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或多或少地已经受了习惯的训练,在习俗的压力下,准备参加人类集体意
志所造成的那种极端不自然的交易关系。在物理学、生物学、主观心理学、
或是德国的形态心理学里他们不出现,可是他们出现于人类在谋取生活中发
生冲突和依存关系并且需要秩序的地方。他们这些参加活动者不是个人,而
是一个现行机构的公民。他们不是自然的力,而是人性的力。他们不是快乐
主义经济学家所讲的那种机械的千篇一律的欲望的化身,而是变化多端的人
格。他们不是自然状态中孤立的个人,而是各种交易的经常参加者:是一种
机构的成员,在这个机构里他们来来去去:是一种制度里的公民,这种制度
在他们以前已经存在,在他们以后还会存在。
(5)资产对财富
经济、法律和伦理三方面,我们要加以区别,然后使它们在一个“运行
中的机构”的概念里发生相互关系:这三方面的关键在于“财产”和“自由”
的经济意义。我们认为财产的经济的意义就是“资产”,而资产的法律的意
义就是“财产”。古典经济学家隐蔽了“财富”和“资产”的区别,他们把
财富解释为物资和所有权。那所有权不是财富——而是资产。
“财产”这个名词没法解释,除非先解释个人和社会在有关所谓财产这
个对象方面可以做也可以不做或是必须做或必须不做的一切活动。这些活动
就是那三种类型的交易。在一切交易的谈判中所只要提出所有权要求的唯一
原因,是预期的稀少性。休谟首先指出财产和稀少性的这种同一性。甚至无
线电波长,因为有预期的稀少性,现在也被变成了财产,由限额的交易规定
了谁可以使用这些波长,使用多少,以及在什么时间使用。可是稀少性也是
经济学里的一个基本的概念。李嘉图的劳动价值论和门格尔的效用递减价值
论都是“稀少性”的人格化,分别用人们在处理自然的有限物质资源时所需
要的劳动和获得的满足来表达。
我们用“稀少性”这个名词替代供给和需求。后者是商人所用的名称,
代表他们自己所不能控制的无数的不同的势力,他们笼统地称为“供给和需
求”,不求甚解。可是我们不得不分析隐藏在供求背后的种种势力和化身,
因此我们给它们“稀少性”这个较明确的名称,可以应用在许许多多的地方。
那未,如果稀少性的原则是法律、经济和伦理关系上的根本原则,“财
产”这个名词就有双重的意义:经济上的稀少性的意义,经济学家称为“经
济的数量”,法律家称为“实体”或者“财产一物体”:以及法律上或伦理
上的“财产权”的意义,这是法律家的“财产”的意义。然而这后一种意义,
我们解释为社会在有关已经稀少或者预期稀少的事物的交易中,一定要个人
实行的业务规则。①稀少性的这种经济上的意义,和预测结合起来,就用“资
产”和“负债”这种名词来表示;另一方面,财产的法律上和伦理上的意义
就是权利、义务、权力、责任等等,像第97 页上那个公式里所列出的那样。
②
这种专门名词的研究,根据稀少性在经济、法律和伦理方面的关系,它
① 休谟根据稀少性这共同原则把法律、经济学和伦理学统一起来,此外这些区别是从休谟的说法推论出来
的。
② 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第80 页。
的用处可以从美国最高法院对联邦宪法中所用的财产和自由这些名词所作的
扩大的意义中看出。这个宪法,包括“第五条修正”(1791 年)和南北战争
修正(特别是第十四条,1868 年)在内,有三项规定控制着所有的立法和行
政当局,不管是州级的或者联邦中央的,实际上是这样:
(i)私有财产,不给予公道的报酬,不得收归公用。
(ii)各州不得制定任何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
(iii)不经合法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根据以上这几个名词——例如宪法中所用的财产、自由、人和合法程序
——的意义的扩充,现在有三种财产的意义(在权利的意义上)需要加以区
别。这些意义的每一种都是经济的、法律的和伦理的。“人”这个字变成也
可以指一个拥有资产的法人,也可以指一个已经成为公民的从前的奴隶。财
产,根据屠宰场案件里的判决,③指“有形体的”财产,如土地、机器、奴隶;
“自由”指从前的奴隶的当时新的“有形体的”自由。财产又有“无形体的”
财产的意义,债务的责任和流通性。还有财产的第三种意义,在屠宰场案件
中没有得到多数的承认,可是现在人们称为“无形的”财产,有别于“无形
体的”:虽然它最初起因于三百年前的商誉案件,后来又因最高法院引用宪
法第五条和第十四条修正,作出判决,禁止立法机构削减企业买卖所取的价
格。用立法的规定来削减价格现在是一种“夺取”财产的行为,和实际夺取
有形体的财产完全一样:虽然它仅仅夺取财产的价值。自从1890 年以来,①
只有在美国最高法院核准,认为符合“合法程序”的现行的但是可以变化的
意义的范围内,才可以这样做。②
因此,财产的这三种美国意义,作为一种经济的资产,起源于英美法院
往往采取他们认为良好能行的私人之间的惯例,由国家统治权予以实际的认
可。在封建的和农业的时代,财产主要是有形体的。在重商主义时期(在英
国是十七世纪),财产成为可以转让的债务那种无形体的财产。③在资本主义
阶段最近的这四十年中,财产又成为卖者或买者可以自己规定价格的自由那
种无形的财产。这些从解释宪法出发的财产和自由的意义,由最高法院在
1872 年至1897 年这许多年来一系列的判决中加以革命;革命的内容在于扩
大财产和自由的意义,从有形的商品和人的身体到买卖的交易以及个人和法
人的资产。
其实,所有这些意义从封建时代就已经存在,不过名称不同和经济条件
不同而已。“无形体的世袭财产”,例如征收通行税或劳役的特权,和无形
的财产相类似。分封采邑是授予对土地出产物的权利。有形体的财产不是绝
对的,而是受这些无形财产的限制,最后决定于从实际耕种土地的佃户的产
物或劳役中得来的地租。这一切从最早的时代在法律里就有,不过美国的法
庭后来按照资本主义的新时代,加以选择,给予不同的名称。
(6)自由和暴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