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参阅本书第7 章,《马尔萨斯》。② 参阅本书,第2 章(Ⅳ),关于《孔德》的几节。
③ 卢埃林:《法律制度对经济学的影响》,《美国经济评论》,1925 年第15 号,第665—683 页;卢埃林
像休谟一样,使所有权的稀少性成为联系法律与经济学的基础。克内斯和伊利在以前也曾发表同样的观点。
阶段我们加以修正,作为斯密的人格化阶段,李嘉图和马克思的唯物主义阶
段,以及关于制度怎样实际运行的交易行为的阶段。
亚当·斯密不如研究就采取了常识的见解,认为人类欲望是无限的,因
此人类快乐所受的限制,只在于为了满足这些欲望而生产的一切使用价值的
总量。可是,斯密把使用价值作为和“某一种东西的效用”的意义相等,而
不区别一切有用的东西的丰裕和单独一种东西的丰裕,也不区别使用价值的
主观的和客观的意义。
然而,斯密的见解又是一种常识的见解,所有的自然经济学家当然都知
道,可是没有包括在他们的分析里,完全因为他们没有区别整体和那组成整
体的各部分。直到斯密以后将近一百年,才由后来的心理派经济学家作出这
种区别。人人也知道这种对某一样东西的欲望的主观强度,随着当时可只得
到的数量的减少而增加,最后可能达到有关生死的地步。这种个人对某一种
东西的依赖——我们称为稀少性价值——被适当地区别为机能的心理,这是
洛克所谓内心摹仿外界那种流行的二元论所没有注意到的。因此,自然经济
学家或者完全不顾这种机能的事实,或者尽量加以低估——像魁奈对他所谓
“虚幻的财富”那样——或者代以人格化或唯物主义。
但是,斯密的见解,从常识来说,也能动听。劳动力是使用价值的根源,
趋向于丰裕和较低价格;劳动痛苦限制使用价值的供给,趋向于稀少和较高
价格。劳动力和劳动痛苦之间的区别,就是一种随着丰裕而增加的价值的根
源和一种随着稀少而增加的价值的根源之同的区别;劳动力引起使用价值,
劳动痛苦引起稀少性价值。如果任何增加丰裕的东西是使用价值的根源,那
末,任何限制丰裕的东西就是稀少性价值的根源。
因此,斯密的稀少性价值一部分是明说的,一部分是暗示的。他的明说
的稀少性价值是限制生产的人为的垄断,垄断的起因是集体行动,这种集体
行动使个人不能参加享有特权的职业。他的暗示的稀少性价值是在没有集体
行动的自然状态中个人对产量的限制,这种自然的稀少性阶值的根源是劳动
痛苦。
他认为,他的明我的稀少性价值就是垄断,垄断就是集体行动,不管是
国家或是私人的联合。这是他的重商主义的意义。“实际上,这一种或那一
种垄断似乎是重商主义制度唯一的机器。”①因此斯密不能像休谟那样认为稀
少性是私有财产的原因,既然他已经把稀少性和重商主义的集体行动说成了
同一回事。集体行动是稀少性的一种人为的原因,因为它限制了个人的产量。
但是,稀少性是一种显明的事实,所以他必须认为它的根源是由上帝种植在
各个人的心里。
在这方面斯密只是按照常识来说。稀少性,在通俗的和经验的想法,就
等于取得的困难,不管这困难是由于什么原因,因此稀少的程度越高劳动的
痛苦就越大,或是费力较多或是工作时间较长。交换价值也是这种情况。生
产一种丰裕的东西以便交换一种稀少的东西,其生产的痛苦必须和所要换取
的稀少物品的生产痛苦等量。因此,劳动——作为痛苦、努力、辛苦、勤劳、
取得的困难来了解——随着自然的稀少而增加,又随着自然的丰裕而减少。
如果那种东西是丰裕的,像空气或水,人们只受很少的痛苦或者完全没有痛
苦就能取得,因此它的价值小。如果是稀少的东西,像鞋或帽,就需要相当
① 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2 卷,第129 页。
的痛苦,或是劳动强度高或是工作时间长,因此它的价值大。结果,倘使我
们能丢掉一切人为的稀少性,像丢掉集体行动以后那样(不管这集体行动是
私人的或是政府的),那末,所要取得的东西的自然稀少性的程度就等于由
直接或固接交换取得那样东西所需要的劳动痛苦量。稀少性越大,劳动窟苔
越大:丰裕的程度越高,劳动痛苦越少。劳动痛苦是稀少性人格他的一种常
识上的说法,也是稀少性价值的根源。这种说法使各个人立刻就能感觉到;
因此,斯密以稀少性的人格化替代休谟的稀少性的“哲学的回想。”
可是,休谟的“回想”不是心理的稀少性——而是所有权的稀少性。从
所有权的观点和从心理的观点显然可以推论出一种相同的收入对支出的稀少
性比率。如果把劳动者看作一个自由劳动者,自己占有他的身体,包括体力、
脑力和管理能力在内,那末他所有的是一笔很有限的、稀少的劳动力责源。
他现在的支出(不是他所受的劳动痛苦,而是他让与的劳动力)是从他的有
限的人力供给中扣除出来的,这种人力,因为是稀少的,就应该和人们占有
的一切稀少的东西一样,称为财产。这是洛克的观念。洛克的劳动者是一个
自由劳动者,自己的劳动力归自己所有,当他把劳动力和自然的丰裕资源混
会起来的时候,结果所得的使用价值成为他的财产的增加,补偿他在劳动力
上相等的财产支出。然而,洛克没有把稀少性观念加入他的财产的意义,像
那比较现实的休谟那样,因为他集中注意于神赐丰裕和人类的根本罪孽。可
是,他也没有推论到心理的根源,像斯密那样。
休谟的理解是比较正确的。他用简单的“稀少性”的观念把所有可以区
别为财产、法律和伦理的东西都结合在一起。斯密把它们分开,成为他的三
个观念:(一)一种有使用价值的物质的东西,(二)自然的人格化,作为
恩惠和丰裕,像洛克那样,还有(三)洛克那种偷理的辩解。
但是,如果我们把财产(私人财产或是联合的财产)看作一种预期的交
易的重复,那末,财产就完全是稀少性的作用,像休谟所说的那样。除了就
稀少的或预期是稀少的东西而言,财产的权利并不存在。①财产的阶直总是一
种稀少性价值。人类在稀少性的推动下努力(个别地或集体地)取得所有权,
完全是出于本能的,和生命本身一样;它的三重的意义可以分别为财产的“目
的物”,财产的“本能”和财产的“习惯法”。那本能也许会破坏别人,和
它会保存自己一样。“本能”这个名词是极其恰当的,因为可烈理解为指一
切有生命的东西(不管是畜生或是人类),由于资源的稀少而发生的行为。
财产的本能是稀少性的本能,财产的目的物是稀少的东西。
因此,每一个持久的人类社会都建立规则,管理个人这种追求稀少的东
西加以绝对占有的行为:这些规则,直接产生于人们反复的实践和纠扮的判
断,这样得到权威方面的判决从后,就成为财产的习惯法。斯密,跟洛克和
魁奈一样,不能区别一位仁爱的上帝主观地要给予劳动一种神圣的财产权,
和习惯或法律造成财产权的历史事实。休谟却区别了事实和事实存在的理
由:事实是稀少性的结果,理由是人类自己的公共效用、公共福利或公共需
要的观念。然而,事实和事实存在的理由,必须等到人们对科学和神学有了
区别以后,才能加以区别。这种区别,在今天还是和在洛克、魁奈和斯密的
时代一样,没有分辨清楚。对事实的辩解被当作事实来说,亚当·斯密的例
① 这种区别在斯密以后八十年,直到麦克劳德才指出。参阅本书第9 章(I),第3 节,《财产和财产的权
利》。
子使我们看出那是怎样做到的。
根据洛克的说法,事实不过是一种心理的解释用语词表达出来,目的在
于使别人知道所发生的情况。既然是这样,说服力这个要素就是事实的组成
部分。事实的说服力在于能引得别人接受。因此,既然事实是人们从非常复
杂的经验中选择某些特质所构成的一种心理的解释,耍造成事实的这种说服
力,就必须选择一些会使人相信的特质。斯密选择了劳动痛苦作为他自己对
于财富的取得和积累的具有说服力的解释。劳动痛苦是非常含糊的说法,可
以包括一切经济、法律和伦理的意义,同时又非常动听,可以获得人们同意。
它能使每个人承认它作为人性的一种根本事实,是一切活动的基础。它有一
种伦理上的道理,和许多物质的、稀少性的、所有权的意义分不开。总之,
劳动痛苦是一种事实,是稀少性的人格化,并且是一种理由,证明斯密以个
人劳动代替重商主义的联合行为是对的。
前面所说的那种习惯法的“所有权的稀少性”,我们称为“讨价还价的
能力”。斯密本人也注意到:
“霍布斯说:财富就是权力。但获得或承继大宗财产的人,未必就获得了或承继了
民政上军政上的政治权力。他的财产,即令可以提供一种获得政权的手段,但单有时产,
不一定就会有政权在握。财产对他直接提供的权力,是购买力,是对于当时市场上各种劳
动各种劳动生产物的支配权。”①
斯密这样评论的这种所有权的稀少性,向来是重要的问题。人们自然地
发生疑问,为什么从斯密和最初的“古典”经济学家到现在的新古典派这百
余年来,他把稀少性人化为痛苦那种说法会始终是经济理论的基础呢?答案
必须在重商主义的问题以及个人主义对集体主义的一切周题中去找。集体行
为引起人为的稀少性。劳动痛苦引起自然的稀少性。斯密的劳动痛苦,通过
分工和完全的个人自自发生作用,替代重商主义的理论和实践以及一切集体
行动。重商主义,无论是政治的或是通过私人的联合,人为地限制供给,劳
动痛苦自然地限制。
然而,事实的发展是,斯密的重商主义,通过集体控制的各种形式,例
如政党、税则、私营公司、辛迪加或联合会,已趣成为支配的势力,超过了
斯密所能想像的程度。种种政治的和所有权的集体行动,他曾斥为重商主义
的人为的垄断。造成稀少性的正是这种集体行动,而不是他的所谓劳动痛苦。
今天的经济学是一个相对稀少的世界里以所有权稀少性为基础的修正的重商
主义,不是一个丰裕的世界里把稀少性人格化为劳动痛苦那种含糊的说法。
b.自由和丰裕
斯密的缺点在于他的语词的双重意义——一种伦理的和一种经济的意
义。他的伦理的意义是,假如没有集体行动就一定会有公道,以及由于集体
行动实际上已经有了不公道。他的经济的意义是,没有集体行动就一定会有
自然的丰裕,以及集体行动实陈上硬造成人为的稀少。
这样,他的“自由”一词具有经济的和伦理的两种意义。经济的自由是
① 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1 篇,第33 页。
丰裕,伦理的自由是不受集体的强制。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的状态,因为它
是丰裕的状态而不是集体行动。他的稀少性的意义也是如此。他的稀少性的
伦理意义是劳动痛苦作为合理价值的调节者。他的经济意义是集体行动的种
种人为的稀少。
因此,对斯密来说,痛苦的对立面不是快乐而是自由。痛苦减少,自由
就增加,因为自由的意思是可供选择的东西丰裕。痛苦增加,自由就减少,
因为痛苦的意恩是可供选择的东西稀少。很对,这是自由的经济意义。可是
在斯密看来,这自由又是集体行动的对立面:集体行动增加,自由就减少,
或者集体行动减少,自由就增加,因为自由是不受集体的强制。这是自由的
伦理意义。
斯密的根本缺点在于他把所有权的稀少性人化为心理的稀少性。所有权
的稀少性是习惯法和成文法,它们规定财产所有人的安全和自由,包括仅仅
是自己的劳动力的所有人的那种自由劳动者。个人可以选择的对象不是自然
所提供的东西——而是所有人提供的东西。你不能在街上一路走去,按照你
所需要的各种东西对你的边陈效用任意取为己有。所有人和警察在那里警戒
着。工人们不能根据痛苦的多少来选择工作。他们必须按照习惯和法律容许
财产所有人提出的条件决定工作或不工作。财产的价值在于它的稀少性价
值。因此,在自由竞争的情况下,所有人有自由可以不生产一种商品,或者
可以在商品已趣生产以后不拿出来给别人使用。这是他在交换程序中,能够
维持商品的稀少性价值的唯一方法。
因此,即使在一切集体的强制都去掉、因而习惯法上的所有权的自由十
分完全的时候,仍然是所有权的稀少性支配一切,由于所有人可以自由地提
供和接受机会,一方面能通过生产创造丰裕,另一方面又能限制过度的丰裕。
可是,可供选择的卖户多,构成买户的所有权的自由;可供选择的买户多,
构成卖户的所有权的自由。工人和雇主有相等的所有权的自由,因为双方有
相等的自由,一个有工作或不工作的自由,一个有雇用或不雇用的自由——
政府的官吏应该自己不如干涉,并且不守别人干涉。可是,双方也许没有相
等的经济的自由,因为工人如果不接受这种工作,他的另一条路也许是增加
他的劳动痛苦总量,作为他不得不付出的代价,而对于雇主却无关重耍,也
许只是在他的企业所要雇用的成百成千的工人中放弃掉一个而已。①
在一切买户和卖户、地主和佃户、金融家和实业家的交易中,可以举出
其他类似的例子。要可能有“完全自由”,不仅必须没有法律的义务,而且
必须有丰裕的经济机会。
这许多所有权稀少性的情况都不在亚当·斯密的私有财产的概念范围以
内,因为他假设:所有依赖重商主义的法律来推持的稀少性已经去掉,所有
联合财产连同它的经济压力已经去掉,以及一切不平等的情况消除了以后,
平等的个人之间的分工,通过生产、节约和交换,一定会造成极大程度的丰
裕,使任何人都不需要再作痛苦的选择。在斯密以后七十五年,乐观主义者
凯雷和巴斯夏承受了这个观念②。
因此,斯密和魁奈一样,心目中只有那用集体行动造成稀少性的重商主
义立法政策,并且在这方面斯密的对比的自动稀少性的概念,是他不能区别
① 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第58 页;参阅第8 章(VI),第3(6)节,《强迫的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