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 费尔默:《族长制》,第3 章,第9 节。③ 同上书,第3 章,第11—15 节。① 费尔默:《族长制》,第3 章,第6 节。
前,洛克翻来复去地玩弄费尔默所用的字眼和事实的矛盾的意义。菲吉斯说,
费尔默在这个学说上的重要性“真是了不起”,因为“他值得后人怀念,不
是作为这种理论的最完善的说明者,而是作为它衰微的先声。”②他这种荒谬
的议论正是《人类理解论》的聪明作者所寻求的一种,以便把帝王神权转变
为财产所有者的神权。但是,洛克的修正之所以不那么荒谬,只因为他是给
胜利的一方说话,而费尔默是给失败的一方说话。
完全和费尔默一样,洛克认为上帝、自然和理性是同一的,可是意义不
同,因为,他从而构成他的意义的那种习俗,是1689 年的农场主、工厂主、
商人和资本家的胜利的习俗;另一方面,费尔默所根据的是原始部落、古老
文明和教皇依附者的腐朽的习俗,是英国国王、封建贵族和王室依附者的失
败的习俗。
因为,习俗只是行为和交易关系的反复、重复和变化。没有一次反复和
它的前身完全相同,没有一种重复跟那和它同时存在的东西完全相同。因此,
在前后相继的时期以及同一时期,总有一种习俗的变化性。历史过程中的这
些变化引进新习俗,作为以前的或同时的习俗的变化物或替换物;向来总有
旧习俗或者竞争的习俗衰微下去,甚至被剧烈地消除掉,让新的或不同的习
俗来替代。这样,总有一种继续不断的习俗的淘汰在进行着,结果是,适合
于变化的经济情况以及变化的政治和经济优势的一些习俗才得留存下来。既
然这是由于人类意志的作用而发生的,它很像达尔文的进化论的那种人为的
淘汰,可是能应用于适合不断变化的社会情况的行为和交易关系,而不是应
用于达尔文的适合不断变化的地质情况的生物的构造和机能。
物种进化和习俗进化(两者都由于人为的淘汰)的这种类似非常接近,
人们因此有理由可以说有一种相同的力量在起作用,这种力量我们称为“愿
意”,既是有意识的又是习惯性的。习俗不能过激地或是突然地加以改变,
因为它们产生于生物的最基本的特质——本性和习惯,那不过是经验认为可
以保护生命、保持享受、以及在竞争中可以维持生存的那些行为的反复。这
种反复一代又一代地继续下去,以致习俗和遗传相似。
可是,习俗不只是习惯。它是造成个人习惯的社会习惯。我们不是作为
孤立的个人开始生活的——我们在婴儿时代以纪律和服从开始生活,我们继
续作为已经存在的组织的成员,因而只有遵守反复的和重复的惯例——这就
是所谓现行组织的意义——才能获得生命、自由和财产,顺利地、安全地并
且得到大家的同意。我们也不是像洛克的“自然的本来状态”所假定的那样,
作为有理智的动物开始和继续活动。我们是由重复、照例行事、千篇一律开
始和继续活动——总而言之,按照习俗。理智本身是行动、记忆和预期的反
复重现;也是我们赖以获得生命、自由和财产的那些人的行为、思想和预期
的摹仿——或者不如说是,重复。
如果有一种威觉使得这种反复和重复能继续不断,可以说那是“熟悉”、
“地位好”和“社会压力”的感觉。如果这种重复和预期大体上是不变化的,
因而是熟悉的,并且很有强迫性,不容许不遵从,同时如果它们能给人很好
的社会地位,保证有利的希望,就会被人格化,被说成一种预先发出的命令;
而实陈上,就我们所了解的它们起作用的方式来说,那只是一种认为同样有
利的行为将要重复的预期。这种良好的习俗的人格化,显然是费尔默和洛克
② 菲吉斯:《帝王神权论》,第1 版,第152 页。
的心理作用,他们把自己所熟悉并且觉得确有把握的预期的物性和人性的反
复重现,说成自然、上帝和理性的永恒的、预先假定的、不能改变的法则。
然而,它们并不是不能改变的。它们随着经济和政治情况的变化而变化。
费尔默和洛克两人所熟悉的习俗是地主、土地占有人、国王的反复发生的惯
例和交易关系,就是所谓封建制度:以及在当时资本主义通过商业和革命而
扩张的时期中商人、自营业务的工匠、农场主的惯例和交易关系。
可是,那些在洛克看来似乎是神授的和天生的习俗,在历史上是很近的,
虽然比洛克本人老一些。这样,由国王的法庭执行自愿的契约,还是不满一
百五十年的事;然而洛克把这种事回溯到社会的起源,并且在这个基础上确
定服从政府的义务,认为政府是在“原始的契约”里早已建立的。
司法官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含有一种法律的契约,由于法庭根据当事人的
行为假定他们原有的意图,司法方面的这种惯例同样也是起源于习惯法,起
源于十六世纪中的“口头契约”学说;可是洛克指出他所谓“明确的和默认
的同意之间那种普通的区别”,并且以此为根据,创立他的理论,认为原始
时代的人也订立可以实行的默认的契的,和他自己的时代的那种契约一样。
大体说来,洛克的默契学说(他的《政府论》一书大部分以这种学说为基础),
除了风俗习惯以外,没有任何其他的东西。从最古的时代起,一切习俗,甚
至奴隶制,都可以解释为默契的行为;可是洛克的所谓默契,只以他所熟悉
的并且认为有利于他所袒护的那些人的为限。
子女继承财产,按照英国人的习俗,是子女的一种自然权利,“凡是一
种惯例普遍实行的地方,人们就有理由认为它是出于自然的。”①
妇女对丈夫的服从,像当时在英国那样,是根据上帝对夏娃的惩罚,并
且根据“人类的法则和民族的风俗习惯”,因而它有一种“出于自然的基础”。
她的服从是一种神命的、自然的、有关夫权的义务,因为这是人们见惯的,
并且洛克的意见认为有益。他所反对的只是费尔默企图把“习俗的神圣”应
用到“一种支配她的生死的政治权力”,这种权力,洛克认为,并不因为由
于婚姻关系有了把她作为财产的权利,就合理地产生。②
最重要的是私有时产的习俗,它的意思包括“生命、自由和产业,”依
照1689 年习惯法实地应用的事例来说。而且,根据洛克的说法,在社会的组
织形成风前财产已经存在,“因此,人们结合为国家,把自己放在政府之下,
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就是维持他们的财产。”③
如果习俗改变,或者情况改变,就必须在不同的习俗之间加以选择,决
定选择的是理性和私利的矛盾。好的习俗应该择取,坏的应该丢弃。洛克谈
到在英国议会里仍然有代表的那种“衰落的城市”①时,说:“世界上的事物
这样不断地新陈代谢,没有一样东西能历久不变 可是事物并不总是相等
地在变化,当习俗和特权存在的理由已趣消灭时,私人利盆往往还保持着它
们, 理由既不存在,习俗的遵守可能引起多么严重的不合理的后果,”
从这些衰落的城市在议会里所得的不相称的代表权上,可以看出。②自从洛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