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洛克全集》,第5 卷,第2 编,第40 节。② 同上书,第5 卷,第2 编,第50 节。
及永恒的理性是相同的:大家都应该享受利用自然礼物的有用的特质来满足
欲望的那种幸福:这种有用的特质天生是丰富的,所以关于对它们的占有,
不需要发生竞争或争执:这种丰裕证明上帝的意旨是仁慈的:由于这种丰裕
和这种待遇的平等,人人有同等的自由可以尽量取得他自己所能利用的一
切,因为还有足够的东西剩下来给别人:在这丰裕的条件下,当然生命、自
由和财产可以认为是自然权利、神权、或者理智所证明的权利,因为理智是
从上帝的普遍恩惠出发的一种逻辑的辩解。
有人提出这个问题:如果上帝、自然和永恒的理性丰裕地供给了一切,
像空气、日光、肉、欲水和生活资料,为什么还有任何劳动的需要呢?洛克
的答复是清教徒的答复:罪孽。使人类不得不工作的,是“罪孽”而不是“稀
少”。人类违反上帝的命令,因而受罚,要他们必须工作才能维持生活,又
耍他们当中罪孽较大的人服从罪孽较小的人。他和费尔默采用了同样的事
实,可是他的解释不同。
“那一番话(在被逐出伊甸乐园时)是上帝对那女人的诅咒,因为她是第一个不服
从的,而且最大胆 作为帮同诱惑的人(也是共同犯罪的人),夏娃被放在他丈夫的管
辖下,以致他意外地获得一种比她高的地位,为了加重她的惩罚, 很难想像,上帝会
同时使他做主宰全人类的普天下的君王(像费尔默所主张的那样),又使他终身做一个按
日受雇的佣工;把他赶出‘天堂去耕地’,同时又使他登上宝座,享受无上权威的一切利
益和逸乐 上帝规定他必须做工来维持生活,似乎就应该给他一把铲子去开辟土地,而
不该给他一种王权来统治土地上的居民。‘你必汗流满面,才得糊口。’”①
这样,稀少被变成罪孽的化身,贫困被认为罪有应得的结果。罪孽被想
像为发怒的上帝的判决,用逐出他的“丰裕的乐园”作为处分,执行这个判
决。这成为亚当·斯密的理论;并且,在洛克以后一百五十年,人们在美国
为奴隶制辩护,认为是对罪孽的惩罚,一方面美国的一切劳动立法、童工立
法和工会主义百年来不得不把对罪孽的惩罚和由于稀少性的压迫,辨别清
楚。①
因此,洛克的“价值”的意义是伦理学、法学和经济学的结合,体现在
“劳动”里面,并且,具体地说来,包含三种意义,这三种意义都不容许有
一种功能的、稀少性的概念,而且都经过修改,存在于亚当·斯密的学说里
面。这些可以总结如下:
(1)有用的特质的一种具体的、客观的体现——后来区别为“使用价值”
——因为它们对生产或消费有用,可是它们的功用并不决定于稀少性,所以
既不随着供给的增加而减少,也不随着供给的减少而增加。这些有用的特质
的总和就是共同财富和私人财富的经济意义。私人的使用价值和公众的使用
① 参阅康芒斯与安德鲁:《劳动立法原则》,1927 年版。康芒斯等合著:《美国劳工史》,特别是关于”
因为债务的监禁”部分。弗兰克在所著:《罗马经济史》(1920 年,1927 年版)中说:“普遍存在的惯性
法则使个个人都可能成为一个寄生者,这一法则引起了天真的头脑作一种推论,认为劳动一定是在乐园出
口处决定的对罪孽的惩罚。古代哲学家,像亚里士多德和济诺,一方面不满意于这样简单的一种解释,一
方面却对于在体力劳动中度过的人生作了同样低的评价,详细地论述多年的贱苦生活所产生的道德的和精
神的空虚。”
① 《洛克全集》,第5 卷,第1 编,第44、45 节。
价值是同一的。
(2)价值的起因和尺度是在自由地上工作的自由劳动者的自由意志——
可是,他注定了要工作并且为将来而节约,是因为他故意莲犯了上帝的命令,
而不是因为别人占有他的身体、他的工作机会、或者他的工作成果而引起的
稀少性。
(3)尽了他的工作和节约的义务,相应地就给他一种权利,可以把他的
劳动和节约的成果,以及他用买卖和货币得来的一切其他自由劳动者的劳动
成果,据为私有财产。他的权利和他个人在自由地上的产品以及他从自由交
换中获得的东西是同一的。
3.习俗
1922 年在费城的一次有实业家八百人参加的午餐会上,讨论的主题是雇
主对他们的职工的关系,会议通过了一项关于“事实”的声明,作为大会的
一种文件散发,内中有这几句话:“我们全是工作者;北美合众国是我们的
联盟:我们的忠心首先是对上帝,其次是对这个联盟。我们的国家是对造物
主的信仰的一种主动的表现。自由是我们的天赐的人权。”
1922 年的这种天赐自由和财产权的说法,溯源于1689 年的洛克。①我们
在上文已经说过,洛克关于上帝、自然和理性的观念是他自己的观念被说成
永久的、不变的,像数学那样。根据他的《人类理解论》,它只在他自己的
心里存在,然而它是“必然的”。问题在于,它怎么会在他自己心里存在的?
他的哲学的答复是,神的恩惠和世界上的丰裕是同一的。因为哲学上的有限
是经济学上的稀少,哲学上的无限是经济学上的丰裕。可是,洛克在重商主
义者假定货币稀少的基础上作出他的丰裕的理论,颇有困难。同样的恩惠和
丰裕的观念,以前在费尔默和牧师们的心里存在,后来在法国的魁奈、苏格
兰的亚当·斯密、美国的林肯和费城的雇主们心里也存在。显然,在天赐自
由和财产权利的假设中,若是把上帝认为是一个“稀少”的上帝(像后来马
尔萨斯那样),而不是“丰裕”的上帝,那我们就得向经济学或哲学以外的
其他地方去寻找神赐的和自然的权利的起源。我们发现它起源于习俗。
天赋财产和自由的权利的观念产生于经验,像洛克所主张的那样,可是
洛克的观念从而获得它们的意义的经验,是他和他认为是自己周围人们的良
好习俗打交道的经验。费尔默和费城的雇主们也都是这样。洛克发表他认为
上帝、自然和理性是同一的那种特别方式,是由于费尔默的“族长制”一书
在教会人士以及詹姆士国王的其他拥护者当中很受欢迎,使他受了影响:在
那本书里,上帝、自然和理性被看成和费尔默认为是他周围人们的良好习俗
的东西是同一的。
费尔默写他这本书是在克仑威尔专政的时代,他有两个敌对的集团运用
同样的理由,他必须主张查理一世的神权来对付他们。
一方面教皇,另一方面请教徒,都曾认为上帝、自然和理性等于人民的
权利,人民有权利推翻帝王,并且有权利一方面维护教皇的神权,由教皇管
理帝王,另一方面维护小财产所有者的自然权利,由他们选择帝王,同时用
法律限制帝王的行为。
① 参阅汉密尔顿,《洛克所说的资产》,《耶鲁法学杂志》,1932 年4 月版,弟41 期,第864—880 页。
“自从学院神学盛行以来,”费尔默写道,“神学者以及其他各种有学问的人有一
种共同的见解,认为——
“‘人类生来就有天赋的自由,不该受任何压制,并且可以自由选择它所喜欢的一
种政府;任何一个人统治其他的人的那种权力,最初是根据群众的意见来授予的。’
“这种理论,”费尔默说,“最先在学院里产生,后来受到所有拥护教皇政治者的
培养。改革派的教会里的圣职者也接受这种意见,普通人士到处都亲切地欢迎它,认为最
合乎人情,因为它豪爽地把一部分自由给予群众中最微贱的人,这些人夸张自由,好像人
类最大的幸福只能在这里得到,从来不记得追求自由的愿望正是亚当堕落的第一个原
因。”①
费尔默接着就详细地答复“那班阴险的神学家”,特别是红衣主教贝拉
明和耶稣会的苏雷士,“他们一心要把国王推到教皇之下,认为最妥当的办
法是把人民提高到国王之上,以便教皇的权力可以代替帝王的权力。”“神
学家的这种原则”,他继续说,“违反圣经的教训和历史、所有古代帝王一
贯的惯例,以及自然法则本身的原则。它在神学上的错误或是在策略上的危
险,究竟哪一方面比较严重,很为难说,”因为它是“天赋自由和人类平等”
的学说,“这庞大的、煽动民变的机构的整个组织”完全以它为基础。①
费尔默所支持的帝王神权的学说,固然比那反对的学说较为陈旧,可是,
诚如菲吉斯指出的,费尔默是第一个人把这种学说不建立在从前那种神命的
观念上,也不引证圣经为根据,而以造物主为了人类在社会里生存而造成的
人性为基础。②这样,他把神的法则看成和自然法则以及人性法则是同一的,
于是帝王的神权变成帝王的自然权利。魁奈为地主和帝王做了这同样的工
作,洛克、斯密以及费城的雇主们为工厂主也做了这种工作。
可是,费尔默给了本性一种生物学的意义。他说,人性的基本实情不是
平等和自由,而是遗传和服从。婴孩是父亲所生,因此,费尔默认为,他们
立刻就属于父亲的绝对父权所支配,在一切有关生命、自由和财产的问题上,
他可以对他们任意处置。他们自己所有的东西都是由恩惠得来,而不是由于
权利。他们生来的状态是奴隶状态,他们可以被遗弃,像在罗马那样,或是
被出卖,像费尔默所引证的原始社会的许多历史上的实例,而父亲并不因此
受到任何惩罚。可是,如果那父亲不这样做而保存了他的儿女,那不是因为
自然规定了责任,而是因为他爱他的儿女。
费尔默认为,一个国家也有这种情况,和一个家庭一样。一个国家只有
一个首长,就像一个家庭只有一个父亲。菲吉斯说,费尔默的“全部议论的
基础完全在于把王国和家庭、把王权和父权看成同一回事。”③他很重视这个
比喻。有如菲吉斯所说,它“比平常从圣经里找来的乱七八糟的引证切实得
多”,同时“该书之受人欢迎,进一步证明这种观念对大多数人具有一种‘新
① 罗伯特·费尔默爵士:《族长制;或帝王的天赋权力》,第1 章,第1 节,见洛克:《政府论》,1887
年摩莱版,第1 页。
① 洛克:《政府论》,1887 年摩莱板,第1—2页。
② 菲吉斯:《帝王神权论》,第1 版,第149 页。
③ 同上书,第1 版,第149 页。
发现’的力量。”①
那新发现是把上帝看成相同于生物学,把生物学看成相同于古代家庭、
部落和民族的原始习俗,以及英国国王和王室依附者的现代习俗。从历史观
点来说,费尔默比洛克较为接近正确。他说得很对,英国的习惯法不仅是一
种“共同的习惯”,因为
“每一种风俗习惯总有一个时候它还不是风俗习惯,我们现在所有的第一个前例,
当它开始的时候是没有前例的;凡是一个习俗开始时,总有一种习俗以外的东西使得它合
法,否则一切习俗的起源都是不合法的了。习俗最初成为合法,完全由于有一个在上者命
令或是同意它们的开始 习惯法本身,或者这个国家的共同习惯,原来是国王的法律和
命令,起初都是没有写成文字的。”那些建立习惯法的法官“全是由国王授权,以他的权
利和名义,依据古时的规矩和前例,作出判决。”②
费尔默引证了几段文字。
成文法也是这样。“国王也是它们唯一的直接的制定者、修正者和调节者。”议会
由国王任意召集和解散。它们的基础不是“人民的任何天赋自由的惯例:因为议会里所主
张的自由都是由国王恩赐的自由,不是自然给人民的自由;因为,自由若是自然的,它就
会给群众一种权力,可以随时随地任意自己集会,授予统治权,并且用公约来限制和指导
这种权力的行使 人屎不能自己召集自己,而是国王用命令叫他们到他所选定的地方:
然后凭他的一句话又立刻把他们解散,除了他的意志以外看不出有其他原因。”成文法不
是由议会创立的,而是“由国王一个人制定,根据人民的提议。”③
这一切,据费尔默说,都是理所当然,因为否则国家就会被民变和内战
搞得四分五裂。
“ 虽然一个国王也要使他的一切行动符合法律,可是他不一定受法律的束缚,
而是任凭他的好意和为了作良好的榜样,或者以国家安全的一般法则所能容许的为自然的
限制: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只有成文法可以说是束缚国王,不是由于它是成文的,而是由
于它自然地是维护国家的最好的或者唯一的手段。这个手段使所有的帝王,甚至暴君和征
服者,不得不保存他们的臣民的土地、财物、自由和生命,不是由于国内的任何法律,而
主要是由于作为一个父亲的自然法则,这种法则使他们在臣民的公众利盆所必需的事情
上,不得不承认他们的祖先和前任帝王的行为。”①
因此,费尔默和洛克一样,是费城的厂主们的预言者。上帝、自然和理
性,在根据英国国王和从亚当到查理以来所有的国王的惯例,确定帝王的神
权以及后来一切雇主对他们的职工的自然权利这个问题上,是一致的和相同
的。
费尔默显然把帝王神权的真相和弱点完圣暴露在洛克的聪敏头脑的面
① 菲吉斯,《帝王神权论》,第15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