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现代化中国最大的特点就是裙带风盛行,人情化力量起很大的作用,这份历史遗产几乎被当代完全承袭下来,使中国的法律有时徒具虚名,政府有时也无可奈何地承认自己必须不懈地和这种人情化力量作斗争。
最应引起社会警惕的是“黑社会”帮派和“白道”势力(即政府中某方面掌权人物)合流,形成一种对人民的奴役性社会控制力量,使当地人民的生存受到严重威胁,连起码的安全保证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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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遗产逐渐被消化,中国多种经济成分组成的综合经济结构已初具雏型。中国的社会转型现在已到了一个非常关键的时刻,面临着两种极富现实意义的选择:一是尽快建立进行法权体系上层建筑改革的配套条件,这样中国才有可能向现代意义的“公民社会”转化;二是拒绝进行上层建筑改革,无法建立行之有效的法权体系。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现在的民间经济力量不但不能由“市民社会”转向“公民社会”,其前景更有西班牙和意大利为鉴。前一种前景是将中国引领出困境的光明之路,有远见的政治家和知识分子都会选择这条路;而后一种前景,相信任何有良知的人都不愿意看到它在中国出现。
但中国现在面临的问题恰好是后一种前景已具备了潜在可能性。本章拟就社会各种内部各种控制关系的变化,探讨中国社会转型的多种可能性。
农村社会基层组织的“非组织化”进程改革以来,中国农村原来的基层组织处于解体状态,开始了“非组织化进程”。由于各地农村的历史文化积淀不一样,“非组织化”的后果也很不一样。在中部地区及安徽、广西等“低工业化、低集体化”地区,宗法组织特别发达;在东南沿海这类“高工业化、低集体化”地区,形成了工业化的市场模式,社团组织和宗法组织都有发展,但宗法组织的社会作用不像在中部地区那样大;苏南地区和京津地区则属于高工业化、高集体化类型,形成了工业化的组织模式,经济组织和行政组织合二为一。
经过1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农村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原来的社会组织已基本上解体,代替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这种基层组织形式的基层组织村委会,无论从其内涵还是从其与当地人民的关系上,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由于各地的历史文化积淀很不一样,决定了这种变化呈多种形态。这样一种变化,可称之为农村的“非组织化过程”。
低工业化、低集体化地区中部地区及安徽、广西均属于这种类型。这类社区农业比重大,非农产业只占很小的比例,农业人口占绝对优势。虽然也出了一些先于他人致富的经济能人,但数量少,实力也不够强,在社区内无法形成有影响力的集团对当地事务发挥作用。
这类地区在实行承包责任制以后,生产资料和集体财产都已分散到农民手中,原来的乡村基层组织失去了对资源的垄断及分配权,行政控制能力严重弱化,陷入瘫痪。半瘫痪状态。在此情况下,由于农民需要有代表自己利益的组织出面和社会打交道,已销声匿迹几十年的家族宗法组织又应运而生,湖南、湖北、江西、安徽等地的一些宗法组织特别发达,己成为实际掌握当地行政决策权的农村社区组织。
高工业化、低集体化类型东南沿海地区属于这种类型。理论界将这类地区称之为“工业化的市场模式”。这些地区由于经济发展较早,经济类型的多样化以及相对独立的自主性社会力量的发育,为经济精英和社会精英的成长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在原有的党政干部之外,又产生了大量的经济能人。这些地区的宗法组织也存在并起作用,但与广大中部地区相比,宗族组织的作用显然要小得多。此外,由于这些地区开放较早,已越过了在亲缘范围内寻求资金和劳力的合作阶段,人们已经开始以社团的形式寻求社会合作。因此在这类地区,一方面,原来的乡镇政府基层组织仍然存在井起作用,其控制力当然是有所削弱。另一方面,各种有经济功能的社团组织,如园林协会、建筑协会、家禽协会、水果业者协会等行业协会也日渐发育成熟。这种社团关系纯粹是一种市场关系或社交关系,它的发展有助于乡村的商品化和市场化,比较起广大中部地区以亲缘关系为纽带结成宗法组织,这自然是一种进步。
高工业化、高集体化类型苏南和京津有不少地方属于这种类型,如有名的华西村、大邱庄、窦店等就是这类典型,理论界将这些地区称为“工业化的组织模式”。在这类地区,原来的乡镇政府在新的形势下,及时转向,发挥了自己固有的组织功能,用行政化组织手段,大办乡镇企业。在这些地方,经济组织和行政组织往往合二为一,经济组织的领导人和行政组织的领导人也是同一的。经济类型主要是集体所有制,不像东南沿海地区那样丰富,个体、私营、联户等各种形式的民办企业都有。这些地方最大的特点就是:原有的乡镇干部一直是当地农民信服的社区领袖。像苏南华西村的吴仁宝,河北窦店的讥振亮,河南刘庄的史来贺,这些人在改革开放以前就一直是当地的基层领导,在父老乡亲中享有很高的威信,有相当强的组织能力和社会经验。对当地农民来说,最幸运的是这些社区领袖有相当强的魄力和把握时机的眼光。这一切使他们成了改革时代的明星人物,在他们的带领下,他们把自己的乡土变成了富甲一方甚至富甲全国。据许多实地考察的人说,这些人的统治手法是“胡萝卜加大棒”,用他们那种富有人格腕力的管理方式塑造着他们那方乡土和他们的乡亲。值得探讨的是,这样一种完全依赖于个人能力、魅力发展起来的工业化,究竟能对当地社会组织和社会观念的现代化起到多大的推动作用?
农村改革导致农村社会的非组织化过程,使广大乡村处于空前的涣散状态。但是农民需要组织,在这种情况下,各地农民都根据自己本乡本上的条件,创造了自己的组织。“工业化的市场模式”和“工业化的组织模式”是农民在市场化的过程中的一种因地制宜的创造,现在也很难说哪一种更具优越性。因为这两种组织方式都有自己产生的特殊土壤,互相不能取代。值得深思的倒是在广大农村日益兴盛的宗法组织,这种组织的复兴。明显地和中国现代化目标背道而驰。
在上述三类地区,“非组织化”过程以不同的方式孕育了社会控制力量的变化。由于低工业化、低集体化地区的社会控制力量将在后面专章论及,这里将高工业化、高集体化类型地区的头面人物与政府的关系略作交待。
高工业化、高集体化地区的头面人物得到政府承认是顺理成章的事,因为这些领导人不少原来就在政治体制内占有一定地位,是原来农村基层组织的负责人。换言之,他们本就是社会控制系统内部的基层组织力量的代表人物。如华西村的“大老板”吴仁宝是原来的村支书,窦店的讽振亮资格更老,从50年代起就一直担任当地的村支书。刘庄的史来贺更不简单,是全国劳模、全国人大常委委员,曾在省、地、县机关里兼过领导职务。更兼他们是当地致富的带头人,无论是政治上还是经济上,他们既受到当地人的拥戴,也能获得政府的大力支持。对这些地方来说,不存在基层权力组织更替和头面人物换代的问题,只不过随着时代潮流,他们统治的内容和形式发生了变化而已。一般来说,这些人只要不步禹作敏的后尘,威胁到政府利益,他们在政府内获得各类荣衔及主宰一方政务和经济事务,无论在民间还是在政府看来,都是天经地义之事。
这些村,这些农村领导人,只是中国现代化过程中的几个样板,他们的存在说明了中国农村在适当的领导和适当的条件下,可以走出这么一条现代化之路,但是他们绝对不是中国社会转型期农村社会的主流形态。在另外两类地区,非组织化过程产生的后果要复杂得多。
农村宗法组织的复燃由于以往过分依赖个人魅力和运动这种手段从表面改造和控制社会,对农村社会的宗法组织只限于从实体上加以消灭,对宗法组织滋生的社会土壤并没有触动,广大农民的文化价值现并没有改变。在农村社会中间组织处于空白的状态下,血缘关系的义务和便利,很容易使农民把一向寄子行政领导的信任转移到同宗、同姓的强人身上,这是宗法组织近10多年以来在农村勃兴并成为基层社会控制力量的根源。宗法组织的复兴,在某种意义上再造了传统社会家族对个人予以控制的环境,意味着将个人直接向社会负责的“个人一国家”现代模式退化为“个人一家族一社会”的传统模式,使社会成员将家族利益而不是正义和公理作为决定个人态度与行为的首要因素,对国家具有潜在的厄险:国家再要动员社会来实现那些与家族利益不一致的社会目标,将会困难重重。
作为一个农业文明古国,中国农村的文化一直制约着整个中国文化的面貌,影响中国社会的发展进程。近年来在中国农村复兴的宗法组织,几乎淤积了中国农业文化的所有历史特征,也从主要方面揭示了中国在现代化进程中还面临着许多很难解决的非现代化问题。
在一些低工业化、低集体化地区,取代原来农村基层组织的不是上述那些农村社区精英组成的控制集团,而是宗法组织。
中国农村宗汉组织复燃的社会原因
1949年以前,宗法组织一直是中国社会的基本组织,宗族权力也一直是国家权力的延伸和补充,二者处于一种同构状态。1949年以后,中国政府强制性地大规模开展国有化、集体化运动,力图打破一切带有旧社会痕迹的社会组织、铲除以财产和地方联盟势力为基础的权威。在广大农村地区,中国政府则依靠原来处于社会边缘的阶层如贫雇农所蕴含的破坏力打破了原来的权威平衡,并利用人民公社这种新型社会组织形式,重新组织了广大农民。
至此,在广大农村延续了若干世纪的宗法组织才被摧毁,宗族活动基本停止。
但是要真正消灭宗法组织这种前现代化的社会基层组织系统,唯有依靠现代化的推进来消灭其旧有土壤才可实现,而当时的领导人似乎忽视了这一点,他们过分依赖个人魅力和“运动”这种手段从表面改造和控制社会。所以,从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来看,仅限于消灭了实体性的宗法组织,对宗法组织滋生的社会土壤却没有从根本上触动,这就使得我国农村在1983年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宗法组织迅速在中部和东南部的广大农村滋生蔓延。
所谓宗法组织滋生的社会土壤可以从两方面加以考察,一方而是宗法组织赖以植根的人文地理条件依然如故。在现代化过程中,人力资源的组织方式和人们定居类型的改变是至关重要的因素。但是在这方面,1949年以后,政府采取的措施甚至比前现代化时期的政策更具保守性和闭塞性。前现代化时期的中国,一个明显的特征是对个人流动、迁徙和市场买卖的权利不加限制。而1949年以后的中国,却采取了严格限制人口流动、迁徙和市场买卖的政策。这种硬性约束政策加强了各地区之间的封闭性和凝固性,不但使得由经济发展状况、婚姻传统及居住习惯所决定的农村人口分布特征和1949年前一样,还从根本上阻断了我国通过市场网络达到城乡一体化的现代化道路。令人难以理解的是与此同时,中国却提出了与上述手段相反的目标:消灭城乡差别。由于上述政策,政府在农村推行的一系列旨在改造农村社会的运动,只是使农村社会产生了剧烈的社会震荡,并没有将农村社会纳入循序渐进的现代化发展进程。现实表明,亲族聚居这种人口分布特征,必然在同姓人之间自发地产生基于共同利益的相互保护、支援及联合的要求,促使人们加强宗族性联系。所以,即使在人民公社时期,宗法关系还是以隐蔽的形式发生作用。不少农村的集体所有制实际上是同姓宗族所有制,基层权力组织的成员也多由宗族成员担任,往往是一人担任党支部书记,必提携其血缘近者担任大队会计、民兵营长、妇女主任、生产队长、团支部书记和保管员之类职务。
因此,所谓大队党支部会议、生产队干部会议,在不少地方实际上就是家庭或家族会议。
另一方面是从前现代化时期延续下来、并已深深溶人民族灵魂中的文化价值观没有得到改变。两千多年来,起源于血统、身份的仪式、宗教、伦理以及法律等自成体系的社会价值观早已成为民族精神,广大农民的宗法思想更是根深蒂固,要改变这种源远流长的文化价值观,并不是几场“运动”就能奏效的。长期以来,中国民众早已形成了依靠群体生活的习惯,人民公社代替宗法组织后,只是改变了民众对群体(亦即对权势)的依附形式,并未消灭群众对权势的依附心理。1983年中国取消“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人民公社制度后,一直在依附状态中生活的农民骤然失去对行政领导的人身依附后,顿时感到痛苦和恐惧,这种痛苦和恐惧并不能用家庭联产承包所获得的物质收入来补偿,因为大多数人不习惯在没有“领导”管理自己日常生活的状况下生存。在农村社会中间组织处于空白的状态下,血缘关系的义务和便利,很容易使农民把一向寄予行政领导的信任转移到同宗、同姓的强人身上,指望这些强人能保护自己,为自己及全家带来安全感和某些经济利益。这种心理非常普遍,笔者在调查中发现,被调查者几乎无一例外地认为,加入了宗族,过日子就有了依靠。
宗法组织在中国农村的勃兴
从80年代起,中部地区和东南沿海等地农村中一些有号召力的头面人物(多半是原来农村中的干部和家族中的能人),就以祭把祖先、排辈立传、振奋族威、维护本族利益的名义,四出频繁活动,拉赞助,花费巨资续族谱、建词堂、修耷祖坟,成立宗法组织,其中尤以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浙江、福建等地的宗族活动最为典型。
恢复宗族活动大致有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挖掘、恢复各种复活宗法组织所需的资源,如重续族谱,维修、扩建旧的宗祠等等;另一方面则是颁布族规,成立宗族的领导机构。地处江汉平原的红城、周沟、桥市、观音、毛市等乡镇,从1985年以来就陆续开始以自然村为组织的宗族续谱活动。这些续谱活动大多规模浩大,耗资甚巨,历时往往两至三年。一般都是先成立“续谱理事会”(名称不一,有的地方称“谱局”),其职责为考核、任命族长、房长、户长等宗族大小头目,并制定详细的续谱计划。理事会下设财经、联络、印刷等若干小组,分管各项事宜。族谱的内容规定从祖宗开始,所有山塘、水面、林地等财产均要入谱。收续谱费时,逢男性则收款若干,欲上“功名簿”者翻番。遇无子之户,设所谓“望丁”(虚设一男丁姓名,以示有后),收费较一般男子为高。有的宗族还想方设法联合别处一些同姓氏族,谓之“收族”,被收录入族的家族须交纳“入族费”。录丁工作完毕后,就开始印刷族谱。经济实力稍厚的,高额出资请乡村小厂印刷,实力稍差的就自购设备打印,如湖北黄穴镇的吴姓家族为续谱购置了复印机,李姓则购置了打字机和印刷设备,均耗资万余元。一套族谱少则几十本,多则数百本。续谱完毕后,请来各地族人,宣布族规和宗族成员名单,公开大摆筵席,进行庆典活动。这些有了族谱,选举了族中大中头目,构成了一定组织网络,订有严密族规,规定了宗族成员的权力和义务,并定期举行各类活动的宗法组织,已经具有实体性内容。大量调查材料显示,这些宗法性组织已日渐在农村社会生活中发挥很大的作用,成为和政府基层组织相抗衡的社会组织。从实践来看,这些组织在管理监督农民大众的能力上较现在的政府基层组织村委会要出色得多。如震动南粤的“黎村事件”,就是宗法势力与地方政府抗衡的实例。
“黎村事件”起于1991年8月。当时,经广东省博罗县国土局批准,博罗县糖烟酒公司向本县罗阳镇政府征用了一片叫“獭湖”的土地办印染厂。这片土地所有权属罗阳镇集体,使用权属罗阳镇工业中学。但镇属黎村管理区黎玉祥、黎来添、黎李坤等6人无理取闹,以獭湖地权归黎村为借口向罗阳镇政府索要100多万元征地款,并于1991年10月6日至1992年7月1日问,前后8次组织村民对獭湖印染厂和工业中学进行打、砸、抢,造成直接和间接损失600多万元。其间,县镇派驻黎村的社教工作组在对村民宣读县政府对土地归属问题的裁决书后,黎玉祥等发动村民将工作组打伤。县公安局于1992年7月3日组织300多名干警凌晨到黎村对黎玉祥等6人执行刑事拘留和收容审查,受到数百名村民手持长柄大刀、锄头、铁棍等阻挠、围攻。虽拘捕为首者3人和闹事者8人,但同时有30名干警受伤,11人被殴打、劫持做人质,还被抢去7支手枪、149发子弹和一批警具。次日早晨8时,黎村数百村民又到县公安局门口闹事要求放人。
从事件一开始,黎村党支部书记黎泽南采取了退让、回避的态度,后来又自动向宗族势力交出领导权,其妻也多次参与闹事。黎村18名党员,在事件中有6名参加闹事,过半袖手旁观。而在以往宗族势力兴起之时,黎泽南等人还带头集资20多万元,兴建全省的黎姓坟山和风水塔。
自此以后,黎村的领导权由黎玉祥等人执掌,时间长达两年多。这一段时间内,政府的各项政策在此被视同如无。公粮没人工,国税无人上,斗殴盗抢无人追究,计划生育更无从落实。黎氏宗族由此得出结论:“共产党就是怕人多,只要心齐,政府就奈何不了我们!”
县里发展电力有5条高压线要经过黎村,村里开价一条线要补偿100万元,否则不予合作。
这种无政府状态使周边农村非常羡慕,一些基层管理区也效法黎村,遇到县里修公路、上开发区等项目需用地时,均漫天要价,不满意就闹,致使一些建设工程资金到位后无法使用,项目定了不能如期开工。这种状态直到1994年6月底才在政府派驻工作组并动用司法力量时才结束。
宗法组织对农村社会的控制与管理
大量的法庭审理案件与调查材料均显示,近10多年宗法活动己渗透到中国农村生活的各方面,农民的行为已逐渐纳入宗法组织的控制之下。
首先是宗法组织对祖先祭祀的管理和对农民丧葬活动的监管。笔者近年曾到福建、广东、湖南的一些地区,观察到这些地方用于祖先祭把的旧宗庙、词堂正在得到不同程度的修复或兴建。至于宗庙和词堂的建制、祖先神位的排列、祭祀活动的时间、祭祀人员的组成和序列、祭祀经费的筹措等等,不少地方己形成了系统的制度。与此同时,宗族对族人的丧葬事宜也有了成规,死者家属必须如仪,葬礼举行过程必须恭请族长和族内长老监看,不得自行变更规矩,否则会招致无穷的麻烦。至于因族内妇女和婆家不和自杀身亡引起的大规模闹丧事件更是比比皆是,据各地法院公布的材料,浙江某市1988年发生216起,四川省某县1989年发生41起。
其次是宗族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人民公社制度取消并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不管中国政府在理论上是如何阐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差别,但在事实上广大农村地区已回到了1949年以前那种以家庭为中心拥有土地资源的状态。绝大多数农民已经习惯了依赖组织和外部世界发生联系。
在农村现在这种非组织化过程中,填补组织空白的只能是同姓同宗的经济联合体。这些经济联合体的头面人物多是人民公社时期的队长、支书等,因为一方面这些人掌握着非组织化过程之初仍有效力的各种行政权力,另一方面,这些人具有较丰富的组织能力和较广泛的社会联系。随着宗族活动在各地的兴起,这些人也开始权力移位,参与宗法活动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并成为宗族经济联合体的领导者,对内负责资源的分配和宗族成员工作的安排,对外则负责处理一切经济纠纷。这种狭隘的宗族经济联合体的出现,与中国政府建立市场经济的目标难以相容。固为市场经济所赖以建立的经济结构较宗族经济要复杂得多,内涵也要广泛得多。
第三,大多数宗法组织在事实上已对其宗族成员行使司法权力。从很多族规来看,不少宗法组织已经具备对族人进行控制、管理和支配的相当完整的规则体系。几乎在每本族规中都可看到,当族人违犯族规时,将受到从规劝、罚款直到肉体惩罚的内容。据不少报纸披露,许多地区的农村宗法组织依据族规对族人进行惩罚时,往往直接与国家的政策法令及社会公德的要求相抵触。如在南方,“罩扮桶”的惨剧时有发生;在北方,“井底沉尸”并不罕见;中原地区则流行“裹尸沉塘”。据1990年对福建、浙江、湖北、四川、贵州、湖南、广西等省区见诸文字的不完全统计,发生所谓大整家规的事件61起,死14人。这些事实明显地反映了在某些地区,宗族权力实际上已成为与国家行政、司法权力平行的一种显性权力。近几年来这方面的情况更为严重,宗族对地方事务的把持已“规范化”和“程序化”。湖南省怀化地委办公室1995年对湘、黔、桂边界地区4000多个村的基层组织建设情况作了调查后,毫不含糊地作出结论:宗族势力已凌驾于共产党的村级组织之上,族权已代替了基层政权。在湘、桂、黔接壤的5个苗寨村,基本上都是族长把持着村内事务,村党支部领导说话几乎无人听。有的是原有基层组织与现在的宗族组织同一化,如某市桂花村成立的“宗族委员会”统领着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工作。有的则与原来的基层组织分庭杭礼,有效地阻止现政府的政令在该地的执行。如某县的“严氏宗族委员会”公开宣布:“政府的法律法规要经(宗族)委员会认可,方能执行。”一些地方出现的违法犯罪问题及婚姻、家庭纠纷等,直接由族长、户老按“族规”行事,以“执规”阻拦执法的事情时有发生。一些地方的宗族头人违法占用乡村土地修建宗族词堂,政府基层组织根本无力制止。1995年元月,某县老黄脚村的族长带领族人抗粮抗税,不准县、乡干部进村办理公务。这些地方之所以发生这种情况,主要是当地的农村基层干部对经济改革以后的形势难以适应,这些人素质极其低下,闭塞保守,当地村民对他们的“考语”是:“讲学习,脑子用不上;办企业,没胆量;讲致富,自个没名堂。”正因为他们在当地村民中无法像前述的吴仁宝、仉振亮一样,为乡亲们找出一条致富之路,因而丧失了行政权力赋予他们的声望与威信,最终导致基层权力移位。
第四,农村宗法组织已成为调整农村社会秩序的重要势力。近年来,由于农村地区又回复到集体化以前以自然村落(亦即家族)为中心拥有山水林木资源的状态,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财产权益争执如争山、争水、争地、争矿产等事件时有发生,并往往由此而产生大规模的械斗。据调查,目前中国农村的宗族械斗具有组织严密、规模大、争斗激烈等特点,往往由宗族头目担任械斗总指挥,不少具有基层干部身份的人参与策划、组织。一般都制定了严密的行动计划,如械斗的人力、物力的征集按家庭人口和土地的数量确定;选派青壮年,尤其是受过军事训练的退伍军人和基干民兵充当“敢死队员”、“义勇军战士”;妇女、小孩提供后勤服务等等。对械斗的伤亡者,规定了治疗、丧葬、抚恤的标准,一些宗族还给死者发“烈士证书”。所需经费按户分摊;对“立功者”和抗拒族长命令者,分别规定了奖惩措施。在宗族势力的组织下,农村宗族械斗日益增多。每年元宵观灯、清明祭祖、端午赛龙舟,以及夏秋干旱少雨、冬季炼山造林时节,都是宗族械斗发案的高峰期。而与50年代不同的是,不少地方政府的有关部门并没有显示出对农村社会健全发展的积极关心,只有在出现大规模械斗的情况下,才过问农村的治安状况,而实际上这种过问也欠缺力度。因为这种宗族械斗具有参与者众、组织严密等特点,在宗族势力的掩护、支持下,关键性证据往往被人为毁灭,知情人拒绝作证或作伪证的情况突出,使真相往往难以弄清。即使对部分参加者进行惩罚,往往也只惩罚到械斗的凶手,对幕后的组织策划者很难进行惩罚。在一些地区,政府对暴力行为己无法控制。在执行法庭判决时往往受到宗族势力的暴力抵制,少数地区甚至拒交公粮。某省公安机关统计,该省一年内发生的2568起妨碍公务案中,有279起是宗族势力所为。这279起案件共打伤公安人员308人,毁坏皆车6辆,摩托车21部,枪支27件。这类事件的发生,充分说明了地方政府对农村管理乏力。而地方政府在社会管理方面的无能则使广大农民更坚定了一种看法,认为“家法大于国法”,“大姓为王,强者为霸”,有问题找政府解决没用,只有依靠宗族的支持才能保护自己的利益,这就更加强了宗法组织沟凝聚力,使宗法组织的复兴不可遏止。
宗族组织复燃对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影响
进行现代化的关键是社会必须重新组织。从宗法组织的形式及其所具有的功能来看,它只是旧文化的复归,绝不是社会中间组织在现代意义上的创新。
宗法组织的复归,不能仅仅归结为文化的历史关联性。究其原因,它是有关社会组织政策的必然结果。1949年以后,我国政府依照苏联模式,部分地解决了现代化所必需的组织要求,但不少政策却是限制真正利益团体的发展。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一切社团组织都被视为异端加以打击。那些在政府领导下的群众团体,事实上缺乏连接个人、家庭和政府的能力,所以在个人、家庭和国家之间始终缺乏一种各方面共同认同的、能统一双方利益的组织上的联系。这种将一切都纳入组织控制下、并以严厉的法律手段禁止人们有任何形式的志愿组合的手段,确实非常有效地根除了中间组织崛起的可能性。但从其后果来看,虽然满足了政治集权的需要,但却丧失了一次现代化进程所必需的社会中间组织改组的良机。对农村社会生活中这种组织上的空白,宗法组织多少是个填补,国为宗族把家族及家庭利益置于优先地位的宗旨,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广大农民的实际生活需要,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仅仅依靠法律和行政手段来取消宗法组织已经没有多大可能。上述事实证明,从80年代开始,政府的村镇基层组织是一个缺乏行政能力,有严重缺陷的网络系统。在日益强大的宗族势力面前,基本上堕人畏畏缩缩、无能为力的境地。
但是,由于宗族文化根植于旧时代整个社会关系的基础之上,宗族组织的特点对于现代化进程所起的作用是消极的。除了现在已经明显存在的政府对人口和部分资源失控的情况似外,其消极影响至少将在以下几方面显现出来:1、宗法组织的重新出现在某种意义上是再造了传统社会家族对个人予以控制的环境。
族规的出现,元异于在国家权力之外,还存在对个人进行更直接的控制的非国家权力。放任这种和国家行政、司法权力不相容的宗族权力发展,势必导致权力移位,社会组织结构退化。因为社会中间组织如以家族为本位,就意味着个人直接向社会负责的“个人一国家”模式,退化为由家族向社会负责的“个人-家族-社会”模式。而推进现代化进程的社会动力必须以个人为本位。作为现代文明主要推动力的近代个人主义,既植根于坚实而复杂的市场经济体制之上,也植根于现代化的社会中间组织之上,它的精神本质和宗法组织对人的要求元疑是不相容的,这是“五四”时期的思想先驱们已作过的老文章,此处无须多述。
2、宗族组织的复兴又一次暴露了一个老问题:中国现代化进程中所发生的问题源于中国人的世界观。前现代化中国最大的特点就是裙带风盛行,人情化力量起很大的作用,这份历史遗产几乎被当代完全承袭下来,使中国的法律有时徒具虚名,歧府有时也无可奈何地承认自己必须不懈地和这种人情化力量作斗争。宗法关系如再度盛行,只会使政府的这种斗争进行得更为困难,现代化法制建设举步维艰。
3、强有力的宗族组织对国家具有潜在的危险。如果血统的凝聚力比国家的凝聚力更强大,社会成员都将家族利益而不是正义和公理作为决定个人态度与行为的首要因素,那么国家再要动员社会来实现那些与家族利益不一致的社会目标,将会困难重重。前面所述的“黎村事件”只不过是中国目前崛起的宗族势力与政府对抗的一个场景而已。
可以说,宗族组织在中国农村中的复兴,无论从哪个角度观察,都是一次文化的退潮,必将导致剧烈的社会冲突。它现在的发展和壮大,意味着中国的现代化还有一段漫漫长路。
社会控制机制的畸变:地方恶势力的形成本节列举大量事实,论述了从80年代以来在中国农村形成的一些地方恶势力,以及一些正式社会控制组织在很大程度上沦为少数人及其利益集团对人民的一种自私的剥削性控制。指出地方恶势力的兴起,以及一些农村基层组织和当地恶势力“黑白合流”而形成的剥削性控制,是阻断中国社会法治化进程的重要因素。如果任由这些恶势力发展下去,将会使中国无法向现代意义的“公民社会”转化。
对中国社会最大的威胁是与宗法组织平行发展的另一种地方恶势力,即黑社会与社会基层政权相结合的地方恶势力。
社会控制机制的畸变
根据近几年各方面披露的情况来看,在中国社会基层起作用的地方恶势力,主要包括宗族势力、暴发户和以黑社会团伙为主的地方恶势力等等,那些“天高皇帝远”的农村和小镇,特别容易形成这类势力。对近些年来一些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就会发现在这些地方恶势力活动猖撅的地方,总能看到一些基层政权掌权人物的身影。这里列举几个实例:粤北山区连平县忠信镇,治安混乱:被过往司机称为“鬼门关”。从90年代开始,忠信地区暴力抢劫过境汽车的恶性刑事案件层出不穷,但查处起来困难重重,案犯几乎无一落入法网,或是时抓时放,形同儿戏。一位记者到该地,发现公安干警竟公然参赌;几十位在外地工作的原籍为连平县的干部联名给广东省委、河源市委和连平县委写信,反映忠信地区流氓恶势力和“黄、赌”活动十分猖撅,社会治安非常混乱,忠信公安分局朱局长被一伙多达100人的流氓烂仔押在车上游街示众,案发3个月后,案犯竟无一人落网。后经查实,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公安内部基层单位个别领导和警察与这些黑社会团伙勾结在一起,不但为盗车团伙销赃,还经常为刑事犯罪分子通风报信,使他们能及时逃脱搜捕。
一些农村基层干部利用多年来在当地形成的力量,对当地农民竟是生死予夺。近几年来比较有名的有这么几件事情:1995年5月13日晚,河北省永年县朱庄乡政府召开计划生育调度会,龙泉南街村委会负责人李红山谎报张彦桥之妻是计划外怀孕。后经医生检查,发现张妻没有怀孕。张对此不满,便将李红山家厂房的石棉瓦掀下两块,李将此事两次汇报给乡党委书记孙宝存,孙于5月15日指派手下干部职工数人将张押到乡政府,残酷殴打长达30分钟,并欲将遍体鳞伤的张押去游街,因张伤势太重没有游成。在此期间,张父两次请求放人均遭拒绝,直到发现张生命垂危才送去医院,结果死在半途。(新华社石家庄1995年11月23日电)
1992年8月至1994年3月,河南省邓州市陶营乡徐楼村58岁的农民陈中身因对本村村委会的侵权行为、土地商品化、乡里烟叶罚款不满,多次到有关部门上访,引起了乡长段英占和村干部张德恩、刘长志的不满。1994年3月和5月,段两次授意张、刘找几个人“收拾收拾”陈中身。此后,张、刘多次和另一名村干部倪志春一起研究如何收拾陈中身,这一违法“决议”竟获得一致通过。1994年7月1日,张德恩指示张德庆与王玉宽埋伏于陈回家的路上,一起将陈中身勒死,然后将尸体连同30多公斤的石块装人麻袋,沉人一条渠内。(新华社1995年3月28日电)
贵州省施秉县双井镇龙塘村第六村村支书邰国民及邰昌明等村干部,从1989年起就多次捆绑毒打村民。到1992年10月20日,邰国民为了惩治村民邮昌荣,竟发动村民上山砍伐集体山林,以4根直径15~17厘米的圆木为4角柱子,赶制了一个木笼,木笼长1.70米,宽0.72米,高1.38米。在制成木笼的当晚,村干部组织了全村18岁以上的男性村民会餐,以庆贺木笼制作成功。次日,邰昌明、龙某将邰昌荣捆绑并关入木宠,关押期竟达90余天,最后被冻得奄奄一息,生命垂危,才被另一村民悄悄放出。(《南方周未》1996年4月26日)
《辽宁日报》曾登载过这样一条消息:阜新市清河门区乌龙坝乡靠边屯村村主任、区人大代表李长富,仅仅因为他家私自拉在大街上的电线被过路车辆无意碰断,竟然纵容子女亲朋20余人,在自家门前公然将一过路的无辜青年活活打死。(转载于《南方周未》1995年8月4日)
如果说上述事件都发生在比较偏僻的地方,那么经济发达。民众素质较高的地方“是不是就没有这类事情呢?答案并不令人乐观。在浙江东阳市,就发生了一起村长非法侵占村民自留地建坟,公然抬尸闯入村民家的事件。只是这些地方的法官法制观念要比那些落后地区的强点,还不至于颠倒黑白,指鹿为马,能够及时处理。(《粤港信息日报》1995年7月15日)
山东潍坊市潍城区皂户村原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潘效成流氓成性,他依仗权势,随意奸污本村妇女,还伙同他人私分公款。1987年被判6个月拘役刑满释放后,依仗门户大、兄弟多(号称35只虎),在村里称王称霸,寻衅滋事,强占良田,刁难现任领导班子。菏泽市卞庄村民卞功云纠集50余人成立“帝王敢死队”,立帮规,排座次,划地盘,立誓言,声称要在当地打出一片新天地,先后在菏泽城乡盗窃、抢劫、强奸妇女、聚众斗殴,冒充公安人员进行流氓滋事。1994年,山东省在近两个月的专项打击中,摧毁这类流氓恶势力团伙330多个,收审团伙成员1300多人。
一些农村干部更演化到自以为可以凌驾法律之上,公开组织人马与政府及司法人员对抗。
湖南未阳市芭蕉乡乡政府开办了一个“芭蕉煤矿”,拖欠乡信用社贷款31.05万元不还,乡信用社至法院起诉,芭蕉煤矿承认借贷属实,但提出部分贷款和全部生产收入均被乡政府提取,而乡政府对该矿并未实际注入任何资金,因此本矿无力偿还,申请法院追加主办单位乡政府为诉讼第三人承担还贷责任。法院在调查后根据实情作出判决,认定第三人芭蕉乡政府负有对芭蕉煤矿注册资金不实,向被告芭蕉煤矿违法提取上交款的责任。判令被告芭蕉煤矿在接到判决后5天内偿还原告芭蕉信用社贷款31.05万元,利息及罚金算至还款之日止;芭蕉乡政府在芭蕉煤矿还贷期间违法收取的48万元上交款应退还芭蕉煤矿;如被告芭蕉煤矿到期不能偿还所欠款额,由第三人芭蕉乡政府用此款代为清偿。该案的原、被告都表示服从这一判决,但芭蕉乡党支部书记、衡阳市人大代表曹清平对法院的此项判决却极为不满,在收到法院判决书的当晚即召开乡党政紧急会议,决定向煤矿派出工作组,第二天上午曹带领乡党委、乡政府主要负责人到芭蕉煤矿,宣布停止该矿负责人陆某某、张某某的职务,理由是两人向法院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造成法院判决乡政府代为清偿信用杜30多万元的还贷责任。同时撤换了会计、出纳,并查封了该矿的办公室和仓库,同时以乡党委的名义,指使乡公安、司法、保安人员采取刑讯逼供等手段,在全煤矿职工中开展“说清楚”运动。
当这类行为受到市人大和市法院处理后,曹清平竟召集了该乡149名村干部到市政府、市法院闹事,围攻法院院长,胁迫其释放被关押人员。后来据查,曹之所以组织如此大规模的集体滋事,原因是本人涉嫌经济犯罪。(《中国青年报。青年周未》1995年3月24日)
四川省合江市从90年代初以来,就一直注意打击农村地方恶势力。到1994年10月为止,打击处理具有地方恶势力犯罪特征团伙23个,处理地方恶势力骨干106名,其中5名被判处极刑。合川市公安局对这些地方恶势力的总结很有典型性。据合江市公安局介绍,地方恶势力的犯罪特征,一是连续性作案,恶势力越发展越大;二是区域性作案,危害一方安宁;三是暴力性作案,视人命为儿戏;四是渐进性危害,小恶成大恶。一些团伙有向黑社会发展的倾向。根据被查获的恶势力团伙骨干的情况分析,这些人普遍具有劣根性,多数是有前科劣迹的劳改释放或多次被治安拘留过的人员。这些人有作案经验和反侦察伎俩,有明显的反社会倾向,一旦时机成熟,他们就会从称霸一方的地方恶势力演化为与社会对抗的黑势力。
此类事例甚多,《法制日报》(1996年5月13日)以《各地铲除一批地方恶势力》为题,报道了各地一些情形:如河南南阳市一个由6名地痞组成的恶势力集团,长期在半坡村胡作非为,先后烧毁乡民房屋两间、麦秸垛140个,强奸、拐卖妇女10余人,并经常凶殴当地乡民。信阳地区号称“东霸天”的张信照及其4个儿子,长期横行乡里,无故殴伤群众,并以办停车场为名在公路上强行拦车收费。该报道还说,各地的“煤霸”、“菜霸”、“市霸”、“票霸”等地方恶势力骨干有一些均在此次严打中被捕。
这些情况说明,中国社会正式控制机制已发生了严重畸变。任何一个国家均有社会控制,但社会控制是为善还是为恶,则全部取决于变化的实质内容。上述情况说明,我国从80年代以来在部分农村基层社会中,社会控制已在很大程度上沦为少数人及其利益集团对人民的一种自私的剥削性控制,在这些人控制下,社会控制为恶的时候居多。它对改革和政府产生了极大的危害。
“黑白合流”
——阻断中国社会法治化进程的因素在社会转型过程中,非正式的社会控制机制比正式的社会控制机制更重要。在当代中国农材,传统道德的限定性控制已经不起作用了,而一些宗法组织和地方恶势力填补了权力和权威的真空。我们更要警惕“黑社会”帮派与少部分掌权人物的合流,决不允许他们成为对人民的奴役性社会控制力量。
上述那些事实没有一件是扑朔迷离、令人难辨是非的案件,每一件是非都很清楚。但就是这些是非很容易判别的事,往往没法在基层获得解决,每一个受害者要抱着杨三姐告状的精神,冒着家破人亡的危险到省里甚至到中央告“御状”,才有可能获得解决。如“朱庄事件”和“邓州事件”,就是在中央干预下才得到处理。这倒不是这些村干部的身份有多“尊贵”,而是他们早已用“利益”这根纽带将当地行政、司法和经济部门的权势者紧紧地捆绑在一起,也正因有这些凭金钱编织的关系网可依仗,他们才可以恣意妄为,草管人命。最奇怪的是,中央电视台于1996年6月16日晚的“焦点访谈”节目中谈到安徽省某村村长为迫使村民交钱修路,动用武力,而该县的行政长官竟表扬这村长“一巴掌打出了阳关大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