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参阅本书第10 章(Ⅶ),第3 节,《稀少、丰裕、稳定》。
(8)买卖的或讨价还价的能力
联合的经济行动获得法律的支持以后,买卖的能力才作为经济学说上的
一个特殊的问题出现。联合行动的两种主要方法是公司组织和管理规章。在
公司组织的形式中,个人授权一个董事会和一个经理订立买卖契约,这种契
约在法律上对股东有束缚力。个人的买卖披排除了。可是,在管理的方法中,
个人或公司参加者都服从规章或法律,这些规章法律决定他们个人的或团体
的买卖的或讨阶还价的能力。个人的买卖继续存在,可是受到限制。
个人主义、共产主义和无政府主义经济学家的假设不包括这些关于买卖
的能力的假设。亚当·斯密把他的经济学说建立在个人对自由、平等和财产
的合法权利的基础上,竭力反对那两种联合行动,和联合行动对立。他提出
一种自然神教的、类似机械的竟争,这种竞争在买卖上控制个人。②受到非常
激烈的批评的“公司”属于管理的一类,③——还有那对会员的个别买卖行为
加以限制的行会。税则、奖励金以及政府的重商主义赐予个人或阶极的贸易
特权,也是这样。它们使受惠的个人能免于国外竞争的损害,提高本国公戾
的个别的或联合的买卖能力。斯密的这种个人主义的和机械论的假设支配了
古典派和心理派经济学家。这些假设被无政府主义者发展到极端,又被共产
主义经济学家完全磨除。他们的前提取消了个别的和联合的买卖,代以国家
的限额,和买卖恰恰相反。
只要这些个人主义、无政府主义和共产主义学说盛行,就不可能有一种
关于介乎个人和社会之间那种程序的科学理论,这种程序就是个人的联合的
买卖能力。所有这种行动,被个人主义者和无政府主义者斥为垄断,被共产
主义者斥为仅仅是缓和的丰段。
可是,同时,在十九世纪五十年代的十年中,在英国和美国——出于斯
密、马克思或普鲁东的意料之外,也出于后来的经济学家和法庭的意料之外
——一种薪的合法权利获得立法承认:普遍的社团法人的权利,在自由、平
等和财产权之外的又一种权利。公司组织没有被禁止,像亚当·斯密和反垄
断主义者所主张的那样。公司组织由一般的公司法加以普遍化,不须由立法
机关专案批准设立。在这同一期内,在英国和美国,劳工组织放弃了它们的
合作生产的观念或者社会主义,采取集体谈判的观念。
以上所讲的这种建立公司组织的权利,被规定为一切愿意从事于公司企
业的人的平等的权利——不是因为这种方法会增加他们的买卖的能力,而是
因为它用有限责任吸引资本,会增加他们的生产能力。工会被容许存在,直
到二三十年后人们才发觉它们已经因此取得了新的讨价还价的能力。差不多
同时,人们发现公司组织由于联合行动,也取得了同样的讨价还价的能力。
因此,十九世纪末叶在美国,我们发展到反托拉斯法的时期,这种反托拉斯
法被应用于公司和工会两种组织。
这些法律严厉地实行了一个时期以后,法院终于发现在努力根本消除这
些联合行动的组织的同时,它们正是打击了财产和自由的基础——对于别人
② 奈特:《现代资本主义问题中历史与理论的论争》,《经济与商业史杂志》,1928 年11 月号,第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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