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 边沁注意到所谓”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也许会引起多数的专制,因此代以全体的最大幸福。
③ 《宪法法典》序言,边沁全集》,第9 卷,第4 页。
内的变化和新事物出发。在法典的方法中,各个特殊问题只就它本身单独地
变化;一件问题的决定,丝毫不能改变法典。某一个案件按它的特殊情况解
决了以后,没有持久的影响,不能作为前例。在下一次的案件中,法官的头
脑仍然回到那原封不动的法典上来。
可是,实验的方法是法官造成法律的习惯法方法,在这里各个特殊案件
判决以后,本身就成为法典、宪法或法规上的一种变动,因为它作为前例,
有持久的影响。以后遇到新案件发生,问题就不仅是回到一种固定的法典或
者回到法律或经济学里始终存在的基本原则,甚至不仅是发现一种以前不知
道的、应用在这一案件上的神的意旨;而是必须把问题从许多矛盾的前例或
经验来推究,其中有些会产生一种决定,有些会产生另一种相反的决定。因
此,在一个习惯法的国家里,法典、法规或宪法本身在实践中随着人民的惯
例和案件的判决的变动而变动①。
边沁说得明明白白,他的思想方法是那由上而下强加在人民身上的成文
法的法典方法,不是来自人民本身的习惯法的实验方法。这是由于他的根本
的“效用原则”以反对习惯的否定。习惯法起源于人民的时刻变化的风俗习
惯,而他的效用的概念是一种由君主支配的赞成或不赞成的心情。效用是一
种“心灵的行为”,一种“精神的作用”,这种作用,“运用在一种行动上
的时候,肯定行动的效用,作为行动的一种特性,由它管理对行动的满意或
不满意的测量。”所谓那种行动的特性是它“增加或减少有关方面的幸福的
倾向 不仅指个人的每一行动,而且包括政府的每一措施。”②因此,边沁
的“效用原则”不是仅仅说明快乐和痛苦作为人类的最高控制者,而是主眼
君主应该使自己的臣民在什么是他们的幸福这个问题上,服从君主的观念。
习俗和习惯法的前例,不能束缚君主,在这方面它们完全没有关系。
边沁为了这样人们会认为他的法典包含武断的成分,就运用对人的争辩
方法,硬说习惯法的法庭也同样的武断。当他们利用假定来变更法律的时候,
他们的动机也是“愿望”。在法律工作者看来,“假定”是习惯法上“进步”
的表现。在边沁看来,它是法庭任意“篡夺”那原来创造法典的立法权力。
习惯法的法律家说,利用假定是为了促进公道。法庭的工作只限于现行法规、
法典或条例的执行。在英国的制度里,法庭没有变更这些规定的立法权力。
因此他们往往
“为了促进公道,假定现有的事实和真正的情况不同,从而避免对现有事实应用这
些规定可能造成的不公道。 假定的使用是习惯法的公道的一种独特的明证,习惯法决
不隐讳或者假装要隐讳法律的标准实际己经有了变更,虽然它的条文没有改变。”①
可是边沁认为,
“法律上的假定可以说是——人们一种任意的蔬言,目的在于窃取立法权力,他们
不能或是不敢公然地要求这种权力,而且,除非像这样造成迷惑的错误思想,他们不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