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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合理的价值.12

作者:贺卫/伍山林 当前章节:15373 字 更新时间:2026-6-18 16:52

确的,这种税并不是有利于农场主而不利于城市土地所有人,尽管事实上按

亩数的比例来说,这种税的较大的收入来自城市土地。这较大的收入完全是

由于城市里庞大的地基价值集中在小面积上,往往高到每亩几百万元,另一

方面,在乡村里,地甚价值散布得面广而稀薄,每亩只有一两元到五十或一

百元。不管哪一种情况,总是在一般财产税上应用这个原则:分配捐税应根

据纳税能力,并且和公共利益成反比例。

这原则所根据的事实是,在一般财产税的制度下,被课税的不是土地或

者财产,而是土地所有人,因为税是从所得中付出的。在法律的意义上,对

土地的税是一种对财产的税。可是,在经济的意义上,捐税,如果确定了的,

就不是一种捐税,因为它被预先扣除,购买者买进土地,按它的预期收入减

去捐税的查本化价值。然而,无论就哪一种意义来说,土地税都似乎是一种

对财产的税,而不是对所有人的税。所有人好像是一个代理人,收来捐税,

交给国家。

然而,这是或者混淆了物质的和商业的概念,或者混淆了资本和所得。

土地不付税——而是所有人按他们的土地的价值比例地付税:捐税通常从所

得中付出,不是从资本中付出。如果土地不产生必要的所得,所有人必须在

别处挣得或者借得这笔钱。因此对土地的税是对所有人的“预料可以得到的”

收入的税,不管他实际上是不是得到,就是,不管他使用那土地是不是获得

利润。诚然。土地税的估价以土地为对象。征收的对象是土地,法律上对不

缴纳的补救办法也是针对着土地。然而所有人缴纳土地税是从他自己或者某

一个别人的收入中付出,和他缴纳所得税或者遗产税完全一样。

因此,累进税的原则适用于巨额的地基价值,不管那具体的土地是连在

一起的或者分开的。纳税者是所有人,他们的纳税能力或者随着实际收入的

增加而累进地增加,像所得税和遗产税中所打算的那样,或者随着巨额地甚

价值的所有权所包含的未来收入的增加而累进地增加。

在这里我们不考虑执行上的困难,例如没有训练的估税员难于区别地基

价值和出产力价值,可是这种困难大概不比美国发明的“特别税”的执行中

已经遇到的和仍然存在的那些困难更大。在这一类捐税中,美国人民久已①

采用了这里所主张的原则,就是,课税多寡应该和纳税能力成正比例,和服

务能力成反比例。这一原则体现在“地基价值”和“改良价值”的分别上。

特别税和一般课说不同,根据法院的说法,那是“因为这种税的根据,

是假设社会的一部分,在位置特殊的财产由于公共支出而引起的价值增涨

中,将特别受益。”或者,像塞利格曼教授的说法,“特别税可以解释为一

① 在纽约十七世纪中就开始。

种强制的捐献,按照所得到的特别利益比例地征收,用来支付一种为了公共

利益而实施的特种改良的费用。”

可是,在区别这些特别利益的数额中,不包括各项改良和建筑的价值,

因为这些改良的价值是某一个人的劳动、投资和经营的成果。可是,对于因

公共改良而增值的地基价值,早在1830 年就有一个州法院作出原则性的决

定,认为所有人缴纳的数目不应该多于加在财产上的价值的增涨,当然也不

应该多于他应该分担的公共改良建设的一份费用。

这里,课税的原则是根据宪法上禁止不经过合法程序而剥夺私有财产的

原则推论出来的,它对课税权力的使用,规定两种最高限度:增加的价值和

公共改良的费用。由于规定这些限度,可以说社会效用的概念,虽然在经济

理论里是空泛的和不可测量的,还是归纳为一种合理的计量标准。一条公路

或其他公共改良所创造的社会效用的总数值,不过是它的实际建筑成本。那

增加的社会效用的戍本可以摊派给受益的私人所有者的最高限度,是他们的

财产的价值上估计的增加。征取的捐税超过此数,就是没收。征取的捐税少

于建设的成本,如果不超过所增加的价值,就是一种赐给个人的特殊利益,

也就是负担公共建设费用的广大纳税人的损失。

结果是特别税受“分摊捐税,应该和纳税能力成正比例,和服务能力成

反比例”的原则支配。纳税能力因受益的地基的价值增涨而增加;服务能力

因现在的所有人或者以前的所有人加在公共财富上的改良而增加。

除了在很少的情况下,这种特别税的课税原则,在建筑汽车所需要的大

规模公路系统中,不如采用。在公路的建筑中,并不特别受益的国家或一州

的广大纳税人和汽油购买者,担负那些享受特殊便利的地基所有人所吸取的

特别利益的费用。所以不采用特别税原则的一个理由,从我们的分析中可以

看得很清楚。在少数试行这种原则的场合,结果对农场主极不公平,由于他

们的抗议,很快就取消。它的不公平在于把农民的土地出产力作为土地价值

看待,按照我们的李嘉图式的分析,这就使农民所付的特别税,双倍于城市

土地所有人。因此这种特别税不扩大到一切受益的财产,包括城市土地的价

值在内,而只应用于紧靠着的土地所有人,大多数是农民。

这种李嘉图式的地基价值和出产力价值的区别,在美国特别税的法律中

实际从来没有。这说明为什么特别税的原则在城市财政中广泛采用,因为这

里没有需要估值的出产力,并且在农业中差不多完全用在灌溉和排水工程

上,因为在这里显然出产力实际是由公共建设造成的。建筑上的改良建设,

虽然在特别税法律里正确地认为不吸收公共建设对私有财产所增加的任何价

值,因此正确地免征特别税,但是农民的土地价值被认为包括农民维持的出

产力和它的地基价值,而城市土地价值完全是一种地基价值。只有地基价值,

而不是建筑的价值或者出产力价值(除了在灌溉和排水的时候),能因公共

建设而受益,因为竞争使建筑的价值和出产力价值不能超过再生产成本,另

一方面地基价值完全决定于社会对有限的地基的需求,不管再生产成本怎

样。如果使特别税只以受益的地基阶值为对象,而不包括不受益的出产力价

值,显然农民因为道路和公路而负担的一份特别税就会少于现在的份额,和

城市地基价值所有人所负担的一份比例来说。这种比较精确的对受益的和不

受益的财产的经济分析,也许可以消除一项主要的障碍,从而可以接受特别

税的课税原则。那一来,就会更精确地实现美国法院的原则,在特别税的时

候,分摊捐税,应该和纳税能力成正比例,和对共同财富的贡献成反比例。

可是树木不能长到天空里去——它们会在强风中毁灭:一种单独的真

理,和一种单一税一样,结果由于和其他利益集团所拥护的其他真理冲突而

自己灭亡。真理的确实性会递减,如同牛肉的效用会递减一样。某一种真理

太多,既是讨厌又不真实。各种真理必须彼此成适当的比例,以便得到最适

宜的真理,在一个矛盾的世界里可以行得通。政府需要的岁入越来越多,不

是因为它们腐败和无能,这种缺点可以补救,而是因为教育、伦理、道德、

艺术、平等、自由、对弱者的保护、公路、卫生、娱乐等社会需耍,在一个

日益进步的文明中,发展得比私人在食物、奢侈品、炫耀方面的需要较快。

课税的权力实际上是破坏的权力:正因为这个理由,所以课税的原则不能像

数学那样精确,而只能像法院的理智的准则那样,对纳税能力和服务能力给

予适当比例的重要性。

然而这原则,经过调查研究,可以应用于一种日益进步的文明所需要的

其他收入来源。如果只考虑纳税能力一项,像在所得税的评估中那样,似乎

和累进所得税相同的税率应该用在个人所得、资本所得和地基价值所得上。

可是,如果考虑服务能力,就要对由于个人能力的所得征收最低的累进税率,

由于资本建设的所得征收中级的累进税率,由于地基价值的所得征收最高的

累进税率。

联邦所得税考虑这些区别中的两项。国会的一个国内税收委员会,在帕

克的领导下,对这两项作了详尽的研究。该委员会从纳税人之间的公平以及

对促使生产要素增加共同财富的诱因这两种观点来讨论这个问题。两者实际

上是分不开的。

委员会的研究员区别劳动所得、投资所得和资本利得,像这些名词用在

联邦所得税里那样。“劳动”所得,或者不如说个人所得,是“从劳动中得

来的收入,例如薪俸、工资、专门职业的取费以及由于纳税人的个人努力而

获得的利润——有别于因资本的运用而获得的利润。”“投资所得”是“从

查本中得来的收入,例如利息、股息、租金以及出售或折换占有不到两年的

资产而获得的收入。”“资本利得”被解释为“从出售或折换两年以上的存

货生财以外的资产而获得的收入:例如,出售股票、债券、专利权、不动产

等等,只要持有的时期合于规定的限度。”最后两项我们可以不管,并且可

以区别“投资”所得为资本所得和地基价值所得。

“劳动所得”这个名词相当于我们的“个人所得”。委员会的研究员主

张对个人所得征课较低的税率,要低于投费所得的税率百分之十二又二分之

一到百分之二十五,他说明几点理由。

“投资所得的生产作用物,资本,由现行法律加以周密的保卫,通过准

许扣除损耗、折旧和有用价值的丧失,使其不负担任何捐税。因此,劳动所

得的生产作用物,个人,应该通过同样准许扣除个人的劳动能力的损耗,予

以保护。”他引证全国租税协会的话,接下去说,“医生的本领,律师的聪

明,行政人员的精力,不是固定的和不可毁灭的,不是能永远产生所得的。

然而他们产生的所得和资本同样地课税。资本可以通过损耗和折旧,利用所

得,补充它的损失,可是人们在以劳动取得薪俸、服务费和类似的报酬中所

损失的活力、健康和气力,不能作为捐耗或折旧,从劳动者的所得中扣除。”

因此从公道推论出来的原则,相当于从公共利益推论出来的原则。个人

是生产的作用物,他增加自己的财富,从而增加共同财富。可是他是一个有

生命的和会死的个人,会发生疾病、意外事故、衰老、失业。因此,他的所

得税,为了公道,以及为了以合理的平等待遇或者较大的收入刺激生产,对

他在二十五年到五十年的生产生活中的活动,提供较大的诱因,应该大概低

于资本投资所得的税额百分之二十五。后者,虽然也是生产性的(并且不是

像联邦法律中所说的“非劳动所得”),可是在所有人患病、不能生产、衰

老或死亡以后,还继续产生所得。

我们说课税和服务能力成反比例而累进地和纳税能力成正比例,就是这

个意思。较大的个人能力具有较大的纳税能力,可是个人能力比资本投资对

国家提供较大的财富生产,资本投资只有在个人能力发明、控制和运用它们

的时候,才能有用。因此,对个人能力的课税应该按一种较低的可是累进的

税率。

可是投资有两种,上述委员会没有加以区别:生产资本上的投资,土地

的地基价值上的投资。如果我们的发明的和管理的能力能给一所二千万元的

工厂创造需要和机会,我们就应该对那种能力和那种投资提供诱因,这对国

家很重要。可是,我们不应该对地基价值的所有人提供诱因,他们的价值是

一种社会需求,这种价值的增加,没有相应的个人能力的努力或者新投资所

可能造成的新建设。

今天,由于工业和农业上的新发明和技术的变革,新建设空前重要。它

们容易更快地损旧,特别是容易过时作废。可以估计,新建设平均在十年或

十二年内全部损耗和由于废旧而丧失生产力,因此平均每八年或十年必须全

部改造。近来有人建议资本投资上的所得税应该每年减除百分之十作为折

旧。鉴于现代资本主义企业中折旧和陈废大大地增加,这种减除不是不公道

的。所得税上的这种减除对资本建设提供的诱困,大概仅够恢复由于折旧和

陈废而降低得很快的价值。

可是投资,在现行的官方定义下,包括空地的地基价值。地基价值整个

地是不是比其他可以征税的价值增加得较快,那很难说:可是,毫无疑问,

地基价值已经大量地从农业地区和小地方移转到商业、工业和金融的城市区

域。这种情况不断发生,没有所有人的任何生产性的努力,没有他们的个人

能力或者新投资建设的作用,而是完全由于人口日益增加以及产业和金融日

益集中于有利的地点所引起的日益增加的社会需求。既然是这样,社会不能

对地基价值的所有人提供任何诱因,促使他们增加生气。这些纯粹的地租所

得,根据李嘉图的说法,是完全非劳动的:另一方面,个人能力的所得以及

建筑改良、机器、原料和土壤出产力的保养上资本投资的所得,是劳动所得,

因为这些都增加国家的财富。

我们不必研究行政细节的复杂情况,就可以断言,从促使人们由于增加

自己的财富因而增加共同财富的观点来说,累进所得税的合理的分类需要像

这样的分类:个人所得,按最低的但是累进的税率:投资所得,按中等的但

是累进的税率;地基价值所得,按最高的税率,并且对巨额的地产也是累进

的。

(4)静态和循环

今天的需要,由于一般的生产过剩,似乎是一般的限制产量。在这种时

候说租税政策应该根据促使人们增加国家财富的诱因,和古典经济学家反抗

重商主义时的政策一样,无疑地是矛盾的。这确实是资本主义文明的矛盾。

可是,我们认为人们混淆了两种政策:稳定物价,目的在于抑制周期性的一

般生产过剩,或者防止萧条;适当地分配捐税,目的在于增加生产。这是现

代集体行动在利润边际狭小而变化无常的情况下所碰到的两个搅混不清的问

题。

这种左右为难的局面需要对捐税的影响作进一步的分类,弄清楚我们是

研究物价、生产和就业的静态的变动,还是循环的变动。以上的分析是关于

一种假设的、从古典派的传统推论出来的静态的情况,在这里人们假设各项

因素都获得充分使用,和其他因素处于平衡状态,当事人有一种理想化的选

择的自由。可是,这不是实际的历史情况。在物价上涨和繁荣日增的时期,

各项因素所起的作用,和在停滞或者繁荣日减和物价下跌的时期不同。扩张

和抑制交替发生,此起彼伏,像波浪一样,静态的分析为周期的循环所隐蔽。

有四种可以辨别得出的方法,纳税人用来避免捐税的负担:偷漏、迁移、

转嫁和抑制。这些方法随着循环而变化。偷漏是隐蔽或者低估应该课税的财

产或所得。迁移是财产或者人从高税地区迁移到低税地区。偷漏和迁移使政

府不得不把负担增加在其他纳税人的身上,以便取得它所需要的钱。可是这

些负担,和政治或财政腐败的负担一样,在普遍繁荣的时期不受人注意。

转嫁是用较高的价格把捐税负担向前移转给购买者和消费者,或者用较

低的价格和工资把捐税负担向后移转给售出者和生产者;抑制是减少作为课

税对象的生产数量。转嫁和抑制不是总是加以区别的,可是两者不同,像价

格和数量不同一样。两者不是并行的,因为也许只有转嫁而没有抑制,或者

只有抑制而没有转嫁。可是,甚至捐税的这些影响在普遍繁荣的时期也简直

不受人注意。

转嫁和抑制比偷漏和迁移较为微妙。后者可以看得出。只无形体的或无

形的财产为对象的较旧的税种,因为逃避,已经放弃或减少,或者改变为所

得税。只有形的财产为对象的捐税,可以用低估价值来逃避。所得税可以用

迁居来逃避。这些主要地是行政的问题。可是转嫁和抑制需要经济的分析。

不管怎样,四种避免的方法,随着一般繁荣和萧条的变化而大不相同,

人们变更租税政策本身来适合这些变化。在涨价的时候,像我们的应税边际

图表所表示的那样①,转嫁捐税极其容易,因为人人能简单地“抬高”他的价

格,甚至超过捐税的数目。那捐税被“堆叠”上去,由最终消费者负担。可

是最终消费者起初并不抱怨。他能负担。因为他充分就业,或者在普遍涨价

的时期,他作为生产者,完全能够涨起并取得他的价格。如果销货总值的曲

线上升,像我们图表里显出的那样,显然捐税对于抑制生产数量没有什么影

响。可是在相反的价格下跌以及销售和就业减少的时期,捐税负担所耗用的

甚至超过利润边际,因为那时候价格的“拾高”只是一种无用的姿态,只有

抑制生产和就业,才能避免捐税。

因此,对捐税的转嫁和抑制的影响的静态的分析,必须和一般物价涨落

的循环结合起来。在一个时期,转嫁很容易办到。它不是一种负担,不起抑

制的作用,“没有人感到捐税的负担”——在乐观的利益的协调中公共政策

无足轻重。在另一个时期,转嫁几乎是不可能的。负担受不了,生产和就业

已轻受到抑制,“人人感到捐税的负担”——公共政策,因为人们硬要把捐

税转嫁给别人而搞得乱七八糟。

① 参阅本书下册,第216 页,《应税边际》。

这些概括需要由对各种不同捐税的特别研究加以修正。我们可以用两种

极端的例子来说明:保护税则,和地基价值的课税。保护税则的目的在于维

持国内价格,使其高于世界价格,以便刺激受保护的产业在国内扩张。地基

价值税的目的在于“促进企业和改良,并且由于减低建筑物的捐税和增加没

有改良的土地的捐税,从而抑制土地投机。”两者都是保护的——保护税则,

由于抑制进口业,促进国内制造企业:地基价值税,由于限制抬高地基价值

的营业,鼓励制造厂、办公房屋、公寓和住宅的建筑在两种情况下,都是由

于抑制一方面而促进那另一方面。一种可以区别为积极的保护,因为它提高

被保护的行业的价格,从而提高利润:另一种可以区别为消级的保护,因为

它减低对被保护的活动的平均课税,因而提高利润。不管在哪一种情况下,

总有一方面的活动受到束缚或抑制,在普遍萧条时期,利润边际已经消失的

时候,抑制最受人怨恨。

就税则来说,预期受保护的企业会以较高价格把捐税转嫁给购买者,虽

然最后是以增加效率来降低价格。符合上述情况的捐税,在繁荣时期实际上

随着普遍上涨的价格而转嫁,对购买者没有负担过重的影响,因为他们也能

堆叠成本,提高售价。可是,在萧条和物价普遍下跌的时期,受保护的产业

不能以单纯地提高价格而转嫁捐税,因为顾客们本身不能提高他们的售价,

包括所增加的生产成本在内,那所谓受保护的产业并没有受到保护。

正是为了这种原因,在物价不断上涨的时期,自由贸易政策受到重视,

并且通常能减低税则;可是在物价普遍下跌的时期,大众就要求更高的税则,

所有的国家提高它们的关税壁垒,对付从其他国家输入的进口货的跌价。国

内生产者的集团尽可能采取进一步的措施,组织卡特尔,孤立跌价竞争者,

并限制出产。美国和外国历史上大多数保护税则都是伴随着或者紧跟着一个

跌价的时期。近年来,尽管各国提出许多专家意见,甚至达成了国际友好的

外交协定,提高税则仍然是全国人民对物价下跌的深得人心的抗议。它使得

许多议会和国会拒绝各国派往国际联盟的著名经济学家和专家们提出的减低

关税的建议。

因此,征课关税的公共政策,虽然通常受静态分析的谴责,认为把关税

成本加在最终消费者身上,实际上并不总是这样。政策反而是追随世界范围

的一般物价变动的起伏。在物价上涨的趋势中,例如1897 至1914 年那样,

人们听到消费者诉说生活费用高涨的痛苦,他们竟然能引起税则的减低(1913

年的威尔逊税则)。可是在物价下跌的时期,诉苦的人是生产者,他们引起

越来越高的税则(1920,1930 年)。不断变化的政策在转嫁上是不是有效力,

或者在抑制生产上是有害还是有益,以及在什么时候发生这些作用,需要研

究公共政策和一般物价起伏变动的相互关系。

把捐税转移到地基价值上,从而使建筑上的改良和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免

于课税,也是同样的情况。各项改良的供给预期最后会增加,从而减少为了

使用这些改良所必须付出的利息和利润代价。可是,既然这些改良所用的资

金是由新发行的长期证券供给。租税政策的影响被交替发生的繁荣和萧条所

隐蔽。新建设决定于长期的预测。一般说来,在萧条时期中长期利率低的时

候,新建设增多;在繁荣时期中长期利率高的时候,新建设减少。总之,新

建设的数量上的增加,受物价循环和物价趋势的支配甚于受捐税豁免的支

配。

因此,租税政策的影响,不管是偷漏、迁移、转嫁或者抑制,因投机的

忽上忽下而致隐蔽、混淆甚至颠倒,这种变动使经济科学从研究静态改变为

研究循环。可是,即使如此,循环可以使人们格外需要回到李嘉图的地基价

值地租以及联合在一起的利润、利息和工资的区别,这是他对地主制度和资

本主义制度的区别。最近,一家大规模的资本主义组织,经营着五百五十五

所药房①的里盖特公司,写信给它的五百五十五个房东,说:

“本公司已经想尽 一切可能的方法来减低损失 除了租金以外,各项开支已

经减到最低限度。职工的工责已经大大地减了三次,而他们工作更加努力,表现了服务的

忠诚。 不能再要求职工们作进一步的牺牲;又不可能再减少营业费用。 唯一的还

没有按现在价值调整的一项成本是 各药房所使用的地位的成本。”

这里的情况类似法国革命后那一时期的情况,以及李嘉图形成他的关于

矛盾利益的学说时物价极端变动的情况。可是,现在的资本家是里盖特公司,

地主是那五百五十五个城市地基所有人。根据我们以前使用的金氏的计算①,

1925 年房东收入的租金只占美国人民全部货币所得的百分之九,但是就这一

实例来说,租金的固定开支,在萧条时期,在效率增加以及工资和就业减少

以后,吸引剩余的利润边际的百分之百以上,使得一个庞大的和具有相当效

率的公司前途必然破产。尽管有资本主义的商业循环,李嘉图的资本主义制

度的意义和他的地主制度的意义不一定就要混淆不清。在李嘉图的地基价值

的意义上,地主制度从共同财富中抽取私人财富,而不作出等值的服务。可

是,资本主义制度,在李嘉图的意义上,以促使私人增加自己的财富,来增

加共同财富。捐税应该和纳税能力成正比例以及和服务于共同时富的能力成

反比例的课税原则,大致相当于季嘉图的地主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的区别。

可是,经济分析上从静态转变到循环,是从李嘉图的静态的以生产的劳

动成本作为价值尺度,转变到对未来金钱所得(作为价值的尺度)的投机的

循环。一切资本主义的估值都是投机性质的,土地价值上的投机,其投机性

并不超过商品、股票和债券上的投机。由于这个原因,李嘉图的地租和利润

的区别又混淆了。

这种混淆出现在金氏的议论里,他说不仅土地的所有人而且产品的所有

人,都不是按照生产成本,而是按照超过生产成本以外的价值上投机性的增

加,取得他们的利润。这些价值上的增涨都是“投机性的或者偶然的利得”;

如果一种是“非劳动所得”,其他的也是“非劳动所得”。因此,对它们作

不同的待遇,对地基课税而对各项改良和产品免征,是不公平的。

从私营企业的私人观点来说,这种议论是有理由的。可是它不承认从社

会观点、从地基投机对工业和农业的影响来说时,必须作出的区别。诚然,

一切利润都是在微薄的利润边际上投机的利得;一切捐失都是投机的损失,

部分地决定于幸运和机会。这正是资本主义文明中利润的理由。对于工业和

农业上的利得,和对于地基价值的利得,都是这样。实际上,由于商业循环

和估计错误,土地投机的结果也可能不是利润而是损失,和在工业或农业上

的投机一样。如果我们的标准仅仅是个别机构的管理好坏,或者运气好坏,

那就像金氏所说的那样,“没有任何合理的原因要区别土地价值上的利得以

① 原文是Drug Store,美国的这种药房大都附设咖啡室。——译者

① 参阅本节下册,第169 页,《利润的份额》。

及证券或商品的价值增涨上的利得。如果一种是不劳而获的增值,另一种一

定也是。”

可是,如果我们的原则也可以是投机对国家财富的经济影响,那未,股

票、债券、工业或农业上房屋、机器、土地出产力的价值变动所引起的利润

或损失,以及随着商业循环由社会(不是个人)造成的地基价值的变动所引

起的利润或捐失,就有区别。单一税者的个人主义的自然权利学说,或者个

人主义的单一税反对者的同样自然的买、卖或使用的权利——不管这种投机

的买、卖和使用对共同财富的影响——都不能解决这个问题。按照习惯法,

一个人对于他自己过去劳动所得的东西享有权利,可是这并不意味着警察权

力或者课税权力不能在合理范围内用来决定他可以谋利的有益于公众的方

向,对那种从不利于公众的方向得来的利润,加以捐税的负担。就工业和农

业来说,个人在增加衣、食、住的供给的活动中获得利润或者受到损失,这

是对“共同财富”的贡献。就地基价值来说,他在投机中获利或受捐,这并

不增加共同财富。

一切投机都是如此,不管是股票、债券、土地价值或者商品上的投机。

为了公众的利益,也许有必要想出其他方法,例如稳定物价,来防止物价上

涨、债务增多的市场上的过度投机,这种过度投机消灭物价下跌的市场上的

利润边际。这些补救办法是所谓警察权力的其他运用,例如限制股票市场的

投机,不是防止有益于共同财富的投机,而是防止不利于共同财富的过度投

机。

因此,静态的分析使我们能把复杂的课税因素分解为它们的基本成分,

并且形成关于它们的容易变化的影响的一般法则,但是繁荣和萧条的分析使

我们了解课税政策以及它对个人行动的影响这两方面实际的历史上的变化。

6.意外事故和失业——保障和预防

我的同事摩顿教授对威斯康辛失业救济法案的尖锐批评,接触到本书中

所发挥的一些基本原则。它使我有机会用一种比较切身的和实际的方法来说

明以前对本书读者显得非常抽象并且往往是矛盾的和令人迷惑的东西。再

则,它证明要实行任何旨在增进一般福利但是和私人利益矛盾的计划,有很

大的困难。

摩顿教授所提出的批评,在过去十年中,威斯康辛制造家协会在屡次向

立法机关陈述意见时,差不多全都提出。计划是由我首先建议的,第一次法

案于1921 年由州参议员休柏提出。雇主们的批评是非常切实的,必须以切实

的方法来应付。在以后儿次的草案中都注意要做到这样,直到最后于1932

年在州议会议员格鲁夫斯的领导下制成法律。经过这样屡次修改以后,制造

家协会,虽然反对它,最后还是接受了,作为比其他的提案较为可取,和威

斯康辛州劳工联合会一样;于是此项法案制成法律。

失业保险的提议者本身就分成两派,提出了两项相反的议案。一派主张

一种“州基金”,由州政府官员管理,因此倾向于摩顿教授所提倡的“社会

责任”论。另一派主张“企业基金”,由各企业机构管理,受雇主组织、劳

工组织和州政府产业委员会的集体监督,因此倾向于参议员休柏和州议员格

鲁夫斯所主张的“雇主责任”论。

当然,在这些裁判和辩论中,以及在州内各地召开的公开会议中,发言

人的语言和他们的基本社会哲学都不是用抽象的概括来陈述,像现在摩顿教

授以经济学家为对象所用的说法。但是,哲学的和理论的问题仍然在那里,

正如摩顿从倡议者的宣传中提炼出来的那样。双方辩论者所研究的是一切经

济病症中最迫切的一项,他们和全体人民所熟知,可是现在归纳到这实际问

题:可以使谁人负责,以及谁能缓和或者防止这种毛病?实陈上,正是由于

十年来这些讨论的帮助以及我自己参加了这些讨论,所以我终于能详细解说

更抽象的“制度经济学”的理论,现在我能把它解释为集体行动控制、解放

和扩张个人行动。

摩顿的批评接触到我的经济的责任论的基础,因为威斯康辛法案差不多

完全根据一种各个雇主对失业的个人责任的理论,而摩顿认为雇主作为个人

并不比别人负更多的责任。那种责任是“社会的责任”。

我认为这是“个人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根本冲突。摩顿对个人主义

的主张的批评,意味着失业津贴的负担应该按一种“三方面计划”分摊——

雇主、工资劳动者和州政府——而不是许许多多的“一方面计划”,由个别

雇主供给资金。

如他所指出,该项法案的设计是要使各个雇主只负责他自己的工人,而

不负责其他雇主的失业工人。这就使该项法案脱离任何“社会保险”或者甚

至“产业保险”的哲学,并且使法案规定的准备金成为个别企业单位的准备

金,不和其他单位提供的任何基金合并在一起。它含有雇主个人应该对失业

尽可能尽量负责的观念。

这是和该项法案作为一种“预防”措施的理论分不开的,该项法案的目

的在于促使雇主预防失业,不是仅仅作为一种救济的措施,目的在于对那些

无辜失业的人给予失业津贴。可是按工资抽取百分之二的保险费太低,以致

摩顿认为,作为一种救济措施,该项法案完全不够,作为一种预防措施,又

完全没有效力。

这里摩顿的根本社会哲学是,整个资本主义的私有时产制度应该负责;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失业无可避免:因此,资本主义存在一天,立法的唯一

目标只能是救济,不是预防。他说:

“失业是我们的经济制度运用不善的结果。只有承认失业是一种社会的而不是个

人、公司或产业的责任,评定保险费额的方法才能扩大范围,供给充分的救济。只有整个

的经济制度能支持它自己造成的负担。”

摩顿接下去将这种社会责任的哲学和此项法案的倡议者的理由所根据的

个人责任的哲学作了对比。他说:

“因此,在成斯康辛,人们借助于严格的资本主义的精神。欧洲的制度受到谴寅,

因为它们为了一种假定不能避免但是没有设法预防的祸害而增加社会的负担。也有一种斯

潘塞的“社会静力学”的复活。普通都要问,‘为什么一个雇主要为另一个雇主造成的失

业而受罚呢?’雇主们因而感到这种征课不是一种不可避免的捐税。它不是州政府干涉他

们的企业,而是对竞争制度有信心的一种表示。他们可以安心,入门不会强迫他们养活别

人工厂里或者另一个地方的失业者。既然许多雇主认为欧洲的计划包含那有害的‘夫业津

贴’,据说格鲁夫斯法案根本上不同。前者目的在于减轻失业的痛苦,格鲁夫斯法案目的

在于防止失业。”

然而,在这方面,我们应该注意,斯潘塞的哲学不仅是斯密、边沁和李

嘉图的放任主义的政治哲学:它也是他们反对各种形式的私人集体行动以及

国家行动所根据的哲学。个人主义经济学家认为,私人集体行动总是垄断性

的,和公共福利对立的。

可是,该项法案的倡议者利用个人主义的哲学,不是在这种历史的放任

主义的意义上,作为和一切集体行动对立的观念。他们利用个人主义是以完

全相反的方向,就是,私人的和公共的集体行动应该认为是用来使个人雇主

对失业负责的手段。他们借助于已经存在的制造家协会、已经存在的本州劳

工联合会、以及作为本州立法机构已经组织起来的纳税人。它不是借助于没

有集体行动的个人主义。它是通过集体行动来运用个人主义。这种方法预期

会怎样获得结果,我们在下面解说该法案的行政特征时可以看出:摩顿所注

意的只限于严格的立法特征。

我同意摩顿的看法,我们的资本主义的一切制度建立在个人责任论的基

础上。可是它们也建立在个人进取论的基础上。没有自由进取,就不可能有

个人责任。

再说,美国人民的占优势的心理向来是个人主义的,而且非常顽固,以

致社会责任,就其有效地存在的范围来说,只是一点一点地逐渐实现的。

我所谓有效的社会责任,意思是指愿意纳税的心和可以纳税的能力,以

及愿意和能够坚决要有一个胜任愉快的文官制度,足以维持和管理“社会服

务事业”。这些需要的社会服务事业不计其数,例如义务教育、保健、防止

童工、团体组织的集体行动的自由以及其他很多工作,包括现在一种新的没

有慈善意味的失业救济,和一种薪的使那些能够使他们负责的人防止失业的

计划。

过去每逢有这种新建议的社会服务提出时,总要发生激烈的斗争。在一

个时候——国家保护奴隶的自由和公民身分——那矛盾终于造成历时四年的

革命性的南北战争。可是,这场冲突实际上不是受到任何黑人与白人平等的

社会哲学的鼓舞。实陈上这种社会哲学在过去和现在都是美国多数人民所不

能接受的。这场冲突的目的是推翻奴隶主在控制全国政府的立法、行政和司

法机构上的政治优势,代以一种根据资本主义原则的政府。个人主义的奴隶

的自由的原则附带地提出,作为一种战时措施,后来又作为一项没有效果的

行政问题。

我对于这些有关白人和黑人劳动的政治斗争,作了广泛的历史研究。主

要地是根据这种研究以及我自己在集体行动上的经验,我往往批评了一些人

的天真的理论,他们一百年来假设他们的所谓“社会”,一经有人指出一种

重大的弊病,就会及时地负起责任,来减轻或者预防。在这些历史研究以及

我个人的接触中,我发现了许多的这种富有公共精神和自我牺牲的领袖和宣

传家,从欧文到现今一代的人物,最后终于失望。根据各人的性格和环境,

他们或者变为最保守和最反动的资本主义的拥护者:或者变为意气消沉的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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