便利产品买卖的市场地点:用于建筑物和肥力
的甚础:建筑物本身的捐旧情况:固有的地力:增进的、保养的、或消耗了
的地力。在地产交易中,这些都或多或少地要考虑在内,可是经济或财政科
学的职务是区别那些说明种种变化的不同原则;然后,尽可能在利益冲突和
估价的困难中,应用于具体的商业估价和税额估定。
地基价值高低差别的幅度很大,大城市的金融中心区每亩价值几百万
元,李嘉图的僻远的耕种边际、不能接近市场的地方,完全没有价值。地基
价值可以因良好的道路、铁路、电讯和邮政事业而增涨,也可以因这些事业
的变动而低减,如果它们会使人口、工业和商业迁移到其他地方。因此它是
一种特殊的社会价值,随着公共政策加以提倡或限制的交通工具上的技术变
革,而归于个别所有人或者使他们损失原有的这种价值。
可是基础价值是从地基价值中扣除费用以后的价值,其价值的大小,决
定于需要花费多少成本才能使它适宜于建筑和生产。如果基础不适宜,就必
须加以改进,例如削平山冈、炸除岩石、开凿地窖、填没沼泽、安置木桩、
建筑灌溉堤坝和沟渠。这些费用可以或者加在个别所有人或者加在广大纳税
人的身上,决定于控制公共政策的占优势的利益集团或者习惯假设。
这些道理同样适用于城市土地和农业土地。在农业上,基础部分地用于
建筑,但是主要地是利用它吸收肥料、增加出产的能力。如果是沙质的土壤,
它吸肥的能力就低。如果是高级的肥土,但由于毁灭性的耕作,已经消耗到
李嘉图的所谓不可毁灭的某础的地步,它仍然可以因人工的培养,恢复原有
的出产力。无论哪一种土壤,总是地质和地形以及接近市场的机会,决定值
得对土壤施用多少肥料和做多少耕种工作。地力、肥料以及以前耕作的结果
可以耗尽,通常不能合乎经济地使土地吸收肥力超过它原有的程度。可是,
由于优良的耕作,可以使土地恰到好处地恢复原有的出产力,或者超过原有
的程度。在某些情况下,像菜园,增加出产力到超过原有的程度是有利的,
这种超额部分很恰当地被称为“增进的出产力”;另一方面,如果维持在原
有出产力的水平,照农民的说法,就是维持“标准”。原有的出产力是“标
准”,而增进的或损耗了的出产力是高于或低于标准。
美国农民,在他们的大面积田地上,有一种方法来决定他们的所谓“标
准”。在他们拖运粪肥的马房附近,土地维持着标准。较远一些的地方,因
为拖运成本的关系,他们让出产力降低到标准以下。可是在经济上是否值得
维持标准或高于标准,决定于接近良好道路和良好市场的便利。如果适宜于
种植蔬菜,并接近市场,由于施用大量粪肥、人造肥料、轮种不同的菜蔬:
总之,运用深透的耕作和优良的管理,农民甚至也许培养它的出产力超过原
有的程度。
无论如何,农业土地很像城市土地。一块适宜于城市建筑的地甚,接近
某种产品的良好市场,在最好的地点,提供建筑摩天大楼的机会,在其他地
点建筑两层或三层的房屋,在其他地点建筑可从通达工厂和商业区的住宅,
并且在建筑物里设置种种动产的设备。如果这些建设和设备没有接近市场的
便利,或者如果所有人建筑了太多的房屋和购置了太多的设备,现有市场不
能吸收,那未,这些建设或设备就是浪费,它们的价值缩减到低于成本。
因此,土地地基的稀少性价值和建筑上及基础上的改进的成本价值,以
及土地上各项有利可图的设备之间,大致有一种相互关系。它和出产力或地
力可以说是一样。消耗尽了的农业土地的地基价值以及出产力和其他有利的
改进的成本价值之间,大致有一种相互关系。如果土地远离市场,让它改作
牧场倒比较有利。如果它靠近市场,可只有利地用于生产那种消耗出产力很
快的作物,这种消耗能够由深透的耕作和精细的管理于只抵补,而可以获利。
任何一块土地是否会按照这种相互关系来发展,决定于它的所有权和管
理的情况。租佃和不善的管理可能用尽土壤的出产力,良好的管理可能把生
产力维持得高于标准。城市土地也有类似的情况。一个所有人会建造摩天大
楼,另一个人会让他的土地空闲着,或者在上面留着一所损坏的或者废旧的
建筑。地甚价值和建筑上的或基础上的改良的价值,或者增进的或保持的出
产力之间大致的相互关系,由于情况会有变化,不是总是实际做到的事情的
相互关系,而是做起来合于经济的、有利的事情的相互关系。土地所有人个
别的差异很大,支配课税制度的公共政策所影响的,正是这些差异。
城市土地上地甚价值和建筑价值之间这种大体的关系,在布朗以机会成
本的名称利用凯雷—巴斯夏的“再生产成本”概念时显得更清楚,他利用这
种概念不仅测量各项改庭的成本价值,而且测量城市土地的地甚价值。有了
“机会成本”这个工具①,要确定城市土地的地基阶值,就不须求助于李嘉图
的农业耕作的边际。然而,像布朗这样接受季嘉图的地祖概念,认为地租是
一种“非劳动”收入(这种概念凯雷和巴斯夏不接受),这种非劳动收入的
预期就被资本化为土地的现在的地基价值,从社会观点来说,这同样是非劳
动的。如果一个人想要建造一所房屋,使他自己作为所有者能获得一种未来
的劳动所得的利息和利润的净收入,等于地基价值的未来的非劳动所得的地
祖净收入,那未,建造这所房屋的成本将决定地甚价值的最高或最低限度。
在这个限度上,地墓的卖方或者买方将愿意接受或者付出一笔价格,等于建
造一所房屋的成本,这所房屋预期会产生利润和利息的净收入,等于地基价
值上的地租净收入。这样,地基和地基上各项改臭的两种估价,由购买地基
或者建造一所将产生等值的未来净收入的房屋的选择,使它们保持着相当的
相互关系。
这种对凱雷—巴斯夏的再生产成本概念的利用,说明怎样商业社会以及
法庭在备别的估价中丢开了李嘉图的地甚价值。商人或者银行家不管他所买
进或抵押的是一种对未来的非劳动收入的权利——非劳动的,因为它完全是
一种稀少性价值,取得这种价值的人不花费任何成本——还是一种对未来的
劳动收入的权利,这种收入需要花费工资、利息和利润来生产。一块钱就是
一块钱,不管它后面隐藏着什么社会歧视或个人牺牲。卖方所索取的或者买
方所付出的,或者银行家凭地皮担保所贷出的,不过是另一种投资机会,可
以运用他的钱,取得一笔未来的相等的利渭。
地基价值和建设价值之间没有一种更精确的相互关系,我们已经说过,
部分地是由于个别所有人的差异。这些个别的差异,以及上面所说的有关土
① 参阅本书上册,第387 页,《代用的法则》。
地的五项因素,都受课税制度的影响。它们可以归纳为三项可变因素,在课
税时必须考虑。一项是个人的能力,这是国家的人力资源:另一项是发挥能
力和使用天然资源的机会:第三项是导致人们发挥能力和保全或扩充资源的
诱因。这些是分不开的,但是可以辨别。它们不能精确地计量,因此必须用
一种“理智的准则”来说明,亚当·斯密称为课税的“原则”。
(3)课税原则
能力的差别当然很大,可是主要的差别,从诱因的观点来说,是“静态
的——快乐主义的工人或农民和“动态的”商人或资本家的差别,这是熊彼
得的经济进化论的中心。这些差别是一方面工资、利息和地祖以及另一方面
利润的本质区别的基础。利润是动的因素的诱因:工资、利息和地祖是静的
因素的诱因。利润指望未来,是投机性的,承担风险,并且因此激发企业能
力,能吸引或者指挥工人、投资家和土地所有人照它的命令行事。其他的人
必须由企业家给予工资、利息、地租,加以诱导;可是企业才能是因利润的
希望而自我诱发的。利润是构成的或组织的因素:其他都是被动的,等待利
润来带头。从社会秀因的观点来看,可以正确地说,生产财富的不是“土地”、
“劳动”或者“资本”,而是预期的利润。①
这是对私有财产和不同报酬的辩护。如果人们会自觉自愿地工作,根据
社会主义的“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原则,私有财产和利润就可以取消。
可是人们一般地实陈是根据利得的原则工作,付出的代价和买卖的能力成反
比例,所得的利盆和买卖的能力成正比例。这是利润的显著的属性,对企业
才能的报酬。其他的人所得的报酬可以比照他们的需要,或者按照他们作为
业务必需因素的所有人的关键的地位,可是企业才能主要地受利润边陈的诱
发,根据他们是否能减低付给别人的价格而拾高别人所付的价格。
但是企业才能受机会的限制,决定于是否有机会发挥这种才能。这些机
会也有级差的利益,和能力上的差别一样,这些级差利益正是私有财产的原
因。我们已经说过,马克思和李嘉图成为对比,他甚至认为产生地租现象的
是私有财产,不是生产力上的差别。当然,如果一切财产归公共所有,这些
生产力上的差别就会合并为一笔单一的基金,按照社会主义的原则予以定额
分配,李嘉图的级差生产力就会变成马克思的社会劳动力的“平均”生产力。
李嘉图着重自然上的差别,马克思着重所有权上的差别,可是两者的重要性
都次于利润上的差别。各种私有财产,不管是关于地基价值、基础价值、建
筑上的改良、或者固有的、保持的、或增进的出产力,其所以有理由存在,
完全因为正是级差利盆对动态的因素提供有效的诱因,使一切利润可能产
生,因为只有通过报酬上的差别,企业才能才会发挥出来,使静态的因素获
得运用。幸运、机会、自然的恩赐,不管是存在于人们自己的才能中或是存
在于自然的或社会的资源中,都是一样,因为从它们身上取得的级差利益是
对企业家的重要诱因,促使他们找出最好的工具,以最有利的方法来使用,
增加他自己的利润。
这对于课税有关系。课税是私有财产的反面,因为捐税是从利润、工资、
利息、或地租上扣除的数目。在私有财产和自由的制度下,谋利者如果认为
① 参阅本书上册,第410 页,《李嘉图和马尔萨斯》;又本书下册,第166 页,《利润的边际》。
利润边际不够大,他能不发挥他的才能,不利用他的自然资源和资本设备。
既然裸税大大地减少利润,他不肯使用自己的才能和自然资源的程度,和捐
税负担成正比例,和预期的利润成反比例;这就是说,他充分使用自己的才
能和自然资源的程度,和预期的利润成正比例,和捐税成反比例。
人们通常用“纳税能力”这个说法,为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辩护,这些
是对个人以前取得的收入的课税。这是很正确的。人们也用它为一般财产税
辩护,这是对未来可以取得的收入的课税。①就前者来说,付税的能力正确地
导致累进的课税,随着收入或遗产的增多而增高税率。②就后者来说,它导致
一种对财产价值的同一税率,根据财产的价值代表未来纳税能力的观念。
这是普通所谓平等的概念,投资于地基价值的一块钱,和投资于基础、
建筑、家具设备、固有的出产力,或者投资于增进的或保持的出产力的一块
钱,完全一样。每一块钱和任何其他一块钱代表相等的未来的纳税能力。一
个人投资十万元于一所没有改良的农场,另一个人投资十万元于一所有改良
的农场,对这两个人的课税为什么要有区别呢?或者,一个人投资十万元于
空着的地基价值,另一个人投资十万元于建筑物、基础、机器和家具设备,
这两个人所付的税为什么要不同的?他们具有相同的预期的纳税能力。纳税
能力和投资的元数成比例,所有的元是没有区别的。
区别在于一个人用来致富的方法。一种类似的关于致富方法的问题,在
产生“英国共和政治”的那一个时代之初发生。在1602 年判决的“垄断事业
案件”以及那一时期的同样案件中,争点是在专利、特许或公司执照等特权
占有人和不享有这种特权的商人与制造家之间。习惯法的法律家,作为后者
的代言人,认为当一个业务熟练的商人或制造家增加他自己的财富时,也就
是增加了“共同财富”。可是当一个国王特许的专利人凭借特权增加他的财
富时,由于他“业务不熟练”,只是从共同财富中抽取那份财富,而对它没
有作出相应的增加。这种十七世纪的财富和共同财富的区别,相当于二十世
纪的私人效用和社会效用的区别。
李嘉图在他关于地祖的定义上运用了同样的区别。完全从地租(李嘉图
所解释的地租)上取得收入的人,是从资本家和工人身上抽取财富,而下作
相应的贡献,不像资本家和工人,他们交给别人若干财富,等于他们从别人
那里取得的价值。①
现代从农业土地变为城市土地的地基价值的转变,也是这样。如果一个
人增加已垦土地的供给,增加一般建筑物、摩天大楼、木材、森林、果园、
排水系统、道路改良、土壤出产力以及其他谋利的产品的供给:甚至如果他
善于经营因而增加空地的供给,增加用于基础的开支,以及增加用于道路的
开支,使较多一部分土地有接近市场的机会;他就是增加国家的财富的供给,
和增加他自己的财富一样。可是,如果一个人自己的财富增加完全由于土地
的地墓价值的增加,不开垦、不改良、不管出产力、森林、建筑、并且不改
进它的交通条件,这种财富增加只是靠机会从共同财富中抽取,而不对共同
财富作出比例的贡献。各人的财富上同样的增加是纳税能力上同样的增加,
可是一种是仅仅私人财富(资产)上的增加,另一种是私人时富和公共财富
① 塞利格曼:《租税论文集》,1895,1900 年版,第54—59 页。
② 塞利格曼:《累进税的理论与实践》,1899,1908 年版,第138 页。
① 参阅本节上册,第410 页,《李嘉图和马尔萨斯》。
两者的增加。
可是普通的纳税能力的观念甚至比一般财产税更加谬误。捐税只能从收
人中支付。纳税能力和收入成比例。空地不产生收入。因此纳税能力由于使
土地空闲着而减少。联邦所得税主管机构想耍纠正这种谬误见解。当土地或
证券经过一个时期只高于买价的价格卖出时,土地或者股票或债券的价值上
的增加被解释为“所得”,然后这种增加就作为所得来课税。可是,如果那
土地上没有每年的地租,就没有可以课税的所得。如果资本价值上有所损失,
受捐人可以从他的其他所得中扣除此项捐失,因而可以完全逃避所得税。
同样地,“土地贫瘠”的人的纳税能力不如那施用肥料或建筑房屋和从
事于基础建设,改良自己的土地的人。实际上,对全国平均来说,以复利计
算,那些占有土地,完全等待投机性的地基价值增涨,而不加改进的人,比
那些经营其他业务或者作种种改良的人,获得利润较少。这种可能的事实,
从凱雷开始,被经济学家用来说明对土地的地基价值的课税不应该高于对建
筑、设备、出产力和改良的基础的课税。可是它采取私人利润的观点,不是
采取社会效用的观点,好像把社会所需要而不归社会所有的东西留在个人手
里不用,是对社会有益的。
因此,如果“纳税能力”是唯一的课税原则,那就是认为对空地所有人
的捐税应该低于对生产的土地的所有人的捐税,即使他的未经改良的空地的
价值等于或者高于他的邻人的土地包括各项改良的价值。这种目的往往实
现,如果当地的估税员相对地低估未经改良的土地,因为它不生产,一方面
按一律的税率课税。
可是,如果有另一种课税原则可以适当地应用,就是,根据对财富生产
的影响,以有利于财富生产的公共目的为指导方针,那未,只靠地点价值增
涨而取得财富的人,就应该比那些靠工业或农业取得财富的人,缴纳较高的
捐税。在一种情况下,他从共同财富中抽取财富,而对它没有直献。在另一
种情况下,他直接地对私人财富和共同财富都有所直献,有所增加。因此,
从共同财富或者社会效用的立场来说,有两种纳税能力:一种是和一个人对
共同时富的贡献成正比例地变化的能力,一种是和一个人对共同财富的贡献
成反比例地变化的能力。第一种我们将称为“服务的能力”,第二种,“纳
税的能力”。
可是,既然两种能力同时在同一个人身上存在,尽管对不同的个人和不
同的机会两种能力的比例不同,因此那差别是没法测量的程度上的差别,课
税的原则不妨说是:捐税应该和一个人的纳税能力成正比例,和他为共同时
富服务的能力成反比例。
这种假定的原则,或者理智的准则,基于一种相应的课税的概念。我们
看一种捐税,或者一般课税,是从过去已经发生的事情的观点,还是从那由
于捐税的影响将来会发生的事情的观点呢?如198 果我们从以前发生的事情
的观点来看,我们就会着重平等、纳税能力、自然的原始的或者无代价的恩
赐、幸运的凑巧——总之,过去取得的元——作为捐税的适当标准;并且我
们将十分正确地认为所得税、遗产税、或者对过去的累积所征的一律的财产
税是适当的课税方法,可是,如果我们从警察权力的观点、从捐税的预期的
经济结果的观点来看一种捐税,我们就会问:什么是最好的诱因,可以促使
个人从增加自己的财富中同时增加共同财富?这是我们所谓课税的警察权
力。警察权力以未来为目的;征税权力以过去为目的,以过去的累积为目的。
实际上,我们认识到捐税和免税像警察权力一样地发生作用,往往有意
识地用来调节产业、道德或者福利,而不是为了取得国家的岁人。塞利格曼
教授曾说明美国对课税权力和警察权力的分别,在很大的程度上,是一种从
我们的政府制度中发展出来的法律上的假定,从经济的和财政的观点来说是
不必要的。①再则,我们可以说,在我们的法院的判决下,课税似乎是警察权
力的一种特别的运用,因为,法院考虑到它是征收岁人的主要手段,而岁人
是国家生命所系,所以并不时刻注意追究捐税的附带的调节性的效果。这一
点从它们对保护税则的容许态度中可以看出,保护税则显然不是一种目的在
于岁入的捐税,而是为了把价值从一种人转移到另一种人的手里。这是警察
权力以控制对外贸易的名义利用保护税则所达到的目的。
因为,警察权力就是统治权力,用来束缚或抑制有势力方面认为不利的
事物,促进和奖励他们认为对共同财富有利的事物。因此,课税是警察极力
的最普遍和最特殊的运用;由于战时捐税增多,以及捐税对利润边际的重大
影响,课税成为警察权力最有效的运用。即使在不是有意识地用来调节的时
候,捐税还是起调节的作用,因为它们,像保护税则那样,决定人们不可用
以致富的方向,从而决定人们可以用以致富的方向。捐税对企业家说:这里
是利润,那里是捐失。不可能避免捐税的这些影响,因此就不可能逃避课税
的警察权力,因此就不可能把任何一种捐税看作仅仅是取得国家收入的手
段,根据任何平均原则、或者纳税能力、财富的累积、或任何完全注意过去
所得的标准。实际上,课税是调配谋取利润的诱因,从而取得国家收入的程
序。它总有这些后果,实际上,一切立法者和估税员确实考虑预期的后果。
然而,如果财政学想要指导实践,创立一种社会效用的原则,使捐税的负担
和纳税能力成正比例,和作出公共贡献的能力成反比例,那就是公开地在做
税务当局已经私自地或者盲目地甚至贪污地在做的事情。
当然,总有人能提出反对的意见,认为这一种原则会引起政治上、立法
上以及课税极力的执行上各个人和阶级的偏见、激情以及权力的争取。人人
都或多或少地把他的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等同起来,并且会有许多人提出异
议,认为公开地让个人和阶级意见支配捐税的分派,是以阶级立法替代合法
程序,从而破坏宪法。
可是,人们已经在这样做,随着日盆增加的捐税负担,还要更加强这种
做法。人俩有意识地、无意识地、盲目地、无知地、用贪婪和隐蔽的手段、
用煽动的财阀政治或者煽动的民主政治在这样做。
与其欺骗我们自己,还不如公开地承认这一点。然后我们可以像事实上
现在对于任何特殊捐税办法那样,根据其经济后果是否是一种所谓公共利
益,来处理我们的问题。我们能明确地树立共同财富的标准,和私人财富的
标准同时存在。关于现在实行的一般财产税,包括土地税在内,我们就能够
从自然权利的学说和自然资源的生产力的古老概念,过渡到制度的学说,就
是,适当地分配对个人的诱因,使他们以增加共同财富来取得财富。
如果我们从过去发生的事情来看,就可以说原始出产力是自然的恩赐,
不是经营的成果,它的所有人因此应该按它的价值纳税,像魁奈和亨利·乔
治在第一本书里建议的那样。可是,如果我们从将来会发生的事情来看,我
们就要问:什么正当的诱因促使农人清除土地上的树木和岩石,因而增进它
① 塞利格曼:《租税论文集》,第273、296 页。
的基础价值,以及保持这种原始出产力,并加以改进呢?接近市场的机会和
捐税的适当分配,是国家给予农人的两种诱因,促使他俩从自己谋利中增加
国家的财富。
因为农人是一个企业家。生产财富的不是他的体力劳动——而是他的预
期的利润。作为一个单纯的劳动者,农人因为他在最近或遥远的过去所做的
工作而获得报酬。作为一个企业象,他雇用工人并且自己工作,预期着将来
会获得的利润。利润指望未来,工资有关过去,生产财富的是预期的利润。
利润增加的尺度,部分地是他为土壤准备的各项基础建设的价值的增涨,部
分地是土壤出产力的保持和增加,部分地是土地的地基价值的增涨,从这种
地价的增涨中将产生预期的利润。随着人口增加,以及他预期他的土地将有
接近市场的机会,那农人相应地会有一种较大的诱因,促使他更深透地垦种
土壤,增加投资,争取未来的作物,增加更多的建筑上和基础上的建设,以
及改良公路,便利土地的交通。
因此,地甚价值和各项改良的成本价值间大致的相互关系,有一种心理
上的解释。土地越有接近市场的机会,利润的可能性越大,制造家和农场主
受它的诱发,在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工厂、围籬、道路和其他组织上或地基
上的改良越多。有接近市场的便利的土地,对它进行改良,比在便利程度较
差的土地进行改良,较为有利。土地的出产力也是这样。土地越有接近市场
的机会,农场主越会清除土地、加以深耕、注意施肥、增进出产力并保持原
始出产力。他从森林地改变为牧场,从牧场改变为耕地,从耕地改变为制酪
场,从马虎的耕种改变为深透的耕种,从消耗土壤的出产力改变为施用粪肥
和其他肥料以及轮种菜类作物。因此,各项改良和出产力两者的成本价值和
供给,随着有关土地的地基价值的增涨而增加,或者随着地基价值的减低而
减少。
实陈上,地基价值和成本价值没有绝对的区别。只有程度的差别。两者
都是总的共同财富的限制性因素。地基价值对农业和工业是必要的,一个开
发道路供工业和农业使用,增多可以利用的空地的人,因而增多共同的财富,
尽管他也许减少其他土地的地基价值,如果这些其他土地现在变为相对地交
通不便利。因此,不能武断地陈述一种单独的普通真理或者自然极力,而只
能有一种原则或者理智的准则,在差别的程度显然足以造成实际效果和有关
重要的场合区别这两种价值。为了这个原因,课税的原则应该用那种可只使
比例的分别看得清楚的说法来陈述:那原则可以很适当地这样说:根据才能
和资源的运用增加共同财富的程度,反比例地分派捐税。
这种原则不过是陈述亚当·斯密的所谓课税的第二原则。他说:
“一切赋税的征收,须设法使民之所出,尽可能的等于国之所人。若民之所出,大
过于国之所人,那是由于以次四种弊端。 第二,赋税之设,民之举办产业者,将裹足
不前,社会许多人之生计职业,因而受其妨害。”①
这种原则似乎和霍布森接受纳税能力的原则作为“经济和公平的最高原
则”是一致的,然而,附带着下列两项“反面条件”的第一项:“(1)它切
不可消除或者捐害重要的或有用的生产程序的任何工具或诱因。(2)它切不
① 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考察》,卡南校正本1904 年版,第2 卷,第311 页。
可消除或者捐害任何重要的或有用的消费要素。”①它似为实行塞利格曼对一
般财产税的否定以及用“产品”代替“财产”作为课税的根据,然而,他认
为可以由一种对不生产的地产的捐税来补充。
从前说过的,一方面各项改良和出产力两者的成本以及另一方面土地的
地基价值之间大致的相互关系,提供一种对出产力和空地分别估值的原则。
就城市土地来说,没有困难。那里的土壤本身,除了几百年前抬它的价值以
外,没有价值,而那种价值现在已经完全清偿,因此无关重要。甚至已经用
光。价值是单纯的地点价值。可是,就农业土地来说,必须找出一种简单的
标准,用来把生产力的价值和地基的价值分开。威斯康辛州立法所提出的格
林斯达德法案,以及国会中提出的凱勒法案,附有标准,主张出产力的价值
应该规定为按绝对用于农业的土地的公平的市场价值的一半计算,“如果出
产力保持着标准。”“公平的市场价值”是通常的课税准则。公平的市场价
值,或者“标准”,或者保持着原有出产力状态时会有的情况,也是农民熟
悉的一种概念。“耗光”的土地要打折扣。例如,在某一项交易中,一个农
场主买进一片农场,每亩价格一百元,预期在十年内把它的价值增进到每亩
二百元,这是马路对面农场的价值,它具有同样的土壤基础,和当然同样的
接近市场的机会。根据上述法案的规定(这两项法案不包括建筑和出产力的
价值),那较好的农场就会有土壤出产力价值每亩一百元和地基价值每亩一
百元,那耗光的农场就会只有同样的地甚价值每亩一百元,没有出产力或改
良的价值。按照李嘉图的地基价值原则,这两种农场的适当的平等就会是对
两者都按每亩一百元征税,而不是对改良的土地接二百元征税,对耗光的土
地按一百元征税。
威斯康辛州的土壤调查,说明耗光了的土地——就是,已经消耗到耕种
不能获利的程度的土地——已经丧失了它的化学上全部植物养料的百分之三
十二,可是当然丧失了它的经济上可以利用的植物养料的百分之一百。于是
发生这个问题,新的出产力的价值是不是应该根据再生产成本学说,按肥料、
运输和施肥的现行费用计算?如果是这样计算的话,距离市场远的、价值低
的土地上的成本价值就会大于比较接近市场的出产力相同的土地上的成本价
值。它甚至会超过僻远的土地在耗光的情况下只值每亩十元的价值,但是远
不及那出产力相同但交通便利、可值每亩一百元作为单纯的地甚价值的土地
的价值。
这种计算成本的方法不仅不能实行,而且在理论上根据不足。理论从成
本改变到价值。成本是一种限制。价值是一种诱因。真正的问题是:需要多
少价值诱因来克服把植物养料始终保持在标准或者甚至超过标准所需的成
本?那诱国必须超过准备各项基础的费用、粪肥和其他肥料的费用、运输和
施肥的费用、所损失的轮种蔬菜可能获得的利润。这种预期价值的诱因的整
个问题,在私有财产和自自制度下,是预期的一种合理的利润边际,足以促
使所有人为了未来的作物收获而维持和增进出产力。如果我们考虑到,由于
天时变化、收成不好、霜冻、洪水和干旱,农业的风险很大:如果我们考虑
到,农人不能像企业家那样突然停止生产,从而控制他的市场;我们就有理
由认为,如果城市的人不肯投资于建筑物、工厂、机器和原料,除非他能预
期获得利润,等于新建设成本的百分之十到二十,我们就不应该期待农人花
① 霍布森:《新国家的课税》,1920 年版,第12 页。
太多的成本来增进或维持土地的出产力,除非能预期获得百分之二十到三十
的利润。利润估计或有差错,但大致总在这个限度以内。因此,把一切事实
考虑在内,将标准出产力作为百分之五十,地甚价值作为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可以认为是一种可能做到的最合理的估计。
这种决定类似管理货运和客运的运费或者其他公用事业公司的收费标准
时的决定。在这些公用事业的“物质估价”或者成本估价的问题上,发生了
很多的辩论,关于价值是否应该根据“新的再生产的成本”、或者“现有情
况”、或者根据“原来的成本”、或者根据“积累的投资成本”,以及在升
算投资成本中所假设的利润率是否耍略高于积累过程中当时的利率。这些计
算法的关键在于公道的问题,它注意所有人由于自己过去的行为而现在有权
利要求的东西。在农人要求农产物的价格应该等于生产成本的问题上,也曾
有过同样的辩论。
可是,当这些对投查家或者农人的公道问题归结到实际规定收费标准或
价格时,那支配甚至操纵计算方法的有力因素是在一切情况下的经济诱因。
问题就变成这样:什么收费标准或价格会使经理部门能获得利润,从而吸引
必要数量的投资和劳动,从便供应公众所需要的服务?
诱因的问题必然是循环的。价格愈高,公众作为消费者能吸收的产品供
给通常就愈少:价格愈低,经理部门作为生产者将供给的数量就愈少。唯一
的解决是习惯法里所规定的“理智的准则”:由合理的人组成的陪审委员团,
在听取了所有的事实和辩论以后,认为合理的是什么呢?这种“合理”不过
是习惯法和恰当的判断,就在这种基础上,铁路委员会和法院决定运费是二
分、三分或四分。“合理”是判断和公道的问题,因为它注意现在行为的未
来结果,而公道本身自然地只注意过去,作为证明现在的要求是有理由的。
在寻求土地出产力的价值和土地的地基价值之间的合理比例时,也是这
样。这两者的比例不能像一所建筑物的价值和建筑物所在的地基的价值的比
例那样精确,因为这里没有出产力可以估值。就出产力来说,总会有不同的
意见,和一种差误的余地。可是,把维持在标准程度的出产力的价值规定为
百分之五十,免予课税,而以百分之五十作为应该课税的地甚价值,这种比
例是合理的,根据土壤调查的结果以及为了保存出产力而需要的利润来说。
又有一种需要考虑的理由,可以看作政治的权宜手段而不是合理的办
法,可是实际上是为了做到对农场所有人和城市土地所有人平等待遇。就城
市土地来说,所有人的物质资本——有别于地点价值——完全由建筑的和基
础的改良构成。就农场主来说,他的资本由同样的改良和出产力构成。在威
斯庚辛州,各项改良是和土地分开估值的,1919 年该州土地、建筑地基和各
项改良的课税价值说明,平均来说,城市中建筑改良的价值是全部地产价值
的百分之六十,空地的地甚价值是百分之四十。在乡下建筑改良的价值只是
百分之二十,可是土地的价值,包括出产力和地基价值在内,是全部地产价
值的百分之八十。①这表示在1919 年平均来说,课税的地甚价值按百分之五
十计算的比例,使农场主和城市土地所有人处于平等的地位。按照这个比率,
在农村地区中,各项改良和出产力的成本变为地产阶值的百分之六十,而土
地的地基价值是百分之四十,正如在城市地区里单单各项改良的成本就是全
部地产价值的百分之六十,而地基价值是百分之四十。在这两种情况下,平
① 威斯康辛州土地和各项改良的估值(1919):
均来说,地产价值的百分之六十免税,百分之四十作为地甚价值课税。
当然,可以看出,这种理论的影响有利于农场主,和通常单一税的观念
完全相反,通常所谓单一税对出产力和地甚两者课税。事实上,1921 年的威
斯庚辛法案获得差不多所有的农场主的拥护,而单一税受到农场主的剧烈反
对,并且像我们的分析所说明的那样,反对得很对。
人们知道,在一般财产税上农场主受到和城市土地很不平等的待遇。如
果上面的分析是正确的,地基价值税是农场主乐于接受的,因为它使他们和
城市土地所有人处于平等的地位。它把农场主作为真正的资本家,保存着国
家的自然资源,正如企业家以建筑房屋和工厂有益于国家。如果那分析是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