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经济学跟法律和习俗分开的是边沁。1776 这“伟大的一年”产生了边
沁的《政府论》、斯密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瓦特的蒸汽机
和杰弗逊的《独立宣言》。第一项是“幸福”的哲学,第二项是“丰裕”的
哲学,第三项是“丰裕”的技术,第四项是把“幸福”革命性地应用到政治
上。十一年前,布莱克斯顿·威廉发表了他的《英国法律评论》,同意斯密
的《神圣起源》的说法,但认为在人世间英国的习惯法中达到了完善的境界。
边沁的《政府论》是他对布莱克斯顿的批评,以“最大幸福”和“立法的法
规”替代“神圣起源”和“习惯法”。①后来在1780 年又发表了他的《道德
与立法的原理》,1789 年加以修正,在这本书里他去掉了“义务”,以幸福
为偷理的根源。从此以后,有一百多年,政治经济学脱离法律,法律脱离幸
福。②法律的甚础是过去的习俗和神的公道;经济学的基础是现在的幸福和个
人的愿望。边沁教导詹姆士·穆勒,詹姆士·穆勒教导李嘉图,所以边沁说
李嘉图是他精神上的孙子③。他的重孙们是一百年后的那些快乐主义经济学
家。边沁实在是十九世纪经济学的创始人,这种经济学和法律、习俗、伦理
都脱离了关系。
布莱克斯顿表现为,甚至自称是,边沁所谓英国法律改革的一个“决心
的和坚持的”敌人,反对“最大幸福”原则所要求的改革。他不是解释法律,
而是给法律“辩护”,认为法律起源于支持习俗的“权威”,或者起源于人
民方面的一种“原始的契约”,所谓人民必须服从君主。他的辩解就是他的
“理由。”边沁说,布莱克斯顿“毅然代它陈述理由 理由这个观念就含
有赞许的意思。”甚至当他正式采用别人的理由时,“也把那些理由说成他
自己的。”倘使布莱克斯顿从促进或阻碍人民的幸福这一观点来考验英国的
法律,他的“理由”就不会结果引起“一种人格化, 好像法律是有生命
的东西,”或是引起“一种机械的对旧制度的崇拜,”因而“就认为在法律
正确的时候为它辩护,比在法律不正确的时候对它责备,功劳较大。”①
这样,边沁认为习俗就是由权威支持的传统,并且因此加以否定:评判
一件行为,不是凭它是否符合古老的习俗,而是凭它对一般幸福的影响。边
沁自称他的《政府论》是“从未有过的第一本书,使得广大的人们在法律方
面想要摆脱权威和先人智慧的束缚。”②
如果习俗被否定了,边沁用什么理由为法律辩护呢?他在自己的愿望里
找到这种理由。他说,布莱克斯顿用来给法律辩护的理由也是在这里。布莱
克斯顿仅仅愿望法律维持现状。
边沁说,布莱克斯顿的国家法律的定义,不是一种权利义务的说明,而
① 边沁并非”最大幸福”原则的创始者——他最先采用普利斯待列学说里的这个原则。参阅包林的《最大
幸福原则的历史》一文,见所编边沁的《义务论》一书,18a 年版,第1 卷,第298 页。
② 邦纳·詹姆士:《哲学与政治经济学中的历史关系》,1893 年版,第218 页。卡特·约翰:《法律及其
起源、成长与功用》,1907 年版,第233—240 页;指出了他当时的美国重要的律师反对边沁的幸福原则
的原因。卡特赞成大公司合并的新习俗,反对较旧的反托辣斯法。
③ 包林编:《边沁全集》,1843 年版,第1 卷,第498 页。
① 包林编,《边沁全集》,第1 卷,第229,930 页。
② 同上书,第260 页。
是一种对是非的意见。按布莱克斯顿的说法,“一国的法律是‘国家的最高
权力所规定的一种公民行为的标准,管理正当的事和禁止不正当的事。’”③
边沁认为,布莱克斯顿的意见从自然法则为基础,这种自然法则受着一位具
有无限能力、智慧和善心的上帝的支配。可是,实际上那是布莱克斯顿的顾
望。边沁说,“许多的人不断地在讲自然法则;然后对你说出他们的所谓是
和非的意见,这些意见,你应该了解,就是自然法别的全部内容①。”
因此,如果布莱克斯顿是愿望遵守先人的智慧,边沁是愿望促进一般的
幸福。
“当我说在法律的各部门中整个社会②的最大幸福应该是人们追 求的目的时,
我所表示是什么呢?——此外没有其他的意思,就是, 我希望这个社会里掌握政府权力
的人就照这样来了解。 我这种说 法,是根据当时我自己内心的真实情况说出来的;
——至于这种说法的 正确性究竟有多少,那是应该由读者判断的问题,倘使值得读者花
费时 间加以判断。”③
边沁说,布莱克斯顿的愿望隐藏在他对“非”这个名词的双重意义里,
一种伦理上的“非”,和伦理上的“是”对立,以及一种法律上的义务,和
一种相等的法律上的权利互有关系。但是,诚如边沁所说的,法律上的“是”
在伦理上可能是一种“非”,法律上的“非”在伦理上可能是一种“是”。
“是非”是一种良心的责备。“权利”是法律的强制。奴隶制度的历史说明
这种矛盾。实际上,布莱克斯顿没有变化、程序、新事物或者历史等这种实
际工作的概念,作为习惯法的一项主要特征。法律总是在神的理性里,这是
他的自然法别的意义,法官的作用是找出那个理性,应用于当前的特殊案件。
法官在判断纠纷时,并不创造新的法律,从而改变那法则本身;他仅仅找出
自然的公道,这种公道时时刻刻都存在,不过纠纷的当事人和法官不知道而
已。布莱克斯顿的概念是洛克那种被动的心灵的摹本的概念。
可是,边沁对于历史过程或变化作为习惯法的主要特征,也完全不了解。
他永远是根据他的普遍幸福的原则建立法典。因此。他忽略了历史,在有关
布莱克斯顿和他自己的根本分析中,完全靠逻辑的推论。成文法和习惯法都
建立在愿望的基础上。布莱克斯顿希望法律如他想像的那样,他认为那似乎
是神圣的和自然的。边沁希望它不同,因而也说得不同。既不是一种变化的
和实验的理论,就只能是这样。因为,既不从历史上来研究,根据习俗的变
动以及法律实践对其他变动的不断适应,使变动本身成为研究的对象,结果
可风作为法律和经济学的基础的,就只有“愿望”。布莱克斯顿和边沁是“顾
望家”,不是科学家。
成文法典和习惯法的区别,溯源于法律和经济学上演绎的和实验的思想
方法。法典的方法和演释法相同,都是从一种固定的社会组织情况出发,一
切个别问题都是从根本情况变化出来的;实验的方法却是从一般通则范围以
③ 布莱克斯顿的法律学说在我的《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一书中有详细的讨论,本章主要地研究边沁,十
九世纪的经济学的创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