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第15 页。
② 关于“合法程序”的改变了的意义,参阅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第333—342 页。
③ 同上书,第235—246 页。
财产的经济的同义名词作为资产和负债在意义上的这些变化,使得人们
有必要对法学上所谓“权利”这个名词的意义,作比较深入的分析。这种分
析由耶鲁法学院的霍费耳德教授于1913 年作了重要的推进,又由该院的法律
教研组在发挥霍费耳德的分析中使它提高一步。①用他们的分析作为基础,我
们构成下面这个图解式,说明集体的、经济的和社会的关系,根据最高法院
的裁判,并且以这些关系适用于有关经济数量的三种交易的范围为限。“社
会关系”是从霍费耳德的“法律关系”推论出来的,可是加以扩大,包括经
济的和道德的关系,以及国家——霍费耳德所谓政治的或法律的关系。“经
济状态”是互有关系的经济的资产和负债;“业务规则”是被集体行动所控
制、解放和扩张的个人行动。
在考察这个图解时,首先需要辨别“诱因”和“制裁”。诱因是个人互
相提供的诱因——买卖的交易中的劝诱或强迫,管理的交易中的命令和服
从,或是限额的交易中的恳求和辩论。制裁是机构对个人所运用的集体诱导,
这种机构,由于控制、解放以及实施个人的劝诱、压迫、命令、服从、辩论
和恳求,控制、解放和扩张他们的个人行动。
这些制裁可以分别为道德的、经济的和法律的制裁,依据那行使控制的
是哪一种机构来决定。法律的制裁是暴力,或者可能施
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图解
最高法院
制裁(道德的、经济的、法律的、) 诱因制裁(道德的、经济的、法律的、)
集体行动业务规则经济状态社会关系关易社会关系经济状态业务规则集体行动
使有能力能安全权利义务服从
必须,
必须不,
使负责任
使无能力不能暴露无权利无义务* 自由可以特许
特许可以自由无义务* 无权利暴露不能使无能力
使负责任
必须,
必须不,
服从义务
经济数
量的买
卖、管
理、限额
权利安全能使有能力
* 等于霍费耳德的“特免”。
用的暴力,那有关的机构是“国家”。其他制裁是“法律以外的”。道德的
或伦理的制裁仅仅是一种意见,由一些机构,例如教会、社会俱乐部和像商
人组织的许多“同业协会”那种伦理性的协会,加以贯彻:他们这些人作成
一种“道德规范”,这种规范的实行完全靠会员们集体的意见,如果没有经
济的或法律的赏罚予以支持。经济制裁由工会、企业公司、卡特尔这种组织
实行,通过利润或损失、就业或失业、或是其他经济得失的制裁,可是不用
暴力。
这几种制裁通常总有一部分相同,可是我们用一般的分析方法,在这里
拿每一种的有特殊代表性的极端的例子来讲。我们然后再把它们在实际发生
的某些纠纷里联合起来,根据它们在这些纠纷中所占的相对重要性。
这些道德的和经济的机构往往也有他们的“法庭”,决定一些特殊的争
执,用“异端的审问”、“商事仲裁”或“劳动仲裁”这一类的名义,做着
① 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第91 页。
类似司法法庭的工作,可是没有正式司法机关那种具体的、强行使用暴力的
制裁。总之,那图解的公式适用于一切控制、解放或扩张个人行动的集体活
动,不管它是以道德的、经济的、或是政治的机构的形式出现。然而,正是
从这种集体对个人行动的控制、解放或扩张的一般公式中,习惯法法庭在需
要运用国家的暴方来判断某些用道德或经济的制裁不能解决的纠纷时,推究
出他们那些惯用的假定。
由于以上所讲的这些以及其他的原因,法律、道德和经济的相互关系的
公式并不意味着法律上的关系和道德上的或者经济上的关系是同一的。它只
意味着同样的法律上的关系适用于一切经济事件,不管那些特殊纠纷中的债
务大小如何,自由和暴露的程度如何,以及道德、经济或法律制裁的相对重
要性怎样。因此,它并不意味着个人或者道德的或经济的机构的实陈行为完
全符合司法机关在判决中所定下的任何严格的规则或“标准”。那公式所表
现的只是一件特殊纠纷中正确的相互关系,在这件纠纷中法官或是仲裁人实
际决定了当事人应该或不应该怎样。在这些发生纠纷的事件以外,还有千千
万万的交易,从来不弄到法庭或仲裁人的面前来,它们的情况是各种各样的。
那公式只是一种概括的公式,一种理智的创作,可以在有关道德、法律和经
济关系的分析程序中帮助理智。然而,若是当事人果真到法庭或仲裁人面前
来争论,那公式却也包括一切可能的法律、经济或社会关系,这些关系可以
用来对问题作出一个判断,这些关系存在于那千千万万的交易或惯例中,法
官或仲裁人据以得出他们的理论。
这是因为还有一种没有组织的和不明确的集体行动我们叫它“习俗”,
那同样的公式对它也适用,并且所有的法庭都从它那里得来它们惯用的假
定,用习惯法的方法把各种关系弄得比较明确和肯定。习俗在强制力和不明
确这两点上彼此差别的程度很大,有的仅仅是常常改变的实际惯例,没有一
定的拘束力,有的却是命令性的习俗。银行支票的使用在法律上不是命令性
的,可是一个商人如果拒能开出和接受有偿付能力的银行的流通票据,就无
法继续营业。由于最有力的一种制裁——有关损益的经济制裁——习俗已经
成为命令性的,尽管没有明确的规定。可是也许没有一种有组织的法庭来执
行它,使得它明确而肯定。命令性的习俗,不管是没有组织的或是有组织的
作为现行机构,明确地或者不明确地指示个人必须做和必须不做什么,能不
能以及可以不可以做什么。
我们考察集体(不管这个集体是一种现行机构或是习俗)对个人行动的
控制、解放和扩张,可以得到一种普遍的原则,或是因、果或目的的相同点,
这种原则我们叫它“业务规则”。这种“业务规则”,在美国法庭的判决中
被总结起来叫做“合法程序”,或者“合理的法则”。它们不是一种预定的
和永久的、或者神命的东西,像洛克和法学的自然权利派所假设的那样,而
只是可变的规则,有时候叫做“标准”;因为时刻变化的经济和社会情况,
法庭或者仲裁人暂时采纳这些标准,据以对诉讼当事人发出命令。
根据霍费耳德派法律的分析和术语来研究,我们可以区别这些命令的四
种不同的意志的状态,每一种状态给对方当事人产生一种集体的能力或者无
能力。如果法庭或者仲裁人命令被告履行一种服务、偿付一项债务、或是不
得扰害原告,那未“必须”或“必须不”这些助动词的对象是被告。连带地,
这意味着那原告有了“权力”或“能力”可以请集体行动帮助他使被告遵照
他的意志行事,因为被告“必须”或“必须不”这样做。这种权力,从意志
的意义来说,是由助动词“能”表现的。
另一方面,如果法庭拒绝强迫被告采取行动或不采取行动,那原告就“不
能”请集体行动来行使他的意志。用专门名词来说,这是一种“无能力”。
连带地,那被告所处的地位就是在有关问题上他“可以”随便怎样做。这是
一种特许。
然而,既然一件交易的当事人之间有一种相互的关系,那原告也“可以”
在有关问题的其他方面随便怎样做,被告“不能”在那些方面得到集体行动
来帮助他迫使原告遵照他的意志行事。可是,如果原告也被命令了要履行服
务、偿付债务、或是在他这方面不得扰害对方,那未,和以前一样,那助动
词“必须”或“必须不”是跟助动词“能”有相互关系的。
这样,正是一个机构的“业务规则”,表现为法庭或仲裁人在运用机构
的制裁中的意见,比习俗更加明确地决定一件交易的各有关方面能做、不能
做、可以做、必须做或必须不做什么。
把这些意志的决定变成相应的经济上的等义名词,就有了个人在他的交
易中可能获得的四种经济地位,每一种地位使他处于一种和其他当事人有相
互关系的“经济状态”:集体的机构给他树立(1)“安全”或可靠的预期,
同时它相应地要求其他当事人(2)“服从”或符合那些预期。如果法庭或仲
裁人不给予集体制裁的帮助,一方的当事人就可以(3)“自由”随便自己怎
样,而另一方就(4)“暴露”,可能受到损失,损失的多少将决定于对方运
用那种自由的程度。这样,像上文所说明的,雇主因雇员有离职或不离职的
自由而没有保障:工人因雇主有雇用和解雇的自由而没有保障。
我们更进一步去看那有相互关系的社会术语,“权利”表示个人作为公
民“能”或是有“权力”——有时候叫做“能力”或“资格”——要求国家
或其他集体机构给他安全的预期,用一种命令使人必须服从或符合这种预
期:反过来说,如果对双方都不加以任何义务,社会关系就是双方相互的又
有自由又没有保障,都可以受到经济学上所谓“自由竞争”的危害。
这种相互关系使我们能区别从美国最高法院以往六十年的判决中发展出
来的财产的三种意义。美国宪法(第五条和第十五条修正)禁止国家和各州
的立法机关不经合法程序“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在1872 年的一件重要
案件里,①最高法院认为财产的意 义是有形体财产,自由的意义是免于奴隶
状态。当时,“剥夺”财产或自由,意味着一时的“业务规则”,所谓国家
不得剥夺一个人在自由处置有形体财物或他自己的身体方面的安全。这是有
形体财产的一种物质的意义,可是它也有一种经济的价值。
“剥夺”财产,在当时又意味着剥夺一个人的权利,使他不能要求国家
责令另一个人履行一种有关经济量值的交货或偿付的义务,和它有关的是“债
权”或者资产,和“债务”或者负债。这种“无“形体的”财产或契约也是
一种“经济量”。②
无形的财产就大不相同,这是另一种“经济量”(像信誉、专利权、特
许权等等的价值),它的意义在1890 年进入美国的法庭判决。若是判决所争
的问题中“无义务”(霍费耳德所谓“特免”),当然就有“无权利”的一
面。“无义务”的经济上的相应状态是“自由”,“无权利”的经济上的相
① 屠宰场案件(187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