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政府论》,《洛克全集》,第5 卷,第之编,第6 章,第88 节。② 同上书,第83 节。
③ 同上书,第123、124 节。
① “Rottenborough”:英国1832 年修正选举法时因有权者太少而失去选举区实质的城市。——译者
② 《政府论》,《洛克全集》,第5 卷,第2 编,第6 章,第157、158 节。
的时代以来,他所认为神圣的、自然的、永久的习俗中许多已经发生了这种
情况。它们已经或多或少地腐朽衰落。
另一方面,“自然状态”中所没有的习俗,是英国司法官经过几百年慢
慢的选择当时认为好的东西,到洛克的时代已经使它们发展成习惯法的那些
习俗。洛克所描写的“自然状态”正是这些习俗还没有被发展成习惯法的一
种状态,可是参加构成这种状态的人是有理性的动物,他们无论如何知道关
于习俗的事情,并且着手组织一个国家,使这些习俗明确地肯定下来,可皿
强迫实行。
这种人们需要但是在自然状态中还不存在的新惯例,根据洛克的说法,
第一是
一种确立的、固定的、大家知道的法律,人们一致同意接受它并且让它作为是非的
准绳;作为判断彼此之间一切争执的共同标准,因为自然的法则虽然对有理性的人类都明
白易解,可是,人们由于自己的利益而有偏见,又由于缺少研究而胡里胡涂,往往在应用
于他们的特殊问题时不承认它是一种他们必须遵守的法则。”③因此有司法独立的必要。
“第二是,在自然状态中没有一个大家公认的和超然的法官,有权力根据固定的法
律来判决一切争议:因为,在那种状态中人人是自然法则的审判员又是它的执行人,人们
都偏于自己,于是在他们自己的问题上,感情和报复心很容易使他们做得过火和操之过
急:而在别人的问题上疏忽和漠不关心,使得他们行动过于迟缓。”①因此,又有司法独
立的必要。
“第三,在自然状态中往往没有一种仅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加以应有的执行。那
种由于不正当的行为而犯罪的人,一有机会,就会用暴力来实现他们的不正当的行为;这
种反抗往往使处罚给那些试图执行处罚的人带来危险和毁灭。”②因此需要一个宪法的君
主来执行司法的判决。
因此,自然状态是像洛克自己那样孤立的然而有理智的人的原始状态,
他们没有英国那种习惯法、独立的司法机构、立宪的君主或者司法部所管辖
的州郡司法行政长官。
“战争状态”,正相反,是“不受普通的理性的法律的拘束”的状态(这
里没有普通的有权力的法官),这里人们可以“根据他们可以杀死一只狼或
是一只狮子的同样理由”而毁灭一个人。在自然状态中,没有向世界上公正
法官的申诉,遇到一个不服从法律的不公正的法官,也是这种情况。王子有
服从上帝和自然法则的义务③。
因此,在随便哪一种情况下,只剩下“向天申诉”一个办法,这一来各
方面要执行这种神的法则和自然法则的努力,完全是“战争”状态”。没有
独立的、公正的司法机构,没有一个服从法律的行政长官,自然状态就成为
故争状态。“把人类从自然状态变成一种国家状态”就是“在世界上设置一
位审判官。”因此洛克认为1689 年的革命是正当的,把错误的责任放在失败
的国王身上。国王没有自然和神的法则的授权,使用暴力,“总是把那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