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参阅本书第10 章(IV),第4 节,《分析的和机能的法律和经济学》。
② 《道德和立法》序言,《边沁全集》,第1 卷,A1 页。
① 在美国,比较简单和比较一般的方法是那种常识的方法,改变法律或宪法中所用语词的意义。见包威尔
编:《法律辞典》,”假定”(Fiction)一词的注释。
使权力。 因此,人们总是用谎言欺人的手段,篡夺、行使和巩固这种权力。”②
因此,边沁有意识地否定在实验中造成法律的习惯法的方法,而斯密只
是忽略了这一点,所以把信心寄托在立法权上。
布莱克斯顿所依赖的假定之一,是一种原始契约的假定。边沁说,“人
民这方面对国王承认普遍的服从;国王那方面承认设法管理人民,所用的方
法要以他们的幸福为前提。”可是,为什么需要这样一种假定呢,如果真正
的考验在于决定在什么地方人民有理由拒绝服从?
“ 总之,只要服从可能造成的捐害少于反抗可能造成的损害,他们就应该服从:
就全体来说,只要符合他们的利益,他们就有服从的义务,并且只有在符合他们利益的时
候。 假设遵守诺言的经常的和普遍的结果是造成损害,那未,人们还有义务必须遵守
吗?那未,再制订法律,强迫人们遵守,还能算正确吗? 现在这另一个原则又出现在
我们心头,除了“效用”原则以外,还能有其他原则吗?这个原则给我们提供了最高的理
由,它本身就是唯一的充分的理由,可以辩护无论什么行为的无论哪一点。”①
因此,边沁的依赖法典的结果是革命,而习惯法的方法逐渐地取消某些
契约的执行,如果发现这些个别的契约会造成不公道。
那未,这代替实验作为法典的基础的这种“效用”,是什么意义呢?边
沁修正了休谟的公共效用或社会效用的观念。边沁认为,休谟使用这个名词
有几种意义。有时候它的意思是指“以用途本身作为目的的功用,不管是什
么”;有时候是指“物质工具所有的一种特性,一架机器、一所房屋或是一
件家具的一种特性,这里所谓效用是有助于达到所追求的目的”:有时候它
意味着“快乐作为一种目的,”但是始终不表示痛苦的避免也是快乐,并且
始终不暗示“幸福的观念应该和效用的观念有分不开的关系。”休谟也没有
从“效用”上面推论出一种“是非”的标准,也没有回答“什么应该做,什
么应该不做”这个问题。因此,休谟没有区别现有的效用和应该有的效用。
休谟所陈述的种种德行仅仅是一种分类,并没有说明“它们需要怎样比例地
结合起来,就能产生幸福。 他说到快乐、痛苦、欲望、情绪、感情、热
情、兴趣、德行、邪恶以及其他种种实体,说得非常杂乱,完全没有说明它
们的关系或相互依赖。”②
可是,边沁把这种杂乱的说法简单化了,把效用的这一切意义变成一种
单一的“力”或“动力”,它驱使人类行动。
“自然使人类受两个最高主宰者——痛苦和快乐——的支配。只有苦乐能指出我们
应该做什么,以及决定我们去做什么。一方面是非的标准,另一方面因果的连锁,都系在
它们的宝座上。它们掌握我们的一切言、行和思想:倘若我们企图摆脱我们所受的束缚,
结果将徒然予以证实和加强。在口头上,一个人尽管假说要脱离苦乐的统治;可是,实际
上他仍旧时时刻刻受它的支配。效用的原则承认这种控制,并且假定是这样,作为一种制
度的基础,目的在于运用理智和法律造成幸福。所有企图怀疑这种控制与服从的制度,都
② 《政府论》序言,《边沁全集》,第1 卷,第243 页。
① 《边沁全集》,第1 卷,第271—272 页。
② 包林:《最大幸福原则的历史》,见所编边沁的《义务论》,第1 卷,第291—294 页。
是只讲空话不讲实际,只凭幻想不凭理智,只向黑暗不向光明。”①
边沁把问题进一步简单化,认为私人效用和公共效用是一致的,休谟本
来把它们放在对立的地位。休谟认为私人利益或私人效用和自我牺牲(这是
休谟的公共效用)都是由稀少性而来,现在边沁认为公共效用起源于斯密的
私利和丰裕。“最大幸福”是全体的私利的总和。休谟的稀少需要个人自己
服从别人的利盆,边沁的丰裕却使个人自己可以扩张利盆而不损害别人。这
丰裕往往被用作一种理由,说明美国人对政治上和金融上的贪污何以漠不关
心。边沁认为斯密的一些理论是正确的,除了斯密和布莱克斯顿同意的一点,
就是赞成一种原始的自然状态,这一点边沁以效用来替代。但边沁的效用不
是休谟的效用。它是丰裕的效用,不是稀少的效用。
第一,所谓“社会”不是一种有组织的结合,为了共同利益而限,制个
人——这又是一种假定。边沁说,“社会是一种想像的团体,包含一些个别
的人,作为构成它的成员。那未,社会的利益是什么呢?——就是组成社会
的个别成员的利益的总和。②”并且他以议会代替社会。
第二,社会的财富在于“组成政治社会——国家一的各个人分别所有的
物质财富的总和。任何一个这种个人在自己的物质财富上增加的每一原子,
只要不是从任何别人的财富中取来的,就是对国家财富的总额的增加。”③
因此边沁的财产概念是有形体的财产;他的国家财富的概念排除稀少性和交
易买卖,只包括一切私人生产的使用价值的总和。
因此,社会的利益只是个人利益相加的总数——不是依赖各个人作为一
个现行机构的成员彼此之间的交易。公共效用是私人效用的总数。因此,边
沁的效用是斯密所谓使用价值的主观的一面,意义等于边沁的“财富的享
受”,又和客观的使用价值相同,意义等于边沁的“财富的物质。”①最大幸
福是最大享受,最大享受是最大丰裕,最大丰裕是最大量的使用价值(财富)。
由于丰裕,公共效用和私人效用是一致的;按照休谟的看法,它们是对立的,
由于稀少。
这种社会的概念,在一百多年中,不是一种社会而只是一种分子式的人
口,②这种古典派和快乐主义经济学家的说法,受到马克思社会主义者和基督
教社会主义者以及现代社会哲学的反对。从个人的苦乐出发,社会只是个人
的总和,财富是物质东西的总和。经济学因此和伦理学脱离关系,在休谟手
里不像这样,因为,边沁认为个人与个人之间,在财富的取得上,没有稀少
性的关系。经济学家必须重新从头做起,这新的出发点他们叫做伦理学。对
休谟的稀少性原则的忽视,成为个人和社会的二元论,经济学和伦理学的二
元论。
可是,这种二元论以有关伦理学的起源的两种理论为根据。一种是个人
主义的理论,主张在一个丰裕的世界里最大限度的快乐。在这里个人取得他
所要的一切,不会捐害别人。另一种是一个稀少的世界里利益冲突的社会理
① 《道德和立法》序言,《边沁全集》,第1 卷,第1 页。
② 《边沁全集》,第1 卷,第2 页。
③ 《政治经济学手册》,同上书,第3 卷,第40 页。
① 参阅本书第第211 页,图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