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单位违反规定购房,合同无效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单位违反规定,购买私房的,该买卖关系无效。有的单位以个人名义购买私房,产权也登记在个人名下,但实际上是单位出资,作为单位的固定资产用于生产、经营、办公或用作集体宿舍等,这种情况属于单位变相购买私房,该买卖关系无效。凡享受国家或企业事业单位补贴,廉价购买或建造的城市私有房屋需要出卖时,只准卖给原补贴单位或房管机关,否则也无效。
11.非法转让,合同无效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包括买卖):(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转让房地产条件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5)权属有争议的;(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五、深入了解新版购房合同的修改内容1.《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修改的内容2005年3月15日,北京市制定发布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并实施了商品房预售交易信息网上公示和网上签约制度。这些政策措施实施以来,在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净化房地产交易秩序方面,发挥出了积极的作用。北京市工商局与市建委对《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修订主要涉及内容为:(1)期房计价可自行约定针对预售计价的实际情况,计价方式在按"套内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套"计价基础上,又增加了可自行约定的方式。
(2)收房要有分户验收表为配合分户验收制度的实施,对2006年1月1日起进行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的房屋增加了"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的有关内容,供双方当事人共同选用后作为房屋交付条件。
(3)转让部分可约定选择针对商品房的地下停车库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是否随房屋一起转让等问题,合同为双方提供了约定选择的方式,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写。
(4)物业缴费周期可先定在"前期物业服务"一条中,对物业服务费的缴纳时间按照年、半年、季度进行了提示性的约定,即事先约定缴费周期。
(5)遇不可抗力要有证明在"不可抗力"一条中,增加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约定期限内,要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的内容。
(6)开发商霸王条款无效为减少个别房地产企业利用补充协议添加不合理内容、规避示范文本的情况,合同在肯定补充协议查漏补缺作用的基础上,又规定如果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示范文本规定为准。
(7)规范合同附件内容为增强合同附件内容的确定性,在合同附件中对被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参与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商品房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分摊系数以及不分摊的共用部位做出了提示性列明。
(8)分摊部位可标明面积为增强合同附件内容的确定性,合同附件对被分摊的共用部位以及不分摊的共用部位做出了提示性列明,包括面积、用途等内容。
2.《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修改的内容2006年1月1日起,北京市正式推行使用《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同时实行网上签约和网上公示。《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与原有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相比有许多新的变化。因此在网上签约时应注意以下8个环节。