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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阅本书第9 章(IX),第3 节,《关键的和一般的交易》。

作者:贺卫/伍山林 当前章节:2887 字 更新时间:2026-6-18 16:52

① 参阅本书第9 章(IX),第3 节,《关键的和一般的交易》。

② 布莱克:《生产经济学》,第41 页。

人力发生效力的程度,由于所选择的可以变化的限制因素在时间、地点、形

式和数量上都很正确。

因此,人们在自然的物质力量之间进行选择的三种限制的或关键性的因

素,是人力、机会和及时。人力是脑力、体力和管理的能力。机会是自然力

量中的限制的和补充的因素。及时是在正确的时间、地点、形式、数量和人

力使用程度下履行、克制和避免。这种工程的选择的程序特别存在于管理的

交易中,但它的原型是鲁滨逊,他只考虑物质的占有。用最高可能的效率作

为尺度,它是在现有的能力、自然机会和对时机的判断等一定条件下所能做

到的最小的工时入量或最大的使用价值出量。在对自然力的控制上,从这些

方面选择的结果,我们称为效率。

可是很奇怪,这种多方面的选择在经济能力或者相对稀少性的范围内也

存在,那是占有的所有权的意义。这里买卖的或讨价还价的能力的不同方面

也是履行、避免、克制。我们称为“经济的或所有权的机会”,因为它们是

提供机会的相对稀少性,而其他的是“物质的机会”,在那里相对的效率提

供机会。机会是客观的一面,它的意志的一面是能力和选择。机会的选择的

分析逐渐地才进入经济学说,虽然人们向来总认为是显然的,因此不需要研

究,在这里我们将试行区分它的发展的阶段。因为机会的选择是价值的法律

上的意义,不同于物质的生产成本的概念和快乐主义的苦乐的概念。

3.机会

(1)服务的成本和产品的成本

在庞·巴维克对悉尼耳的节欲论的批评中①,开始了晚近的“效用成本”

和“机会成本”的理论,后者的意义我们发现等于司法上的合理的服务成本

的理论。庞·巴维克用快乐主义的说法,所谓从物质服务得来的快乐,就是,

“效用成本”——这种说法我们很容易把它变成所有权的货币的说法,或者

“机会成本”。

他区别两种幸福的损失,一种“正的”,在这里“我们使自己受到正的

实在的损害、痛苦或麻烦”:一种“负的”,在这里“我们不取得否则可能

得到的一种快乐或满足。”这种二中择一所避免的一面是他的效用成本。

这两种量度成本的方法不是累积的。两者不能相加。它们是二中取一的

选择。庞·巴维克说,“既然在今天的经济生活中,我们有无数的可能的途

径,把我们的工作变成收益,”用劳动痛苦作为量度牺牲的标准,“差不多

决不会实现。”现在“我们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不用工作的痛苦计算,而

用我们所放弃的利润或利益计算。”①

这样,他改变他的经济哲学,从悉尼耳的节欲和稀少的经济,改变到丰

裕的经济,人们只是在较大和较小的快乐之间进行选择。这一原则的普遍性

没有疑问。我们选择较大的快乐而不选择较小的快乐(有些变化以后再讨

论)。我们获得一种快乐的剩余。

① 庞·巴维克:《资本和利息》,1884 年版,引文根据英译本1890 车版,第275 页。

① 同上书,第284 页。

这种放弃了的利益,庞·巴维克称为“负的成本”或“效用成本”那种

自相矛盾的名词,而对于亚当·斯密和悉尼耳的牺牲、痛苦或麻烦,称为“正

的成本”。然而,“正的”和“负的”这两个名词用在这里的意思和数学上

的正负不同,因为在这里的意思显然是指在不同快乐之间进行选择那种意志

的意义,所以我们用他的避免了的快乐的“效用成本”这个名词,和古典派

的“正的成本”或正的痛苦作为对比,如果正的快乐的“收入”和正的痛苦

的“支出”相抵冲的话,正的成本或痛苦产生净收入的观念。可是,如果所

避免的快乐和所取得的较大的快乐相比较的话,效用成本的概念产生“剩余”

的观念。

当我们从庞·巴维克的讲物资和快乐的自然经济转移到一种货

币社会的所有权经济时,这一点会显得更普通。在这里每一种东西

都归某一个人所有,个人必须先和所有人谈妥,然后才可能利用自

然。因此我们把“效用成本”这心理的说法变成“机会成本”这金

钱的说法。这里,活动不是物质的,而是行为的。这里的行为是同

意转移法律上的控制,①从而结束谈判。机会成本起源于有很多的卖

的机会可以选择。这样,在我们的买卖的交易的公式里②,卖户S

有两个机会可以卖给两个竞争的买户。他不能在一次交易中卖给他

们两个人,因为在每一笔交易中,他只求售一种商品,不管怎样大

小,因此他必须在两个买户之间选择一个。买户B 出价一百元,可

是买户B1 只出价九十元。如果卖户S 不能诱使买户B 出价多于一百

元,那末,S 接受一百元卖出他的商品,从而放弃B1 所出的九十元。

对S 来说,这九十元是他的机会成本——意义是“负的”,甚至似

是而非的,因为它不是一种实在的支出的意义的成本,而是他所避

免的、在现有的可以用钱购买的丰裕的物品中一种较小的份额。

可是S 的正的成本也许是八十元,这个数目他在以前的一次交

易中以买户的身份付给一个卖户。因此“机会成本”和“正的成本”

不是累积的。实际上它们是正的支出和可能的收入之间的差额。买

户B1 代表S 所有的可以卖货的一切所有权机会中第二好的一个机

会,而买户B 代表当时一切所有权机会中最好的一个。因为这个缘

故,我们叫它机会成本。

因此,我们得到一种“剩余”和“净收入”应有的分别,可是

通常人们不加辨别。净收入是S 在两次交易中的总收入(从B 处收

到的一百元)和他的总支出(付给以前一个卖户的八十元)的差额

——在这个例子里是二十元。可是,在这个例子里,剩余是一次交

易中两种总收入的差额,就是,B 愿给S 的收入一百元和B1 愿给的

另一种较少的收入九十元的差额。在这个例子里,剩余是十元。剩

余和净收入不是累加的,若是累加就会是三十元了。它们是两种量

度价值的方法,一种用成本,一种用机会的选择。

若是“剩余”的时候,那剩余收入十元是一种“不劳而获”的

收入,或者“准地租”,起源于选择的自由,不费任何成本,在两

种所有权机会中选择一种,这两种机会由同一时间同一市场上的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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