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集体行动更有力量。
用伦理和法律的说法来说(下文再加以发挥),一切集体的行为建立权
利、义务、没有权利和没有义务的社会关系。用个人行为的说法来说,集体
行为所要求的是个人的实行、避免和克制。从结果造成的个人的经济状态来
说,集体行动所产生的是“安全”、“服从”、“自由”和“暴露”。从因、
果和目的来说,贯串着一切经济行为的共同原则,作为一种限制的和补充的
互相依存关系的,是“稀少性”、“效率”、“未来性”、集体行动的“业
务规则”和“统治权”。从业务规则对个人行动的作用来说,集体行动表现
在那些助动词上,所谓个人能、不能、必须这样、必须不这样、可以、或者
不可以做。他“能”或者“不能”,因为集体行动会或者不会帮助他。他“必
须这样”或者“必须不这样”,因为集体行动会强迫他。他“可以”,因为
集体行动会准许他并且保护他。他“不可以”,因为集体行动会阻止他。
正是因为这些行为上的助动词,所以“业务规则”这个熟悉的名词适合
于表示一切集体行动所共有的那种因,果、或目的的普遍原则。业务规则在
一种制度的历史上是不断改变的,包括国家和一切私人组织在内,对不同的
制度,业务规则不同。它们有时候叫做行为的准则。亚当·斯密把它们叫做
课税的原则,最高法院把它们叫做合理的标准,或是合法程序。可是,不管
它们有什么不同以及用什么不同的名义,却有这一点相同:它们指出个人能
或不能做、必须这样或必须不这样做、可以或不可以做的事,由集体行动使
其实现。
这些集体制裁的分析提供了那种经济学、法学和伦理学的相互关系,这
是制度经济学的必要条件。休谟发现在稀少性的原则和由此产生的利益冲突
里发现了这些社会科学的统一。亚当·斯密把经济学孤立起来,假定了神的
恩赐、世间的丰裕和由此产生的利益协调。制度经济学溯源于休谟。我们得
到休谟的启发,又看到现代产生了“商业伦理”这种名词,因而体会到伦理
学所研究的是行为的准则,这些准则起因于利益冲突而由集体意见的道德制
裁使其必须实行。经济学研究同样的行为的准则,由关于经济利益或损失的
集体制裁使其必须实行。法学研究同样的准则,由有组织的暴力的制裁加以
执行。制度经济学不断地在研究这三种制裁的相对的优点。
从集体行动通过各种不同制裁控制个体行动这种普遍的原理,产生了权
利、义务、无权利、无义务这些法律上的关系,以及种种经济上的关系——
不仅是“安全”、“服从”、“自由”和“暴露”,而且有“资产和负债”
的关系。实际上,制度经济学的资料和研究方法,一大部分是从公司财政学
中得来,那里面有容易变化的资产和负债,而不是来自个人的欲望和劳动、
痛苦和快乐、财富和幸福、或者效用和反效用这些说法。制度经济学所研究
的是“业务机构的资产和负债”,不同于亚当·斯密的“国家的财富”。在
国家与国家之间,那是国陈收支差额中的“贷方”和“借方”①。
集体行动在无组织的习俗形式中比在有组织的团体中还要更普遍一些。
而且,甚至一个运行中的机构也是一种习俗。习俗还没有让位给自由契约和
竞争,像梅恩爵士所讲的那样。②习俗只随着经济情况的变化而变化,它们在
① 这些差额,从1922——1930 许多年来的这种差额,是罗杰斯:《美国对其黄金的估量》(1931 年版)
那本有启发性的著作的研究根据。
② 梅恩,亨利:《古代法》:1861 年版。
今天可能还是非常命令性的,连一个独裁者也没法推翻它们。一个商人不肯
或不能运用现代信用制度的习惯,不肯接受或开发有偿付能力的银行的支
票,就完全不能靠做现金交易继续营业,虽然支票不过是私人安排的办法,
并不是法币。这些工具是习惯的货币,而不是法币,在它们背后有着强有力
的、利润、损失和竞争的制裁,使人们不得不服从。其他具有命令性的风俗
习惯也可以提一下,例如七点钟上工和六点钟下工,或是习惯的生活标准。
可是,这种习惯的标准经常在变化:它们缺乏精确性,因而引起有关利
益冲突的争执。如果这种争执发生,就由一个有组织的团体的负责人员分析
研究,把习俗弄得非常精确,加上一种有组织的法律的或经济的认可;这种
团体,可能是信用协会、公司的经理、证券交易所、贸易委员会、商事或劳
动仲载人、或者最后是法庭,直到美国最高法院为止。
这是用“以判决纠纷来制造法律”的习惯法方法实行的。那些判决,由
于成为前例,暂时成为那特殊的有组织的团体的“业务规则”。英美法学中
历史上有名的“习惯法”只是一个特殊的例子,代表那一切现存团体共同适
用的一般原则,就是通过判决利益冲突来制造新法律,这样使习俗或伦理的
那种未经组织的“业务规则”取得较大程度的精确性和有组织的强制力。习
惯法的方法在一切集体行动中是普遍的,可是英美法律家的那种专门的“习
惯法”是一大堆远溯封建时代的判例。总而言之,习惯法的方法,或者行动
的方法,本身就是一种习俗:具有变化的可能性,和其他的习俗一样。它是
一切现行机构的集体行动在发生矛盾时对个体行动发生影响的方法。它和成
文法不同,因为是在判断纠纷时法官造成的法律。
集体行动不仅是对个体行动的控制——它通过控制的行为,正如那些助
动词所表示的,是一种对个体行动的解放,使其免受强迫、威胁、歧视、或
者不公平的竞争,由于对其他个体加以抑制。
而且集体行动还不仅是对个体行动的抑制和解放——它是个体的意志的
扩张,扩张到远远超过他靠自己的微弱的行为所能做到的范围。一个大公司
的首脑发出命令,在天涯海角执行他的意志。
既然某些人得到的解放和扩张是由于为了他们的利益而对其他的人作了
抑制,同时制度的简单扼要的定义是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那未由此推论
出来的定义就是:集体行动抑制、解放和扩张个体行动。
这种个体行动真正是“交互影响的行动”——就是,个体之间的行动—
—同时也是个体的行为。正是这种从商品、个人和交换转移到交易关系和集
体行动的业务规则,标志着经济思想从古典学派和快乐主义学派转变到制度
学派。这种转移是经济研究的根本单位的改变,从商品和个人改变到个人之
间的交易。
如果有人认为个人毕竟是重要的,那未我们在讨论的那种个人是已经“制
度化的头脑。”①个人是从婴儿开始的。他们学习种种风俗习惯,学习语言,
学习和其他的个人合作,学习为共同的目标而工作,学习通过谈判来消除利
益冲突,学习服从许多机构的业务规则,在这些机构里他们是成员。他们彼
此见面,不是作为生理学上的身体由各种腺体维持着它的活动,也不是作为
“欲望的血球”②受痛苦和快乐的激动,好像物理性的和动物性的力一样,而
① 约旦:《个性的形式》,1927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