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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社会控制类型的多元化及地方恶势力的兴起.2

作者:何清涟 当前章节:9936 字 更新时间:2026-6-18 16:09

当被打的村民找当地派出所所长投诉,该派出所所长竟将被打的村民送到村长处,并要求其向村长赔札道歉。据后来查实,该派出所所长之所以这样做,只是因为派出所借了村里4万元钱没还。上述这些人的所作所为,在任何现代国家都为法律和道德所不容。

最应引起社会警惕的是,“黑社会”帮派和“白道”势力(即政府中某方面掌权人物)

合流,形成一种对人民的奴役性社会控制力量,使当地人民的生存受到严重威胁,连起码的安全保证都没有。以河南省虞城县利民镇为例,这个镇从70年代未到80年代初,镇办企业相当发达,十几家大小工厂年上交税利近m0方元,是豫鲁苏皖几十个乡镇的商品集散地、直到80年代中期,利民镇还被列为全国100个小城镇试点之一。然而这样一个充满希望的明星小镇,到了90年代初,工厂无法生产,学校无法上课,机关无法办公,经济急剧下滑。到1993年,全镇镇办企业上交利税仅3万余元,财政透支63万余元,拖欠教师工资达10个月之久。造成这一局面的直接原因就是以当地副镇长何长利为首的一股庞大的地方恶势力在作祟,何长利自1987年与其同伙11人结成异姓兄弟之后,不断穿插结拜,到1994年己发展到69人,主要成员有镇党委分管政法的副书记、镇武装部长副部长、镇司法所长、镇派出所治安员、镇电管所长、镇企业办负责人。全镇7个基层党支部中,除一个班子瘫痪,一个支部书记为女性外,其余5个均参与结拜;10个镇办企业有7个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其拜把子成员;47名镇人大代表有22名是其拜把子同伙。这样一伙掌握当地政治、司法、经济、公共事业大权的人结成了团伙,自然可以操纵选举,随意干涉镇办企业的经济事务,撤换不听命于己的企业负责人。这伙人及其亲属横行乡里,任意胡为,甚至屡屡在光天化日之下强奸妇女。整个利民镇笼罩在一片恐怖之中。在这帮地方恶势力的把持下,有的基层干部慑于他们的淫威,参与了拜把子同伙。一些身居要位的领导人对何长利一伙的行为熟视无睹,有意回避,有的甚至成了这伙人的帮凶。何长利的外甥刘军被捕后,县公安局看守所的几个民警竟故意将其放跑。其势力之大,就在何长利一伙被抓起来以后,当地群众还不无担心他说:“最后处理结果是啥,谁也说不准。”值得注意的是,何长利这种情况在虞城竟不是个别“特例”,据了解,1993年虞城县换届选举时,在大侯乡、沙集乡当选的基层干部都有类似情况,在他们任职的地方抢人财物、奸污妇女,拐卖人口,无恶不作。

“黑、白合流”并不只是中国少数不发达地区才有的现象,在中国不少地区都有性质相同的事情发生。如湖南省沅江市四季红镇,镇、村两级政权就曾被道德索质极差的地方头面人物把持。这些人生活腐化,贪污受贿,无恶不作,导致当地民众极为不满,抗粮抗税,使四季红镇在1990年至1995年之间处于严重失控的元政府状态。湖南永川市从1995年以来先后对12个“严重失控”的村子进行整顿,所谓“严重失控”,指的其实就是类乎于四季红镇的这种情况。

最值得深思的问题是,这些地方恶势力的行为既不受法律约束,也不受任何“道德”的约束。在当代中国农村,竟看不到传统习惯(即传统道德)的限定性控制。从古至今,维持一方秩序的不外乎两种因素:一是法律,二是道德。道德至少有两方面的作用,首先,它作为人类行为的规范,可以称之为“道德权力”,是法律制度的一种必不可少的补充,在法律不起作用或法律与道德相背离的时候,道德甚至可以行使类似法律的功能。这一特点在中国的传统道德中显得特别突出。其次,道德是有关个人良心的问题,也是个人用来自律的行为准则。如果将这类人的行为仅仅解释为“法制观念不强”或“没有法制观念”,那么,本应对人的行为起约束作用的道德——无论是以“忠恕之道”为基本精神的传统道德,还是以“为人民服务”为口号的社会主义道德,在这些农村地区、都看不到半点影子。这些地方恶势力的行为,与正常社会中人的行为相去甚远,可以说是人丧失社会良知的具体表现。从这些行为可以看出,在这些远离现代文明的村落里,政治权力已被少数人严重变形地加以滥用,成了他们奴役下层人民的工具。这类毫不珍视他人生命财产权利的行为,是赤裸裸不加丝毫掩饰的流氓无产者行为。只有流氓无产者,才会如此无法无天,如此短视,为了自己的利益如此不择手段。

上述事实已确切无误地证明了,中国自80年代以来,社会控制形式和手段均产生了巨大的变化,从根本上改变了政府的任务和工作方式,并使地方政府和基层社会的关系有了很大的改变。

所谓社会控制,从狭义来说,是指国家政府对社会的控制;从广义上来说,是指社会内部各种控制关系的总和,它不仅包括前者,还包括其它类型的控制。对于中国来说,在改革以前,这种控制主要是国家政府对社会的控制,在城市,国家对社会的控制主要通过企、事业单位这两大科层组织对社会成员进行控制;在农村,则主要通过人民公社一大队一生产队这三级组织进行控制。这种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上的社会控制体系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相当有效,其代价则是全体社会成员失去了个人自由。计划经济体制的逐渐崩溃,使得以往社会控制中的非正式控制机制,即文化、道德习俗、宗教、经济、思想等“软控制”丧失了存在的基础。而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恰好是非正式社会控制机制的作用比正式的社会控制机制(法律、政府、军警)更重要。因为“软控制”是利用说服、罚款和利益支配等手段,最容易导致社会成员思想的潜移默化。在旧的非正式控制机制丧失存在基础的同时,是正式控制机制的低效及严重变质,在不少农村中出现了权力和权威真空。在这种情况下,宗法组织和那些地方恶势力在农村起到了组织和控制基层政治的作用。

中国要向法权体系的现代公民社会行进,必须遏止地方恶势力的生长。如果社会控制力量竟然集中在这类人手中,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不仅是现实的,更是将来的。意大利及西班牙的黑社会组织带给社会的种种危害,正是中国的前车之鉴。

中国的农村和农民问题本节分析了在农村为什么是一些充满了社会恶习和流氓无产者意识的人成为当地“社会力量”的象征,以及农村产生地方恶势力的历史及现实原因。指出农村和城市的区别是一个社会最现代部分与最传统部分的区别,落后的本质规定是人的素质。所谓“城市化”,不仅是一系列指标的堆积,而是一次从文化价值观念上消除城乡隔阂的革命。

中国农民在20世纪的中国政治格局中,所起的作用是其前辈们所不能起到的。在20世纪以前,中国社会阶层的身份变动虽然是开放的,但还是受到一种限制:农家子弟必须成功地通过科举考试才能进入统治阶级行列。而到了20世纪,农民进入统治者行列只需被某一势力集团的某一级组织认可就行。吸收农民参加政治体制的方式的改变,对中国后来的社会政治生活产生了非常巨大的影响,使中国农民在政治中的作用大大加强。在一个政治参与和政治意识不断扩大的体系内,农民阶级成了中国社会一个关键性的社会集团。中国的城市文明只是被广大农村包围的一块“绿洲”,不管过去、现在以及将来,决定中国社会面貌的因素归根结底是中国的农村、农民和广大农村的乡上文化。在这种现实面前,学术界关于中国建立市民社会和所谓中产阶级的争论,只是90年代中国学术界搅起的一堆学术泡沫而已。

在此想讨论这样几个问题:为什么在农村里,往往是那些充满了各种社会恶习的人成为当地“社会力量”的象征?财富集中在素质低下者手中,能否成为促进社会发展的正面力量?

产生地方恶势力的土壤是什么

在研究地方恶势力的兴起时,最难囫答也是最具有根本意义的问题是:为什么在现在的中国农村,一旦农村基层组织面临重新建立的问题时,竟无法回到往昔那种文明程度要高一点的“乡绅统治”格局,却只能让大批充满了各种社会恶习、具有严重流氓无产者意识的人成为基层统治者?这里必须分析大批结出地方恶势力这种酸涩果子的树木和土壤。

中国科举时代的乡绅,很大一部分都受过儒家思想的教育。这种教育一般都培养两种责任:一是对政府的责任,二是遵循儒家思想的利他主义为地方服务的责任。而这两种责任基本上是靠科举制这种人才录用制度支撑的。科举制衰亡以后,无论是官员队伍还是广大乡绅,这两种责任感都基本上丧失。与科举时代相比,他们的行为在很多方面都堕落了。这一点,只要将明清时代及以前的笔记与其它史料都找来看看,再对比一下20世纪以来官员及乡绅们行为的记录,便可知“贪官污吏”、“土豪劣绅”这些词对他们这一群体中的大多数并非诬称。

中国40年代未和50年代初农村基层干部的产生机制很有特色,他们都是处于社会边缘的人物。这些人一无所有,未受过教育,能当上基层干部的条件很简单,只要能绝对遵循上级指示,并能做当时一般胆小百姓所不敢做的事就行了。可惜的是,这些人的形象除了在赵树理的小说中才维妙维肖地被刻画出来,在与赵同时代的所有理论工作者及其他小说家的笔下都未能得到如此真实的反映。由这一类人构成的基层统治网络,其遴选干部的机制后来就演变成以“任人唯亲”为主流。所以当时的农村基层组织开会,往往就是家族会议。由于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农村分配机制主要侧重于产出品的分配,在资源的占有上基本上是铁板一块,绝对公有,更兼中央政府的统治非常强有力,所以这种由原来的社会边缘人物建立的家族化基层统治的危害性还未完全显露出来。

但到了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情况就完全不同了。农民有了完全的经营自主权,生产优劣、生活好坏、贫富状况在很大的程度上取决于农民自己:善于利用“选举”这一形式的,将其变为农民们表达意见的渠道,不善于利用这一形式的,还照样连形式上的“民主”都享受不到。但由于所在乡村不同,村级干部素质不同,致使处在同一地区的村与村之间,出现了很大的差别。有些地方的农民被剥夺了选举权,如“邓州事件”发生后,新华社记者到当地了解张德恩、刘长志这样的恶霸如何分别当选为市、乡人大代表,才发现这“选举”过程是这样的:由张德恩等人将七、八个村民小组的会计集中到一处,让大家按照其要求填写所有选票,填完后装进了投票箱,广大村民既无选举权,又无提意见资格。在有些地方,村干部的产生多少取决于农民自己时,情况也不理想。在谈到农民选举村干部的问题时,必须考虑到农民阶级的特点,这个阶级对社会进步的理解往往不是针对政治理想和社会体系的整个结构,而是针对非常现实的物质利益。中国历次农民革命都证明了这一点:他们杀死贪官污吏,夺取土地,却缺乏更进一步的目标。目前中国的乡村政权这种形式,可以说在很大的程度上是他们自己选择的结果。因为自改革以来,政府在一定的程度上允许农民自己选举基层干部,而以往成功和不成功的教训都已告诉农民,一个村子或一个乡的富裕与贫穷,和当村长、乡长的有直接关系。

对于农村的发展问题,过去总有一种说法,认为地方民俗文化制约了人们的眼光和行为。但是1995年4月6日《经济日报》刊登了一篇文章,题为《同是一方水土,反差如此之大——呼兰河畔两个农村基层组织的调查报告》,讲的就是相差只有4公里的两个村庄,由于两个村的村干部道德索质和能力均不一样,结果两个村的经济发展也就完全不同。永兴村的村支书李海昌廉洁奉公,有经济头脑,在其任支书的13年内,使该村成了拥有固定资产2400万元的“上千万元村”。而拥有同样的天时、地利的原野村在同一时期内,村支书换了一届又一届,最后却给村民留下了一笔又一笔的糊涂账。历任村支书都利用职权干了不少损公肥私的事情。如将村里急需用的电愉偷转给别人,自己捞好处,却任由村里的绝大部分水浇地变成了旱地。3个在1985年以前一直盈利的村办企业,后来一直亏损。文章这样描述了“亏损”经过:“塑料厂领导在企业亏损近60万元,其中亏库近21万元的情况下,却到北京、杭州等地公款旅游吃喝玩乐;村支书的一名亲属承包的水泥构件厂亏损高达近70余万元;砖厂发给双鸭山的砖价值4万元,而回款却仅有2000余元,其余的钱不知跑哪去了?……有的村干部三天两头跑到太阳岛去疗养,费用自然是从村孙企业中摊派。”

“1993年,村里将4队留作机动地的90亩耕地中的7亩卖给了呼兰农机局,生产队长和村民一无所知,只是到了1994年5月买方建墙后才如梦方醒。根据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买方应交的5.6万元土地安置费至今一分也未给。……村民们不明白,5.6万元的土地安置费到哪里去了?现任村长王宝才曾对当时的村支书说:”卖这块地,至少也应该给4队打个招呼呀!‘可支书却说:“在原野村,我说了算!’另一次征地费已定好为3万元,但村支书和人家谈过两次以后,就变成了1万元,最后还只交来5000元。9队队长找村支书问这事,得到答复是:”这块地就这样了,上哪告都行!‘“

那么农民是怎样进行这种选举的呢?这里举几个例子,先看一些成功地将形式上的民主变成现实的例子:在慈禧太后的故乡吉林省梨树县,村民们为实现“村民自治”而创立了一种被他们称之为“海选”的选举方式,这种方式的特点是:乡党委和村党支部不提候选人,完全放开,权力交给村民。每个村民发一张选票。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中,参加选举者认为谁能胜狂村干部就选谁。然后再经过逐级淘汰的几轮选举,由得票最多者当选(另一种方式是由10名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提名或任何一位享有被选举权的村民自荐)。这个地方的农民对选举村长有着比较清醒的认识:他们是否能过上好日子,在很大程度上由村长个人的胆识、能力、智慧和人格决定。所以他们积数年选举之经验,能够依照程序不动声色地将那些躲在上级保护伞下的老资格当权者请下台,就是那些被农民自己推上去的新的掌权者,其所作所为如果让农民感到失望,也会被农民在换届选举时撤换。也就是说,农民对当选者的道德、人品、能力都有机会予以评估。据梨树县政府提交的一份资料:全县首届当选的村长,在第二届选举中,连选连任的占76%,其中有41位村长在选举中落马,占全县336个村子的12.27%!

如果说上述这个例子是农民正确运用“民主选举”这种形式的例证,下面这几个事例令人生出的感慨恐怕就要复杂得多:1995年11月四川省重庆市沙坪坝区选举区人大代表,该区郭家哑村村民林洪全以每张选票一元钱的代价和许诺当选后帮村民解决吃水问题,获得村民支持。在是次选举中,林洪全共付出55元钱,得到107票,压倒官方提出的两位候选人(一位得69票,一位得66票)而当选。后林洪全以破坏选举罪被判4年徒刑。据报道,安徽有个当临时工都不合格的潘汉兵,在其居住的镇子进行的1996年换届选举中,给23位镇人大代表一人一盒阿胶,结果竟以过半数票当选为副镇长。这即是传媒广泛传播的“阿胶换乌纱”事件。

这种以少量金钱拉到选票的事近年来在各地农村都有发生,以“破坏选举罪”而受到制裁的就有好几起。只是选票的价格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而有差异。最贵的是广东省恩平市江洲镇选举镇长时的选票,镇长由镇人大代表进行选举,欲参选的岑潮作付出每票1000元的代价。

《检察日报》登载了这样一条消息:1996年1月6日上午,江苏省淳安县鸠坑乡金塔村在村大会堂召开选民大会,选举乡人民代表。会前半个多小时,31岁的村民徐发根(非官方提名的正式候选人)来到大会堂门口时,听到村民在议论村集体至今还欠乡信用社4.5万元债务、选谁当村长等事,便对在场的村民许诺:“这么几万元钞票,要是选我当村长,我还2万元,村书记再拿2万元。”当时即有万某、管某等几位村民相继表示,只要徐发根出钱,3元钱1票,他们均愿为其拉票。徐发根当场拿出750元钱,分给5人。当大会爱选票时,万某等5人开始活动。以选徐发根1票给3元钱的代价,共给徐发根拉取选票216票,因其中172张选票未按规定在被选举人名下画圈而无效,结果5名由基层政府提名的正式候选人连同徐发根得栗均未超过半数,第一轮选举因此未果。下午进行的第二轮选举中,徐发根与上述5人把上午拉取的选票再次选上来,结果得273票,有效票270张,超过半数。后淳安县以“破坏选举罪”对徐发根进行起诉。这类事情在全国各地都有发生,见诸传媒的就有十数起。

讨论这种选举是否违法没有多大意义,因为农民既然认可了这种“竞选”方式,那么不管怎样对“竞选者”进行惩罚,这种形式以后还会在中国农村的广囊土地上不断重复出现。

值得讨论的是这样一个问题:这些农民难道真是看中了那一元钱或一盒阿胶吗?一元钱或一盒阿胶对农民们其实没有什么经济意义,即使岑潮作那1000元,如将其与当地人民的生活水平结合起来看,也没有太大的诱惑力。所以与其说是农民和这些基层人大代表眼光短浅贪小便宜,倒不如说他们是借这种选举表达一种情绪:你们这些当官的,一年365天除开大会选举之外,什么时候拿我们当个人了?选镇长副镇长也只是公差,走走过场画个圈而已。今天这岑潮作、潘某之类还算把我们放在眼里,倒不是那一元钱或一盒阿胶什么的值几文钱,就凭这种把我们当作一回事的“情分”,我们也给他画个圈。

选举人受没受到被选举人的“尊重”,只要看看大贪污受贿犯欧阳德的一次选举经历就可知一二。广东东莞市委在1992年换届选举时,市党代会代表普遍对欧阳德投了不信任票,而欧阳德在此情况下仍能继续当他的市委书记,并在新市委选出来后召开的第一次常委会上,竟说出这样的话来:“以后不需要你们选我了,而是我选你们了。”随之将10多个他认为信不过的镇委书记革职调离。欧阳德的“层次”己比村镇高了好几级,还是这样“尊重”选举者,下面的选举者受到的“尊重”就可想而知了,又怎能指望通过这样一种上面定好候选人的“选举”,让农民给自己“创造”一个好的现实生活环境?在上述事例中,那些1元或几元钱一张选票的近乎儿戏的作法,反映了农民们对基层干部的深深失望:在这种说是“村民自主”的选举中,所谓“正式候选人”都已事先定好,只不过让我们来划个圈,那么选谁都不见得能代表村民的利益,那就随便选谁吧。这种对选举的儿戏态度,主要来源于农民们对“选举”这一形式究竟能否真正代表“民意”的怀疑。

先来看看农民们通过这种“选举”给自己选了一些怎样的领导班子。江洲镇以前由当地政府控制选举选出来的镇长岑焕仍,其所作所为令镇民失望且愤怒:1993年至1994年,这位镇长大人除了花掉大笔公款吃喝玩乐之外,竟在澳门葡京赌场赌掉了公款1500万元人民币。富的地方如此,穷的地方也未遑多让,不少贫穷地区的村级干部也同样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贪赃在法。如湖南怀化地区某县在1993年对82个村和114个乡镇企业进行财务清理中,竟查出违纪人员1505人,违纪金额91.3万元。1994年该县又对8个村的财务进行清理,发现有6个村的部分干部存在经济问题。山东省莱阳县西留乡沈家村,经济落后,被市政府定为“扶贫村”。但就在这样一个贫困村里,自1993~1995年担任村党支部书记的张连波还可以干出如下一大串“政绩”:贪污扶贫款5000元,价值1000元的木材一立方米;私自索要粮所和学校修路款1.1万元;将村民的农业税小麦差价款1500元装进自己腰包,共贪污公款2.24万元;采取公款私存、用公款归还个人借款及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等手段,挪用公款3.236万元;村吃喝送礼用款20多万元;数次嫖娼,曾两次被公安机关抓获处理。农民们既然已经对上面圈定“正式候选人”的选举结果有亲身体验,在只要有可能的情况下,他们就以各种形式开始了自己的选择,或是来一点类乎于上面的那些“黑色幽默”,或是通过自己的选举去碰“运气”,运气不好的就碰上了前文提到的何长利之类的地方恶势力,何长利就是通过农民们的“选举”当上“父母官”的。这种“选举”能够成功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这些原来在农村中没有掌权的有头脑者,深深懂得“选举”是他们通向政治权力之路,用了政治、经济等各种方法进行了参选活动。另一方面则和选举者的态度有直接关系,他们或是盲目信任“能人”的能力而忽视了“能人”的道德品质,或是为了那些“物质利益”(包括现实的或承诺将来支付的物质利益)。在这样一个农村社会中,社会基本准则大都被破坏,政治作用也被奇怪地严重颠倒。

概言之,从1978年以后,中国农村的基层组织已发生严重的权力移位现象,这种权力移位是通过各种各样的形式达到的。有的地方是老掌权者继续延续其统治;有的地方是新力量借助于宗法组织,在势力日木以后,老的掌权者还需归附宗法组织这面旗下;有的地方则是通过“选举”这种形式。只是这“选举”既有利用势力操纵的,如何长利之类;也有用“钱”达到目标的。其中到底有多少代表了农民们“民主”意识的觉醒,则很值得怀疑。但不管获得权力的途径有多少,事实是基层的社会控制已为不同的人们和集团所利用,既可为恶,又可为善。在国家对基层控制较弱的地方,这些基层利益集团的剥削性和掠夺性就表现得特别突出。这种社会控制发生变化的深层根源则是源于人们对1978年以前的基层统治丧失信心,原因很简单:在以往的政治实践中,政府只注重了社会控制两大基本活动的一种——调控,却忽视了另一种——服务。更兼改革在农村那种轻而易举的成功,以及后来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艰难行进,使大家很长一段时间内只注意了农业的低效益和农村庞大的过剩人口问题,却忽视了农村的社会控制力量正在发生巨大的变化。还必须引起高度注意的是另一种社会控制力量,一些相当愚昧落后的邪教也在农村中开始有了活动天地。

这方面最典型的一篇调查报告是中共湖南怀化地委办公室的一篇题为《省际边界村级组织日渐弱化应引起重视——寸湘、桂、黔边界地区的调查》的报告。这篇报告中谈到,在湘黔边界地区,一些会道门组织如“门徒会”、“梅花会”以传教为名,宣扬“世界未日来临。地球要爆炸,人类要毁灭”等观念,在湘、桂、黔边界地区未经批准而滥建的佛道教寺达789座,信教徒众达50万人。部分退休干部也加入了信教行列,据不完全统计,情教的党员有100人以上,正式退党信教的有25人。

造成中国农村目前这种现象的原因根复杂,既有历史文化的沉淀,也有许多现实的因素。由于中国自清代以来帮会文化已深深渗透民间,人们早已习惯于成立以血缘或地缘为纽带的组织来保护自己,人民公社这种组织形式一旦撤消,人们从还未完全褪色的记忆中,很容易找到“宗法组织”这种形式作为自己的社会组织形式——这是土壤;而基层干部选拔制度的严重缺陷,以及农村中不存在数量较多的素质较高者这一事实的局限,最终导致大批缺乏社会责任感、甚至有流氓无产者恶习的素质低下者成为基层掌权者,则是这块土地上生长出来的“树木”。

美国著名的政治学者塞缪尔。P.亨廷顿曾说过两句言简意赅的话:“真正毫无希望的社会,不是受到革命威胁的社会,而是无法进行革命的社会。”中国农村社会现在的这种格局,对中国现代化进程将起到根本性的制约作用。对中国来说,最大的难题在于如何将农村纳入现代化进程中,而不让城市文明被农村文化吞没。近20多年来,探讨什么是“落后”,已成为发展经济学家的热门话题。几乎所有的发展经济学著作,开宗明义的第一章 往往是关于如何识别“落后”的学术讨论。在总产值、人均产值、国民收入、人均收入、增长速度、生活质量、人口素质……一系列指标后面,发展经济学家们对于造成“落后”的原因,认识倒也渐趋一致:落后的本质规定,是人的素质差。

长期以来,农业、农民和农村问题(即所谓“三农问题”)始终是影响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进程的主要问题。我们解决的主要方法就是加速推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加快城市化进程。但是农村和城市的区别不仅只体现在物质生活水平上,从根本上说,城市和农村的差别,其实是一个社会最现代部分和最传统部分的差别。农民有了钱,并不等于完成了现代化;原来的村社组织形式变成了公司,并不等于城市化进程完成。在进行现代化的社会里,社会发展的一个根本问题就是消除城乡隔阂。所谓城市化,实际上就是一次从文化价值观念上消除城乡隔阂的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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