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学习管理 > 《制度经济学》作者:贺卫/伍山林【完结】 > 制度经济学.txt

第十章 合理的价值.13

作者:贺卫/伍山林 当前章节:15365 字 更新时间:2026-6-18 16:52

观主义者,认为“毫无办法”:或者变成一种自然神教的或唯物主义的信仰,

认为主宰一切的上帝,或者自然法则的伟大的内在势力,一定会完成他们自

己以前努力求其实现的那些改良(不管是个人主义的、共产主义的、社会主

义的、单一税或者其他的改良)。在研究这些转变时,我用冷静的“科学的”

方法,追溯它们的起源在于从前他自己心里造成了一种理想化的社会、理想

化的工人、理想化的资本家、理想化的政治家,和实际情况距离很远,因为

是在他们自己的人道主义的心像中创造出来的。他们忽略了“怎样”和“为

什么”的细节问题。这些实际问题是大大增加了的捐税负担,一种被注重实

利的政治家和饥饿的求职者所支配的文官制度,以及为了争取控制政治机器

而作的幕后谈判。

就所有这些情况来说,我总是问,所谓“社会”是什么意思?是不是意

味着一种抽象的存在,像十九世纪中叶的社会主义者和同样的各种非正统流

派那样,或者像你在各种集体行动中实际经验的那样,意味着“行动中的社

会”?如果意味着后者,你就是指纳税人联盟、有组织的雇主、有组织的劳

工、公司组织、运行中的机构、政党等等,像他们在各种利益的协调和冲突

中实际行动着那样。行动中的社会是习俗、政治、公司组织,总而言之,是

任何形式的集体行动在当时以或大或小的效力控制个人行动。

可是,如果在多年的冲突以后,“社会责任”终于确定,例如在义务教

育的问题上那样(一百年前义务教育最初被反对者指责为“社会主义的”倡

议),那末,美国人民,不知道从前历史上的斗争,最后可能就心甘情愿地

征收巨额捐税来维持义务教育。像他们在教育上的实际措施那样,他们可以

建立一种选任教师的文官制度,尽可能和政党政治及个人偏爱分开。反对义

务和强迫教育的理由是个人主义的理由,认为它剥夺了父母对自己的子女的

控制权:可是结果它是实行父母教育子女的社会责任。即使如此,在这经济

萧条时期人人知道,国家的一切“社会服务事业”以及私人的“社会服务所”

都在感到困难,由于人们虽然愿意而无力缴付捐税、或者无力维持自动的捐

献或者不能使文官制度不受“政治”的影响。

向来如此,这是历史上个人和社会责任的矛盾。可是,它的基础不是一

种哲学的或者学术的“社会对个人”问题,不管经济的、政治的、行政的和

个人主义的障碍,而是那非常实际的问题,要使一种新的社会责任在一个过

分个人主义的、政治上分歧的、行政上无能的社会中获得有效的承认和实施。

因此,在我的历史研究和五十年来参加以控制个人行动为目的的各种集

体行动中,我发现我的推理的方法溯源于焉尔萨斯,而不是溯源于斯密、边

沁、李嘉图、马克思、蒲鲁东。斯潘塞或者任何“逻辑的”经济学家。这些

学派比较上属于十八世纪的理性时代,可是马尔萨斯明确地宣告“感情和愚

蠢的时代。”。然而,我把这个叫做“习俗”,不是感情或者愚蠢,为了避

免个人不快的反感,并且留一些余地,让不愉快的经验所激发的理性可以慢

慢地渗入。

但是,逻辑经济学家以各种旨在促进共同福利的集体行动来对付的,正

是这种马尔萨斯式的感情用事的、愚蠢的、个人主义的、甚至无政府主义的

动物。资本主义和独裁政治与政党政治一样,靠人类的愚蠢而成功。因此,

为了心情安静,如果预先认清资本主义的基础,以免最后理想幻灭、完全失

望、反动、革命或者满足于“自然法则”而不求一种组织得更好的集体行动,

岂不更好吗?

那末,怎样可以使这个马尔萨斯式的个人愿意地和有效地合作,通过立

法、行政或者任何其他的集体行动,把一种新的社会责任加在他自己和其他

个人身上;缴纳捐税、消除政党政治和选择有能力的行政人员呢?

威斯康辛的人们的个人主义和宗教思想特别显著,虽然有比较少数的社

会主义分子集中在密尔沃基。像摩顿所说的那样,有两点足以吸引他们的地

方,一点是投合他们的个人主义社会哲学。另一点是投合他们的防止意外事

故的经验。摩顿认为后者是一种“有疑问的类比。”他说:

“该项法案被比作工人的意外事故赔偿法案。正如这一立法,按意外事故的大小对

雇主处罚,曾促使他们采用安全措施,结果产业事故显著地减少,因此一种失业罚金会刺

激雇主来稳定工人的职业。这种类比,虽然很有疑问,却是威斯康辛法案的根本用意 

处罚个别雇主,会促使他用有效的劳动管理来避免失业。”

接下去他引证该项法案的某些详细规定,其目的在于造成雇主责任和企

业单位基金,代替社会责任和一种由国家管理的共同基金。

我不认为这种诉诸经验的说法是一种“有疑问的类比”。演绎地来说,

也许是这样。可是,事实上正是这有效的动人的说法使此项法律的制定得以

实现,尽管它的内容细节还有缺点。摩顿的推理的方法是逻辑经济学家的方

法,不顾从过去经验中产生出来的习俗。就这个问题来说,所谓经验是有组

织的但是矛盾的利益集团的领袖们共同参加防止意外事故条例的执行。在威

斯康辛的人民以及该州有组织的雇主和有组织的工人看来,那是最好的理

论。虽然不一定合乎逻辑,甚至在某些地方也许极不一致,那理论却表示他

们的经验和实际知识使他们在执行所建议的失业条例中预期的东西。冲突激

烈的有组织的雇主和有组织的工人,他们心里各有一套从他们和本州产业委

员会合作的经验中得来的习惯假设。他们不仅能预先知道委员会将怎样叫他

们去帮助执行法案,而且,更重要的是,他们差不多能预先料到哪一个重要

的雇主一定会由委员会任命为威斯康辛制造家协会的代表,哪一个将担任代

表劳动的本州劳工联合会主席,以及产业委员会的哪一位个别代表将作为执

行法案时的调解员。

这三个人已经在一起工作了十年或十五年,执行防止意外事故条例。人

们实际上假设他们会共同执行“就业准备”和“失业防止”条例。这一假设

结果证明是对的,虽然在法案中没有规定。因此,他们的经验,对他们来说,

不是一种“有疑问的类比”;它是注重实际的人们在矛盾和疑问中的现实主

义的推理。这些保证不可能在法规中明文规定。可是,假如不是二十年来在

威斯康辛它们已经成为劳工行政的“不成文法”,就不可能制定那种法律。

在起草新法律的过程中,差不多在每一问题上,支配新法律的规定的,不是

仅仅一个科学家的可疑的类比,而是一个实陈家的个人经验。

因此,摩顿所批评的那失业法规本身一部分是一种“权能附与集合”,

规定着最低标准;各方面指望的是本州的委员会、制造家协会和劳工联合会

将共同负责此项法案的执行。这是注重实际的人推理的方法。他不是抽象地

议论法规本身。对他来说,那只是费解的文字。他根据人们将怎样解释法规

的“不成文法”以及由谁执行法规这些具体情况来推论。在他看来,行政是

“行动中的立法”,他的现在行为的根据,是预期的行动,①不是逻辑和文字。

结果恰如所料。产业委员会任命了一个“谘询小组”,这个小组,按威

斯庚辛的情况来说,将是主要的行政权力,草拟一切规章,向雇主和工人解

释法律的冗长的和详细的规定,甚至宣传说服本州的雇主们自动地遵守此项

法律。委员会本身实际上成为仅仅是批准的权力,使谘询小组的“建议”取

① 参阅康芒斯和安德鲁合著:《劳动立法的原则》,《论行政》章,1916.1923、1926 年版。

得合法的地位。

再说,对于集体的防止意外事故有了二十年的经验以后,人们已经知道,

那代表“资本”和“劳动”的谘询小组的成员不是由州委员会用机关的或者

文官考试的方式竞选,而是由有组织的利益集团本身自己选择。代表们不是

由州政府给予任何薪俸,而是由他们自己的组织付给报酬。防止意外事故条

例中的这一规定,消除了州委员会里的“政治关系”,在劳资双方的“代表”

的选择上,甚至在它自己的代表、统计员和视察员的选择上,这三种工作人

员是准备和有组织的雇主及工人一起进行工作的。事实上,一种新的文官制

度已经加入了劳动法规的执行机构。那是一套州级官员,实际上由矛盾的劳

资组织的共同行动所任命,因此受到双方的信任。这样,那些州级官员行动

起来,不是作为来自上级权威(州政府)的强迫的“仲裁人”,而是作为自

顾的“调解人”,他的任务是在双方了解的“事实”基础上使对立的利益集

团合作,从而帮助他们起草“业务规则”,使他们作为个人必须各别地在这

些规则下经营。既然这些规则能根据进一步的研究和经验随时变更,它是一

种对不断冲突的利益进行不断调解的制度,不用独裁而只用调解。

这种结果,应用在失业准备金和失业预防的时候,在两份公报里可以看

出,这两份公报由州委员会核准和发表,可是实际上是谘询小组和他们的助

理起草的。这些公报发表最近采用的对法律和规章的一切解释,经济学家要

了解法律实际上怎样运用,应该依赖这些公报,而不是依赖法律文字本身。

最近的公报(1933 年8 月1 日)登载谘询小组成员的姓名,这些人名说明制

订规章的机构中各种冲突的利益集团的真正“职业的代表性”:

“雇主代表:克劳森,威斯康辛州霍里康市,凡布伦特制造公司经理:库耳,威斯

康辛制造家协会秘书,梅伦,威斯康辛州凯诺夏市,纳喜汽车公司秘书。

“劳工代表:弗里德里克,威斯康辛州劳工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加斯特鲁,

威斯康辛州木工工会代表会议主席;奥尔,威斯康辛州劳工联合会主席。

“主持会议的主席:奥特迈耶,威斯康辛产业委员会秘书。”

可以看出,这本书里所讨论的许多形式的集体行动中,这一种接近所谓

“集体谈判”,而大家同意的业务规则属于所谓“雇用合同”之类。谘询小

组有成员七人,但值得注意,其中克劳森和奥尔两位,在十年来立法机关对

先后各大议案的审查中,一贯地是对立的两派的主要人物。当立法法案最后

拟成时,它通过了立法。事实的发展是雇主的一派和工人一派被变成一种集

体雇佣合同的谈判者,由立法机构决定了他们意见不能一致的问题。虽然雇

主们反对这种法律,但制定以后,他们规规矩矩地予以支持。

可是,这种集体谈判更前进一步,消除摩顿的信口而出的话里含意,认

为“1933 年威斯康辛的立法延迟了它的运用。”一部分的运用并没有延迟,

法案按原来的意图实行,拨有必要的经费。1933 年的所谓延迟不是由立法主

动的。那是先经过内部详细讨论,用另一个由谘询小组同意的议案提出,然

后经立法一致通过。

1932 年的法律曾规定先后三个日期,所有本案的各个不同阶段应按照这

些日期先后实施。关于设置联合的执行机构、采用规章条例、批准或不批准

个别单位的自动的计划、以及怎样使公众熟悉法律条款等各项规定,在1932

年通过后生效。法律的这一部分并未延迟,现在正在施行。

为了建立单位基金而收取保险费,原来规定应于1933 年7 月1 日实行。

法律的这一部分延迟实施,实际上不是由立法主动,而是根据劳资双方代表

的共同建议。这种建议由立法批准,完全作为一种例行手续,没有一票反对,

没有辩论。开始缴纳保险费的日期现在推迟到委员会统计员认为适当的时

候,或者本州的就业增加百分之二十,或者工资总额比较1932 年12 月的水

平增加百分之五十的时候。

这一延迟自动地延迟了此项法律的实施的第三阶段,就是失业津贴的支

付;按原来规定,失业津贴的支付应于开始收取保险费建立失业准备金的一

年后开始。

此项延迟的理由,法案中有所说明。法案最初的原文部分地如下:

“本州最大的雇主组织已经声明它的成员有意于自动地建立失业基金制度,立法方

面准备给予雇主们相当的机会,让他们实现本法案的目的,而不经过法律的强制。”

那延迟法案修正前案,加进一段说:

“因此,使本法案暂不普通和强迫生效的机会应延长到商业复苏在威斯康辛达到相

当的程度。”就是,到法案中所指出的就业或工资总额的增加完全实现的时候。

再说,州内的制造家对于自愿的个人主动负责的计划,那样的坚持,以

致原来的法案规定了,如果十七万五千工人的雇主能实行经过核准的自动的

计划,法案中所有强迫性的各点就不必实施。根据这一规定,以及谘询小组

的建议,委员会甚至任命制造家的代表克劳森先生“兼任”州职。据委员会

发表的“手册”里说明,这样做是为了“对威斯康辛的雇主们解释法案,并

促进经过核准的自动计划的实行。”后来,1933 年的法案,根据谘询小组的

建议,把工人的数目从175,000 减少到139,000 人。如果在规定开始征收

强迫保险费的日期以前,自动的计划已经达到这个人数,立法的强制规定就

不予施行。

显然这种延迟是合乎情理的,实际上也是此项法律原来的政策,就是基

金应该在比较繁荣的时期建立起来,而主要地在萧条时期用出去。困难在于

1932 年的立法没有能准确地推测繁荣的恢复,选择了1933 年7 月作为开始

实行的日期。可是征收保险费的日期仍应根据将来“事实的调查结果”来决

定,是完全合乎法案的精神的。这种调查工作由行政上的统计机构负责。1933

年9 月的统计表示,和基本时期1932 年12 月比较,就业已经增加了百分之

三十五,工资总额增加了百分之五十。按这种增加的速率,法案的第二阶段

可能提早实行,除了因另一条规定的限制,不得在1934 年7 月以前开始;以

及所有强制的规定将不予实施,如果已有十三万九千工人归于自动的计划。

因此,那立法的法案部分地是一种权能附与条令,建立一种集体谈判的

执行制度,附有一定的最低和最高限度。这种制度不能了解为单纯的法规,

由一个机关性质的委员会执行,可以向法院上诉。在我们的宪法政府的性质

所许可的范围内,它是一种自顾的集体谈判制度;只有在了解自动的私人组

合的一致行动的范围内,才能了解这种制度。在法案成立以前,已经有少数

个别的制造公司,利用法规许可的各种手段,自动地降低到法案规定的百分

之二的最低限度以下。

摩顿的批评就是集中在法规里这百分之二的最低限度上,特别关于“不

够”救济和“不足以”作为一种诱因,促使雇主防止失业。这种批评实际上

接触到一种有关国家对个人的关系的根本理论。如果摩顿称为“政治经济学”

的那种东西——有别于经济学上的问题——的法则有一种理论作为基础的

话,那种理论的大意是说强制性的立法对公共福利的贡献很小,比较起来,

远不如自愿的和主动的私人努力和私人合作在国家的适当指导下所能作出的

贡献。这种说法包含一种对全部事实的相反的解释,在这方面,作为仅仅是

含糊的事实来说,我同意摩顿的意见以及雇主们最初的批评。

从以上这一番叙述中可以看出,制造家的代表和劳工的代表双方距离强

迫的“社会责任”的观念多么远,同时对于管理的但是自动的个人责任的观

念又多么接近。劳工方面的议院活动者在1932 年部分地放弃了他们对“救

济”的坚持,转变为拥护个人主义的“预防”方案。对于一个不熟悉“劳工

心理”的人,这也许似乎奇怪。事实上,劳方的议院活动者在1931 年的立法

中曾拥护一种强迫的“救济”方案,采取一种“州管基金”的形式,由一个

州政府的委员会执行管理,完全和个别的“企业单位基金”相反,并且类似

摩顿所主张的社会责任的原则。他们以为“州管基金”也可以发生预防作用。

可是,后来他们体会到,作为劳工组织和社会主义政党两者的代表,他们自

己的思想上就有分歧,就有两种冲突的“劳工心理”——政党的“社会主义

的心理”和自愿的集体谈判的“工会心理”,他们就放弃了他们的州管基金

议案,一心支持格鲁夫斯的企业单位基金和集体谈判议案。

他们的集体谈判的观念,像五十年前岡珀茨和社会主义者分裂时形成的

那样,是“自动的”工会组织以及和自动的雇主组织订立的雇用合同,两者

都完全不受政治的或司法的干涉。他们认识到,“州管基金”意味着基金的

管理将受政党政治家和不利于自己的法院的控制,而集体谈判的方案会使他

们和雇主有平等的发言权,在雇主的一切自动计划的管理中,可以尽可能不

受官方干涉和强迫仲裁,于是他们选择后者。他们二十年来和雇主一起执行

防止意外事故条例和本州就业事务所工作的经验,足以使他们相信他们的工

会政策,在集体谈判中取得和雇主平等的地位,在当前的情况下,胜过他们

的社会主义政策,作为本州政治中的一个少数党。

雇主的“心理”中一种类似的矛盾,摩顿教授在他的文章里也提到。他

十分正确地说,“制造家们比较喜欢格鲁夫斯议案(旧的休柏议案),假如

他们必须在该项议案和另一种保险计划之间作一选择的话。”接下去,他在

注解中又说:

“前任制造家协会主席现在协助威斯康辛产业委员会推行现行法案的克劳森先生,

在最近一次演讲中促使有关方面遵照威斯康辛法案中关于自动计划的规定行事。他警告他

们,此项法案应及时实施,否则将来也许会碰到俄亥俄计划,后者他认为是社会主义”

这里提到的“俄亥俄计划”是俄亥俄州立法机关根据一个特别调查委员

会的建议而提出的一项议案,着重救济而不注重预防。此项议案是按照摩顿

提倡的“三方面”原则拟定的,本质上是根据“社会主义的”心理,不是“工

会”心理。

因此是社会主义原则和工会主义原别的选择,最后使劳工代表和雇主代

表都决定采取威斯康辛工会原则,就是,自动的集体谈判,由州政府核准。

要了解这种“两者相权取其一”的原则在创造有效的社会责任方面的重

要性,最好是用历史的方法,就是经验的方法。雇主或者任何其他阶级的个

人,不到面临着另一种他们认为似乎更不利的办法时,决不会有效地接受社

会责任。历史的方法是一种利害相权的历史。就这个问题来说,失业准备金

和个别单位责任的倡议者用作理由的是历史的“对比”,就是,1911 年的“工

人的赔偿金和防止意外事故条例”。

1932 年的防止失业条例,虽然比较复杂,显然是完全模仿1911 年的防

止意外事故条例。既然我参加了意外事故赔偿和安全条例的鼓动、制定和执

行(最初二年),同时在芝加哥衣着市场上一项自动的失业准备金和防止失

业的雇用合同中有类似的经验,我可从根据个人经验来谈一谈这些集体运动

实际上怎样发生作用的情况。

在1911 年的威斯庚辛防止意外事故条例以前儿年,本州立法机构中社会

主义的代表成功地提出了一项议案。它规定设置一种州管保险基金,使“社

会”负担意外事故的责任,强制雇主们对此项基金捐献。

还有另一种学说认为“社会”将负担这些捐税,那是古典经济学家的生

产成本论,我们称为“讨价还价的能力”。根据这种理论,如果对雇主的捐

税是一律的,同样地影响那成本最高的“边际”雇主,所有的雇主就会按捐

税的数月提高他们的产品的价格,由于“经济法则”的正常作用,那捐税当

然就会转嫁给消费者。

纽约州的立法曾制定一项法律,但是该州的最高法院宣告此项法律不合

宪法,作为没有经过“合法程序”,因为它无故没收了他们的财产。这种没

收的实现是通过一种保险基金,使每一个雇主对其他雇主的厂里的意外事故

负责。由于习惯法,他们已经对他们自己的疏忽所造成的事故负责。可是,

纽约州的法律使得他们对受伤工人由于本身的疏忽、或者同事工人的疏忽、

或者本业的自然危险所造成的事故,也要负责。根据古典的和习惯法的理论,

最后这一项危险被认为是工人签订自己的劳动合同时情愿“担当的”,在他

所得的比较高的工资中已经充分照顾到,作为他的预期危险的代价。换一句

话说,纽约州的法律被宣告为不合宪法,是根据古典经济学和习惯法的个人

责任论,以及和它有相互关系的说法,所谓“不犯错误,不负责任”。

因此,威斯康辛立法机关的一个委员会,在1909 年以后处理一种意外事

故保险议案的起草问题时,决定要避免不合宪法,因而提出一项“自动的”

议案,在这个议案里,只有那些向委员会登记声明接受新法律的雇主被认为

“受此项法律的拘束”。他们也可以撤消他们的接受,只须按照规定先期通

知委员会。然而,为了在宪法许可的范围内尽可能箱予雇主最大的经济“压

力”,从而促使他们“心甘情愿地”来遵守此项法律,立法方面对于上面讲

到的雇主在工人要求赔偿的诉讼中可能提出的某些辩护,宣告它们不能成

立。这一措施对每一个不受此项法律拘束的雇主有不利的影响。

这样,由于提出两种办法,让个别的雇主可以选择,立法造成了一种诱

因,促使他“自动地”接受此项法律的拘束。这两种办法,一种是旧的在个

别的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中雇主因疏忽而负责任的法律,可是他的某些习惯

法上的辩护理由被取消了:另一种是新的对工人的一切意外事故应该给予补

偿的法律,不管是哪一方面的疏忽、错误或者产业本身的危险。他可以自动

地选择在现行习惯法下的个人责任或者在新法律下的社会责任。

此项法律受到本州最高法院的承认。可是当雇主们可以任意选择是否服

从法律的时候,只有在幽默的意义上才能把它称为法律。它牺牲了社会责任,

造成自己的“合于宪法”。在意外事故赔偿“法律”最初二年的执行中,“宪

法性”的滑稽变得明显。自动地“选择”受此项法律拘束的雇主,在最初二

年中,所影响到的工人只占本州全部合格的工人的百分之十左右。

雇主的不愿意以及法律强制的可能不合宪法,结果变成一种有利条件,

而不是不利的条件。它使州委员会不得不展开一种运动,劝诱雇主们心甘情

愿地接受法律的拘束。1911 年的产业委员会条例,把意外事故赔偿条例的执

行以及防止意外事故的安全规程的起草和执行,统一在一个委员会的手里。

该委员会注意“事故的防止”,而不注意“事故的赔偿”。从前“赫赫一时”

的工厂视察,往往企图以刑事起诉来施行那不切实陈的安全法规,现在他们

被改为“安全专家”,劝导雇主怎样减少事故。居主、他们的工头以及全州

各地的工厂监督,被组织为地方和区域的“安全会议”和一个全州范围的会

议。这些会议,人们热烈地参加;本州以外私营公司的专家被邀出席:突然

形成了一种显著的“安全精神”。雇主们证明了他们自动地防止意外事故,

比州政府用强制手段防止事故;成绩好得多。虽然后来在世界大战中意外事

故率增高,这些会议和对预防的努力到今天仍然十分起劲。

在这种“安全精神”的创造中,人们利用了最大的提倡者美国钢铁公司

的实例。实际上,这是起草产业委员会条例时所用的榜样。该公司早在1907

年就开始它的安全组织。委员会的广泛调查似乎说明所有的意外事故大概只

有三分之一可能用安全设备来预防,三分之二是由于工人和雇主的疏忽。这

三分之二的事故的预防,甚至安全设备的装置和使用,耍使其实现,只有先

在思想上养成“安全精神”,不仅在雇主和工人的思想上,而且同样地要在

一般公众的思想上建立这种精神。

在促进这种“安全精神”的创造中,最重要的是组织安全小组,其成员

包括雇主和工人,另有委员会的代表一人作为秘书;小组的任务是起草各项

规章,将来作为州委员会发出的“命令”,取得法律的效力。这种命令替代

了许多复杂的和详细的法规,这些法规原来由立法机构陆续制定,并经过利

益冲突各方面的合法代表拉拢和斗争。这种“命令”有这些优点:它们是由

雇主和工人共同拟订的,不是由一些完全不懂产业业务的法律家和议员来拟

订。它们可以由原来拟订的小组根据进一步的经验加以修改。最重要的是,

它们是切实可行的,雇主和工人双方都可以接受。

这就使得这种命令进入法律上“合理”原则的范围,并且避免了宪法对

于不经合法程序剥夺雇主的财产的禁例:就这个问题来说,就是不经雇主的

同意。委员会已经陆续地发出几百页公报,刊载这些命令,具有法律的效力,

和上面提到的关于“威斯康辛失业津贴法案”的手册十分相似。

历时两年的这种安全运动对雇主们说明了,他们接受新法律,比仍然实

行那旧的个人责任法律,可以获得较多的利润,只要他们防止意外事故,体

会到安全精神。再则,运动又说明了,由于防止事故,没有人会因为对工人

付给规定的赔偿金而增加任何负担,连消费者也不会因此而负担较高的价

格。换一句话说,人们依赖一种新的“效率”,在防止意外事故方面的效率,

这样生产成本可以降低,结果价格不需要提高。

因此,两年结束后。根据联合小组和产业委员会的建议,立法机构修改

了赔偿条例,大意是把选择的方法颠倒过来。不像原来那样由自己选择。由

自己决定接受法律的拘束,现在是假定他们应该受此项法律的拘束,除非他

们提出通知,声明自己选择不接受此项法律的拘束。这一修改使百分之九十

的工人受到此项法律的保障。最后在1931 年,在一种强制的法律已经在其他

州中以及被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合于宪法以后,立法方面制定了一种强制的法

律来代替那可以随意选择的法律。

这样,威斯康辛的立法费了二十年才从旧的制度过渡到新的制度。在这

一段时期中,不仅发展安全精神的行政制度和预防意外事故的教育制度,而

且以州政府为调解人由劳资双方代表共同谈判的制度,都先后建立了。

这样证明了法律的规定并不自动地产生立法方面想要造成的效果,像摩

顿仅仅分析法规的文字时似乎认为必然会产生的那样。要使法规有实际效

果,必须加上劳资双方积极的旨在造成“安全精神”或者“就业精神”的集

体行动。没有这种愿意合作的“集体精神”,法律不能生效。立法强制的必

要非常之小——就意外事故赔偿问题来说,只占生产成本的百分之零点五—

—只要把有关的双方组织起来,设置执行机构,积极造成这种自动的集体精

神。

在失业津贴和失业预防法律的推行中,已经有了这样的发展。利用广泛

的失业恐怖(公众和经济学家以前都没有这样严肃地考虑过这个问题),威

斯康辛的法律想要使那些可以首先使他们负责的雇主确实感到这种不幸。它

想要通过执行来创造“就业精神”。

“精神”这个名词,像用在这方面的意思,对于古典的、快乐主义的、

共产主义的或者其他经济学家,是不允许的,他们的理论起源于和机械体、

有机体或机器的类比。可是那实际名词“安全精神”是在那些参加一种有意

识的集体努力来预防事故的人们中间不知不觉地发生的。“精神”这个名词

像这样使用,只有那些研究集体行动的人可能办到。它有些类似一种宗教复

兴。实际上我已经屡次提到,集体的经济压力甚至比宗教复兴的影响更大,

可以把个人从感情和愚蠢改变为“合理”。它是一种关键,有了它才可能对

于一般所谓“商业伦理”、“职业伦理”、“工会伦理”以及类似形式的集

体经济学,获得科学的了解。

这些方法,在目的和效果上,和其他形式的社会压力相同,因而可以和

禁忌、公众意见、时尚、习俗、抵制等放在同一类。如果这些形式的道德和

经济压力,因为受到反抗,不能充分有效地取得希望的结果,那就加上些微

的法律强制,在少数严重的问题上实行起诉,在反对者以及数以千百万计的

不需要加以压力的个人中激发自动的社会责任的精神。

这些议论对于摩顿的批评有一种关系,常常由雇主们自己提出,认为各

个单位,作为一个“运行中的机构”,已经有强有力的诱因,可以维持不断

的经营,这些诱因的力量超过那微不足道的失业津贴的“费用”。他们有特

别重的经常费并且有保持顾客的好感的必要,如果他们停止营业,这些就要

损失。没有疑问,这是确实的,可是且看它怎样发生影响。我三十年来熟悉

的一家公司,在全部时间开工的时期有一万工人,可是一到萧条时期,他们

就解雇八千人,只留下二千人左右的一种最小限度的组织。威斯康辛法律的

目的是要使人注意那八千人,而不是要注意那维持企业运转作为一个运行中

的机构的二千人。

在威斯康辛宣传中很有影响的另一个公开的证明,是一家总公司设在纽

约的企业,它在1919 年通货膨胀的繁荣中从全国各地雇用了工人五千名,后

来在1921 年的物价暴跌中,把这五千人全部解雇,由工厂所在地的一个小市

镇的人民去养活。除了打击在外股东的利润以外,怎样才可能使纽约银行家

感觉到他们对威斯康辛人民的责任呢?社会责任感必须积极地造成,从引导

那些真正应该首先负责的人的注意力来着手,这些人,在我们现代庞大的“运

行中的机构”里,是人们看不见的不在现场的股东。他们感觉不到对失业的

责任,因此他们把责任留给当地的人民,后者实际看到失业的人,不得不亲

身地通过赠予或捐税来照顾他们。一种很低的保险费往往被惊人地夸大,假

如它的后果直接影响到利润边际,此中关系,我们即将看到。

从经济理论和法律理论的观点来说,威斯康辛的意外事故和失业条例是

在统治权的学说里加入有关方面自愿的代表。这和旧的个人主义的学说构成

显明的对比,后者把统治者说成一种君主代表着消费者的利益,和没有组织

的生产者分开,但是规定法律要他们遵守。这种旧的学说,不管是“多数的

统治”或者有组织的少数的统治,结果都变成专政。

可是,有关方面在集体谈判中的自愿的代表制(各方自选领袖),需要

双方都承认那刺激对方的动机。就现在的问题来说,那意味着承认现在占优

势的公司组织的集体行动中的利润动机;以及怎样运用这个动机来增进整个

社会的福利。

我在别处已经说明过①,这是十七世纪上半期中习惯法的理论,倾向于一

种法律和经济原则,从增加个人自己的财富中增加当时英国“共和政治”下

的共同财富。实际上它也是亚当·斯密的理论,可是斯密认为个人的利己心

增进了共同财富或者国家的财富,作为上帝和自然法则引导的结果。威斯康

辛法律中所体现的理论,使经过批准的自动的协议具有一种统治权力,以集

体行动控制个人行动,从而增进共同时富。这种联合的集体行动是法律;它

的执行是雇主的个人行动,遵守雇主和工人在州委员会的合作下所形成的业

务规则。

从这种集体观点来说,合理是理想主义的实陈可行的最高限度。①因此,

为了确定什么是合理的东西,我用最好的工会或者最好的协会作为范例,只

要它们曾经能够维持自己的生存,作为运行中的机构。然后,以某种形式的

集体行动——政治的或者私人的——我努力使其他的机构提高,尽可能接近

它们的水平。

必须承认,这种方法不一定符合法院判决中所谓“合理”的习惯的意义。

法院一般地假设“通常的”的事物就是“合理的”事物,并根据这种假设处

理案件。在它们看来,“习惯的”不是最好的可以实行的,它是显然无能的

或者愚蠢的以及特别能干的和效率高的之间的一种平均数。经过反复的观

察,我推测雇主或者工会会员中只有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二十五在这种以习惯

为“通常”的意义以上,而百分之七十五到百分之九十是在这个水平以下。

这意味着预期有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二十五左右的雇主或者工会会员可能自动

地对别人的福利作出较多的贡献,超过用任何强制手段可能取得的结果,不

管这种强制是通过国家的还是通过私人的集体行动。

这种推理将在“安全”的定义中出现,此项定义,在我的一些学生和其

他人士的帮助下,被用人1911 年的产业委员会法律。在那里“安全”被解释

得可以包括对“生命、健康、安全、舒适、体面和道德福利”的保障。法规

① 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1924 年版,第225—232 页。

① 参阅本书上册,第414 页,《伦理的理想典型》。

接下去就确定每个雇主有一种义务或者“社会责任”,应该提供那样的工作、

那样的工作地点、以及那样的安全设备、保安措施、方法和生产程序,必须

足以保护工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舒适、体面和道德福利,必须在工作性

质或工作地点“合理地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做到。

这里仅仅改变:“合理”的意义,就改变了成文法和习惯法。所谓:“合

理的”安全,现在不是“通常的”安全,作为最高和最低安全的平均数,而

是最高度的意外事故预防,这是最好的公司实际做到的。不像三十年来积累

的许多不切实陈的法规那样,安全的意义被扩大了,结果在工厂本身必须进

行调查研究,找出最有“社会思想”的一类企业机构中已经施行有效的最高

的实际可行的限度是什么,以便保护生命、健康、安全、舒适、体面和道德

福利。于是没有人提出不合宪法的问题,攻击委员会在这些方面的命令,因

为它们是确实合理的,系由雇主、工人和专家组成的谘询小组所拟订,他们

熟悉最好的可以实行的方法。“合理性”成为不再是主观的和个人主义的,

而是客观的和集体地可以实行。它可能不是“理想主义的”,可是在当时的

目录
设置
设置
阅读主题
字体风格
雅黑 宋体 楷书 卡通
字体大小
适中 偏大 超大
保存设置
恢复默认
手机
手机阅读
扫码获取链接,使用浏览器打开
书架同步,随时随地,手机阅读
首 页 <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 > 尾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