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马夏尔:《经济学原理》,1891 年版,第401—402、414—415,554—559 页。
马夏尔然后把这两方面作为同义的名词使用。他说,企业家“不断地比
较那些可以用来取得同样结果的各种生产要素的效率和供给价格,以便发现
一种配合,可以用一定数量的支出产生最大的收入;或者,换一句话说,他
不断地应用“代用的法则。”②
这是戴文波特的机会成本,在这里支出是不变的,收入是可变的。
可是,马夏尔接下去说:“所用的那些要素的供给价格的总和,通常少
于可以用来替代的任何其他一套要素的供给价格的总和。当生产者发现情况
不是这样的时候,通常就会立刻想法用支出较小的方法来替代。”③
这是凯雷和巴斯夏的反机会价值,或者“再生产的成本”,在这里收入
是不变的,支出是可变的。
因此,结果是马夏尔的“代用法则”就是凯雷的“再生产成本”。和李
嘉图的“生产成本”成为对比。布朗同样地认为戴文波特的机会成本和凯雷
的反机会价值是同一的,④两者都等于“再生产的成本,”虽然后一种概念起
源于凯雷,不是起源于戴文波特。
坚持马夏尔的代用法则的这些双重意义,也许似乎过于强辩,但是并不
是强辩,如果我们从个人主义的观点转移到社会的观点并且转移到法庭的价
值理论,这种法庭的理论势必要采取社会的观点。马夏尔在考虑个人企业家
和他的净收入,这里没有利益的冲突,可是,法庭在比较某一个人(作为原
告或被告)和一切情况相同的个人中的惯例。法官或仲裁人在问,如果在法
律面前大家受到平等的待遇,各方面所可能得到的合理的选择是什么。①这就
需要对当时和当地的惯例进行调查研究。合理的服务的价值是同样情况的其
他买户为了换取这种服务所付的代价:合理的服务的成本是同样情况的其他
卖户作出这种服务所得的报酬。马夏尔的自由竞争以及效用或利益的平衡边
际问题(然而,这种利益在实际上可能是毁灭性的,强取豪夺的、或者不公
平的),让位给公平竞争、机会均等和合理价值。在这方面,当时和当地的
一切惯例和机会被用来跟个别原告或被告的惯例和机会作比较,这原告或被
告要求社会(以法官或仲裁人为代表)运用集体的力量,帮助他执行他的意
志,控制那另一方或所有其他方面的意志。
可能又似乎是我们过于琐细地在强调经济学家们(像马夏尔所说的)已
经认为显然是由于竞争的一些关系,可是实际上并不是这样,如果我们注意
到,在情况和平衡论相反,竞争不是完全自由、平等和敏捷时,这种不同对
象的选择所造成的非常重要的变化;再则,如果我们注意到这些机会的概念
标志着一种过渡,从古典派的绝对的生产成本的观念和快乐主义的绝对的苦
乐的观念,过渡到意志的不同对象的选择的观念。律师在大多数利益冲突的
问题中代表制度的观点,他不问什么情绪和“原则”。他把一切事物归结到
元和分。他问,我的诉讼委托人由于对方的行动所面对的次好的选择对象是
什么?损失的赔偿一定不能用情绪来计算,而是用货币计算,其数目须足以
使他的当事人在财力上和对方相等,可以享受社会应该同样地给予一切成员
的机会。假使像非制度主义者所运用的假设那样,竞争总是完全自由的,竞
② 同上书,第414 页。
③ 同上书,第554 页。重点是本书作者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