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数额”原则以前已经开始,可是它的基本原则同样是含有一种转移财产所
有权的意思。监工在某些重要作用上是一种代理人,例如雇主对意外事故应
负责任,或是接收雇工的出产品,在这种场合他的行为使雇主有责任承担一
种债务。作为这种负责人员,他是一个代理人,可是他同时又不过是另一个
雇员,被安排在负责技术程序的地位。现代把“业务部门”和“生产部门”
分开,使得这种区别明确起来。业务部门受主人(企业主)和代理人的法则
的支配,生产部门受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法则的支配。
从历史观点来说,经济学家在他们的理论里未能区别代理人和雇员,是
由于雇主和雇员、主人和仆人、奴隶主和奴隶这些名词的双重意义——法律
上的和技术上的意义。可是现代把两个部门这样分化,给了我们线索,可以
回溯既往,作出历史上的意义的区别。
因此,在“交换”这个名词的传统的经济意义里,显然没有余地可以作
这种制度的区别。因此“交换”这个名词,现在我们发现它早已有了一个第
三种意义——工人的产品和监工的“交换”,那既是在命令之下的实际移交
物品,又是工人把他的产品的所有权转移给雇主(通过他的代理人),所得
的报酬是企业主或者他的代理人把货币的所有权转移给那工人。后一种所有
权的转移是买卖的交易的一项细节,受劝秀或强迫的原则的支配:那工人是
一个工资劳动者。前一种所有权的转移是有关命令和服从的管理的交易,那
工人只是一团机械的劳动力,像李嘉图和马克思所说的那样。①
自从有了“科学管理”以后,近来的经济理论提供了两对名词和两种计
量的单位,使人们可能区别清楚上文所说的“交换”的双重意义。计量的单
位是工时和元。两对名词是入量—出量和支出—收入。科学管理恢复了季嘉
图和马克思的劳动论,可是用了“效率”的名义。每小时出量(物质的使用
价值)对每小时入量(平均劳动的比率是效率的尺度。这根本不是一种“交
换”——工人与监工之间——而是在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克服自然抵抗力的物
质的程序。效率的计量单位是工时。
可是,在买卖的交易里,计量的单位是元。它量度支出对收入的比率。
支出是所有权的让与。收入是所有权的取得。那末,元是买卖的交易里相对
稀少性的针量标准,工时是管理的交易里相对效率的计量标准。②
习惯法上有许多事例规定了这种管理的交易中的权利与义务,和买卖的
交易有所区别。③这些权利与义务可以笼统地用一个比较一般的惯例来说,例
如一个店主有权利控制那些进入他店里的人们的行为,不管是作为顾客、参
观者、非法侵入者或是雇员。因此,就雇员来说,管理的交易由上级和下级
组成,双方遵守命令和服从的法则,这种法则系用习惯法的方法,从判断管
理的交易中发生的争执而造成新的法律。
由于科学管理的研究,管理的交易近年来受到了重视。它和买卖的交易
一样,含有一定成分的谈判,虽然在法律上是完全以上级的意志为根据。这
① 参阅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第63 页。以上的分析,我们认为,就是克莱顿法案中玩弄文
字坚持巽议所根据的理由,说“劳动不是商品。”作为买卖的交易的一方,工人出卖他的劳动力,关系是
劝诱或强迫。作为一个工人,他并不出卖任何东西。他服从命令,支出他的有使用价值的物质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