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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参阅本书第10 章(II),《巴雷陀》。

作者:贺卫/伍山林 当前章节:8997 字 更新时间:2026-6-18 16:52

论,在这里个人如果取得他所要的一切,就可能损害别人。在后一种理论的

基础上,伦理学是一种历史的程序,从经济争执的判决中逐渐发展,没有伦

理学和经济学的二元论。在前一种理论的基础上,论理学成为边沁的那种个

人愿望,就必然会产生个人和社会的二元论。

其中的分别很清楚,如果我们不从个人而从交易出发,不从利己主义而

从稀少性出发。这里我们从社会关系本身出发,它不是一种许多个人利益的

协调,而是一种个人利益对集体利益的分不开的关系,这种关系需要一致行

动的标准和规章,关于各个当事人从自己和别人共有的有限机会中所能取得

的一份。如果个人的利益作为财产或自由而受到尊重,个人现在就不是一种

人口中的原子,而成为一个国家(共同财富)的公民,由稀少性的诱因和制

裁把他们维系在一起;他们作为成员的作用,在于他们预期的有秩序的一再

和别人交易,这种交易关系每天每时在决定(并且将永远决定)应该生产的

数量,以及人们从有限的总量中所能取得的份额。

边沁详细地陈述了愿望的计算法,可以用来测定他的所谓个人利益的总

和,这总和构成全体人口的利益。在计算法里,他创立了一种共同的标准,

一种快乐的单位,同时也是“痛苦的避免”的单位,这应该是一种顾望的单

位,不仅可以作为量度斯密的主观使用价值的标准,而且甚至可以作为布莱

克斯顿的习俗和法律从及边沁自己的法典里的标准。从食粮到宗教,从是到

非,一切东西的价值,都归结到下面的方法,用可变的、表示“愿望的满足”

的单位数来计算,这些单位构成一定数量的效用,也就是快乐的总和。这种

计算法,一世起后,差不多整个地成为快乐主义经济学家的计算法。我们把

他所列举的各条归纳如下①:

(1)习俗或物品所引起快乐或痛苦的感觉的强度。

(2)感觉连续存在的时间的长短。

(3)冒险的程度,或者这种感觉的靠得住或靠不住。

(4)未来性,或者预期的实际感觉发生和现在相隔时间的远近。

(5)繁殖性,或者在这种感觉以后继续发生同样感觉的可能性。

(6)纯度,或者在这种感觉以后不发生不同感觉的可能性。

(7)范围,或者人口调查中所列出的人数,从那物品或习俗中得到总的

快乐和受到总的痛苦的人数多少。

那未,如果一个立法者、或者地方长官、或者普通公民,打算采取有关

法律、伦理或经济的行为,而愿意考虑他这种行动的一般倾向,他从任何一

个最近最直接受到影响的人开始,考虑在第一个以后所产生的那些感觉的“价

值”(“数量”),就是第一个痛苦或快乐的繁殖性和纯度:然后他把所有

的痛苦和所有的快乐的价值(“数量”)总结起来,考虑有关的人数,得出

结论,若是偏于快乐的一面,就是那行为的一般倾向好;若是偏于痛苦的一

面,就是一般倾向坏。①

边沁确实是十八世纪理性时代以及十九世纪古典派和快乐主义派经济学

的高峰。

边沁继续又说,以上所说的是关于快乐作为个人和政府应该希望达到的

目的。可是,快乐和痛苦又是工具,具有达到这些目的所需要的“力”或“动

① 《道德和立法》,《边沁全集》,第1 卷,第1—16 页。

① 《边沁全集》,第1 卷,第16 页。

力。”作为工具,这种动力是“动机”和“制裁”。

行为发生以前先有动机,因为个人看到行为以后的预期的结果。我们想

像,先后的顺序似乎是这样:(1)预期的可能会引起痛苦或快乐的事件:(2)

相信它会引起痛苦或快乐的现在的信念:(3)现在的信念所产生的现在的痛

苦或快乐:(4)现在的动机,要避免或取得预期的痛苦或快乐;(5)结果

的意志的行为,为了避免或取得预期的痛苦或快乐。

边沁没有把这种顺序和一种“组织的”心灵的概念联系起来,这一点工

降是詹姆士·穆勒完成的,詹姆士·穆勒是边沁的学生,李嘉图的老师。他

用“观念的联合”解释边沁的痛苦、快乐、信念、动机和意志的关系,构成

他的儿子约翰·穆勒所谓一种“心灵的精神物理学或自发的化学①”的那种东

西,约翰利用了当时拉伏西尔新发现的化学上的“亲和力”,这是边沁的牛

顿派物理学所没有的。痛苦和快乐是可能发源于同样外界原因的感觉,可是

观念的联合可能由于各人的“倾向”不同,把一个人牵引到一种方向,而把

另一个人牵引到另一种方向。边沁解说心灵怎样起作用的活动②:詹姆士·穆

勒的观念的联合解说它的结构。它的结构和作用从感觉发展到观念:然后到

观念的联合,连带着引起痛苦、快乐、欲望或厌恶的情绪;然后到肌肉的动

作。这种观念的联合把一种预期的快乐和用来取得这种快乐的经济工具结合

起来。这是洛克的微粒的观念被变成一种化学的类比。

“小提琴的声音是我耳朵的快乐的直接原因,音乐师的演奏是这琴声的原因;我雇

请音乐师所用的钱是演奏的原因。就这件事来说,钱是感觉的原因的原因的原因,或是隔

开两道的原因。 心灵 非常关心地要注意那原因:以便我们可以防止或消除这个原

因,如果那感觉是痛苦的,或是供给或保留这个原因,如果那感觉是快乐的。这造成一种

习惯,使我们很快地丢开感觉,转而注意它的原因。”③

我们可以看出,由于边沁和詹姆士·穆勒用物理的和化学的类比来解释

心灵的结构,所以他们不能采用“效用递减”那种稀少性的概念,这是物理

或化学上所没有的。边沁注意到这点,可是没有去解决它。①结果是,虽然边

沁重祝痛苦和快乐,似乎引进了一种心理的因素,却仅仅是一种理智上的观

念的连续和外界的物质的力互有关系,所引起的不是痛苦和快乐,而是痛苦

和快乐的观念。因此,当他说到痛苦和快乐的时候,实际上他是说那引起观

念的物质的东西。换一句话说,边沁的效用概念本质上就是洛克和斯密的所

谓外部世界和内心摹本那种平行论。这种被动的和理智的人类意志的概念,

使凡勃仑可以作俏皮的评论,认为边沁所说的人和十九世纪的“经济人”那

样的快乐主义的人,是

“一个闪电似的快乐和痛苦的计算者,他在使他到处移动但是于他无损的种种刺激

的冲动下,像一个快乐欲望的同性血球那样,踌躇摆动。他没有前因,也没有后果。他是

一个孤立的、固定不变的标准人,处于稳定的平衡状态,除非受到刺激的力量的冲击,这

① 詹姆士·穆勒:《人类心灵现象的分析》,1828 年版,引文根据1869 年版本。

② 米契尔:《边沁的幸福计算》,《政治科学季刊》,1918 年第33 号,第161 页。

③ 詹姆士·穆勒:《人类心灵现象的分析》,1828 年版,第2 卷,第187-188 页。

① 米契尔:《边沁的幸福计算》,第170、171 页。

种力量把他推到这个或那个方向。他自己置身于自然力的空间之中:绕着他自己的精神轴

心两面旋转,任听不同的力量对他发生影响,最后跟着合力的路线走。冲击的力量完竭,

他就停止不动,仍旧是一个独立的欲望的血球,和以前一样。在精神上,快乐主义的人不

是原动力。他不是生活程序的根源,本身受着外界环境强加在他身上的许多变化的支配。”

既然对意志作了这种物理和化学的比喻,意志受着痛苦和快乐的力量的

推动,因此那推动他采用行动的力量本身就被称为“制裁”。边沁说,制裁

“是强迫的权力或动机的来源:就是,痛苦和快乐的来源:痛苦与快乐和某

种某种的行为联系起来,起着动机的作用,实陈上也只有苦乐能起这种作

用。”①

“有四种可以区别的来源,”边沁继续说,“从这些来源中通常产生快乐和痛苦。

分开来看,可以叫做物质的,政治的,道德的和宗教的;但是各种来源的快乐和痛苦都能

使任何行为的法刚或标准具有束缚力,因此它们都可以叫做制裁。”②

“物质的制裁”是物质自然的力量对个人发生影响,“不经过任何人类

意志的干涉,不受到有企图的改变。”可是,凡是有其他意志(甚至宗教的

意志)干涉的时候,这种制裁就被人们利用,“因为它关系现在的生活。”

换一句话说,物质的制裁是土地和商品:物质制裁的意义等于那物质的名词

“使用价值”(它现在成为效用),或者预期的快乐或预期的“痛苦的避免”

的制裁,通过物质的东西发生作用。

如果这些物质的制裁发生作用,没有任何其他意志的干涉,它们就是财

富,或者不如说“财富的问题”,表现于两种形式——生活和享受,③如果这

些制裁通过法官或其他的人的意志发生作用。“按照君主或国家最高统治权

力的意志,”那就不是“财富的问题,”而是“安全的问题。”边沁心里所

想的大概是监狱、弹药、枪炮和警棍。这些是政治的制裁,通过它们的特殊

“形式”的物质使用价值发生作用。可是,制裁的运用若是掌握

“在社会上这样一些偶然的人物的手里,例如当事人以往恰巧和他们有关系,他们

的决定就根据各人不知不觉的倾向,而不根据任何固定的或一致的标准 那末,束缚的

力量可以说是‘来自道德的或公众的制裁。’”

这样,边沁的道德制裁不是习俗的制裁,也不是任何集体行动的规则的

制裁,而是一群分子的人口中某些个人的“偶然”相遇,他们之间可能发生

买卖或谈话的关系。

同样地,宗教的制裁发源于一位“最高的看不见的上帝,”运用预期的

快乐和痛苦的动机,这苦乐“或是在今生,或是在一种未来。”若是在今生,

② 凡勃仑,索尔斯坦:《为什么经济学不是进化的科学》一文,见选集《科学在现 代文明中的地位》,1919

年版,第73、74 页。

① 《道德与立法》,《边沁全集》,第1 卷,第14 页附注。

② 同上书,第14 页。

③ 《边沁全集》,第2 卷,第194 页:第3 卷,第41、42 页。

那宗教的制裁就通过一些体现“自然的权力”的物质工具发生作用,大概是

教会建筑物、圣经和一切法具——使用价值的另一种特殊“形式”。这里也

有同道信徒们的一致的信仰和行动、对异端的裁判等等,这些我们认为属于

习俗和习惯法的范围,但不包括在边沁的分类里面。这种同道信徒是“偶然”

的人物。①

边沁的著作大部分是关于政治的制裁,这种制裁通过枪炮和监狱的物质

使用价值发生作用。他的“道德的制裁”作为意外事件出现——“偶然机会”

碰上了别的人,他们在偶然愿望的激发下,受到推动,和他自己的愿望一样。

这种道德的制裁,边沁认为其中一部分可以叫做“同情的制裁”,那是

“另一个人心里的快乐或痛苦,对这个人的幸福,当事人由于受了同情之感

的影响,觉得关心”。可是,他把这种同情当作一种像斯密所谓物物交换、

互通有无、互相交易的本能。

“ 一个人除了取得他的幸福所依赖的那些人的友好的感情而外,怎么能幸福

呢?他怎样能取得他们的友好的感情呢,除了使他们相信他拿他自己的感情交换?他怎样

最能使他们相信呢,除了在实际问题中给他们这种友好的感情;如果他在实际问题上对他

们友好,从他的言语和行为中就可以得到证明。 自然法则的第一条是希望我们自己的

幸福;明智的远虑和仁爱的心肠,又嘱咐人们 在别人的幸福中寻求你自己的幸福。 

为自己取得快乐或免掉痛苦的人,直接影响他自己的幸福;为别人供抬快乐或防免痛苦的

人,间接增进他自己的幸福。”①

因此,同情是一种有利的快乐的交换。

同情可以这样用利己主义来解说,对义务却不能这样。义务是一种一方

面的让与,不能得到交换的快乐,只有为了别人而自己忍受痛苦。

“实际上,空谈义务是极其无益的;这个名词本身就含有一种讨厌的成分;我们尽

管谈论,这个名词也不会成为行为的准则。一个道德主义者,坐在安乐椅里,滔滔不绝地

大谈其关于义务的庄严的教条——种种义务。为什么没有人听他的话呢?因为人人在想着

利益 在道德领域里,个人的利益要求他自己不做的事,不能成为他非做不可的义务。”

如果“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考虑利益和义务,可以看出,在一般的生活中,为义务而牺牲利

益既不能实行,又不是人们所愿: 即令可能实行,也不会增进人类的幸福。 我们

可以有把握地说,除非能证明某一种行动或是某一种行为的方针符合一个人的利益,想要

对他说明那是他的义务,一定不过是白费唇舌。”正因为义务不是一种有效的动机,才需

要立法,规定有赏罚的物质制裁。“凡是以有关方面的幸福为目的的法律,总竭力把法律

规定为人们的义务的事物,说成他们的利益。”②

因此,休谟是对的。义务的意识起源于“稀少”,不是起源于边沁的“丰

裕”。

① 《道德与立法》,《边沁全集》,第1 卷,第14 页;《报酬的理论基础》,《边泌全集》,第2 卷,第

192 页;《政治经济学手册》,同上书,第3 卷,第32 页。

① 边沁:《义务论》,第1 卷,第17、19 页。

② 同上书,第1 卷,第9—12 页。

“那末快乐以及痛苦的避免,”边沁说,“是立法者所有的目的;因此他应该了解

它们的价值。快乐和痛苦是他必须使用的工具:因此他应该了解它们的力量,从另一种观

点来说,这力量又是它们的价值。”③

这样,“价值”这个名词从斯密的痛苦转变到边沁的快乐,或者不如说

转变到减去痛苦以后的快乐的净收入。推动人类的,就是这种快乐的净收入。

它的统治权通过两种制裁——欲望和享受——发挥威力。

“欲望,有各种痛苦甚至死亡本身作为它的武器,支配了劳动,鼓起了勇气,激发

了远见,使人类的一切能力日益发达。每一种欲望获得满足时的享受或愉快,对于那些克

服了障碍和完成了自然的计划的人,是一种无穷尽的报酬的源泉。 未有法律的观念以

前,欲望和享受在这一方面起了最好的集体法律所能起的一切作用。”①

因此,我们看出边沁用三种方法排除了习俗。他以欲望和享受替代了习

惯和习俗。他以“偶然的”个人替代了习俗的集体行动和现行机构。他以立

法替代了习惯法。

这些“替代”结果排除了他的“道德的制裁”和“宗教的制裁”,因为

都变成了仅仅是个人的偶然的会合,这些人按照物质的规律互相冲击,没有

任何反复交易的希望或预期,把信仰相同和利益相同的那些人结合在一起,

无论是在一卜运行中的机构、一个家庭、一个团体、或是一个教会里。

结果是只剩下两种制裁的来源,财富和议会——财富的物质使用价值和

统治权的物质实力。财富供给物质的制裁,它控制人类在商品的生产、交换

和消费中的行为。议会供给物质的制裁,它造成和保护私有财产。这是把亚

当·斯密给简单化了,使未来的经济学家的工作愈加简单。在个人和立法或

行政长官之间,没有从中干涉的集体行动,没有习俗的常规,没有习惯法。

边沁既把一切经济学、伦理学和法律合并为个人的快乐和痛苦,又同样地把

各种诱因合并为“制裁”这个概括的名词。如果把它看作起源于行为的外在

诱因,制裁是任何一种快乐和痛苦,不管是物质的、道德的、法律的或是经

济的。

我们承认快乐和痛苦普遍存在并且板有影响,可是我们认为这样的结论

过分概括,不适合于用来实际处理问题。快乐有不同的种类和不同的数量。

这一点边沁也承认,可是他认为种类的区别不重要。经济学里碰到两种最重

要的区别,一种是基于个人相互提供的诱因,一种是基于各种集体行动所提

供的诱因。两种里面都有快乐和痛苦,它们是可以利用的动机。为了保存两

者的区别,可以把一种叫做“诱因”,另一种叫做“制裁”。①诱因属于个人

之间的交易关系:制裁属于集体诱因的习俗和规则。边沁和斯密一样,不谈

集体行动;实际上不谈买卖的、管理的和限额的交易中的劝诱、强迫和命令。

他只谈个人、君生和商品:他对于区别个人行动和集体行动的各种不同的快

乐和痛苦,不加区别。他的最高控制者是快乐和痛苦,不是习惯和习俗。

边沁用他的化学的类比所做到的结果是,赋予痛苦和快乐一种物质的或

③ 《道德和立法》,《边沁全集》,第1 卷,第15 页。

① 《民法法典》,《边沁全集》,第303 页。

① 参阅本书第97 页,《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图解》。

具体的存在。这具体的存在是——货币。米契尔曾说明这一点是怎样做到的。

他从哈勒威在1901 年发现的边沁的未发表的遗稿中引证了下面的一段话:

“那末,如果在两种快乐当中,一种产生于货币的占有,另一种不是,而一个人同

样地乐于享受,这两种快乐就应该认为相等。不过由货币的占有所产生的快乐,其数量是

等于产生它的货币的数量:因此货币是这种快乐的尺度。可是,那另一种快乐等于这一种:

那另一种快乐因此是等于产生这一种快乐的货币;因此货币也是那另一种快乐的尺度。在

痛苦和痛苦之间适用这同样的道理;在痛苦和快乐之间也是这样 我们若是要互相了

解,就必须利用一种共同的尺度。现在的世界所能提供的唯一的共同尺度是货币。 那

些认为这种工具还不够准确的人,必须找出另一种更准确的工具,否则只有跟政治和道德

告别。”①

这样,边沁在他未发表的手稿里放弃了他的愿望的单位,他没有发表这

种著作,对于伦理学和经济学方面所有的快乐主义者,是很不幸的。因为,

有如米契尔接下去所说,

“这种对一个想象的完全孜孜为利的人的心理作用的解说,可以改成一种相当好的

对边沁的快乐主义的解说,只须把金钱的说法改成心理学的说法,就能做到。用快乐替代

利润,用痛苦替代损失,让感觉的单位替代“元”,以快乐主义的计算法替代会计,把利

己主义解释为求取最大限度的快乐,代替最大限度的净利,就完全改变成功了。”②

因此,边沁的“全体的最大幸福”结果成为买卖人的最大的金钱利润。

然而,货币所量度的不是快乐——而是稀少性。当快乐和痛苦变成元和分的

时候,它们就从幸福转变到相对的稀少性,然后这些稀少性成为人类行动的

动力、原因和调节者。快乐和痛苦太根本了。我们的问题是比较表面的但是

行为上的问题,有关货币和信用经济中的实际行动,受着稀少性、未来往、

习俗和统治权的影响。边沁的快乐和痛苦模糊了这些区别。在他看来,快乐

既是正的快乐的收入,又是负的痛苦的避免。可是,后者是取舍的选择,前

者是收入的取得。避免是选择较大的收入而舍弃较小的收入,或者选择较小

的支出而舍弃较大的支出③。取得和避免不能加在一起,它们是同一行为的两

面——行为是在一个方向的履行,由于在另一个方向有所避免而实现。

边沁的快乐和痛苦模糊了个人交易行为和集体控制的区别,诱因和制裁

的区别,利己主义和伦理的区别,幸福和稀少性的区别,情绪和金钱的区别。

经济学的一些问题是比较表面的——它们摆在面上。但问题是比较明确的—

—是买进和卖出、借入和贷出、雇用和解雇、管理和被管理、原告和被告的

问题。固然,这一切都可以归结到快乐和痛苦,可是太根本并且太难以捉摸,

因为这一来一切都变成了愿望。集体行动和个人行动的业务实践和价格却系

于货币和数量。

再说,边沁的“君主”也不是构成他所谓“社会”的一样个人的习俗或

① 米契尔引。《边沁全集》,第169—170 页。

② 米契尔:《经济活动的合理性》,《政治经济学季刊》,1910 年第18 号,第213 页。参阅邦纳:同上

书,第21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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