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 过去四十年有关服务成本与服务价值的这些学说的争论,尤须参阅里普利:《铁路:差率与条例》,l905
年版,第167 页:夏夫曼:《铁路条例》,1915 年版;《美国铁路问题》,1921 年版;《州际贸易委员会》,
共2 卷,1931 年版;格累泽:《公共效用经济学大纲》,1927 年版,参阅各书附录。
① 巴斯夏:《政治经济学的协调》,前引版,第1 卷,第113—114 页。
等于采掘钻石所需要的更大的劳动成本。这是巴斯夏比喻地可是郑重地说的
那海滩所作的“服务的价值”——自然的许多“免费的服务”之中的一种—
—对钻石发现者的服务,因为使他能省免掉采掘所需的更大的劳动成本。或
者,可以适用于庞·巴维克,钻石的买户,没有疑问,从钻石上取得的满足
(收入)大于从相等的食粮的消费中取得的满足。被放弃的食粮的“效用”
是他选择享受钻石而不选择食粮所牺牲的“效用成本”。
做不到的选择或者不同时存在的选择对象的谬论,使人想起一种连带的
有关服务的价值的谬论。据说,个人在选择痛苦最小的对象时,不仅拒绝一
个“较差的”对象,而且拒绝所有的其他对象,从较差的一个直到“最差的”
一个都包括在内。因此,对他的服务的价值是一切被避免的对象的总和,这
种总和在想像上可能增长到无限大。
这种谬论可以叫做无限选择对象的谬论。只有一个无穷大的人能在同一
时间和地点享受一切可能的选择对象:可是那样他就不必选择——他一定会
同时全部接受,不管空间和时间。经济学家的有名的对自由市场的分析将纠
正这种谬论。
做不到的、不同时存在的和无限的选择对象这些谬论使得凯雷和巴斯夏
的“乐观主义”派不合理。可是,应用在经济学家的市场上的一些有限的人
上面,他们的发现,像戴文波特的发现那样:成为对经济学说的一种值得注
意的贡献。一个有限的人,一个经济学家所研究的人,在进行选择的那一刻
时间,只限于世界上无数的可能性之中的一项。他可能认识错误,关于那是
最好和次好、或者较坏和“更坏”。那是他的错误。但无论如何,他在一个
时间只能采取一个对象,虽然这一个对象的数值可能是大,如果他富有;或
是小,如果他贫穷。他不能在同一时间和地点对两个对象都采取。
因此,他被逼入需要选择的苦境。在实行选择以前的心理作用中(这种
作用我们称为谈判的心理,这种作用如果是本能的,就更如是这样),他已
经放弃了一切遥远的对象,把选择范围缩小到两个,就是他认为“最好的”
或是“害处最小的”两个,从这两个里面,他只有限的资力只能取得一个。
这里最后困难的解决以及谈判的结束,不是由于思想而是由于行动。这种行
动是选择的行为。它和以前的“心理的行为”或者“选择”的心理,人们必
须加从区别。它是实际的选择的行为,从行为主义的观点来说,我们已经把
它分解为履行、避免和克制。
这种在选择中的积极的利益的尺度,或者是他所放弃的次好的收入(因
此这是他由于必须选择而牺牲的“成本”),或者是他所避免的较大的支出
(这是避免那较大的支出的机会对他的“价值”)。经济学上的有限的选择
是行为主义的在两种可能得到的对象中选择较好的一种。自于避免或放弃两
者之一,他把一切其他的机会留给广大的世界。
一种相反的谬论出现在庞·巴维克对悉尼耳的节欲论的批评里,上面已
经谈到。庞·巴维克在经济理论中不考虑痛苦和牺牲,是由于他认为在现代
条件下机会丰裕,因此人们不是在痛苦中选择,而是在快乐中选择。所从,
在他看来,一切成本是效用成本——避免了的次好的可能的收入。可是,他
所采取的方法,不是真正地排除正的痛苦和正的成本,而是用那通常的手段,
假设它们是不变的,从而在实质上排除它们,正如巴斯夏在实质上(而不是
真正地)排除正的快乐和正的收入,也是由于假设它们是不变的。我们认为,
这种疏忽是由于不能看到净收入是两个可变数——总收入和总支出——的结
果。由于假设支出是不变的,对庞·巴维克来说,那可变数就是效用的快乐
或者总收入。可是,由于假设收入是不变的,巴斯夏的可变数就是反效用或
者总支出。
戴文波特的机会成本显然也是同样的情况。他在实质上排除 了支出或痛
苦,作为不变的因素,以致他的选择是两种可能的收入之间的选择。
可是,这种实质上的排除只是一种心理的方法,替代那种真正排除的实
验室的方法。实陈上,在每一次转移中,对一方总有一个可变的总收入,这
是对另一方的相等的总支出,因为它的所有权不过转移了一下。可是,一次
交易是两种移转。若是其中的一种被认为是不变的,因而实质上等于加以排
除,其他的就是可变数。在卖的重复中,被认为可变数的是总货币收入。在
买的重复中,被认为可变数的是总货币支出。可是,两次交易中的两种可变
数结合起来,就产生净收入的实际数额。
在这里,我们又想到以前说过的那第三种选择的概念,就是,两种净收
入之间的选择。这种净收入的机会的概念和总收入的概念,大不相同。机会
成本指的是一个卖户在两个买户所愿出的两种总收入之间所作的单一的选
择,可是,净收入的选择是一个人又买又卖所作的两次选择,作为买户在两
种总支出之间选择,作为卖户在两种总收入之间选择。因为这个缘故,我们
把这种净收入的选择叫做职业成本,不叫做“机会成本”。因为,想像一下,
一个人既从卖中取得总收入又从买中负担总支出,那是什么样的情况。他显
然是一个占有一种地位的人,例如占有一种工作,或者甚至占有一种整个的
营业的机构,从事于买进原料和劳动和卖出制成品的一切有关的活动。这种
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是他的职业,因此“职业成本”必须是两种职业的选择,
在这里那选择者放弃净收入较小的职业,而选择净收入较大的职业。他在不
同职业之间选择,不在他的产品的购买人之间以及劳动和原料的出卖人之间
选择。他改变他的职业——不是改变他的顾客或者工人或原料。
这种概念,对于一个人脱离一种工作改做另一种工作,或者一个整个机
构放弃一种业务,例如制造自行车,转移到另一种业务,例如制造汽车,虽
然颇为适当,可是如果这个人仍然留在同样的职业里,这种概念就隐蔽事实
的情况。这里发生的情况是讨价还价的社会现象以及卖者和买者的社会关
系,需要判决的争端大多数是基于这些现象和关系。这样,“职业成本”隐
蔽那作为服务的社会成本而付给的总收入,以及对别人服务的总支出。因此,
它使得效用成本、机会成本或者法律上的服务成本的概念的分析,以及反效
用价值、反机会价值或者巴斯夏和法庭的所谓服务的价值的分析,都不可能。
只有在正的成本已经被合同关系排除,像合同规定的地租或合同规定的利息
那样,因而总收入和净收入偶然相同的时候,总收入和净收入才偶然一致。
因此,在这种时候,职业成本和我们所谓机会成本恰巧相符。可是,在所有
像这种工作和营业机构中由总收入和总支出这两种可变数决定净收人的情况
下,在理论上必须把买和卖分开,因为在实践中确实是分开的。①
我们现在有可能扼要地说明为什么庞·巴维克和戴文波特没有把他们的
机会论贯彻到底。他们利用分配的成本(效用成本或机会成本),排除了正
的成本(痛苦或货币支出),可是没有能排除正的价直(快乐和货币收入),
因此没有利用分配的价值(反效用价值或反机会价值)。原因是不能区别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