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 参阅本书第5 章(Ⅲ),《劳动痛苦、劳动力、省免的劳动》。
① 巴斯夏:《政治经济学的协调》,英译本1860 年版,第114 页。
因此我们可以把巴斯夏的“主观的价值”叫做一种“负的”价值,或者
用矛盾的名词来说,一种“反效用”价值,就是另一种较重的痛苦的避免对
自己的价值,正如庞·巴维克的负的成本或“效用成本”是自己由于放弃另
一种较小的快乐而牺牲的成本。改用货币的说法,用专门名词来说,这是一
种“反机会价值,”等于法律上的概念(也就是凯雷和巴斯夏的概念),服
务的价值。
这和一般所谓“障碍价值”的意义是相同的。障碍价值是一个人为了消
除一种正在减少他的财产的价值的障碍,而付给另一个人的代价。这个名词
已经获得法律的承认,从而否定了一种“好感价值”的要求。①
我们已经看到,这种专门术语上的反机会的价值,或者一般所谓障碍价
值,是“分配性的”而不是负的价值的意义。它是由于有机会选择一种对别
人较小的支出因而避免了一种较大的支出,对自己的价值。如果必须付出代
价换取这个机会,那是一种障碍价值。这种情况可以在买卖的交易的公式里
看出。②
在我们的公式里,买户B 或B1 有两个可以选择的对象。他可以
用一百一十元从S 购买或者用一百二十元从B1 购买。作为一个买
户,要从仅有的两种讨厌的对象中进行选择,他选择讨厌的程度较
经的一种,付给S 一百一十元。那差额就是一种障碍价值。这个一
百一十元的卖户因此时他作了一种服务——这种服务使他免于采取
那次一级的更坏的对象,或者障碍,付出一百二十元。服务的量值
是因此而“省免了的”剩余,就是十元,有助于增加他的净收入。
这十元是他必须付给S1 的障碍价值,如果不能买得S 的商品。在后
一种情况下,它不是“非劳动收入”,而是一种不劳而获的“节余”,
一种“准地租”,起源于没有成本的自由权,可以在两种正的成本
(支出)中选择较小的一种,这种成本是法律制度使他必须付出的
代价,换取他所需要的可是供给有限并且属于别人所有的商品。
就是根据这种“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概念,法院建立它们的“服务的价
值”和“障碍价值”的概念。可是,例如在那另一种情况下,有两种价值的
意义,预期的货币收入的正的阶值或避免一种较高的货币支出的负的价值,
我们又需要一对名词来保持这个区别。就是“产品的价值”和“服务的价值。”
产品的价值是古典派和快乐主义派的价值观念,作为正的货物或痛苦的支出
所换得的正的货币或快乐的收入。可是,服务的价值是意志的避免了的较高
支出,或是不能避免的障碍价值,因为个人的力量有限,不能同时忍受两种
支出,因此选择较小的一种,或是付出障碍价值,如果他没有其他办法的话。
这样,产品的价值属于收入,服务的价值属于另一种较高的支出。产品的价
值是净收入的一项因素,另一项是产品的成本。可是,服务的价值是另一种
意志的剩余,其他一种是服务的成本,两者都增加净收入。
这种服务的价值的概念在经济学说里不是什么新的东西——而是李嘉图
的国际贸易中“比较成本”论的一种新的名称和新的应用。李嘉图曾说过,
“在一个国家里调节商品的相对价值的同一法则,不能调节两个或更多国家
① 参阅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第20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