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的种姓制度,是个非常复杂而又奇怪的问题,今天在世界上也是少见的。印度人口众多,百分之八九十为印度教徒,其中又分为不同等级的社会集团。这些不同等级的社会集团印地语称为“贾蒂”,西方人称为“卡斯特”,我国通常译为“种姓”。种姓制度不仅在印度教徒中存在,在伊斯兰教、锡克教中也有不同程度的影响。种姓制度不但奴役、残害了广大劳动者,剥夺了他们作人的权利,也是印度社会发展的一大障碍。直到今天,它对印度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以及人民生活等方面仍有很大影响。
1.种姓的形成及特点
印度教的种姓,把人分为四个不同等级,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婆罗门即僧侣等,为第一种姓,地位最高,从事文化教育和祭祀;刹帝利即武士等,为第二种姓,地位仅次于婆罗门,从事行政管理和打仗;吠舍即平民,为第三种姓,经营商业贸易;首陀罗为第四种姓,地位最低,从事农业及各种体力和手工业劳动等。后来随着生产的发展,各种姓又派生出许多副种姓。据说这些副种姓全国有3000 多种。各种姓都有自己的道德法规和风俗习惯。
除以上四大种姓外,还有一种被排除在种姓之外的人,即所谓的“不可接触的贱民”,又名“哈里真”。他们的社会地位最低,最受歧视,好像被排斥在社会之外,他们的工作是扫地、扫厕所、处理动物尸体等。在农村他们只能居住在村外,或某一指定区域,不能和其他种姓的人使用同一口井,无权进庙拜神等等。
种姓制度由来已久,大约有3000 多年的历史。早在原始社会的末期就开始萌芽,最早的宗教典籍《梨俱吠陀》中使用了“瓦尔那”(即颜色、种)和“达萨”(即奴隶)的字眼,用以区别雅利安人和被征服的土著,当时的土著称为“达萨”,后来由两个等级发展为四个等级。在阶级分化和奴隶制形成的过程中,这种原始的社会分工后来形成等级化和固定化,逐渐形成了森严的等级制度。以后,随着社会分工进一步发展,这个“瓦尔那”又逐渐分裂成许多副种姓。古代统治阶级一向对种姓制度大肆吹嘘,为此,还编造了一种神话,说婆罗门是从梵天的口里出生的;刹帝利是从双臂出生的;吠舍是从他的两腿出生;首陀罗则是从他的两脚出生的。由于出生的部位不同,所以地位有别,分尊卑高低。
种姓是世袭的,代代相传,不能更动。各种姓的社会地位的高低,经济情况的好坏,大都同种姓有关。几千年来,人们受种姓思想的约束,在日常生活和风俗习惯中影响很深。不同种姓有不同的道德标准,有些地区现今还非常严格,如若违反,轻者受到惩罚,重者则被开除出种姓之外。在四个种姓中,首陀罗受苦最深,至于被排除在四个种姓以外的“不可接触的贱民”,其处境更加悲惨。印度独立以后,虽然规定不允许种姓歧视,但是由于几千年来种姓制度根深蒂固,种姓歧视至今仍未消除,尤其广大的农村情况还十分严重。
2.种姓的表现
各种姓之间在饮食方面有种种限制。他们把食物分为三类,即水果及奶制品、熟食和生食。水果类食物包括水果、牛奶、奶制品;熟食指用油和酥油炸的食物;生食指用开水煮熟的食物,如米饭等。一般来说,印度教徒只能吃本种姓或同级种姓或高于自己种姓的人做的“生食”,也可以吃低于自己种姓的人做的“熟食”。高级种姓的人不能从低级种姓的人手里接受任何食物和饮料。但高级种姓的婆罗门做的“生食”或“熟食”,其它种姓的人都可以吃,而首陀罗做的任何食物其它种姓的人都不吃。当然,对用水也不例外,各种姓不能合用一口井。尤其是首陀罗,必须使用自己的水井,否则会被认为他们玷污了井水,就会遭到痛打或处死。
婚姻方面也有严格的规定。(一)只许在同种姓内部通婚,同种姓的各副种姓之间可以互相通婚,但不能与副种姓以外的人通婚。(二)一般允许“顺婚”,而禁止“逆婚”,即高级种姓的男子可以娶低级种姓的女子,但较低种姓的男子不能娶高种姓的女子,否则高级种姓的人会被开除出种姓之外。
不同种姓有不同的地位和权利。婆罗门的权利最大,社会地位最高;首陀罗的地位最低,备受歧视,无权上学读书,没资格进庙敬神。甚至有些地方的首陀罗不配让高级种姓的人看见自己的面孔,有时,老远发现有婆罗门种姓的人过来,首陀罗就得赶紧躲在路旁,等着婆罗门过去后自己再走,不然就要挨打,甚至还会活活被打死。有些地方,首陀罗身体的影子都不能落到婆罗门种姓的人身上,否则就会被认为是玷污了高级种姓的身体而遭到痛打,婆罗门种姓的人回家后得赶快洗澡,以去晦气。
各种姓的人有自己传统的固定职业,而且这种职业也有高低贵贱之分,并世代相传。凡是同宗教有关的职业,都认为是神圣的、高贵的,由婆罗门承担,例如祭司之类的工作;凡是同脏东西有关的工作都被认为是下贱的,如扫地、洗衣服之类的工作,大都由低级种姓的人来做。此外,与此相类似的工作,诸如当护士、理发、织布、染布、当差、当皮匠等,都被认为是下贱的,而这些下贱工作也还有三、六、九等之分,一般认为扫地和当皮匠的最下贱。
各种姓的职业一般固定不变。高级种姓的人限制和反对本种姓的人改行从事外种姓的职业。例如孟拉加邦有位婆罗门种姓的学生,虽已毕业,但因找不到工作,只好开了个理发店。当其他婆罗门得知这一消息后,则群起而攻之。这种例子在各地也是屡见不鲜的。因此,在印度还有另一种怪现象,一个家境贫穷的婆罗门,即使被迫给别人当佣人、看孩子、做饭,但绝不给人家打扫厕所,否则就认为降低了自己的身分,不少主人也知道这一点,因此,对她们不扫厕所也给予原谅。
印度种姓制度还规定,高级种姓的人不能吃肉、鱼和蛋类等。印度本是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并不富裕,不少人得不到足够的牛奶、黄油、水果和蔬菜等一些富有营养的食品,如果再不吃肉、蛋等食物,会影响人们的体质和智力的发育。印度人一般体弱多病,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其原因固然很多,但其中也与食物有关。不少人也开始重视这一问题了。
其次,因为有些农民认为,化肥与白骨和肉类有关,因此,他们种地不施化肥,这就无形中影响了农业的发展。
3.种姓的危害
上面提到种姓制度,把印度教社会分成若干社会集团,集团之间有高低之分,贵贱之别,有的种姓之间彼此仇视,相互诋毁。这种情况,不仅限于印度教徒内部,对穆斯林、基督教徒等也有不同程度的影响:一不利于他们之间相互帮助,二有碍于他们彼此间文化交流。
由于种姓制度的限制,一般人对职业无权挑选,世代所传的职业不得随意更改。这样一来,便束缚了一个人的积极性和聪明才干的充分发挥。种姓制度的存在,是妇女处境不佳的原因之一。正如著名学者穆克尔吉所指出的那样:“在维护种姓的名义下,妇女的权利一天天丧失,获得的权利也得不到落实,不懂何谓结婚就被出嫁,每年生孩子,每天做家务、当仆人,好好侍奉是她们的工作,一旦成了寡妇也无权改嫁再婚。”
高级种姓享有特权,有些人利用特权,甚至打着宗教的幌子,满口仁义道德,却干着令人发指的勾当。所谓戴沃达锡风俗即其中一例。婆罗门祭司等人利用这一传统习惯,名为把一些少女买进寺庙为女神服务,实为把漂亮的姑娘买进寺院供他们蹂躏。有人曾严肃地指出:“这些高级种姓的祭司把寺院变成了妓院,这些姑娘的生活实际上比妓女还悲惨。妓女还能靠此养家糊口,而这些姑娘不但分文不得,反而还得服从任何一个男子与自己同床的要求,哪怕是个麻疯病患者。”
这里受害者当然首先是低级种姓的人。据有关调查,当戴沃达锡的人90%以上是低级种姓的。例如卡纳塔克邦的白勒岗地区的一座寺院,每年一月份就有5000 名少女或年轻妇女沦为戴沃达锡,情况可谓严重。除此之外,奥里萨、拉贾斯坦和马哈拉施特拉等邦也都有发现。
由于种姓制度内部通婚,也带来了不少社会弊端。谁家的女子都想嫁个高级种姓的男子,于是,在社会上出现了你争我夺高价购买新郎的风气。这种情况,多以女方多出嫁妆的形式出现,以满足对方的要求。一些贪婪之家,婚后还向女方索取嫁妆,因得不到满足,将儿媳妇活活烧死。为了“先下手为强”,早早将女儿嫁出,童婚也就应运而生了。童婚的流行,影响了儿童的正常发育,因此不少人夭折,对社会造成了危害。这也是印度人平均寿命短和儿童寡妇较多的原因之一。
总之,种姓的危害很大,对国家的发展和个人生活的改善均有影响,人民,尤其是低级种姓的人对此强烈不满,不同形式的斗争此起彼伏,一再发生。政府也很重视,制定了有关法律,因而情况有所改变。
4.种姓的变化
目前,在印度,随着工业的发展和城市的扩大,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职业。有些新的职业不可能再以种姓来划分,一个人的能力和特长往往显得更加重要。这样,低级种姓获得了提高自己地位的机会,对传统的种姓势力就有所冲击。另一方面,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今天金钱的作用更为重要。在城市里,有些富人,不管他们原来属于哪个种姓,这时候他们在某种程度上要比那些高级种姓的穷人更吃得开,受人尊重(在乡村则不然,低级种姓的人再有钱,高级种姓的人还是歧视他们)。婆罗门的重要性同宗教有关。今天信教的人数日益减少(尤其在文化界),这样,婆罗门的作用自然有所下降。一个婆罗门,若无文化、收入不多、能力又差,人们也不认为他天生就聪明能干。
变化最大的是贱民。一方面有法律规定,对他们不准歧视,与其他种姓享有同等特权,在政府部门,新入学的学生人数中保证50%的比例,这是个进步。不过,婆罗门的最高贵的职业——祭司,贱民的最下贱的职业——扫地等,至今并无变化。不管哪一家结婚,举办婚礼时,没有看到由贱民做祭司的。前边已经提到,也几乎没有看到一个婆罗门当佣人时给人家打扫厕所的。即使现代文明的都市都是如此,其它城镇和广大农村可想而知。种姓的内婚制也受到了冲击。印度教的历来传统是实行内部通婚。这在城市里有所变化。由于教育的发展和科学的进步,今天在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经济生活等各方面,男女之间可以彼此来往和相互接触,再加上法律的保证,这样,出现了一些自由恋爱和晚婚现象。虽然不多,也是个可喜现象。这种婚姻有利于种姓歧视的消除。例如有的婆罗门女子和刹帝利的男子自由结婚,尽管女方家里坚决反对,最后男女还是结婚成亲了。有的双方种姓不同,虽已结婚,家长并不承认,一年二年家长不予理睬,但久而久之,生米做成熟饭,只好认可同意。这种情况虽不多见,但也说明印度的种姓制度随着文化教育的发展正在开始变化。当然,这些现象还仅仅是出现在城市或一些有文化的青年之中,在广大农村则是另一回事。
对职业的看法也有所变化。种姓制度把职业分为高低贵贱,主要同宗教有关。今天的印度,衡量职业的高低不再都是以宗教思想为基础,而是以金钱、权力等作为标准。这个新尺度对当代新职业更为适用。这样一来,一些传统的旧职业的地位则大大下降,有钱有权的职业被视为最高贵的了,因为它实际上决定一个人的社会地位和威望,所以今天的祭司职务在不少人看来,要比一个政府部门的职位低了。一个婆罗门,他若放弃祭司的职业而去从事商业,赚了很多钱,那么他的社会地位自然也会提高了。还有另一种情况,制鞋匠的职业本来是最低贱的,可是,他若开了个很大的制鞋厂,赚到很多钱,他也会受人尊敬。由此可见,工业化带来了新情况和新的社会价值观念。这个尺度不是一成不变的,也不是说现在职业高低的旧观念已经完全消除了,而是说以前认为好的职业现在不一定像以前那样认为重要,更不是说种姓制度不重要了,现在种姓还仍然在起作用。例如,在印度的文化古城贝拿勒斯,那里印度教盛行,若你说自己不是婆罗门,而是刹帝利或首陀罗,恐怕连找个住宿地都成问题。你若租房,房主首先问你是哪个种姓的,即使是婆罗门,也要问你吃肉与否,因为吃素者要高于吃肉者。这还是在城市,乡村则更加严重。
饮食上的限制也有变化。随着工业的发展,教育的提高和交通的发达,各种姓之间的来往接触的机会增多了,这样,饮食方面的限制也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化。城市里,出现了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多种团体与组织,其种姓各不相同。他们为了共同的目的,彼此来往接触,去旅馆、饭店总不能再问彼此是什么种姓,吃些什么东西,饭菜是谁做的,用饭者都是些什么人等等。另外,政府也号召平等相待,反对歧视,结果使一些人思想渐渐解放。其实,吃什么食物,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例如古时候婆罗门也吃肉,在吠陀里就有记载。有些动物的肉可作祭品,如山羊、绵羊、马等,由于受到佛教、耆那教和毗湿奴教的影响,后来认为吃肉的习惯不好,在《摩奴法典》和《雅迦沃格耶》法典中便禁止吃肉了。印度各地情况也不尽相同,至今印度有些地区,例如孟加拉邦和克什米尔地区的婆罗门还是吃肉的,这同地理环境有关,因为西孟加拉邦靠海,产鱼较多,自然有吃鱼的习惯;克什米尔大米较少,气候凉爽,吃肉自然较多。印度又有些地区,例如古吉拉特等地,就连低级种姓的人也不吃肉。另外,印度不少知识分子懂得科学,注意食物营养,有些人虽不吃肉,也吃大葱、大蒜(按规定不准吃);有些人虽不吃肉和鱼,但是吃鸡蛋(照理也不能吃),因为他们知道鸡蛋里营养丰富,就连印度电台也常宣传吃鸡蛋的好处。当然,还有另一方面的问题。一些低级种姓,例如首陀罗等,为了上升到高级种姓也放弃吃荤,改为吃素,向一些高级种姓进行机械模仿,以求改变自己的地位,虽然这种情况很少,但也是有的。总之五花八门,有各种各样的变化。
随着上述的种种变化,对首陀罗的歧视情况有所改变。有史以来,由于种姓歧视严重存在,引起了多次种姓斗争,发生了多次重大政治运动。结果作出了一些有利于改变种姓歧视的法律规定,取得了一些进展。例如允许首陀罗进庙敬神,去旅馆住宿,到公共场所娱乐,可改行从事其它职业等等。有些地方,也确实有了点变化,但总的说来变化不大。有些法律规定,收效甚微,形成法律条文是一回事,实际情况是另一回事,更有甚者,有些人公开认为:有些法律规定是错误的,因为它违反了历史传统:也有不少农村,还不知道什么是法律规定。在城市里,也有人明知故犯。例如在今天一些学校里,教师知道不应歧视首陀罗子弟,但还是看不起他们,对他们态度不好。有些学生也是同样,例如,在食堂工作的首陀罗,有些学生知道了他们的种姓出身以后,便不再吃他们用手拿过的食物。
印度的种姓制度发生了上述变化,而且还在继续变化。但是何时基本上消除种姓歧视,目前尚难预料,至于说彻底根除,则是很遥远的事。因为种姓由来已久,根深蒂固。回顾历史,宗教对种姓的形成与保持起了相当大的作用,印度人笃信宗教,至今如果不叫他们信教是很难想象的。在不少人看来,不信宗教简直不可思议。另外,印度人中还有大量文盲,尤其是广大农村,缺乏教育,宗教迷信思想很浓,对国家领导人有时不一定知道,但对神名却了如指掌,背得很熟,想让他们去掉宗教迷信思想相当困难。印度政府对这不合理的种姓制度力图解决,电台上经常宣传,报纸上时有揭露。只是由于几千年来种姓制度根深蒂固,故种姓制度至今未能根除。当然它同经济和文化教育问题也不无关系,因此它的解决,恐怕是个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
5.不可接触的贱民
关于印度教的四个主要种姓,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的问题,上面已经提到。除上述外,在社会上还有一部分人,传统上称他们为“阿丘得”,即不可接触的贱民,有的也称其为第五种姓,今天称之为“哈里真”或“表列种姓”。他们受到高级种姓人的欺压和凌辱,甚至惨遭杀害,前几年印度内政国务部长指出,近两年又有近千名“贱民”遭到杀害。他们所以被称为“阿丘得”(不可接触者),是认为他们所从事的职业是低贱的、不圣洁的。凡体内排出的东西,在高级种姓的人看来都是不圣洁的。因此,凡与上述这些东西有关的职业,例如扫地、洗衣、理发、修鞋等都被认为是不干净的职业。而从事这些职业的人也被认为是低贱的和不圣洁的,人们看不起他们,不愿接触他们,甚至连看“贱民”一眼,接触一下他们的影子,也被认为是玷污了自己,因此,避免同“贱民”接触,这便是“阿丘得”即“不可接触者”的由来。
种姓歧视由来已久,早在原始社会末期,就开始萌芽。后来在阶级分化和奴隶制形成的过程中,原始社会分工逐渐固定化和等级化,慢慢形成了等级制度。
在印度最早的宗教经典《吠陀》中,除了达斯以外,还使用了旃陀罗、尼沙达等词,他们被认为社会地位最低的人。在吠陀后期,进行祭祀、宗教活动时,有关的圣洁思想便很严格讲究起来。尤其在《摩奴法典》时期,不可接触的思想是明确的。例如一个婆罗门女子和一个首陀罗男子所生的孩子叫旃陀罗,最受歧视,对这种“不可接触者”不仅要驱逐村外,而且让他们做那些表明他们是“最下贱”的工作。《摩奴法论》还明文规定:禁止一个不可接触者听念《吠陀》经典咒语,否则就要被割掉耳朵;“不可接触者”无资格戴金首饰,穿绸衣服,用好炊具。到中世纪,甚至到独立之前,“不可接触者”还被禁止使用上述用品。“不可接触者”只能住在村外,而且要住在村镇外风向的下方,即风先从高级种姓的住处吹过才成,而不能相反。上学也受到限制,高级种姓的学生不愿同他们坐在一起,教师歧视他们,理发师不给他们理发等等。在历史上有些人受到耆那教和佛教影响,对“不可接触者”的处境深表同情,试图改革,可是直到穆斯林统治印度为止,贱民的情况并无明显改善。尽管纳那格、查德埃等社会改革者做了大量工作,使成千上万受高级种姓压迫的“贱民”加入了伊斯兰教。英国人入侵后,当局也做了大量工作。独立后,印度政府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力图解决历史上遗留下来的这一难题,致使情况有所好转。
所谓的贱民,受到社会的种种歧视,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方面。他们的经济状况很差,他们的职业一般世代相传,不得随意更改。例如,理发的世代理发,修鞋的祖辈修鞋,洗衣匠的后代永远洗衣,即使有从事其它工作的能力和才干,也无权改行。在同一工厂,他们只能从事条件最差的工作。所以他们一般生活艰苦。在农村里,他们大多数无地,只能给人当雇工、做奴隶。另外,以宗教为名对他们进行欺骗,把他们所忍受的一切都说成是合理的,“若这一生不好好干活,下世生活将会更悲惨”。对他们残酷剥削,“一年劳动所得无儿,只能过着衣不蔽体,食不果腹的生活,最后一旦生病,只能像牲畜一样,药吃不上一剂,只好默默悲惨死去”。有不少人靠借债维持生活,负债累累,有些人终身或几代当债务奴隶。2.在社会上倍受歧视。有人说他们比奴隶还惨,这话不无道理。因为奴隶至少还有个“主人”,同主人有“人”的关系,而“不可接触者”全家受到全村人的压迫,如同全村集体的奴隶,任何一个“不可接触者”无资格同高级种姓的人有“人”的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确实连奴隶都不如。由于他们社会地位最低,高级种姓的人对他们另眼看待,就连他们的目光及身体的影子都不能落到高级种姓人的身上,一旦不慎,接触之后,高级种姓人则认为是一种倒霉或不祥之兆,不可接触者会招来麻烦,轻者挨骂,重者挨打,甚至会活活打死。
3.政治上对他们非常歧视,他们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印度独立以后,政府采取了不少措施,有些情况已经杜绝。但是应该看到,种姓歧视流毒较深,至今影响仍在。例如有些地区,不可接触者上学受到限制,受教育的权利得不到落实,就连正常生活都受到种种限制,有些地方,至今不可接触者住旅馆、去食堂,以及学生在校住宿等都受到限制和刁难。南印度有些地方情况更为严重;他们连穿干净衣服、戴首饰的权利也没有。若路途发现有高级种姓的人走来,他们必须恭恭敬敬站立一旁,等着别人过去,自己再上路。更可悲的是,不可接触者自己也彼此歧视。他们本身又分许多“亚种姓”,相互歧视,例如鞋匠不愿接触洗衣匠,而洗衣匠又不愿意接触清道夫,如此等等。
4.在宗教方面的歧视表现得也很严重。虽然法律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但实际上并非如此。不少地方的贱民无权进庙敬神,甚至他们连读宗教书籍或参加宗教仪式的权利也被剥夺了。
对“不可接触者”的歧视危害很大,既不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又妨碍经济繁荣和生产的发展。因此不可避免地引起下层人民的反对,出现了多次反抗运动。早在1865 年就出现过以温叠约巴特耶为首的改善“贱民”状况的运动。继他之后又出现过以欣泰为首的声势浩大的运动,后来又在盂买成立了“被压迫阶级协会”,这些都产生了一定影响。继他们之后,在辛白德格尔的领导下,抗议活动搞得轰轰烈烈。后来又有“全印被压迫阶级协会”和“全印被压迫阶级联合会”相继成立,推动了运动的进一步发展,产生了一定影响。1914 年在德拉温高尔地区贱民们又掀起了争取宗教权利的斗争,斗争取得了一定的胜利。
1931 年,甘地在孟买成立了一个协会,并且展开了绝食等斗争。绝食斗争失败之后,协会在孟买举行了一次会议,成立了一个“哈里真服务同盟”。在穆罕·马勒威耶的领导下,协会一致通过了一项决议,决议中说:从今以后,种姓中不再以一个人的出身定为“不可接触者”,那些一直被称为“不可接触”的人将和其他印度教徒一样,享有进庙敬神,去井里汲水,上学读书,在公路上行走以及参加其它公共团体的权利。
“哈里真服务同盟”在各邦都有它的分会。这个组织在宣传消除种姓歧视,主张平等精神,争取哈里真进庙敬神的权利等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同时,为改善贱民的经济状况开展了一些同企业有关的训练工作。还为发展他们的家庭手工业和提供更多的医药援助作了不懈努力。另外为他们开办了学校,并向家庭有困难的学生提供助学金和奖学金。通过这个组织的努力,南印度不少庙字为“贱民”敞开了大门。这个组织利用宣传、广告、话剧、传单、集会等手段来努力宣传消除种姓歧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当时,全国性的维护“贱民”利益的组织有“印度被压迫阶级同盟”。这个组织也有不少分支,分布于全国各地,工作开展得很活跃。它们主要是做些宣传工作,通过他们的工作,不少“贱民”得到了进庙敬神、去旅馆住宿和到公共水井汲水的权力。
1936 年,当局制定了改善“贱民”生活状况的计划。1936 年至1940 年,为改善贱民健康和教育条件提供了一些经济援助。
尤其印度独立后,政府为改善贱民的状况做了大量工作,1948 年国会曾通过一项废除种姓制度的议案。后来在《宪法》中又作了保护他们利益的法律规定,例如1955 年通过了消除种姓歧视的宪法条款,各邦政府也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根据法律规定,“贱民”有权去公共场所祈祷,有资格去圣河、圣湖沐浴或取水,有权去商店、旅馆或公共娱乐场所,谁若阻挡或刁难,将依法受到惩处,每个人都有权在村、镇里居住和戴各种首饰。有权去公共医院看病、买药,有权上学读书和在校住宿等。同时,还做了明文规定,他们有权挑选职业,阻拦者将以鼓动种姓歧视论罪,并受6 个月的监禁,或被罚款500 卢比。
特别在教育方面更是采取了一定措施,例如为他们提供食宿方便,提供必要的费用,如助学金、学杂费等。因此,过去30 多年来,他们识字率有了提高。尽管从总的来说,他们的文化水平仍偏低,但毕竟有了很大进步,据有关统计,表列种姓中,识字率为14.7%(而全印度为33.8%)。他们中的妇女识字率仅占6.44%(而全印妇女识字率为22.5%)。她们中学习成绩好的还可被派往国外学习,为她们提供一切方便。
对他们进行支援投资。从1951 年—1980 年底,即过去的30 多年中,为表列种姓和表列部族提供卞大量物资援助,价值2030.3 千万卢比以上,第六个五年计划中即1980 年—1985 年为表列种姓和表列部族投资为960.3 千万卢比。第六个五年计划的主要目的之一是消除其穷困。因此,在第六个五年计划中,为发展表列种姓的经济,在实际纲领中,强调了土地开发、农业生产和畜牧业、饲养业的发展等问题。
在强调发展经济的同时,政府还注意了改善他们的卫生保健设施和居住条件,诸如开办医院、解决用水、建立婴儿和产妇的福利中心以及修路筑桥发展交通事业等。
从以上不难看出,政府为改善“不可接触”的“贱民”状况做了不少工作,也收到一定成效,但是仍存在不少问题。
虽然在法律上有消除种姓歧视的种种规定,但由于阶级矛盾和社会矛盾的激化,种姓制度的劣根仍在印度社会中顽固地存在着,因此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有些地方歧视“贱民”的现象还非常严重。例如根据印度官方公布的数字,70 年代以来,迫害“贱民”的事件仍十分严重,例如1973 年发生迫害“贱民”事件8186 起,1977 年达到10897 起,1980 年增加到13475 起,1981 年为11743 起。尤其在广大农村,问题还相当严重。据1977 年对中央邦179 个村庄的调查表明,有124 个村庄不让贱民饮用公共井水,128 个寺庙中有48 个寺庙不让贱民进入。类似的例子还有许多。印度人口81%是分布在农村,这些人大多没有文化,受着宗教和迷信思想的束缚,因此,对他们来说,宁可不遵守法律规定,也要遵守宗教传统和陈风陋习。所以种姓歧视有它广泛而又顽固的社会基础和宗教基础,一下子不可能解决,也是不现实的。
尽管种姓已经发生了不少变化,但它仍然是“印度进步和强盛道路上的基本障碍”,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变化,种姓问题最终会得到解决的。不过像印度这样一个国家,种姓的历史久远,根深蒂固,再加上各种矛盾错综复杂,因此,可以断言不经过艰苦长期的努力,不付出巨大的代价是不行的。也就是说,只要印度教徒的思想不彻底改变,种姓歧视就不会消除,而且实际已经表明,解决种姓问题不能只靠法律,法律只不过是一种辅助手段,而且这一道路势必是漫长、艰辛的。
6.备受摧残的女性
在印度,不但存在着种姓间的等级差别,性别之间的不平等同样显著,女性地位的低下表现得十分突出,这可以从女方嫁妆和寡妇地位这两点中充分体现出来。
(一)女方嫁妆。
印度教徒结婚花费之大是令人咋舌的。凡是参加过印度教婚礼的人,无不深有体会。出嫁妆、送彩礼、设宴会、招待来客和迎亲队等等如同盛大庙会一样,张灯结彩,锣鼓喧天,他们认为花费越大,越光荣体面。因此,人们结婚往往像比赛一样,看谁花的钱多。为了维护所谓的尊严和荣誉,许多人家几乎弄得倾家荡产。
遭受经济负担重压的女方而非男方,这大概也是印度的一大特色。在印度的广大地区,都时兴女方给男方一大笔钱和物,作为嫁妆。
印度物价昂贵,而且不断涨价,印度有3/4 的人仅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若给女儿办婚事,偌大一笔钱从何而来?父母为此愁眉深锁。因此往往有这种情况,在订婚时,男方显得高贵,女方显得低贱。在相互交往中,男方态度傲慢,女方则只能忍气吞声甘受对方的歧视和欺侮。最后谁家给的嫁妆多,男方就答应同谁家的女子结婚。男子像被拍卖的商品一样,待价而沽,谁多出钱,就被谁拿走。
这样,普通人之家若有几个待字闺中的女儿,处境便十分困难。嫁妆少,女儿就嫁不出去。由于女儿年龄已大,父亲每每抱着很大希望外出寻找合适的女婿,当一听到男方提出的种种苛刻要求,心就冷了,只好怏怏而返。每当如此,为父的满脸愁容,妻子也老泪纵横,女儿悲悲切切,后悔不该到这世界上来。一家人无计可施,只好卖掉家里的首饰、家具等。但也杯水车薪,无济于事,只好到处借贷。就是借到一点,钱数有限,也不能买到一个称心如意的女婿,于是只好强迫女儿屈嫁给不相配的男子。这在父母看来,总算了却了一桩心事。但是,由于出的嫁妆少,嫁出去的女儿在男家只好忍气吞声,看婆婆和小姑子的脸色过日,忍受着嘲讽、责备甚至毒打,苟且偷生。有些还会被摘下身上的首饰,或扒下身上的衣服痛打一顿,然后把她们赶回娘家,硬逼她们去要嫁妆,女儿害怕父母听到自己的苦楚心里难过,再为自己设法弄钱,因此,不少懂事的女子,因无法忍受痛苦,宁可自杀身亡,也不再向父母要钱。这类事例很多,报上三天两头登载。如1984 年10 月28日《新印度时报》登有两名女子自杀的消息。一名叫拉吉拉妮,年26 岁,1981年结婚,但时至1984 年丈夫及全家还在向她勒索嫁妆,她无法忍受痛苦,最后自焚。另一名叫拉姆德依,年22 岁,也被迫自焚。有的人家,为了索取更多的嫁妆,竟会把一个新婚不久的女子活活用药毒死,然后男方再婚。再婚以后,又把女子毒死,再第三次结婚。此类情况、实在令人触目惊心。印度女子惨死的情况十分严重,现仅以新德里为例,因嫁妆而死的女子,1980 年—1981 年被烧死的女子有421 人,1981 年—1982 年被烧死的女子为568 人,1982 年—1983 年被烧死的女子为690 人,看来,死者逐年增长。据报道说,去年新德里平均每12 小时就有一名女子因为嫁妆问题而被活活烧死。
上述情况,是历史造成的。过去有些人曾经想把女孩子毒死或杀死,这样一了百了。在英国人统治时期,这种做法一度蔓延,曾经引起英国人的注意。于是殖民政府出来干涉,制定了法律,禁止杀害女孩。女儿本父母所生,结果父母却成了杀害亲生骨肉的刽子手。这也是人间的一大悲剧。印度教社会一般认为,生男孩幸运,生女孩倒霉,其原因同女孩结婚时要嫁妆有关。而男孩在结婚时却可以得到大量的财产。因此男孩在某种程度上被认为是摇钱树。男孩一出生,全家心花怒放,个个喜笑颜开;而女孩一生下来,全家扫兴,个个愁眉苦脸。更有甚者,就连生女孩的母亲也要遭到虐待。一家若有两个年龄相仿的男孩和女孩,待遇则有天壤之别。平时,给男孩吃的牛奶、黄油、糖果等要比给女孩的多;在穿着、玩具等方面,男孩也优于女孩,往往是先满足男孩的要求,然后再给女孩。上学受教育的时间也不同,让男孩上学的时间长,供女孩上学时间短。不少人认为,只要女孩能写信,能读《罗摩衍那》就可以了。这是比较普遍的社会现象。女孩的不幸远不止此。有的女孩已到结婚年龄,由于男方索取嫁妆太多,女方出不起,有的家长就迁怒于女儿身上,于是从小到大,女儿一直处于歧视的地位。
有的学者调查,不少印度教徒家庭收入的1/3 用于婚事,钱财不够,于是想出种种办法,不法行为到处泛滥。可以肯定地说,嫁妆影响了社会秩序和人身安全,阻碍了社会的发展,成为人民生活贫困的原因之一。有的学者对高级种姓的家庭作过专门调查,发现有不少姑娘已达32—35岁还未结婚成家,这也同嫁妆有关(按印度教风俗,高级种姓女子不能嫁给低级种姓男子)。像这些女子,据说大多一辈子守在家里。她们忍受着各种痛苦,过着死人一般的生活。也有的女子索性自己作主,同不理想的人结婚,有的甚至沦入妓院。因此印度政府呼吁有效地消除嫁妆陋俗带来的日益严重的危害,严厉抨击了印度传统的嫁妆习俗。
(二)寡妇的命运
寡妇各国皆有,但其处境之悲惨,以印度教寡妇为最。印度教的女子一旦死了丈夫,就等于失去了作人的权利。她们从此不能再穿带花带色的衣服,不能佩戴首饰,甚至被视为凶兆,谁若碰上她,被认为是一件倒霉的事情。因此,她们只好终生在家干繁重的家务,为他人照看孩子。即使头脑中闪了一下自己想生孩子的念头,也是一种罪过。她们被看成家中的负担,不得不忍受全家人的呵斥。她们在生活中没有快乐和任何享乐的权利,只得过忍耐再忍耐的日子。哪怕是位年纪很轻的寡妇,也只能这样度过一生。这种情况,在印度所谓高等种姓和中等种姓中以及广大农村较为多见。
印度有个传统习惯,男子死了妻子,可以再娶,一个、两个、三个,只要妻子死去,丈夫就可以再娶。但是,若是丈夫死掉,妻子则不能改嫁。远在吠陀时期,寡妇是可以改嫁的,没有什么限制和规定。往后,寡妇改嫁逐渐减少,尤其到了公元2 世纪以后,寡妇改嫁就开始遭到反对了。大约到公元10 世纪以后,情况进一步恶化,尤其到了11 世纪,情况的恶化几乎达到了顶峰,寡妇改嫁全被取消,即使幼年寡妇也不许改嫁。
印度教寡妇生活很惨,她们虽然活着,但几乎和死人一样。在有的地方,她们甚至被剃成光头。至于丈夫留下的财产,寡妇无权享受。到后来,寡妇殉葬制度非常流行。1829 年英国政府通过法律,才废除了殉葬制度,但改嫁问题并未真正解决。在过去的七八十年间,由于文化的提高及西方的影响,改嫁问题有所变化,但变化不大。今天印度寡妇仍有3000 万以上。追其原因,大约有以下几个方面:
1.把结婚看成永久的关系。在印度教徒看来,一个女子的丈夫虽然死掉,但他们来世仍是夫妻,妻子无权破坏。丈夫死后,忠贞的妻于才能得到“解脱”,死后才能升天,俩人在天堂相会。
2.宿命论的思想。他们相信命运,一位女子成了寡妇,归之于她的恶运,认为命运不佳。因此,其他男子也不敢或不愿同她结婚。
3.森严的种姓制度也妨碍了寡妇的改嫁,一位寡妇若要改嫁,则有被逐出种姓之外的命运。
4.文化落后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印度绝大多数妇女是文盲或半文盲,她们一方面迷信,宗教思想很浓;另一方面受传统旧思想影响很深,这也阻碍了她们改嫁。
限制寡妇的改嫁,产生了各种社会问题,成为印度的严重社会问题之一。
(1)寡妇自焚殉夫时有发生。由于限制寡妇改嫁,从前,妻子殉葬风俗普遍,丈夫死后,在焚烧丈夫的尸体时,妻子跳入火中,活活烧死。这有两个原因:①认为妻子永远属于丈夫,丈夫死掉她也应该跟去,这样才是忠贞的妻子。②丈夫死去,留下妻子守寡,生活难过,为免受各种折磨,死去反比活着好些。
(2)造成自杀事故。寡妇自杀,往往由于生活过分艰难,忍受不了折磨和虐待,因而寻了短见;也有些年轻寡妇同别人发生了关系,怀孕或生了孩子,出于羞愧和害怕,一死了事。
(3)妓女的数量增加。寡妇是印度社会中妓女主要来源之一。从一些调查证明,由于限制寡妇改嫁,不少人沦入妓院,当了妓女。这里有几种情况:①寡妇忍受不了家中对她的歧视和虐待,因而索性到了妓院。②有的因为丈夫死后,家中经济困难,无法维持生计,因而来到妓院谋生。③有的年轻寡妇不愿守寡,已同别人发生了关系,因而来到了妓院。或者是被家中赶出,走投无路,当了妓女。
(4)改信异教。据有的学者研究,由于限制寡妇改嫁,寡妇又受不了家人的折磨,不得不脱离印度教,改信了伊斯兰教或基督教等。改教以后,再进行改嫁,从此可以过上正常人的生活。
(5)构成社会犯罪的原因之一。通过各邦警察提供的犯罪数字表明,属于寡妇打胎、卖淫、酗酒、赌博、自杀、凶杀的犯罪比例很大。
印度寡妇最悲惨命运莫过于殉夫了。丈夫去世后,在焚烧他的尸体时,妻子跳入火中,其亲生儿子举火点柴,焚烧其母,此时此刻,儿子无怜惜之心,谓从母之志,可使母亲享福于九泉之下,亲友对此不以为惧,反而庆贺。这就是所谓的“斯迪”习俗。
男尊女卑,古今中外,不乏其例。但焚烧寡妇的陋习,恐怕只有印度一国如此。
印度寡妇殉葬的习俗始于何时,众说纷坛,莫衷一是。这一习俗所以形成,与歧视妇女有直接关系。据史书记载,在雅利安人社会里,重男轻女,妇女地位相当低下。人们认为:妇女的本分是结婚,做妻子,干家务,恃候丈夫,生育主持祭祀的男子。妻子对丈夫要绝对服从,保持贞节,贞节被看作是妇女的最高美德。到了吠陀时代末期,寡妇再婚开始受到一定限制,只允许无子的寡妇改嫁,但在吠陀时代文献中,没有发现寡妇殉葬风俗的记载。不过,也有的学者研究,在吠陀时期,“有个别寡妇随夫尸体被焚烧的事例”,也有人认为,在这一时代,不能排除有出于对丈夫的感情而自愿殉葬的寡妇。但是到了史诗时代,情况有了变化。在两大史诗中,提到妻子殉夫的事。据记载,公元前4 世纪,在旁遮普的迦特族中寡妇殉葬十分盛行。
到了印度教时代,寡妇的地位进一步下降,殉葬的事情更多了,同时对寡妇的清规戒律也更加苛刻。根据《摩奴法论》的规定,“妇女不当独立”、“寡妇禁止再嫁”。“丈夫死后,寡妇以花根、果为食,以消瘦身体,并且不准再提其他男子的姓名”。生活如此悲惨,有些寡妇感到无法忍受,与其偷生于世,受人千般虐待,不如一死了事,于是殉葬的人数自然增多。据记载,当时在上层和拉其普特人中,寡妇殉葬的风俗非常盛行,要么与丈夫尸体一起焚烧,要么单独自焚,各种情况均有。同时还规定,死者若有数妻,则正妻与死夫一起殉葬,其余妻子要单独自焚。此外,为丈夫殉葬有两种形式:一种叫做同丈夫一起殉葬,即妻子与死夫尸体一起火化;一种叫模仿殉葬,即妻子与故去丈夫的遗物一起火化。假如丈夫死时,妻子有孕在身,则等她分娩后再同丈夫的遗物殉葬。若同时有几个妻子,则只有正妻有权同死去的丈夫一起火化,其余妻子各自随死去丈夫的遗物殉葬。若有特殊情况,如丈夫死在异国他乡,他忠诚的妻子闻讯后先用丈夫的鞋接触一下自己的胸口,然后跳入火中自焚。若不殉葬,则被人认为是失去贞节的人。据当时外国一位目睹者的书中记载:寡妇殉葬十分凄惨。妻子知道丈夫确实已死,则先去洗澡,然后穿上新衣服,戴好首饰:来到焚尸场附近的树荫下。焚尸场附近定有个池塘,树荫下有婆罗门和其他人聚集那里,还有乐队伴奏,池塘边燃烧着一堆熊熊烈火。在树荫下准备殉葬的妇女,到池塘中洗完澡后,身上只披一件单衣,把脱下的所有衣服和摘下的全部首饰,一一扔进火里,然后自己跳入火中。这时,锣鼓声、乐声骤起,在场的人手持木棒,向火中女子身上砸去,以免她跳出火外。作者目睹如此惨景,吓得昏死过去。据记载,在孔雀王朝时期(公元前4 世纪至公元前2 世纪),殉葬制虽不盛行,但仍有些妇女殉葬之事。一些希腊历史学家也曾提到在旁遮普的迦耶特种姓中盛行殉葬的事情。在笈多王朝时期(公元4—6 世纪)允许寡妇改嫁,但也有所谓自愿殉葬的,情况比较复杂。到戒日王朝时期,殉葬习俗仍然保持,戒日王之母据说是自愿殉葬的。另据记载,有的妻子在丈夫未死前,竟先跳火自焚。凡此种种,不胜枚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