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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0节:第三章 签订购房合同(4)

作者:周晓涵 当前章节:1702 字 更新时间:2026-6-18 16:09

2.把每项承诺都记下来

售楼业务员介绍项目时,是你问到什么他就答什么,他想到什么就介绍什么,不像合同内容那样有固定的格式。在签合同时,你是按照合同条款一条条地讨论,但可能会有很多东西没有写在里边,自己也会一时想不起来,签完合同回家再想起来,售楼业务员曾答应过有地下储藏室或一屋送一台空调的,这时想起已经晚了,所以平时谈话时,售楼业务员的每一点承诺都要记录下来,能写进合同里的尽量要求写进合同里去。

3.不厌其烦地请教律师

在签约时,一般会先见一下律师(一般开发商会请一个律师到售楼处帮助签合同),要知道律师是开发商请的,但律师费是购房人出的,所以律师有责任帮助购房人搞清各种法律细节,有责任维护购房人的利益。然而律师只有在签了合同后才能收取律师费,所以律师也是希望顺利签约,他们是不会主动帮助你质疑开发商的,所以这时你必须不厌其烦地请教律师才是最重要的。

4.平心静气地逐条推敲

很多人被通知签约前,还没有见过合同是什么样的,签约时拿到四份待签字的合同,读着极其专业的法律术语,头就开始发懵,简直不知所云,这时签约显然对买房人不利。不如提前要一份合同复印件,回家平心静气地一条条研读,把可能的疑问和想补充的地方记在旁边,这样到正式签约时才不至于手忙脚乱。

5.签合同首先要分清文本

从20世纪90年代初至今,除了房地产商自己印的购房合同外,北京市印有"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制"的内、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和《销售契约》不少于10种,此次新发布的《示范文本》上写的是"可作为签约文本",但并没有要求"必须使用这个文本"因此,建议买房人在签购房合同前先准备好新发布的《示范文本》,在签合同时拿出来和房地产商提供给您的合同对一对,并尽可能要求房地产商使用新的《示范文本》。

6.特别要注意补充条款

有些楼盘的开发商在购房合同补充条款的地方,先填写了自己的一些补充条款,这些条件往往是只对开发商有利的,比如有的开发商在合同上补充了这样的约定: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和外墙面使用权,小区和楼宇命名权归出卖人,这显然对购房人不利,这就意味着购房人虽然买了房屋,开发商还可以在它的外墙上有所作为。开发商的补充条款只表明了开发商的态度,购买人如不接受可以不签合同,也可以就这些条款增加些你的限制条件,以达成妥协,比如,外墙使用权有一定的期限约定。注意:房地产商可以写补充协议,买房人也同样有权写!

可见签合同是个动脑子的事,千万马虎不得,如果这时忽略了什么,日后可能会带来极大的不快。建议购房者小心从事,不如多请几个朋友出出主意,俗话说三个臭皮匠顶过一个诸葛亮嘛。

7.四大问题需要约定

应该说,新的合同文本考虑得很周详,在此根据实践经验提供一些需要在合同中添加的条款建议,供读者参考。

(1)烂尾问题。购买预售房屋的买家,其最大的风险是房屋"烂尾"。分期付款的购房人士,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如果确有证据说明房地产开发商存在着《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例如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等等,则可以拒绝继续付款而不必承担责任。签订房屋预售合同时,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出现房屋"烂尾"情形,导致不可能如期交房,则买家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发展商承诺无条件(或约定条件)地退款。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购房人士可以将楼盘广告、宣传中的某些内容落实在合同中,并约定如果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欺诈消费者,那就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向消费者支付相当于两倍购房价款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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