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 《洛克全集》,第2 卷,第3 编,第9 章,第4 节。① 《洛克全集》,第2 卷,第3 编,第11 章,第4 节。② 同上书,第10 章,第15 节。
洛克对滥用语词的补救方法是:没有观念,就不要说出代表观念的名称。
观念本身必须清楚明晰,若是简单的,像“黄”或“白”;必须确当而肯定,
若是那种简单观念的结合,像“公道”或“法律”,它们“没有自然界里固
定的对象。”语词的运用必须“尽可能接近习惯用法已经给予它们的那种观
念。”可是,既然习惯用法并“没有明明白白地给予语词任何意义,”所以
必须要“声明它们的意义”。同时,“如果人们怕麻烦,不肯声明他们的语
词的意义”,他们至少应该一贯地以同一意义使用同一个语词。“如果做到
这样,许多发生纠纷的争论一定会终止。”③
因此,洛克的《人类理解论》并不一定如人们认为它那样,是怀疑主义
的哲学,而是一种在实际问题上谋取意见一致的指南。它是一种讨论语词的
意义的论文,我们再加上观念本身的意义,作为研究、同意和行动的工具。
他的这本书是一种关于“研究的方法”的著作。
如果知识只和观念发生关系,观念只是事物的副本而不是事物的本身,
以致即使“事物本身也只是简单观念的结合,”④那末, 世界上能有确实的
知识吗?照洛克的说法,唯一的确实的知识属于那种数理的、逻辑的和演释
的性质,这种知识或者立刻地或者通过论证看出观念之间的联系、一致、不
一致和矛盾。可是,如果直接看出的——例如黄是黄,或者黄不是白——这
是“直觉的”知识,或是,我们应该说,意义。如果间接地通过论证而看出
的——例如一个三角形的三内角之和等于两个直角——这是“理性的”知识。
这两者共同构成“理性”的理智的基础,并且在这个范国内构成那种无可疑
间的确实的知识。我们对一位永恒的、最有力量的、最灵敏的、聪明的、无
形的生命的知识,就是这样;他的存在可以很自然地从我们的知识的各方面
推断。可以这样推断出来的、使我们确信有这位神体的论证,产生于因果的
观念,在这因果观念里,果不能大于因。果是世界,因是上帝。
这观念引起两种结论。既然这种果之一是人类的智慧,那原始的无穷大
的因一定也是一种永恒的智慧。第二,“自然中所有的秩序、协调和美”都
不可能产生,假如没有一个最初的永恒的感情和智慧,希望看到秩序、协调
和美,因而在它本身含有“此后可能存在的一切至美至善。”
这种永恒的智慧的观念(也就是至善的观念),使我也确信有一种永恒
的道德律,自有一套它的“惩罚的办法”,此道德律“对一个有理性的人和
一个对它进行研究的人,是和国家的成文法同样的可以理解,同样的明了:
而且可能更明了,由于理智比较人们的幻想和错杂的计谋容易了解,这些幻
想和计谋追求条文里所包含的彼此矛盾的和隐藏的利盆。”①
因此,洛克关于理性的概念不仅是一种理智的作用。他加入一种有关终
极目的的感情的意义,我们称它为”幸福”,又加入一种有关自然法则的工
具性的意义,用来达到那个目的,我们称它为“辩解”。他认为“理性”和
“上帝”、“自然法则”以及“人类幸福”是同一的,后来在他的《政府论》
一书中成为一种仁慈的天意,永久的、无穷尽的、不会改变的天意,想要根
据协调、平等、和平、丰裕以及保存生命、自由和财产的原则,造成人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